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称消防法)施行,必定会进一步推动消防管理法治化、消防事业科学发展、消防责任主体明晰化和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建设。通过对《消防法》的学习,笔者就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实现消防消防责任主体多元化,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新要求进行初步回顾和思考。

一、回顾与思考

原《消防法》施行10年以来,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如下:一是以消防法为主体的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二是各级、各部门、各行各业消防安全责任制得到落实;三是消防(一)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新修订的《消防法》从16个条款规定了各级政府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作为政府消防安全的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主动、积极地当好参谋和助手。一是报请政府把消防安全的重要问题纳入议事日程,完善政府消防工作“责任链”建设,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二是在政府领导下,依法督促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消防法的规定和本系统的特点履行做各自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三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15号文件精神,明确目标、责任、任务和要求,健全政府消防安全评价考核机制,提高政府依法管理消防事务的执行力;四是把重点放在县(市、区)、乡(镇)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质量的提高上,推动政府城乡消防规划的编制实施、消防经费保障机制、专职(志愿)消防队、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消防基础设施、防灭火和逃生常识、技能普及模式等“五大”建设。

(二)自觉提高主管部门履职能力。各级消防机构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警种,担负着防火、灭火和应急求援为中心的各项任务,一定要深入判断各个时期、不同季节、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形势,把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重要举措和意见上升为政府的决策,推动健全消防工作社会化网络体系。在履职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当好政府参谋,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重视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奉行民生为上,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秉承人本理念,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派出所是消防安全管理的必要补充,在农村村寨、城市社区的消防安全检查、经常性消防宣传和隐患督促整改等方面要发挥重要作用,提高消防执法效率。

(三)进一步改进职能部门工作联动。安全管理是政府公共安全管理和服务的主要职能,必须深化工商、质监、教育、民政、农业、建设、交通、文化、旅游、广电、工会、妇联、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