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干部选拔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启动程序,也是决定干部任用质量的首要环节。

近年来,敦煌市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关,不断规范初始提名程序,落实初始提名责任,着力推进初始提名环节的民主化、公开化和制度化建设。

一、突出重点,明确提名

主体

二、紧扣核心,规范提名程序

敦煌市不断探索完善提名推荐制度,进一步规范提名程序,从程序上把好了推荐提名的质量关口。一是公告初始提名职位。

在每次调整任用干部前,市委组织部都要向市委常委会(全委会)、相关单位公告拟配备、提名的领导职位。二是明确提名原则、条件。

敦煌市在提拔任用干部中,提名人选一般从科级后备干部中产生。所有推荐人选必须具备《干部任用条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敦煌市对推荐提名的干部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德才条件,一一进行审查,不符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不列为提名对象,不提交会议讨论。三是开展民意调查和民意测评。

敦煌市在干部初始提名中,坚持民意调查、民意测评和民主推荐,民意集中到哪些人身上,就把哪些人作为提名对象。四是提供初始提名参考人选。

市委组织部按照拟配备的岗位要求,综合单位民意测评、民主推荐和干部日常考核结果,按每一职位不少于2名的要求,提出参考人选报市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于平行调整的领导干部,一般由市委组织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差额提出人选。市委常委、委员既可以根据市委组织部提出的参考人选进行推荐,也可以署名另外推荐他人;最后,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议综合分析,提名考察对象,向市委汇报考察方案。

五是进行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酝酿协商。初始提名人选属提拔任职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的,进入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环节;属其他平级转任的,进入酝酿环节。

三、抓住根本,落实提名责任

敦煌市不断健全干部推荐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提名推荐干部,推荐者为首提责任人;党组织推荐干部,其主要负责人为首提责任人。在推荐提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首提责任人的相关责任:被推荐提名人选选拔使用后,发现提拔前存在严重影响任职问题的;领导班子违反规定程序进行推荐的;明知干部人选不符合提拔任职条件和规定,以个人意愿强行通过推荐的;其他原因造成推荐不当,产生严重后果的。

党组织推荐人选,未经集体研究提出的,视为无效,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并责令检查;对推荐工作不负责任,推荐的人选在考察时发现有明显问题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个人署名推荐人选,推荐人主观上因照顾关系而推荐不实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推荐情况严重失实的,视情予以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通过进一步明确提名责任,增强了干部初始提名的严肃性,在工作实践中真正落实了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提高了干部选任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