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证券简称:*ST超日公告编号:2014-129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董事会于2014年11月1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

2.召开时间:2014年12月5下午14:00时

3.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杨王经济园区旗港路738号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倪开禄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61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22,482,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8.2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6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20,256,7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37.96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55名,其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26,1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0.264%。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22,363,286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99.963%;反对77,500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24%;弃权42,100股,占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所有参与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0.013%。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王明曦律师、周丽琼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