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郝某

原告郝某

原告程某

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

原告郝某、郝某、程某与被告张某、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郝某、郝某、程某负担。(原告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