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跟团出游的过程中往往会产生很多的自费项目。那么有人会质疑,既然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那么,自费项目可写进旅游合同吗?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一旅游消费知识。

如果经旅行社和旅游者共同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购物和自费项目就可以写在合同里,或者以补充条款的形式加以明确。这样做的益处有:一是和旅游法的立法本意并无冲突,二是可以保证旅游者要求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因为,如果组团社不把购物安排或自费项目明确地写在合同里,并安排在行程单上,那么,地接社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或行程单而拒绝这部分旅游者的合理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的要求。即使是组团社自己直接派导游人员或领队带团,导游也可能会以行程单中没有安排为由,拒绝做出这些安排。

同时,如果不明确写进合同里,导游或领队临时安排部分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必然也会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因为事先没有准备和安排。而如果写在合同里,明确要求地接社或导游做出购物或自费项目安排,那么这部分旅游者的权益就可以实现。同时,也可预先安排好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尤其是到国外旅游时,提前安排好购物时间和自费项目,对旅游者更为有利。否则,就会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法律“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没有旅游者投诉,旅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通常不会主动执法。如果旅游者理解、支持和表扬这些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旅游监管部门还会予以表彰,根本不可能再追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