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对干部双重管理的列入条件、职务范围、职务类别、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新时代干部工作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是推动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创新实践。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规定解读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欢迎阅读与收藏。

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规定试行解读1

10月24日下午,州委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集中学习《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州委书记刘坪主持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规定》要求,进一步优化干部选育管用工作方法,着力锻造政治过硬、德才兼备、堪当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加快建设“一州两区三家园”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和干部保障。

州委副书记、州长罗振华,州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为国,州政协主席尼玛木,州委副书记吴立岩、高加军参加学习。

刘坪在讲话中指出,要深刻认识《规定》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干部队伍教育、管理和监督作出系列重大部署,为我们做好新时代干部管理工作指明了着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今年,中央制定出台了《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对干部双重管理的列入条件、职务范围、职务类别、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新时代干部工作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是推动干部双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创新实践。各级党委(党组)要从主动服务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需要、双重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出发,深刻认识干部双重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抓好学习贯彻,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刘坪指出,要精准把握《规定》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党管干部、事业为上、权责清晰、协同高效、严格程序、依法依规依纪的原则,把握重点内容、抓住关键环节,着力推动干部双重管理更加科学、更加精准、更加高效。要严控范围,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单位由党中央确定,不得擅自更改调整管理权限、管理体制。要自觉尊崇制度、严格落实规定、主动接受管理,认真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负责的必须负责,绝不允许“先斩后奏”“斩而不奏”。要规范程序,坚持把《规定》作为干部双重管理的工作指南,严格政治标准、严守工作程序、严肃纪律要求,尤其是干部考察和任免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充分酝酿、加强沟通、按章办事,确保管理全面、衔接顺畅、责任分明。

刘坪强调,要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执行。各级党委(党组)要坚决维护《规定》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不留“暗门”、不开“天窗”,使干部双重管理制度成为“硬约束”。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认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切实增强制度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要研究制定配套措施,着眼稳州兴州事业发展需要,对标《规定》的具体要求,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措施、理顺工作关系,使党管干部的原则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要推动制度落实落地,坚持把政治监督摆在首位,督促双重管理干部摆正自身位置、正确对待权力、执行纪律要求,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制度执行到人到事、落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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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规定解读2

为了健全和完善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部1983年10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将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中主管与协管双方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委,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务区别主管、协管,列入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

二、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央各有关部门为主的,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的职责是:

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党的关系不在地方和跨省区的单位党委会选举结果;

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干部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行政奖惩、干部档案管理;

4.政治审查;

5.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

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

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

8.干部队伍的管理。

地方党委协助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责是:

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审批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会换届选举结果;

2.协助做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3.协助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和政治审查工作;

4.协助做好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和业务培训;

5.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6.协助做好老干部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三、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的,地方党委的职责是:

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选举结果;

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奖惩、干部档案管理;

4.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

5.政治审查;

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

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

8.干部队伍的管理。

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责是:

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

2.协助做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3.协助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和政治审查工作;

4.指导和规划本系统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并会同地方党委安排落实;

5.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6.协助做好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

四、主管协管双方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协商后,将某些干部管理工作委托对方办理。

五、主管协管双方要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工作。调整配备领导班子考察干部时,主管方要事先邀请协管方参加,协管方要积极配合,一般不要重复考察。考察干部协管方没有参加的,主管方在考察后应向协管方通报情况。

六、凡任免调动干部,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征求意见要正式行文,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属于提拔任用的应附考察材料。一般情况下,协管方应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复的,可视为没有意见。

换届时,主管方应提前两个月发函征求协管方意见。

为了减少工作环节,征求和答复意见时,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只对省(区、市)党委或省(区)辖市党委,省(区、市)党委和省(区)辖市党委只对中央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具体工作分别由中央有关部委干部、人事司(局)和地方党委组织部(或由地方党委授权的部门)负责。

干部任免后,主管方要将任免通知及时抄送协管方。

七、主管协管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不要仓促作出决定,要认真协商,充分听取和考虑对方意见,在此基础上由主管方作出决定。向中央备案的,要将协管方的不同意见在备案报告中注明。 八、主管和协管双方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联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干部管理工作。

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规定解读3

为了健全和完善干部双重管理制度,理顺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我部1983年10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将干部双重管理工作中主管与协管双方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和地方党委,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双重管理单位的领导干部职务区别主管、协管,列入管理干部职务名称表。

二、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中央各有关部门为主的,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的职责是:

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党的关系不在地方和跨省区的单位党委会选举结果;

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干部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行政奖惩、干部档案管理;

4.政治审查;

5.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

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

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

8.干部队伍的管理。

地方党委协助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责是:

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审批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会换届选举结果;

2.协助做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3.协助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和政治审查工作;

4.协助做好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和业务培训;

5.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6.协助做好老干部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三、在干部管理上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的,地方党委的职责是:

1.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党委换届时,审批党委会候选人及选举结果;

2.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

3.干部的考察、考核、任免、调动、交流、出国审批、工资待遇、奖惩、干部档案管理;

4.干部政治理论学习、培训;

5.政治审查;

6.退(离)休工作和老干部管理;

7.后备干部选拔培养;

8.干部队伍的管理。

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干部的职责是:

1.对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调整提出建议;

2.协助做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工作;

3.协助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和政治审查工作;

4.指导和规划本系统干部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业务培训,并会同地方党委安排落实;

5.推荐优秀干部,协助做好干部交流工作;

6.协助做好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

四、主管协管双方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协商后,将某些干部管理工作委托对方办理。

五、主管协管双方要做好干部考察、考核工作。调整配备领导班子考察干部时,主管方要事先邀请协管方参加,协管方要积极配合,一般不要重复考察。考察干部协管方没有参加的,主管方在考察后应向协管方通报情况。

六、凡任免调动干部,主管方须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征求意见要正式行文,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属于提拔任用的应附考察材料。一般情况下,协管方应在接到征求意见函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复的,可视为没有意见。

换届时,主管方应提前两个月发函征求协管方意见。

为了减少工作环节,征求和答复意见时,中央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只对省(区、市)党委或省(区)辖市党委,省(区、市)党委和省(区)辖市党委只对中央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具体工作分别由中央有关部委干部、人事司(局)和地方党委组织部(或由地方党委授权的部门)负责。

干部任免后,主管方要将任免通知及时抄送协管方。

七、主管协管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不要仓促作出决定,要认真协商,充分听取和考虑对方意见,在此基础上由主管方作出决定。向中央备案的,要将协管方的不同意见在备案报告中注明。

八、主管和协管双方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工作联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干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