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85号

原告蒋恒。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1500号。

法定代表人苏国铭,支队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恒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