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读趣百科范文网小编整理的3篇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心得体会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心得体会【1】

提起今年“首虎”虞海燕落马的消息,很多人都记忆犹新——1月11日晚,中央纪委发布:xx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虽然消息发出已是深夜,但仍迅速在舆论场中激起千层浪,各大媒体纷纷发声,为全面从严治党点赞。

如今,及时向社会公布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信息,已不仅仅是监督执纪工作的一个惯例,更是正式写入了发布不久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立案审查,是对经初步核实后,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干部采取的措施,也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规则》以篇幅最长的第六章,对立案审查的权责分工、工作流程和纪律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立案审查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指南。

提高政治站位,突出党内审查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纪检机关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都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做到讲政治、守规矩、受监督。

《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我们常说党内监督没有禁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浙江省杭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擎苍表示,立案审查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不仅仅是纪委讲政治的体现,更有利于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

讲政治体现在立案审查的全过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严格遵守审查纪律等方面的规定,无一不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

例如,《规则》第三十条中“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的规定,就对审查谈话人员的政治站位和把握政策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湖南省益阳市纪委常委刘庆军认为,这一规定突出强调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性,彰显了纪律审查区别于司法机关办案的鲜明特色。审查谈话要靠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摆清问题、帮助同志,真正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回归党内审查的本质。

《规则》第二十七条首次规范了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和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的审批权限。如,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等等。

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超认为,对审批权限的明确规定强化了纪检机关内部职能职责的制约制衡,是完善自我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出现“灯下黑”的治本举措。

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查程序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立案审查则是重中之重。如何加强对执纪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依纪依规做好立案审查工作?

《规则》从操作层面对立案审查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流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则分别规定了形成违纪事实材料和审查报告,以及与审理环节衔接等工作流程。

“这些规定体现了宽打窄用的原则,调查手段增加了,审批程序更严了,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湖南省益阳市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谢治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除规范工作流程以外,《规则》还特别对审查时限、信息公开、涉案款物管理、录音录像等细节提出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

“《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江西省赣州市纪委副书记陈定宇说,将通知义务及时限写入制度,体现了对被审查人及其亲属权利的保障。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副书记唐劲松认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审查人接受组织审查信息的规定,彰显了纪委严格依规执纪的决心、开门接受监督的态度,有利于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执纪审查权在阳光下运行。

此外,《规则》第二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沈海军表示,这看似是审查时限规定,实际上对执纪审查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倒逼审查组自我加压、转变思路,把工作重点从习惯走捷径的“中心开花”向注重初核上转变,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自我约束

正人必先正己,执纪者必先守纪。

年初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召开前夕,热播的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以案说纪,曝光了魏健、曹立新、袁卫华等执纪者知纪违纪、以案谋私等问题,反映了近年来纪检机关严防“灯下黑”、清除“害群马”的努力,同时也提醒我们,纪检机关也不是保险箱,必须强化对执纪者的纪律约束。

“从这些年的办案经验看,执纪审查的风险点确实存在。如在外查工作环节,如果执纪人员随意扩大调查范围,或者私下单独接触涉案人员,就很容易发生传递信息、毁灭证据甚至搞私下交易等问题;在涉案款物的管理和处置环节,稍一疏忽,就可能发生掉包、顺手牵羊等问题。”沈海军告诉记者。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青云忠认为,跑风漏气、说情干预和重要事项不报告等,是立案审查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的几类问题。

“《规则》对立案条件、审批权限及程序、请示报告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还要求外查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调查取证等工作必须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等等。说到底,就是为了堵住漏洞、防控风险,用严明的纪律管住人、管住事、管住权。”青云忠说。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熊石宁表示,《规则》第六章中的一系列新规定彰显了纪律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凡事按规章制度办事,能够有效防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生规避审批程序、存案不查、查而不决等情况。对执纪审查人员来说,既是一种监督,更是一种保护。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心得体会【2】

打铁还需自身硬。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纪检机关责任重大,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执纪问责。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为纪委强化自我监督增添了制度利器。本报自今日起,将陆续刊发《规则》系列解读文章,敬请关注。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

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各级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

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这是中央纪委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强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亦是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队伍的具体行动。

准确把握监督执纪的“大方向”

万山磅礴必有主峰,龙衮九章但挚一领。

《规则》第一章“总则”,是《规则》全篇提纲挈领的部分,阐述了《规则》制定的目的、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从严治党联系着纪委的中心工作,只有从严管好自己,才有底气和自信履行好职责。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第二条规定的“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正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干部队伍的一贯要求。

《规则》第三条,列出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

做到第一项原则要求的“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就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不能仅仅是“令行禁止”的一致,而必须是思想和行动上高度自觉的一致,将“四个意识”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始终。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行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明确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第二项原则贯彻第36条精神,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有利于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项原则规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早已被历史和实践证明的管党治党的有效方法。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循这一重要原则。

实践中,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早已印证,纪检系统绝非净土,纪检干部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第四项原则明晰了信任和监督、自律和他律辩证统一的关系,明确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

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

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反映问题线索73.4万件,初步核实53.4万件次,谈话函询14.1万件次。依规依纪诫勉谈话3.1万人,给予纪律轻处分31万人,给予纪律重处分10.5万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1万人。

梳理2016年的监督执纪“成绩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轨迹清晰可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也是新时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具体举措。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已对“四种形态”作出规定,《规则》在第四条对此进行了重申——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规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把重心放在日常监督和严格执纪上,推动抓早抓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进行立案审查,形成强有力震慑。这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是对党员干部真正关心和最大爱护。

