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协议不公能否主张共同财产?“假离婚”协议不公问题日渐突显,法律需要更多的变通去保证每个人的基本权益。 本来普通的一家,妻子突然患了重病,丈夫埋没了良心,“假离婚”成真。

今年37岁的杜玲是南京某宾馆的服务员。4年前,她嫁给了一个看上去条件还不错的男人——比她大3岁,叫张明,是个公务人员。婚后双方感情融洽,两家老人也相处愉快。2009年3月,女儿出生,更为小家庭增添了喜悦。谁也没有料到,2009年11月,两人居然悄悄领了离婚证。

在后来递交给法院的起诉书中,张明这样解释:双方性格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杜玲主动提出离婚,双方于是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登记。

之后知道这件事的的妻子却落泪:“我们是假离婚。2009年8月,他听说我父母家平房要拆迁,就跟我谈,说我户口还在娘家,如果离婚的话可以参与分房,我一开始不同意,父母也不让,但他反复做我思想工作,还请拆迁办的人吃饭,我想能多套房也好,就同意了。离婚协议是他起草的,我问抚养费为什么只写200元,他说给高了影响分房子。我对他深信不疑,根本没想到他会抛弃我。”

亲友们都知道两人假离婚是为了拆迁分房子,张明的同事也知道内情。

百般挽回无果后,杜玲意识到复婚已无望,于是跟张明谈经济问题,不料张明撂下一句“一切都按协议办”。杜玲自然不肯,那份协议的内容为“夫妻双方没有房产、存款、股票、基金等夫妻共同财产”,“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女儿高中毕业”,明眼人一看便知女方吃亏。

协商无果后,张明索性告到法院,称杜玲离婚后仍强占他的房屋,杜玲的父母也趁他不在家强行入住,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搬出。

白下法院2012年8月开庭审理此案,杜玲携父母出庭,向法官陈述了离婚的隐情和分手的真实原因。她表示,婚后家中财产均由张明掌握,她没有办法举证,但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共同财产,现在她带着小孩,又身患疾病不能上班,每个月只能领取500元基本工资,如果搬走生活将无法为继。她要求张明给个“说法”,否则坚决不搬。

张明未到庭,他的律师声称,双方系自愿离婚,杜玲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随后,杜玲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以女儿的名义状告张明,要求增加抚养费。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是200元,杜玲认为根本无法维持女儿的生活,要求增加至2000元。

她调查得知,张明的税前收入是6600余元,而法律规定抚养费宜按工资收入的20%-30%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