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中共xx省委 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发〔2017〕 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面质量监管的意见》(xx政发〔2017〕57号)和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xx省建筑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建发〔2018〕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于2018年9月1日至30日在全市建筑施工领域开展“质量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扣“追赶超越”目标和“五新”战略任务,牢固树立质量兴业、质量强省的强烈意识,认真查找工程质量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围绕“落实主体责任”和“强化政府监管”两个重点,坚持企业管理与项目管理并重、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并重、深化建筑业改革与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并重,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二、活动主题
推动高质量发展 建设质量强省
三、活动内容
(一)开展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
各县(区)质安站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项目施工现场,对在建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方参建单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提高参建人员质量意识,促进项目管理水平不断提升;加强建筑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稳中有升;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通病治理,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开展全市工程监理专项监督检查,对监理项目部配备人员、方案审批、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质量过程控制、安全生产监理、进度和投资控制、监理资料等方面进行专项检查,切实发挥监理“三控两管一协调”作用,有效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控;加强建筑工程原材料进场联合验收、见证取样和复检复验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开展装饰装修阶段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继续推进建筑施工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方参建单位加强实体质量控制,提升质量管理业务水平;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和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二)加强检测机构和原材料检测的监管
各县(区)质安站要对辖区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加强监管,确保检测数据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加强对原材料进场、见证取样、送样环节的监督检查,防止进场与送检信息脱节失真,对检测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试件登记、处置应明确并及时消除隐患,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各施工、监理单位要制定检测方案并起到实际指导作用,防止少送、漏送现象发生。
(三)积极广泛宣传
各县(区)质安站,各有关单位将质量提升行动与工程质量安全三年提升行动相结合,要根据本区域特点,深入基层、深入项目、深入群众,全面宣贯相关法律法规,可采用编印宣传资料、发布宣传标语、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样的活动,形成社会关注、民众知晓、全员参与的良好活动氛围。
四、工作安排
质量月活动时间为2018年9月1日至30日,按3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组织动员阶段(9月10日之前)
各县(区)质安站、各施工企业成立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质量月活动目标和活动组织形式,组织、动员相关单位参与质量月活动,立即开展学习活动,并认真贯彻到每位员工。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1日至9月20日)
建设项目各方主体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整改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并按规定上报自查表。
(三)检查提高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在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自查自纠工作基础上,各县(区)质安站对在建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资料开展一次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督促各方建设主体落实整改措施,对于整改不力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
我站成立2018年“质量月”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杨泽,副组长:刘继兵、郑玲、王元宇、马江昕、艾永忠,成员:常爱香、徐张军、王宗振、叶建宇、贺博楠、文博、马鑫、曹彩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督一室),办公室主任由常爱香兼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活动质量
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质量月”活动,把“质量月”活动抓出特色,抓出成效。紧扣主题,积极扩大活动的宣传和影响范围,深入现场,深入群众,采取各种形式进行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质量风尚。
(三)加强监督,确保落实到位
各有关主体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针对工程特点进行自查自纠,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勘察、设计、图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执行相关法规和规范标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对质量大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要求组织自查自纠、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以及拒不落实整改回复的单位及个人,将根据情况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信用评价记录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立案查处。
“质量月”活动结束后,各县(区)质安站应于10月15日前,将“质量月”活动工作总结及活动图片报送市站。
联系人: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