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科技部公布了《科技活动违法行为处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提出,科技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适当措施,开展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人体健康和伦理道德的科技研发活动。

针对科技活动处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条例》明确规定了处理违法行为的规模和程序,涵盖面广、责任明确、宽严相济,统一了规模,为依法处理违法行为提供了基本的跟踪。

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包括:在相关科技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或者监督评估中提供虚假材料;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从事或者参与科技活动的资格、经费、奖励或者荣誉;违反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故意夸大研究基础或者学术价值,造成较大影响或者损失的;向相关科技活动中的不正当利益者打招呼、寻求支持或游说;擅自将科研任务转包给他人的;在聘用期或项目实施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未能按照合同(任务书、委托书等)的约定开展研究。),导致严重偏离合同约定的目标;利用不相关的结果抵消事先约定的主要评估要求,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的;剽窃、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研究成果、捏造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虚报、冒领、贪污、挪用财政科研经费的;拒绝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拒绝整改或虚假整改等。

《条例》规定,对违反科技活动的行为可采取九项措施进行处理,包括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终止与财政资金支持有关的科技活动的管理或执行、取消因违规行为获得的与财政资金支持有关的科技活动的管理、承诺或参与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奖金、奖励等其他利益, 因违规行为获得的荣誉称号等,定期或永久取消管理、承诺或参与与财政资助有关的科技活动的资格,并将其记录在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中。

对科技违法行为没有调查结论,但涉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损失的,有关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履行中止程序,在中止期间,违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新的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活动。

科技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在相关科技活动的申请、评审、实施、验收或者监督评估中提供虚假材料的;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活动承办或参与资格、经费、奖励或荣誉等利益的,也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

《条例》强调,凡有下列科技违法行为之一的,将从重处罚: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提供证据,或者干扰、阻碍调查核实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和报复;组织实施违法行为;多重违规或同时多重违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但态度恶劣,拒绝承认。

——原标题:“关于处理科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规定”将针对公众咨询、欺诈和违反伦理道德的科研活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