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认真落实士官探亲休假制度。严格执行士官探亲休假规定,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士官,应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等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安排,保证士官休假制度落到实处。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士官进行疗养。

为加强公安现役部队士官队伍建设,提高士官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根据有关规定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抓好士官队伍建设

(一)深化对士官队伍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士官作为公安现役部队管理教育训练的基本骨干、装备和技术保障的一线人才、密切官兵关系的重要纽带,在完成边防管理、灭火救援、抢险救灾和警卫执勤等公安保卫任务中做出了突出贡献。当前,公安现役部队的警务机制、勤务方式和管理模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执勤装备的科技含量明显提升,对士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党委要从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历史使命的高度,切实把士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战略工程抓实抓好。

(二)把握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战斗力标准;把增强素质能力作为核心要求,靠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各项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解决矛盾问题,从加强人文关怀入手激发内在动力,在实施分类指导中提高建设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身心素质良好、骨干作用突出的士官队伍。

(三)强化对士官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重视研究解决士官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完善相关制度,适时充实管理力量,更好地适应形势任务和士官队伍建设发展的需要。总队级单位每年至少全面分析一次士官队伍建设形势,搞好经常性检查指导,解决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矛盾问题。支队级单位要扎实做好士官选取配备、培养使用、教育管理、服务保障等工作,指导基层单位抓好士官经常性教育、训练和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二、高标准做好士官选取晋级工作

(四)党委加强统一领导。把士官选取晋级工作作为重要事项,纳入党委集体研究范围。总队、支队级单位党委要着重指导基层党组织搞好教育引导,按编制数量、专业结构、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做好士官选取对象的推荐工作,严把初、中级士官审批关。总队级以上单位党委对士官选取工作适时提出指导意见,抓好检查督导,对下级推荐的高级士官要认真组织考核,充分尊重,群众公论,做到优中选优。士官的使用岗位,必须与选取命令相符,不得随意安排专业技术士官改行,机关不得借用基层单位的士官。

(五)规范士官选取程序。严格落实公开公平公正选取士官的规定要求,把民主推荐作为士官选取的必经程序。中队级单位要组织召开军人大会,搞好无记名推荐投票。基层党组织要在军人大会选出的推荐人选中研究确定推荐选取对象。未经民主推荐和基层党组织集体研究的,不得列入选取范围。总队、支队级单位要完善各类士官选取的专业技术考核标准,严密组织考核,公正实施评判。进一步规范选前公示制度,按照审批权限对选取对象逐级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支队级以上单位纪委要全程参与士官选取工作并实施监督。

(六)改进士官选拔办法。拓宽士官来源渠道,逐步增加大专以上学历义务兵的征接比例,提高士官选拔起点。根据士官编制岗位和实际需求,积极从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其他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全面推行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方法选取士官,逐步建立选取高级士官专家评议制度。

三、努力提高士官队伍的素质能力

(七)严格落实“先训后选”制度。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每次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选取初级士官,需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相应训练机构或院校进行资格培训;晋升中、高级士官,需经总队级以上单位训练机构或院校进行升级培训;直招士官,需经士官学校或训练机构进行任职培训。对部队自身难以承训的新装备专业,总队级以上单位应协调安排到军地院校或科研机构和生产单位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选取、晋级。

(八)鼓励士官在职自学提高。引导士官着眼部队建设需要,立足本职岗位,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科学文化,提倡和支持士官参加自考、函授、电大、远程教育等,进一步提升学历层次,改善知识结构。在同等条件下,获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优先选取高一级士官。总队、支队级单位要充分发挥训练和管理的育人功能,广泛开展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建立士官自学成才的激励机制,视情在经费上予以倾斜。

(九)认真做好士官技能鉴定工作。实行专业技术士官任职技能资格制度,把士官职业技能鉴定作为士官选取、晋级的必要条件和激励士官学习成才、提高素质的重要手段。目前尚未开展技能鉴定的专业,要尽快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十一)建立健全从严管理的约束机制。贯彻依法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