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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聘用协议篇1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2012年)

(2012年9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七条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4.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3.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规定和公安部相关要求制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配备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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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聘用协议篇2

人社部发〔2012〕5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为提高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化管理水平,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2012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英文分别译为:

level 1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level 2 certified fire engineer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第十三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 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 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4.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3.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三条 注册消防工程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 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规定和公安部相关要求制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配备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

第四条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3个考试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在连续的2个考试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第四季度。

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不得强迫应试人员参加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十条 考试管理部门和考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一)、条件

(二)和条件

(三)中各一项条件的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一)学历与工作经历: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7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8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0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0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2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7年。

5.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再增加5年。

(二)技术能力与业绩成果:

2.依法获得有关消防技术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县级以上区域消防安全或者火灾风险评估项目不少于2个。

5.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项目不少于15个。

(三)学术水平与研究能力:

5.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7篇;或者在地市级消防技术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10篇。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全面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消防局。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及其中央管理的企业(以简称中央单位)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四)获奖者应附奖状、个人证书或者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等有效证明。对奖项未颁发证书或者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主要文件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主要项目(技术)负责人证明、已颁布实施的相应级别消防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主要完成人证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于企业的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推荐。

中央单位的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人事部门统一向公安部消防局推荐。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中央单位消防业务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复审合格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复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五、考核认定申报日期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单位的消防业务管理机构及人事部门,应当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复审。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和复审意见,并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将全部申报人员的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在审查、复审申报人员材料时,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仍在消防安全技术一线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本办法印发前,已通过特许或者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

因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复查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者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的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消防工程师聘用协议篇3

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明确在我国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是国家依照有关法律,对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该项制度的建立,是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一项重大创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有力举措,将有利于提高社会消防专业化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对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改革,提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规定》明确,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执业能力大小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其执业范围包括: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消防技术工作。

按照惯例,在该制度实施前,对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规定》要求,获得资格的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注册,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消防工程师聘用协议篇4

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明确在我国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是国家依照有关法律,对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该项制度的建立,是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的一项重大创新,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有力举措,将有利于提高社会消防专业化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发展,对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促进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改革,提高社会防控火灾能力,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规定》明确,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执业能力大小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其执业范围包括: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消防技术工作。

按照惯例,在该制度实施前,对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规定》要求,获得资格的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注册,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消防工程师聘用协议篇5

11月2日下午,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单于广就注册消防工程师做解读并与网友互动交流。

单于广: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三级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夕,今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社会消防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正式建立。这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一大创新,也是向党的十八大献上的一份礼物。我们广大网友非常关注这项制度,本期内容我们专门邀请到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单于广少将,请他为大家一起解读这项制度。首先欢迎单副局长,请跟网友打个招呼。

[单于广]:大家好!很高兴就新建立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与大家进行互动交流。

[单于广]:大家知道,消防工作是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关心和重视消防工作。感谢人民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交流互动平台,也感谢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共消防安全的关注、参与和支持。

[单于广]:好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就是经过考试取得了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且依法注册,在执业范围里面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

[单于广]:考虑到我们国家的地域差异和执业能力的不同,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三级:高级、一级和二级。目前主要实施的是一级和二级,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能力要求相对较高,二级相对稍微低一点。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是适应我国职称制度改革提出来的,它的能力评价要求有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相关政策后再完善,评价办法将另行制定。

单于广:我国目前大概有20万消防技术人员

[单于广]:好的。近几年来,我们消防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保持了火灾形势持续平稳。但是,重特大火灾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是中央电视台新址文化中心火灾、上海静安区高层住宅火灾,都暴露出了我国消防工作社会化程度和管理水平不高,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不足,这里面一个最突出的问题就是缺乏专业的社会化的消防技术服务和消防专业技术服务人才。

[单于广]:据我们统计,我国目前社会上从事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大概在20万人,这个数字离我们实际需求相差很远,而且这些人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他们的职业地位也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执业能力缺乏评价,这些人的素质良莠不齐,因此制约了社会消防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也影响了社会消防管理水平的提高。所以,就迫切需要我们尽快地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的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来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提升他们在社会火灾防控方面的水平和能力。

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所以说,我们这次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就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也是想通过法律化、规范化的手段来加强对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也标志着我国消防工程领域关键岗位准入制度的实施。

