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答辩状范文1


公司关于辞退员工劳动争议答辩状

答辩人:安徽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蚌埠市xx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孙x,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邹x、xx。

被答辩人:费**,女,汉族,生于1989年**月**日,家住**号。

答辩意见:

1、费**于2020年3月16日入职,实习期月工资2000元。经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于2020年3月31日通知其离职,工作时间为14天,发放工资933元,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2、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存在劳动事实;用人单位可以在一个月的时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费**不存在加班的事实,费**不能胜任当前工作。

4、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五险一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仲裁范围。

答辩人:

2020年5月15日


购销合同答辩状范文2


健康权纠纷一案答辩状

答辩人:贾**,男,汉族,1984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

被答辩人:孙**,女,汉族,2005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现答辩人做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通过原审判决可以得出,被答辩人已经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将原起诉状上的被告刘玄、贾方**申请变更为现答辩人贾**,而在被答辩人提交的上诉状上,被上诉人一列竟然有刘玄,且在上诉请求中也请求补正判决中遗漏了一审诉状中的刘玄。

上诉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有合格上诉人和被上诉人;2、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裁定;3、符合法定的上诉期限。在本案中,原一审案件中并没有涉及到被上诉人刘玄,上诉中将刘玄作为被上诉人不符合上诉的条件,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二、本案的侵权责任应该由侵权人刘玄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

本案的事实是侵权人刘**上诉人孙**打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答辩人不是刘玄的法定监护人,只是在派出所处理案件时保证刘玄能够被及时找到。上诉人上诉状中提到的“刘玄的母亲贾方**一直在外地打工,对刘玄没有监护能力”,没有监护能力是指父母死亡或者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成为无行为能力的人;而不是与被监护人产生相应的距离就为没有监护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而不是在处理某个治安案件,签个名,按个手印就是可以成为监护人。因此答辩人在法律上与刘玄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答辩人属于恶意诉讼,无理缠诉,应承担不利后果。为此,请贵院审理后,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诉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以上答辩意见,请本院予以合理采纳。

答辩人: 2017年5月10日


购销合同答辩状范文3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国家税务总局某某税务局,住所地某某。

法定代表人。

因张某诉我局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8年7月20日,原某某省某某县国家税务局与原某某市某某地方税务局合并,成立了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县税务局。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是“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税务局”,明显系主体错误,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我局已经对原告的举报事项依法处理。

2019年6月24日,我局特服号接到原告张某的电话,其称于2015年在某某县甲公司水晶商贸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公司)购买了22000元的巴西进口水晶,该公司虽然于2016年12月6日通过某某水晶市场代开点开具了发票,但发票载明的商品名称为“抛光紫晶洞”,而非“巴西进口抛光紫晶洞”。张某认为,发票载明的商品名称与事实不符,要求甲公司公司重新开具商品名称为“巴西进口抛光紫晶洞”的发票,但被甲公司公司拒绝。收到特服号转办单后,我局于当日将该举报交由某某税务分局调查处理。同日,某某税务分局在和举报人张某沟通之后,对甲公司公司开票一事展开调查。

调查结束后,某某税务分局于2019年6月27日协调甲公司公司重新开具发票给举报人张某。同日,甲公司公司开具了普通发票三份(发票号码01298047、01298048、01298030)。2019年6月28日,某某税务分局依据调查结果填写《某某市税务局特服号转办单》,并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201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二十条之规定,电话告知张某处理情况。后我局又多次与张某电话及当面沟通,告知其处理结果,但举报人张某一直不满意,执意要求税务机关督促甲公司公司公司向其开具名称带“巴西进口”字样的发票。2019年7月3日,甲公司公司将上述三张发票作废,重新领取大额发票并开具了普通发票一份(发票号码63215882),商品名称为“非金属矿石-抛光紫晶洞”,开具金额22000元,但张某仍以商品名称不符为由拒绝接受该发票。同年8月9日,某某税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了某某税某某简罚【2019】21657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甲公司公司未按规定自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在张某举报甲公司公司一案中,我局一直依法履职,积极处理。为构建和谐社会,化解双方矛盾,我局协调举报人张某退回原来的发票,并将甲公司公司新开的发票邮寄给张某,甲公司公司甚至同意对几年前销售给张某的紫晶洞原价退回,但均被张某予以拒绝。因此,我局对张某的举报及时、依法进行了处理,而非其所称的多次催促我局始终未依法处理。

