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个《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启动情况
(一)《依法治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为了贯彻实施《依法治市五年规划》,去年以来,我市主要采取了四个方面的具体措施:
1、从总揽全局高度,加强对依法治市工作的领导。
按照《规划》关于市委对依法治市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的要求,去年新的一届市委领导班子组成后,相应调整了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成员,市委书记李源潮任组长。同时,还将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正、副主任增加至8名,强化了对全市依法治市日常工作的领导力度。在市委召开的十一届二次(扩大)会议上,李源潮书记的报告明确指出“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必须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并从立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综合治理、依法行政等多个环节提出了要求。随后,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大会对依法治市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从而在整体上把握住依法治市的方向和进程,发挥了领导核心作用。全市各级党委都切实把依法治市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落实依法治市规划,部署、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引导和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依法治市的工作。各级人大、政府、政协也把依法治市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依法治市工作纳入各级领导政绩考评的内容,坚持统一领导、分别实施、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依法治理工作延伸到基层、行业,巩固已形成的整体组织网络,确保了依法治市工作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
2、从民主政治着眼,强化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3、从执法效能入手,规范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
4、从方式方法创新,提高组织协调工作的水平。
(二)“四五” 普法规划实施启动的情况
根据省“四五”普法规划要求和省第十二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省依法治省工作经验交流会议的部署,我市全面扎实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开了个好头。主要做法是:
1、领导重视,形成“四五”普法组织运作机制。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把启动并实施“四五”普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门听取“四五”普法规划制定情况汇报,讨论和决定“四五”普法的有关重大问题。明确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充分发挥宣传部、司法局作为普法主管机关的职能作用,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依法治市的基础工程来抓,做到了人员、设备、经费“三落实”。为保障“四五”普法规划的顺利实施,市财政每年拨出普法专项经费近70万元,各区县拨出的专项经费总计达106万元。
2、制定规划,建立重点对象学法计划。去年6月份,由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及时起草并反复修改完善了全市“四五”普法规划。经向市委、市人大汇报有关情况后,我市在7月27日召开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市委、市政府于8月30日将“四五”普法规划批转全市贯彻实施。各部委办局和15个区、县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了各自的“四五”普法规划,区县人大也都作出了相应的决议。按照省市“四五”普法规划要求,我市建立了重点对象学法计划,如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公务员学法计划、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计划、青少年学法计划,并明确了责任单位和协助单位,以保证计划的落实。
4、加强骨干队伍建设,形成工作网络。去年,我们进一步依靠健全的依法治市工作联络员队伍,形成了全市性的横向到底、纵向到边的强有力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具体负责《规划》的实施工作。为提高联络员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我们举办了全市“四五”普法骨干培训班,市各部委办局依法治市联络员,各区县司法局宣传科长及街道(乡镇)司法所长,共180余人参加了学习。各区、县也相继举办各类普法骨干培训班共30多场(次),培训各类普法骨干4000余人(次),有效地提高了普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今年我们又面向社会公开征召法律专家、学者和志愿者组建“四五”普法百人义务讲师团,为市级机关、各区县、街(镇)、企业、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供基本的师资队伍。各区县也建立了自己的讲师团队伍,总人数达600余人。为更准确掌握“四五”普法工作进展情况,经市统计局依法批准,我们还建立了正式统计报表,发由普法工作骨干填报。
5、作好基础工作,扩大阵地建设。我们在组织开展重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注重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办好各种法制专题栏目。南京电视台开办的《法制园地》、《法庭传真》、《石城警视》、《社会大广角》、《法制纵横》等栏目都深受群众的喜爱。如《社会大广角》栏目围绕社会热点难点,说老百姓身边的事,说老百姓想说的话,他们常把法律工作者请进直播室,就市民关心的一些热门话题,以案释法。据全市15个区、县上报的普法统计表来看,去年共撰写法制理论调研文章400多篇,省、市级报刊杂志1500多篇,专栏节目600多次,广播电台300篇,坚持了报刊有文、荧屏有像、电台有声。各区县发挥法制宣传橱窗和社区、村镇宣传栏板报的作用,结合各个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宣传法律知识。为营造普法氛围,我们还在市区主要路段建立了市、区两级大型公益法制宣传广告4块,旨在增强公众的法治观念。
二、下一步实施两个《规划》的初步打算