[单于广]:其实我们也了解到国际上也有一些好的做法,美国、日本、新加坡、韩国等等一些发达国家,很早就对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了职业资格制度,这些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在这些国家,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建立我们自己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确立我们国家社会消防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地位,规范他们执业行为,应该说是我国社会消防管理方面一个重大突破。

[主持人]:听您给我们讲的这些,我们真切地感受到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确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一项创新。在这个时候推出这项制度有没有它的现实意义?请单局跟我们讲一讲。

[单于广]:这三个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消防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制度的正式建立。我还要告诉大家的是,这项制度是自2007年国务院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制度以来这五年时间里面第一个准许建立的职业资格制度,从中可以看出建立这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体现了国家对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

[单于广]:我想这个制度的建立,一定会有利于加强社会消防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有利于提高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化管理水平,也有利于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质量,在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增强全社会综合抗御火灾能力等许多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单于广: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主要有三个文件

[单于广]: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主要有三个文件,一个文件就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一个文件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还有一个是《注册消防工程师考核认定办法》。

[单于广]:其中《暂行规定》是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基础性文件,主要规定了考试、注册、执业、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单于广]:《考核认定办法》是参照通行的做法,主要包括:考核认定申报条件、考核认定组织、考核认定申报材料、考核认定程序、考核认定申报日期及要求等内容。

单于广: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需具备三方面条件

[单于广]:我们非常欢迎广大科技工作者,特别是消防专业技术人员报考我们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关于报考对象和条件,我也给大家介绍一下。

[单于广]:首先应该是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次还有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学历条件。根据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技术含量不同,对于报考人员的学历基础我们做了一些区分,报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报考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应该为中专以上学历。

[单于广]:第二,专业背景。考虑到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和要求,我们把报考人员的专业背景分为三类:一类是消防工程专业,一类是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比如说: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建筑学,还有一类是其他专业。这三类不同专业的考生,在工作年限和和从事消防技术工作的年限,这两个年限上做了一定的要求,而且这三类专业的两个工作年限是梯次递增的。比如同样是大学本科学历,你是读“消防工程专业”的,报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要求工作满四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要满3年。你是“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的,工作要满五年,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四年。你是其他专业的,要各增加一年,工作要满六年,从事消防工作要满五年。就是说什么专业都可以报考,但是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年限要有所增加。

[单于广]:第三,还要有实践经验。因为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人员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而且还要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操作能力。我们为防止学历高、能力低现象,特别强调要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单于广: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3科 二级考2科

[单于广]:这个问题问得很好。注册消防工程师,我们规定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要考三个科目。这三个科目是:《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考试成绩实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就是说在三年时间里面,你这三个科目全部考试合格,你就可以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单于广]: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设了两个科目,就是《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比一级的少一个科目,少一个《消防安全技术实务》,考试成绩实行两年滚动管理。就是在两年时间里面,这两个科目考试成绩合格,你就可以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

[单于广]:需要说明的是,这项制度我们还增设了一个优惠条件,就是在2011年12月31日前你被评聘为高级工程师职务的,或者已经取得了一级注册建筑师,还有包括勘察设计各个专业的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可以免试一门《消防安全技术实务》,这样你考两门,就是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的是一样的。

[主持人]:这个是怎么考虑的?

[单于广]:考虑到一级注册建筑师和高级工程师这些人员,技术能力和专业能力比较强,他们所从事的工作与《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有一定的关联,而且把这部分人吸收到我们注册消防工程师队伍里面来,也可以提升注册消防工程师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主持人]:所以这是优惠条件。

[单于广]: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全国统一考试。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由省一级的人社部门和省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在本省里面考,考试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第四季度,目前我们正在抓紧推进各项配套工作,包括制定考试大纲、编写教材,我们争取首次考试在2014年第四季度进行。届时,我们的考生可以到当地的考试管理机构去报名,请关注公安部消防局的官方网站。

样的做法,通过考核认定,一次性地选拔一批长期从事消防技术工作,而且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直接获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这个制度也就是在刚建立的时候实施,而且仅此一次。为什么呢?我们要让这些优秀的人才作为注册制度实施的基础人才力量和发挥他们种子选手的作用,让他们参与考试大纲的编制、考试题库的建立等等工作。这么说,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就不具备考核认定的必要性了,所以,对于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实行考核认定,全部要通过考试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

[主持人]:具备什么样条件的人可以通过申报考核认定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这样的人肯定要求也非常高的。

