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债券的交易单位,即证券交易所对回购交易双方参与回购交易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

1.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

2.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3.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

4.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5.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

1.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100元标准券为1张;

2.最小报价变动为0.01元或其整数倍;

3.申报数量为10张及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