我市要围绕“富民强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南京要建设信用城市、最安全城市、人居环境优良城市的奋斗目标,着眼建设“诚信、安全、有序”的法治环境,全面实施依法治市和“四五”普法两个规划,推进城市法治化的进程。主要设想是:
1、树立形象,为建设信用城市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一是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探索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度。从总体上讲,政府要树立“五政”形象,即:坚持宗旨,为民执政,树立“善政”形象;完善决策,科学理政,树立“优政”形象;规范管理,依法施政,树立“范政”形象;注重效能,高效从政,树立“勤政”形象;强化监督,严格治政,树立“廉政”形象。二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开展社会信用管理方面的立法调研,联合工商、税务、质监、法院、海关、银行等单位,通过信息网络技术连接各自的数据,进行信息收集、审核、分类、录入、公布和咨询,实现企业信用资料的查询、交流和共享,逐步建立以信用征集、查询、评估、披露为主要内容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企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三是加强个人信用建设。开展个人信用征信和信用中介机构方面的立法调研,探索建立依法征集市民个人身份情况、商业信用记录、社会公共信息记录和特别记录等四大类信用信息的实施机制。四是依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创造有利于投资的法治环境;建立本市国际贸易争端预警机制及咨询服务网络,提高企业运用WTO规则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保护能力。
2、打好基础,继续深入推进普法和基层依法治理。按照确立现代法治意识的要求,采取举办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等方法加强对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培训和考核;公务员学法有制度、有培训计划、有考核方法,达到精通本专业、熟知本行业法律知识的要求,提高运用法律途径处理工作事务的能力;启动中小学生在9年义务教育期内完成法律常识普及任务的试点工作,改革青少年学法内容及考试形式,注重实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继续办好有关法治专题栏目;组建“企业法制建设联席会”,探索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新途径,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着力创新城市社区管理机制,建立政府依法管理、社区依法自治、社会广泛参与、居民合力共建的社区运行机制。继续抓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提高村民自治水平,并以推进村务、乡镇政务公开为重点,推进基层依法治理,促进民主政治建设。
3、严格治理,确保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宁。严厉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入室盗窃犯罪,继续抓好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和城市社区外来务工青年培训等活动,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社区安全防控体系,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加强信访工作,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关心下岗职工、困难农户等社会弱势群体,消除不安全隐患,尽可能避免因行政行为不当或工作失误引发社会矛盾,发挥基层民主自治和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疏导化解矛盾纠纷。
4、强化管理,为建设优良人居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工作体系,发挥基层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力军作用,在六城区全面推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坚持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加强市容长效管理。依法加强规划管理和监督,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和市民公示制度,制约部门和个人对规划的随意干预;依法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文物古迹资源;为新区建设、老城整治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依法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整治违法搭建和占道摊点,强化交通综合管理,巩固“畅通工程”成果,加大“六小”服务行业卫生管理力度,进一步改善市民生活环境,确保各项指标年内达到国家卫生城标准。
5、抓好规范,构建适应WTO规则的社会中介体系。依法培育和促进会计、税务、工商、法律代理,商品质量检验、建设质量监理、国际标准认证咨询和资产、信用评估等中介组织建设,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完善律师、公证、仲裁、企业法律顾问、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体系。加大对中介机构执业质量、服务质量和执业能力的考核、考查和监督,建立规范的中介机构年度审核和资格认证制度。
6、加强监督,建立规范权力健康运行的保障机制。强化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继续通过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和支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范行政行为;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促进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各级政协采取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加强民主监督,完善政协委员、无党派成员担任政府机关行风评议监督员的组织和制度。落实“转变作风年”的各项工作,纪检、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要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对在组织群众评议机关中反映问题比较严重的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经组织人事部门综合考核后作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