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县委 届 次全会精神,推动生态立县、工业强县、开放活县、人才兴县四大战略的顺利实施,实现走在全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前列、建设优美富强文明和谐的新五峰目标,县工商局结合自身职能,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工作理念

1、牢固树立“两个第一”的工作理念。即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监管执法是第一责任。用实实在在的服务措施和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2、转变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的工作理念。变坐等上门为主动服务、全面服务、长效服务。认真贯彻落实近年来省市工商局制定出台的一系列促进市场主体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坚持主动引导、提前介入、重点指导、跟踪服务,在安全、环保、节能、依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发挥催生、快生、优生的职能作用,促进市场主体持续较快发展。

3、实行重点项目市场主体准入特别服务工作理念。及时掌握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及进展情况,对重点项目的落户和筹建,主动做好登记法规咨询、登记流程讲解、前置许可导办、登记材料预审等工作,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收益。同时,加强与外县工商部门的联系,对本县“飞地”经济的成长和发展提供积极服务。

4、认真履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能。及时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大企业的困难和诉求,按照大企业发展需求,实行个性化服务,积极为大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加大全方位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工作力度

5、围绕县委十二届八次全会提出的两大目标、四大战略、六大重点工作、五项保障措施,积极培育和扶持壮大各类市场主体,支持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先进制造业、生态文化旅游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型工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新兴和壮大。

6、将市场主体名称预先核准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受理、初审权下放到基层分局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直接由基层分局办理;实行“一审一核”制度,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探索网上登记、开展网上年检,从根本上解决边远地区路途遥远、办事不便的问题。

7、继续落实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前置审批向导服务、困难求助登记服务等七项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效能。

8、指导、帮助各类市场主体以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商标权出质方式融资,拓宽创业融资渠道。加强与金融机构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继续为企业做好动产抵押、股权出质登记。同时,积极稳妥地开展股权出资登记,探索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出资登记办法,支持企业和企业投资者利用出质、出资等多种手段开展融资活动,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9、建立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培育梯队,走品牌兴县之路。通过发放《商标注册指南》、“商标注册行政建议书”、“商标运用行政提示书”、“商标法律行政告知书”、“商标跟踪服务联系卡”等方式,鼓励、引导市场主体按照一品一标、一类一标、一业一标,对县内优势特色资源商品和服务开展商标注册,使全县商标的数量、质量和价值上新水平。

10、大力培育发展农村经纪人,重点培育科技型和农产品经纪人,鼓励条件成熟的经纪人申领个体营业执照和企业营业执照,不断提高组织化程度。

11、大力实施农村“七有工程”,服务全县脱贫奔小康进程。努力实现村村有专业合作社、有农村经纪人、有订单农业、有规范使用商标、有农资示范店、有食品安全示范店、有农村消费维权站。

三、充分发挥消费维权的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2、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消费维权网络,把消委分会、消费者投诉站、联络站网络建设延伸到基层。各乡镇聘请一名乡镇领导兼任消委分会会长,各行政村、居委会有一名负责人兼任“消费维权站”站长,充分发挥服务基层群众的作用,提高化解消费纠纷和治安防控的整体能力,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提振消费信心,建设和谐社区、和谐村镇,促进新农村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13、建立健全协作联系机制。建立并完善日常工作协作联系机制,及时指导和解决“一会两站”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4、加强咨询、申诉和投诉便民服务。实行“谁接待、谁受理、谁负责”的首办责任制度,做到一般消费纠纷不出村,复杂纠纷在10个工作日得到解决。

四、 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

15、以整治侵害竞争对手、损害群众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问题为重点,以服务发展、保障民生、促进和谐为目标,以专项整治与查办案件为主要手段开展市场秩序优化行动,重点整治和打击六类违法行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传销行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商业欺诈行为;商业贿赂行为;限制竞争行为。

16、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加强对农资及家电下乡商品的市场巡查和质量抽检,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规范农资市场秩序,确保国家惠农政策的有效实施。

17、服务县城回迁,依照职责规范建筑、建材市场。以清理建筑市场主体资格和抽检建材商品质量为重点,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有序。

18、树立以人为本、和谐执法理念,注重行政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无主观故意、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无社会危害后果、能及时改正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先予行政告诫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企业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参加年检的,经批准最长可延期3个月参加年检,对首次不按规定接受年检并在限期内改正的企业,免予行政处罚。对其他不按规定接受年检但在当年内改正、补办年检的企业,可以减轻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