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劳『1996』246号

二、办理程序: 1、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在15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报书

2、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应报送的材料:

(1)工伤报告书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

(3)《青岛市企业工伤致残人员鉴定表》

(4)《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一)、 (二)

(5)《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审批表》

(6)住院单据(附医疗费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