三、原告要求我局督促甲公司公司向其开具带有“巴西进口”字样发票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1、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张某的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从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7民终2964号案查明的事实看,张某与甲公司公司就涉案紫晶洞买卖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2015年8月17日进行交易后,张某已经接收了甲公司公司于2016年12月6日代开的增值税发票,至2019年5月9日张某提出彼案诉讼,案涉紫晶洞买卖早已实际履行完毕。张某举证的甲公司公司销售清单虽在品名处注明“巴西进口”字样,张某对涉案抛光紫晶洞的原产地未提出异议,亦未主张销售欺诈等情形,仅以案涉增值税发票品名“抛光紫晶洞”未含“巴西进口”字样为由提出诉讼,不具有诉的利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认定一审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并无不当。由此可见,张某与甲公司公司在买卖抛光紫晶洞过程中,双方没有书面约定甲公司公司需要在发票商品名称处注明“巴西进口”字样,张某也未举证证明双方有这样的口头约定,故张某的这一主张没有事实根据。

2、原告张某的这一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据此,在发票“商品名称”栏中,只要销售方如实填写商品的名称即为合法。本案中,张某要求在发票名称中填写的“巴西进口”,明显属于商品产地或来源地,而不属于商品名称的范畴,不是必须填写的事项,故原告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任何单位及个人均应依法行事。特别是我局作为行政机关,更应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法行政,在甲公司公司已经向原告张某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我局无权超越法律规定要求该公司向原告开具带有“巴西进口”字样的发票,乃至对原告所谓的该公司“拒开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理。本案中,如果原告执意诉讼,依法也应追加甲公司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诉。

综上,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原告起诉我局的理由和请求不均能成立。为保障我局依法行政,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致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国家税务总局某某县税务局

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购销合同答辩状范文4


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     

需方:

日期:

经供需双方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块)

单价(元)

总价(元)

合计:

大写:

备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价

第二条:质量及验收标准: 以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时间、地点:送货上楼 。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供方送货。

第五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国家标准验收,有异议当时提出。

第六条:结算方式:预付壹万元定金,送货前结清余款。

第七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协商解决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

事人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自 付完定金起生效。

供 方

单位名称(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需方

单位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购销合同答辩状范文5


家具购销合同

甲方:xxxxx有限公司,如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xx,如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洽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乙方向甲方定购下列家具,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定购产品

(一)产品名称:画案两件套、书柜一对。

(二)产品规格

1.画案两件套:画案:196cm×86cm×83cm,板厚≥1.2cm,桌面板一木对开。

2.上博四出头官帽椅:47cm×60cm×53cm,总高120cm,板材厚≥1.2cm。

3.书柜:198cm×98cm×42cm(单个),面板侧板厚≥1.2cm,其他层板竖板等厚≥0.9cm。按要求书柜下层加一层隔层。

(三)产品材质:大果紫檀

(缅甸花梨

)。

(四)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xx万元整,人民币小写¥xxxxx.00元(其中画案两件套人民币大写xx万元整、书柜一对人民币大写xx万元整),除运费外,乙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二、货款的结算

合同签订后3日内支付全额货款,收到货款后随即安排发货。

三、产品样式图片如下图所示

(具体以现场确认的实物为准)

四、产品的质量标准及售后服务

(一)按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本合同所购买产品符合如下质量要求:100%大果紫檀(缅花),材料烘干到位,并做到产品无拼补(细微处粉补属正常),100%无铁钉,100%榫卯结构,如有产品材料出现与本合同不符,乙方可通过有关合法的鉴定机构为其材质做鉴定,以鉴定书作为甲方无条件退换的理由。

产品出现较轻微问题可协助联系当地家具维保人员上门处理打理,若出现大的明显的开裂问题,当地无法维修的可协助退回厂家维修,同时厂家承担往返运费。红木制品,因气候关系和木性问题出现的开裂,属于正常现象,享受优质红木带来的品质生活的同时,也需有接受木质属性带来的可能的开裂或者收缩的常见问题。

五、交货时间

乙方支付甲方货款后5天内,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协商。

六、交货地点及要求

1.交货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x

2.交货要求:物流必须送货入户,经乙方检查验收签字后方支付运费,不能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送货,期间产生的仓储费用乙方不承担,甲方与物流协商运输相关事宜。

七、违约责任

1.运输风险由甲方承担,任何损坏经协商后无理由退换货,因运输风险造成退换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有义务协助与物流的交涉与索赔事宜,甲方确保乙方购买的产品完好无损。

2.如产品材料出现与本合同不符,乙方可通过有关合法的鉴定机构为其材质做鉴定(双方一致同意的合法鉴定机构),以鉴定书作为甲方无条件退换的理由,退换产生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3.产品自乙方验收无异议之日起维护质保期为一年,如质保期内产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甲方应与乙方协商处理,可选择返厂维修,直至客户满意为止,如返厂维修都不能解决质量问题,甲方应更换乙方同样质量及规格的产品,返厂维修及更换产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4.甲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八、争议的解决办法

1.因购买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法律及有关规章规定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一致同意的合法鉴定机构),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2.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xxxxxxxx家居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

甲方: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乙方:xxx

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xxxx支行签字(盖章):

帐号:xxxxxxxxxxxxxxxxx时间:年

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