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当事人:新民乡马坪地小学,法人代表:刘武俊,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当事人:罗仕佐(罗涛的二祖父),罗涛的祖母,住:新民乡扒嘎村,系本校六年级(2)罗涛的监护人。以下简称乙方。
协议事由:乙方领罗涛回家管教一段时间,(从20xx年5月xx日至本学期期末考试)。
因罗涛在我校多次违反校规校纪,经学校领导、班主任、科任教师多次说服教育仍屡教不改。并且越来越严重。最近直接不进校园,整天在学校附近闲逛。鉴于罗涛的这种现状学校无法对他进行管理教育。在短期内无法校正其错误,经校方多次和罗涛沟通无济于事。在万般无奈之下。又多次同家长及监护人共同商量如何教育好罗涛。但家长及监护人都觉得无计可施。经甲乙双方在马坪地小学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着保护罗涛同学在快要毕业时不要受到任何意外伤害的原则,让他在这段时间对自己的签订协议后,罗涛同学由乙方带离校园,安全事由乙方负责。行为进行反思,对其今后的发展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罗涛同学不进学校,校方无法知晓他的行踪,无法进行教育。对他本人存在着潜在的安全隐患。
三、甲乙双方于20xx年5月xx日(公历)在新民乡马坪地小学签订协议,由乙方将罗涛同学带回家进行家教,今后罗涛想参加本学期末考试,提前三天与校方联系,校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签订协议后,罗涛同学由乙方带离校园,安全事由乙方负责。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摁手印):
签订日期:20xx年5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