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险是一种政府提供的保证保险。其实质上是一种对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不仅由国家特设机构或委托特设机构执行,国家充当经济后盾,而且针对的更是源于国家权力的国家危险,而这种危险通常是商业保险不给予承保的。

一、海外投资保险的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二、海外投资保险的合格投保人:

1、具有国家规定的境外投资资格的下列投资者,可以投保海外投资保险。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但由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除外。

3、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

4、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