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1
第一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协议书——2014鑫涌版本
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2
合作方(甲方): 海南新阳光广告有限公司
合作方(乙方):
为了促进企业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事项达成如下款:
第一条 合作范围
1、乙方针对甲方业务,开展市场需求调研;
2、乙方协助甲方开展市场活动服务工作,也可向甲方推荐客户。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引入的业务进行评估,在明确可操作的前提下,调集公司各种资源权利促成业务运作。
(2)甲方允许乙方使用甲方的名义及相关宣传资料进行开发业务。
(3)甲方定期(每月)对乙方导入的客户进行成本核算,并将具体的清单提供给乙方确认。同时办理支付乙方应得的业务业绩提成和相关费用。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约定提取业务开拓服务费用。
(2)在承接业务时,可使用甲方的名义,但必须时刻注意维护甲方的形象,不得用于非公
司盈利业务的承揽活动。
(3)不得有借甲方名义从事不利于甲方形象、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4)不得将甲方及其公司自身运作的客户介绍给别的同类企业运作。
(5)在乙方合作的过程中,不得将知晓的甲方自身的业务和其他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6)违反上述2、3、4、5点规定,甲方有权取消业务合作,同时追究乙方的相关责任(包括经济赔偿)。
第三条 出资及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方式
1、甲方以货币方式进行一些的投资金额出资,与乙方没有任何的投资相关关系。
2、甲乙双方共同努力分工合作,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利润分配是以每月利润作为数据,按比例进行分配为报酬。
3、利润每月分配,按各合作人实际工作业务能力比例分配。(利润由甲方按合作业务每月的收入金额,扣除当月支出金额,每月应付房租,伙食及水、电、气费等成本核算)。
4、如合作业务发生经营亏损(包括经营不善、政府行为、意外事故或合作人所不能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下一个月所创造的利润进行分摊补回。
5、每月财务由甲方监督,其他合作人进行明细汇总,每月最终财务核算后应由甲方决定后发放。
6、合作人按甲方每月纯利润的8~12% 比例分成,此分成比例可每季度或半年调整一次,根据工作业务能力情况进行调整。甲方承诺:前述款项将在甲方收到客户费用后15日内(或另行约定按月或按季度支付)支付到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四条 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有效期为壹年,自2020年9 月1 日起至自2021年8 月31日(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2、本协议期满双方应重新签订新的合作协议,本协议自动终止。
3、本协议经双方协商可提前终止。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对双方行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遵守。诚实守信、依法经营、顾全大局是双方均应坚守的准则。违法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第六条 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条 附则
本协议未尽事项或变更事项,双方可行签署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存档一份,自甲乙双方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海南新阳光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签名:
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3
餐饮股东合作协议书
甲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已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丙方: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饭店事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利用合作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独特风味,使合作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合作项目
合作经营的饭店名为:阿克苏市乔记砂锅坊
经营场所位于:阿克苏市兴隆街
法定代表人:廖本俊
第三条、合作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正餐服务
第四条、共同投入资金
甲乙丙三方共同投入资金,共计¥320,000.00元(大写叁拾贰万元整)。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甲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18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元整),占总股份的60%。
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90,000.00元(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占总股份的30%。
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3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元整),占总股份的10%。
2、各合作人的出资,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以前交齐,汇到银行卡上,卡和密码由甲、乙、丙三方认同的指定人持有,使用股份资金时,需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他合作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合作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作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作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作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作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作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入资
1、新合作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2、新合作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作人对入资前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资
1、自愿退资。
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作人可以退资:
(1)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作人书面同意退资。
(3)发生合作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作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作人擅自退资给合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作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资。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资: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3)执行合作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合作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作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作人退资后,其他合作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作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作人转让其在合作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作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作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作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企业的合作人。
第八条、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合作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以及重要事项须由合伙人甲、乙、丙三方共同决定。
2、合作人享有合作利益的分配权。
3、合作人分配合作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作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人共有。
4、合作人有退资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作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禁止行为
(一)合作人不得泄露本合作企业的经营机密和技术秘密。
(二)禁止合作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作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外,合作人不得同本合作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企业利益的活动。
