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乡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5人以上的代表联名,可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乡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主席团决定不作议案的,转为建议批评意见,按建议批评意见来办理。

二、乡人大代表联名向乡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写明案由、案据和解决方案,并由大会秘书组统一印发专用纸,一事一案书写。

三、10人以上的乡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乡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质询案。

提出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内容、和要求。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的负责人在大会期间负责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姓名。

四、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质询即行终止。

五、提出议案、质询案的截止时间为大会主席团所规定的时间。超过截止时间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意见处理。

六、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议案,交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七、代表对各项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除应由乡人大主席团直接处理的外,由主席团交乡人民政府组织研究处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会后由乡人大主席团和乡人民政府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从会议闭会之日起一般2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特殊情况不超过4个月。

答复要用语礼貌,符合实际,有说服力。答复件可一式多份,一份交代表,一份交人大主席团。

八、办理代表建议批评意见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凡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应该解决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解决;确实难以办到的,要向代表耐心做好解释。

九、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前作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说明,并请主席团和政府负责人当场答复代表。在闭会期间,办理和督促办理建议批评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作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和督办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