[单于广]:对的。因为经过考核认定获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不经过考试的,因此他的要求是很严格的。首先他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被评聘为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然后在学历与工作经历、技术能力与业绩成果、学术水平与研究能力等方面符合条件。

[单于广]:我举个例子。比如在学历和工作经历方面,我们其中就有一条,对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的,必须从事消防工作满十年。

[单于广]:在技术能力和业绩成果方面,其中有一条,要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县级以上区域消防安全或者火灾风险评估项目不少于2个。

单于广:考核认定工作正在抓紧部署

[单于广]:考核认定工作我们现在正在抓紧部署,我们争取在2013年5月底前完成。所以,我们也希望符合条件的这些专业人才积极报名,同时也请时刻关注我们公安部消防局的官方网站。

[单于广]:感谢这位朋友提这个问题,很好。这位朋友其实是不符合考核认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为什么?我们有一些限制条件。《考核认定办法》明确规定,在我们这个办法印发之前,已经通过特许或者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资格证书的,像他就属于这种类型,或者是正在申请其他专业资格的考核认定,都不能申报。另外还有几项不能申报的,比如说现在是在公务员岗位,现在是现役军人,都不可以申报。还有,现在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也不在申报范围。

[主持人]:有三种类型的人是不能申报的。

[单于广]:当然,过去在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时候,违法违纪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人员,都不能申报。

[主持人]:所以大家听清楚了,以上几类条件的人是不能申报注册消防工程师考核认定的。前面刚刚局长跟我们谈到了,通过考试和考核认定两种方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很多关于注册消防工程师的问题,大家还在陆续地给我们提出来,我们再来看看有什么能够帮到想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网友朋友的。

单于广: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只证明具备资格

[单于广]:这个问题我要好好讲一讲。

[单于广]: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只是证明你具备了这个资格,还必须注册或者受聘于一家经过法律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聘用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批准机构是省一级的公安消防机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的审批机关是公安部消防局。

[单于广]: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三年,初始注册就应该在你取得注册资格的第一天开始一年时间内就必须注册,如果逾期注册或者延期注册,你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还要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

[主持人]:我帮网友们理一下。比如说拿到这个资格之后,就相当于我们大学毕业了,拿到证书,我们还要应聘到一个工作单位,才能够开始执业。大家刚刚听了局长的介绍之后,应该说对于通过资格考试和考核认定两种方式获得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资格证书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对于如何注册也有了一个了解。接下来我们还要请局长给我们介绍的就是作为注册消防工程师要从事哪些方面的工作,这个可能大家还不是很清楚。

[单于广]:我们前面也说到,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必须注册之后才能执业,而注册目前只能注册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那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消防中介公司,这个公司必须依法成立的。能干哪些事呢?比如说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火灾事故分析等等。这里面,一级和二级的执业范围和要求也还有所区别。还可以注册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重点单位里面主要是从事消防安全管理,什么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呢?这里面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就是指公安部61号令规定的,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比如说商场、市场、医院、宾馆等等。

单于广: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全国执业 二级只能在本地区执业

[单于广]: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只能在本地区执业。

[单于广]: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过程当中有哪些权利呢?比如说可以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可以在规定的范围里面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并且对形成的消防技术文件,有权利签字。当然,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于广]: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过程当中,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的质量。并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的名义执业。我们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法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单于广]:前面我们说到,这三个文件的制定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框架性文件,我们后面还要尽快地制定一些配套的政策。比如,我们将尽快起草《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注册管理、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具体要求;我们还正在起草制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不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里面配备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和级别。还有其他许多工作要做。

[主持人]:通过刚刚单局长为我们作的介绍,并且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这样一个职业感兴趣的朋友做了一些解答之后,相信大家对于注册消防工程师这个新生事物有了一个系统的全面的了解。在我们今天访谈的最后,请您再对网友说几句话。

[单于广]:好的。我们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刚刚建立,还需要提高社会认知度,使广大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关注和支持我们这项制度,我们也希望人民网和其他媒体的朋友帮助我们多宣传、多报道,我们也希望更多的有志于投身社会消防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士主动报考,充实到注册消防工程师的队伍里面来。同时,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网友和社会消防专业人士积极建言献策,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促进这项制度的健康发展。

[主持人]:非常感谢单局长向我们关心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网友进行解读,让我们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最后,还是要大家多关注消防官网,关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进展,包括考试方式都可以在这个网上看到。再次感谢单局长的到来。

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