(五)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作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作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第十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资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作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作人继续经营。
第十一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合作人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的合作人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作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作人或合作方共同清算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作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作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15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作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作人,可按退资处理,转让的合作人应赔偿其他合作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作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作企业法》而导致合作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作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作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资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合作人各执______份,工商管理机关存档______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推荐理由
本人多年从事酒店餐饮行业经验,总结的比较全面的管理制度。已经包括了大部分的餐饮酒店管理问题。至于人事和财务制度要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调整。
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4
工程合作协议
合作前提
2018年7月份,甲方与中铁七局签订供应石子和大沙的合同。根据甲方提供的供货协议,甲方与乙方合作,由乙方提供资金同甲方一起合作,共同参与同中铁七局的供货。丙方作为中间人,接受甲、乙双方委托,负责就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乙方直接洽谈,向甲、乙双、方提供关于该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乙双方签订该合同。乙方对甲方和中铁七局的供货协议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了解,认为甲方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且经过甲乙双方认真仔细核算,正常情况下有不错的收益,在以上前提下,乙方愿意同甲方合作经营中铁七局的供货合同,并愿意提供购买石子和大沙的资金和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甲乙丙三方就向中铁七局供应石料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如下:
一 合作内容
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向中铁七局供应石子和大沙的合作协议。
二 甲乙丙各方责任
1 甲方负责协调中铁七局相关部门的关系,负责货款催收和结算,为乙方提供所需要的一切便利条件。
2 甲方负责成立专用财务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中铁七局的资金结算,不能挪作他用,账户由甲乙双方各派一人管理货款的支付,每笔资金的操作需甲乙双方同意。
3 乙方作为资金投入方,负责合作过程中的全部资金,负责垫付供料成本和税款及其他与项目相关之费用,纳入投资成本,在工程款支付后优先偿还该部分款项。
4 乙方全程参与供货协议的运作和经营,和甲方协商决策。
5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规定,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运营和管理,如一方违反须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三 收益分配
1工程款优先用于偿付投资成本,在保证资金成本安全的前提下,无论盈利情况如何,甲方按照12元每吨的利润作为投资方的投资回报支付给乙方(这个价格是固定的,不受原料石子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投资利息,风险因素,人员管理成本等)。具体供货量以与中铁公司结算为准。
2乙方按照3元每吨的利润作为居间费用支付给丙方。具体供货量以与中铁公司结算为准。
3结算方式:甲乙丙前三方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工程量,并按照工程量支付乙方投资报酬。乙方在收到款项后次日向丙方支付上月居间费用。
四 违约责任
1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作协议无法执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如因甲方自身原因(如经济纠纷等)造成专用账户查封导致乙方资金损失,甲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 合作过程中,如因乙方运作和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 协议解除
有下列情形,可解除合同:
1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 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
六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发生争议后,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八 合同生效
本协议共3页,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2018年7月 日 签订地点:河南省郑州市
有限公司股东合作协议5
水果公司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友好协商,就四方共同合作在
经营开发该地区XXXX公司水果市场一事取得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丙丁四方在经过对XX地区水果销售市场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共同开展此业务.
二、合伙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出资额、方式、期限
1.每人出资 万元,计 万元,根据投资实况,可适当追加投资。
2.各人的出资,以货币方式交付。
3.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作期间各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用于门面转让费(元),门面押金(元) 以及设备和首期铺货购入。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和抽离,协议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三、甲乙丙丁四方议定:水果的进货、销售、售后业务主要由X方负责。公司财务及日常事务主要由X方负责。公司所有进出货以及资金流动必须四方公开透明。X方必须每天向其他X方提供当天财务情况。
四、利润分配,以资产评估为依据,按比例进行货币分配。
1.为了经营和管理好企业,推选为负责人,为了充分发挥和调动合伙人的积极性,管理工资支出除外,利润的分配按股份多少进行分配。
2.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负责人要及时进行通报和清算。对于资本运作过程中出现亏本的情况,甲乙丙丁四方按照股份多少的责任分担合作风险。
五、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协议;②需经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1个月告知合伙人并经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六、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公司的事务以负责人为主,其他人为辅,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2. 企业应设立帐簿和银行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4.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5.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业务雷同的合伙。
6.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七、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八、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合伙人参共同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九、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和朋友之间的友谊原则予以解决。
十、本协议自订立之日生效
十一、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丙丁四方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丁方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