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用报销的范围及标准

(一)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

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单位不予报销。

(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在职人员年度累计门诊费用1500元以内的,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及《**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由个人账户支付并由市财政给予补助;1500元至3500元以内的由单位按一定比例予以报销,即45岁(含)以上的按85%予以报销,45岁以下的按80%予以报销;3500元以上的单位不予报销。

退休人员年度累计门诊费用1800元以内的,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及《**市市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由个人账户支付并由市财政给予补助;1800元至4000元以内的由单位按90%予以报销;4000元以上的单位不予报销。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二、费用审核及报销办法

三、适用人员

四、本办法由局财务科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