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普民二(商)初字第916号

原告马某

被告高某

被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 一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人民陪审员 刘尚松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