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当事人是指因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劳动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活动,并接受仲裁机关裁决约束的有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纠纷当事在仲裁中享有广泛的权利。法律赋予其权利,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正当合法的劳动权利和利益,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中享有以下权利:

(1)当事人有提请、放弃和变更仲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请仲裁,同时,又有权变更仲裁申请以及撤消仲裁申请。

(2)当事人有申诉、答辩和提问、质询鉴定人、证人的权利。

(3)被诉人的提起反诉的权利。被子诉人有权就同一案件向同一仲裁机关对申诉人提起反申诉。

(4)当事人有要求仲裁机关构予以调解或仲裁的权利。

(5)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没有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