对于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如何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第五条专门进行了规定。

“过去,纪检监察室的权力相对集中,既有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权,还有发现问题线索后的立案审查权、立案后的调查取证权,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一个‘小纪委’。”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主任王文柱说,“《规则》第五条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进行了明确划分,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对于第五条规定的“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海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徐伟认为:“从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职能一体化到分设,有利于强化执纪监督部门的职能,对联系地区和部门有效开展日常监督。”

明确领导体制,细化责任分工

《规则》第二章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规定。

第六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并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的范围进行了划定。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如何处理,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

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谁都能管、谁也不管的问题。特别是当地方和主管部门配合不畅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监督漏洞。”徐伟认为,“《规则》第七条明确了‘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就厘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门在监督执纪中的责任,避免出现‘真空地带’。”

“另一个需要关注的是,《规则》将1994年《条例》规定的‘立案’进一步扩展为‘监督执纪’,这样在实践中就新增了谈话函询、组织调整等方式,体现了对‘四种形态’的把握运用。”王文柱说。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规则》第九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重要事项,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样才能有“领”有“导”。

对于派出机关、派驻纪检组、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则》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与被监督单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明确了派驻纪检组的工作依据和与派出机关的联系方式,使派驻监督的底气更足、腰杆更硬。”徐伟说。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心得体会【3】

2月8日,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则通报,引起了该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钟少伟的注意——xx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市卫计委原党组成员、市计生协会原专职副会长刘xx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刘xx案系集美区纪委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的线索。在报市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我们凭借有效的初核工作,做到了快查快结。”钟少伟告诉记者。

针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是纪律检查机关的分内之事。大量的问题线索是如何收集、处置的?又如何保证这一流程的规范有效运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此有着明确规定。

“千条线、万条线,最后汇入一根针”

线索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关乎反腐败成效。《规则》在第三章里,专门规定了线索受理、线索报告、集中管理、分析研判、分类处置等重要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二条明确了不同来源渠道问题线索的共同归属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这也是《规则》在线索处置方面的一大亮点。

据介绍,纪委接收问题线索主要有信访举报,司法、审计机关移交,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巡视移交,纪律审查、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等多个来源渠道。一段时间以来,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从受理到处置都由相应的纪检监察室负责。个别纪检干部正是利用这一制度漏洞,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甚至以案谋私。

类似问题,中央纪委机关也未能幸免。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里,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众多违纪行为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故意泄露案情,多次将问题线索拿来做交易。

除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外,《规则》还提出“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等具体要求。

“这些新规定新要求,对问题线索从进到出的整个过程、所有环节都予以严格制约,明确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加强请示汇报、强化自我监督、规范处置办理,体现了执纪者时刻都要严守纪律的宗旨。”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刘钰告诉记者。

《规则》的制定出台,是对实践探索的梳理、提炼、归纳、总结。近年来,不少地方已为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打下了实践基础。

1月17日,浙江省建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程茂红被“双开”的消息引发关注。据刘钰介绍,涉及程茂红的问题线索,便是由杭州市纪委案管室统一接收,在登记备案并通过审批后,送承办部门处置的。

“无论问题线索来自何处、由谁收到,千条线、万条线,最后都统一归口到案管室这‘一根针’。”刘钰表示。

抓早抓小,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

有这样一组数据: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53.8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73.4万件,谈话函询14.1万件次,立案41.3万件……

从数据中不难看出,作为线索处置方式之一,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实践中的分量。

早在2014年7月,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留存”去掉,增加“谈话函询”,迈出了“转方式”的重要一步。

在梳理、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创新成果的基础上,《规则》将线索处置标准调整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四类处置方式,并把“谈话函询”单列一章,明确了具体方式和相关程序。

在不少纪检干部眼里,如此调整,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目的就是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

“过去,许多反映笼统的问题线索被搁置暂存,现在要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同本人见面,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要求其写出情况说明。”《规则》起草组成员介绍说。

为确保取得实效,《规则》严格程序步骤,规定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审批手续,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谈话内容记录在案,形成完整的廉政档案。

《规则》还明确,谈话既可以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纪委案管室处长彭玉芝注意到,《规则》对于谈话函询的每一个步骤的规定均提到相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如明确被函询人写出的说明材料需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等,其目的就是要督促各级党委切实负起主体责任。

初核扎实,立案后才能快查快结

谈话函询之后怎么办?

《规则》明确,除视情形予以了结澄清或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外,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记者了解到,去年底,某省一名地级市市委书记便因谈话函询中不如实交代问题,甚至在谈话后转移赃款赃物,经初核、立案,接受组织调查。

初核是处置问题线索的关键一步,初核做得扎实,立案之后才能快查快结。因此,《规则》用专章明确了初核的审批程序、采取措施和处置建议等内容,并规定初核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初核必须讲政治、讲规矩、讲纪律,严格按程序办事。如此规定,体现了纪律审查工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钟少伟告诉记者。

初核的关键在于收集掌握证据,《规则》第二十三条列出了相应措施。如,谈话了解情况,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等等。

“初核要做到行动快、目标准、取证细、保密严。”湖南省益阳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刘雄认为,初核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基本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对能够在初核阶段固定的事实证据都要尽可能固定下来;尽量缩小案情知晓范围,切实防止串供、伪造毁灭证据等问题发生。

根据《规则》,初核工作结束后,将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