有很多第一次乘船的旅客,在办理轮船行李托运时,很可能会经常能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不知到怎么处理。那么,轮船托运行李损坏怎么办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行李承运后至交付旅客前,由于轮船工作人员造成的行李损坏或松散时,轮船工作人员应负责赔偿或修补,所需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下列物品禁止旅客办理托运:违禁品或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污秽品、易于损坏和污染其他行李和船舶设备的物品;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活动物、植物;灵柩、尸体、尸骨。

承运人应提供足够的适合运输的行李舱,将旅客托运的行李及时、安全地运到目的港。托运的行李,应与旅客同船运送,如来不及办理当班客船的托运手续时,经旅客同意,承运人也可给予办理下一班次客船的托运手续。承运人对托运的行李,必要时可要求旅客开包查验,符合运输规定时,再办理托运手续,如旅客拒绝查验,则不予承运。

旅客托运行李的包装应符合下列条件:行李的包装应完整、牢固、捆绑结实,适合运输;旅行包、手提袋和能加锁的箱类,应加锁;包装外部不拴挂其他物品;纸箱应有适当的内包装;易碎品、精密仪器及家用电器,应使用硬质材料包装,内部衬垫密实稳妥,并在明显处标明“不准倒置”等警示标志;胶片应使用金属容器包装。

承运的行李未能按规定的时间运到,旅客前来提取时,承运人应在行李运单上加盖“行李未到”戳记,并记录到达后的通知方法,行李到达后,应立即通知旅客。行李在交付时,承运人应会同旅客对行李进行查验,经查验无误后再办理提取手续。行李自运到之日起10天后旅客还未提取时,承运人应尽力查找物主;如超过60天仍无人提取时,即确定为无法交付物品。对无法交付物品,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处理:一般物品,依法申请拍卖或交信托商店作价收购;没有变卖价值的物品,适当处理;军用品、危险品、法律和行政法规限制运输的物品、历史文物、机要文件及有价证券等,无偿移交当地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