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成员
第四章 大会和代表会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六章 寨政建设
第七章 经济开发
第八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章 财物管理
第十章 其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双永村建设生态文明村活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或本会),是全体双永村人自愿组织起来,走共同发展道路,为把双永村建设成为文明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社区而设立的自律性协作组织。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动员、组织双永人,以把双永建设成为文明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社区为目标,联合开展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活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发展,摆脱贫困,逐步提高经济收入,共同奔致富路;从而改善生活质量,提高双永人素质,树双永人新形象,立双永人新风尚,建双永村新面貌,创建生态文明村,构建和谐双永,并世代相传。
第三条 双永人开展创建文明村活动,以党和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为指导思想,自觉接受各级党组织和村委会、镇政府、县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违反法律和党的政策的行为。
第二章 职责
第一条 协会的职责是:
(一)组织双永人学习国家的法律、政策和道德文明知识,学习有关科学技术文化知识;
(二)组织双永人集思广益,组合资源,勤奋劳动,共同发展经济;
(三)组织双永人自己动手,艰苦奋斗,共同建设村寨公共设施,改造生活环境;
(四)组织双永人学习外地先进经验、技术,改变传统生产方式;
(五)协助村委会、村民组长做村民执行党的政策、遵守国家法律、履行村民义务的思想工作,帮助村民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
(六)组织双永人开展各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七)组织双永人依法订立寨规民约,共同遵守;
(八)协助村委会、村民组长维护双永村民合法权益;
(九)协助村委会、村民组长解决发贡村民的实际困难;
(十)组织双永人创办集体福利事业;
(十一)协助村委会、村民组长维护村民团结,解决村民纠纷;
(十二)维护集体和成员共同利益;
(十三)奖励对创建文明村活动和维护集体利益贡献突出者,惩戒损害创建文明村寨活动和集体利益者;
(十四)代表双永人进行创建文明村活动相关的上报、外联工作。
第三章 成员
第一条 凡是自愿参加创建文明村活动的双永人,均为协会成员,包括双永村民和在双永出生或成长现在外地定居的人、与双永有其他渊源关系的人。双永村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村外双永人以个人名义参加。
第二条 双永人协会成员的权利
(一)依照本会的选举办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工作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质询,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享用本会共同创造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
(四)获得本会的帮助。
第三条 发贡人协会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国家和政府法纪,遵守本会订立的寨规民约;
(三)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关系,维护集体和全体成员共同利益。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创建文明村活动。
第四章 双永人大会和双永人代表会
第一条 双永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双永人大会,由年满十八周岁的本会会员组成(有缺席时必须达到百分之六十)。双永人大会每年举行一次。
第二条 双永人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创建文明村活动的方按、规划、计划等重大事务;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审议本会财经、物资情况报告;
(六)审议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在因缺席人多使到会人达不到双永人大会最低限数时,以双永人代表会行使双永人大会职权。双永人代表会由年满十八周岁的本会会员百分之二十以上组成。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一条 双永人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11——19名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条 理事会是双永人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双永人大会负责,在双永人大会闭会期间,审议、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由双永人大会从协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理事须获得出席双永人大会的过半数成员赞成方得当选。
第四条 理事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和一定程度的组织管理能力,办事公道,热心集体事业,有奉献精神。理事还应当是拥护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纪、相信科学、思想进步、有开拓精神、能团结群众、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者。
第五条 理事会选举3——7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机构,行使理事会职权,执行本章程和双永人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向理事会通报情况,并代表理事会向双永人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
会长负责主持本会的全面领导工作,召集并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对双永人大会和理事会负总责。
理事长负责常务理事会的日常领导工作。
第八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任一位具有管理工作经验、热心“双永人创建文明村活动”的人员担任本会秘书长。常务理事会认为秘书长不称职时可以解聘。
第九条 秘书长主持本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落实双永人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和决定,做好联络与协调工作。秘书长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关心双永人和“双永人创建文明村活动”、有专业知识和组织管理工作经验、有较高声望和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顾问。
第六章 村政建设
第一条 双永人协会组织双永人对双永自然村寨的道路、供排水、房屋建设、绿化、休闲体育等村政设施进行规划、改造、建设、管理。
第二条 村政建设管理贯彻科学、卫生、方便生产生活、提高品位、对后人负责的理念。
第三条 双永协会村政建设形成的资产,属于全体双永人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得主张分割。
第四条 每个双永人应当树立“建设双永,从我做起”的观念。
第七章 经济开发
第一条 双永人协会动员、组织双永人转变观念、自力更生、组合资源,以依法创立经济实体、向家庭经济和个人经济提供服务等形式,帮助村民发展经济,增加经济收入,摆脱贫困,共同奔致富路。
第二条 双永人协会力争在争取政府扶持和外援、引进技术和资金、收集经济信息、办理相关手续等方面,为双永村民提供帮助。
第三条 每个双永人应当树立“一个双永人穷我心疼,一个双永人富我高兴”的观念。
第八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条 双永人协会组织双永人长期持久开展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二条 双永人应当培养和传承相信科学、崇尚文化、遵纪守法、抑恶扬善、追求进步、热爱双永的品质。
第三条 双永人协会建立功德记录制度,记载在创建文明村寨活动中对双永寨和双永人做出贡献的人和事,并进行公示。
第四条 双永人协会建立双永文化制度,对双永的历史、人文、传统等进行发掘、整理、传承。
第五条 双永人协会建立“赶鸭子”制度,对存在落后、消极、错误、过于自私、违法等行为,拖创建文明村寨活动后腿的人,进行公示,促其进步。
第六条 每个双永人应当树立“双永落后我羞愧,双永进步我光荣”的观念。
第九章 财物管理
第一条 双永人协会经费、物资来源:
(一)成员筹集;
(二)捐赠、支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双永人协会经费和物资,属于全体双永人集体所有,用于双永人公共事务或与双永人公共事务有关的事项。
第三条 双永人协会经费、物资的管理权由常务理事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聘任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和物资管理制度。因管理人员疏忽、失职,造成经费和物资流失、损坏、浪费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双永人协会经费和物资的使用,必须按计划使用,必须严格办理审批、领取、监用、核销、注帐手续,使用情况必须向常务理事会报告,由常务理事会公布。
第五条 双永人协会的经费和物资,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贪污、私分、故意损坏。
第六条 每个双永人应当树立“维护发贡利益有功,损害发贡利益可耻”的观念。
第十章 其他
第一条 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章程由双永人大会修改。以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
第三条 本章程自双永人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