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午,北京市东城法院判处孙兵一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他在去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幕的第二天,在天安门门向毛泽东的画像投掷墨水瓶。

他因在天安门广场向毛泽东的肖像投掷墨水瓶而被判14个月监禁。

来自《法制晚报》的消息称,根据东城检察院的指控,42岁的孙兵因信用卡诈骗被海淀法院判处一年零五个月监禁。他于2013年1月4日被释放。

2014年3月6日中午12点,为了实现个人目标,孙兵在北京天安门门南侧向毛主席像投掷墨水瓶,造成画像污损,并采取清理现场等临时措施。从那以后,孙兵被警察当场抓获。案件开审时,孙兵认罪。

东城法院认为,孙兵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满后,应当在五年内再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他是惯犯,应该依法从重处罚。

东城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孙兵一年零两个月有期徒刑。

什么行为可以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挑起事端是什么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凡有下列挑衅和扰乱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故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或者虐待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行带走或任意损坏或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扰乱公共场所,造成严重公共秩序混乱的。

根据东城法院的裁决,孙兵的行为是无视上述第四条所述土地的法律,在公共场所制造骚乱,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他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什么是“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混乱”?

在法院对孙兵的裁决中,有一个表达是“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混乱”。如何判断“在公共场所造成严重混乱”?

根据2013年7月15日朝韩两国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拾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八项解释中有一项明确说明-

为了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剧院、展览、体育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制造骚乱,应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性、公共场所的人数、骚乱的时间、对公共场所的影响范围和程度等,综合判断公共场所是否存在严重的骚乱。

此外,《解释》第七条还明确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实施符合寻衅滋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破坏财产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较严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如果犯罪者认罪或忏悔,积极赔偿受害者的损失或获得受害者的理解,他可能会受到较轻的惩罚。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在网上编造虚假信息也是一种挑衅

在关于挑衅的司法解释发布后不到两个月,两所高中发布了另一份司法解释,以澄清网络空间挑衅的认定。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明确两类网络行为均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一是利用信息网络对他人进行虐待和恐吓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

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而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制造事端,造成严重公共秩序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