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书制作基本知识

1.文书的含义和作用

《证券法》第23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包销协议。这便是股票发行承销协议的法律依据。股票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股票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股票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证券法》第25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商股证券公司组成。一般是由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股票承销协议,然后再由主承销商与各分承销商签订承销团协议。这样,可以分散风险。

在具体股票发行的过程中,是发行人及其律师与主承销商及其律师一起签订《股票承销协议》。至于承销团协议,以后再详细讲解。

7.文书制作要点

根据《证券法》第23条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股票承销协议应载明以下要点:

(1)当事人(即发起人与承销商)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此,在对承销商作一分类,即要注明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如有)和分销商(如果已经确定)。

(2)代销或包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以及发行价格。这是承销协议中最主要的部分,首先要写明承销的方式,即是代销还是包销。其次要写明承销股票的种类,即A、R、H三种;数量,以股来计量,并要写明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如有)及各分销商所承担的份额;金额,要注明其币种,人民币或港币、美元,以及具体金额,计算方式便是发行价格乘以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即是本次股票的销售价格,一般为溢价发行,其有一定的计算方式。

(3)代销或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这是对承销期间的约定,应明确载明,因为证券市场变动较大,时间往往决定着一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90天。

(4)代销或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这是指承销商在收到承销出去的股票价款后应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将此价款支付给发行人。一般是由主承销商负责将各分销商所收价款聚齐后一并交付给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