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目标。和谐社会对我们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目标。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能否适应和谐社会的需要,直接关乎检察机关对于和谐社会构建作用的发挥,也关乎检察机关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自我发展。如何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保护弱势群体的民事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新课题。在这一方面,我院进行了一些实践和思考,旨在为推进新时期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做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积极探索保护弱势群体民事合法权益的新途径、新办法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关注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系统工程中的重要一环。我院民事行政科结合检察业务职能,在工作中开展了“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保护弱势群体的民事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课题研究。围绕这个课题,我们着手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摸清了我区弱势群体的构成情况。一是下岗失业人员,即城市中以国有大型企业下岗失业者为主体的贫困阶层。二是“体制外”人员,即从来没有在国有单位工作过,靠打零工、摆小摊养家糊口的人,以及残疾人和孤寡老人。三是进城农民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为他们交纳社会保险。他们没有享受到城市劳动者的同等待遇,劳动权益得不到保护,受到歧视。四是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五是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民。六是久病、重病无钱医治的人员及其家属。其次,通过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上述人群的走访,我们掌握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出租车司机(打工一族,非车主)亟需法律援助的信息。这些司机主要来源于上述六类人员。在社会生活中,他们处于弱势的地位。由于他们掌握的政治资源很少,尽管从业人员众多,但社会上却难听到他们的声音,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他们合法权益的主张,往往要依靠政府和媒体。针对这一情况,我们以“保障出租车司机合法权益”作为突破口,积极开展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保护弱势群体的民事合法权益”新途径、新办法的尝试工作。

 20xx年3月,我院与黑龙江省律师协会、925哈尔滨交通广播电台、黑龙江国安律师事务所共同开展“保障出租车司机合法权益,为出租车司机提供法律援助,帮出租车司机签合同”活动。开展此次活动的背景:1、出租车司机法律知识淡薄;2、他们与出租公司等承包合同中,权利、义务不清,百分之八十的合同存在显失公平条款;3、出现纠纷后不知如何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开展活动的目的:1、帮出租车司机签订规范的法律合同,让司机履行义务、享受权利。2、普及法律知识,让出租车司机知法、懂法、守法。3、建议行政管理部门出台相应措施保护出租车司机合法权益。活动安排:1、由黑龙江省律师协会牵头,组织法律界专家学者对出租行业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阐述;2、925哈尔滨交通广播电台对个职能部门、出租公司、车主、司机就此问题进行采访报道;3、法律规范性合同文本由黑龙江国安所参与起草,由法律专家进行最后审定,提交给政府合同主管部门参考制订出租车合同规范文本;4、南岗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及侵犯出租车车主、司机权益的案件实施法律监督,对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错误依法进行抗诉,对涉及全体车主和司机权益的问题,提起公益诉讼,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在半年的活动中,我们及时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能,对实践中的侵权行为,主动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广大出租车司机的呼声,使发生群体事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中,有效避免了两起群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并通过组织出租车司机座谈,宣传了法律知识,增强了司机的自我保护意识,让司机们知法、懂法、守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法律效果。在探索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二、充分行使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为了更好发挥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抗诉权,保护弱势群体的民事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我院在本辖区的主要律师所设立了“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民工维权申诉窗口”方便民工维权申诉。

 我院对一起外地来哈打工的搓澡工人因讨要劳务费而败诉的民事案件的成功抗诉,即是一起保护弱势群体,为民工维权的典型案例。

 朱锦才系外地来哈的农民工,其在哈尔滨市喜丽金美食洗浴中心做搓澡工时因老板欠其劳务费12,429元一直拒付,于20xx年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朱锦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故判决驳回朱锦才的诉讼情求。投诉无门的朱锦才来到我院启凡律师所“民工维权申诉窗口”申诉,姜启凡主任律师接待后,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我院。朱锦才向民事行政科付万祥科长哭诉了这一万多元钱都是一个一个搓澡挣下的汗水钱,请求检察官为他主持公道。

 我院经审查发现,朱锦才已经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由喜丽金美食洗浴中心聘用会计刘艳、王阳为其出具的劳务费欠据及朱锦才录制的老板常宏承认拖欠其劳务费并承诺还款的电话录音资料,因庭审时常宏没有到庭质证,朱锦才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为了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公平正义,我院民行干警经过多方努力,克服重重困难终于找到了常宏,在证据面前他承认了拖欠朱锦才劳务费的事实,且其陈述与朱锦才的陈述互相印证,从而证实了朱锦才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案件抗诉后,再审法院根据我们的抗诉意见和提供的常宏陈述笔录,做出了改判。对这个案件,南岗区委书记葛喜东同志非常重视,并做出了重要批示:“检察院这个案件办得好,法院相关办案人员应检讨反思,错案追究。”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

 我们认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党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一个现实而迫切的重大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关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当今形式下“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更好保护弱势群体的民事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也是我们今后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我们将继续探索、勇于实践,最大限度发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的职能作用,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