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与酒后驾车相关的我国刑法规定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此罪是指违反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第四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发生在广东、四川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被告人黎景全和孙伟铭被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新闻发布稿》,该稿称:“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这对于以后的类似案件提供了参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