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出单位(甲方):

名称拆入单位(乙方):名称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电挂:传真:电传:电挂:传真:电传:拆借资金人民币(大写) 拆借利率(月息) ‰拆借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为维护甲、乙双方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议定的借款时间将款项于借款起始日上午九时,用加急电报汇至乙方账户,并起息;乙方应于借款到期日上午九时用同样方式还款,并止息。

双方划款时均应派员到开户银行督办。

如发生资金在途,属于拆出方或该方邮电局或银行的延误,由拆出方承担在途利息,反之,由拆入方承担。

利息清算应按日计息,利随本清,利息由乙方归还借款时,一并主动划付甲方。

逾期:到期未能归还,逾期部分按日息5■计收罚息,由乙方主动计还甲方。

本合同在执行期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其拆借资金之利率经双方协商后作相应的变动,或按原利率即刻还款,重新订立新合同。

责任:乙方所拆入资金的用途应受信贷计划制约,要符合金融政策和信贷原则及资金拆借有关规定,如有违者乙方自行负责。

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法人代表签章后,在签订的日期起生效,外系统金融单位拆借资金时还须有担保单位加盖公章、法人签章。

无担保单位,需持有拆入资金地区的银行承兑汇票抵押。

款项经划入帐后,本合同即成借据。

担保:如乙方不履行合同条款时,其担保单位要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及签证的金融市场和担保单位,计划部门各执一份。

五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终止:甲方接到乙方所归还的款项,经查收本金及利息无讹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否则需查时,查询待本利清算后才能告终。

拆出资金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拆入资金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担保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金融市场公章

法人代表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