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闻,一些地方的党政、纪检部门在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全面推行干部连带责任追究制度,出了问题不仅要处理当事人,而且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这种做法值得提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就必须既对事,更对人;既要对当事人,更要对主要领导人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尽管有些单位也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但多数停留在“纸上谈兵”阶段。例如,一些单位有了违法违纪问题,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等等,往往只处理当事人,却不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当领导的大不了冠冕堂皇、不痛不痒地说一句“这事我也有责任”的话,就再也没有下文了。

领导干部管辖的范围出了问题,理所应当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因为“从我做起”不仅仅是个工作方法问题,而是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言行能否真正起到制约、监督作用的问题。蜀国丞相诸葛亮因街亭失守,主动上书后主刘禅,自请降职三级。古人尚且如此,难道我们今天的领导干部,就不能严于律己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