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产品购销合同1


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     

需方:

日期:

经供需双方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同意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块)

单价(元)

总价(元)

合计:

大写:

备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价

第二条:质量及验收标准: 以国家标准执行。

第三条:交(提)货方式、时间、地点:送货上楼 。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供方送货。

第五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国家标准验收,有异议当时提出。

第六条:结算方式:预付壹万元定金,送货前结清余款。

第七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协商解决

第八条:违约责任: 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

事人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自 付完定金起生效。

供 方

单位名称(章):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需方

单位名称(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畜产品购销合同2


双联调研报告

肃州区蔬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情况调研报告

罗春梅

为了更好的掌握肃州区蔬菜、肉类市场生产加工、销售有关情况,及时反映肃州区蔬菜、肉类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了解掌握生产流通和储备、投放等情况,我局组织专人走访了蔬菜种植乡镇,专业合作社蔬菜生产基地,种植及养殖大户,蔬菜肉类加工及仓储企业,批发户、零售市场及直销店,并召开了有乡村干部、相关部门、专业合作社、加工企业负责人、种植及养殖大户、批发零售市场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蔬菜、畜产品生产现状

(一)蔬菜面积稳定,产量效益不断攀升。近年来,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在蔬菜面积基本稳定的情况下,抓管理,强技术,增效益,使蔬菜产量稳步增长。2013年全区蔬菜种植面积19.77万亩,总产量达到60.6万吨 ,其中:洋葱4.3万亩,总产17万吨,占蔬菜总产量30%,人均蔬菜占有量达到1392公斤。蔬菜栽培模式主要以日光温室、塑料大棚、露地蔬菜、特色品种和复种为主,其中:日光温室2.29万亩,占蔬菜总面积12%;大棚蔬菜4.78万亩,占蔬菜总面积的24%;洋葱、番茄、辣椒等加工外销型蔬菜7.94万亩,占蔬菜总面积的40%;露地精细蔬菜和复种秋菜4.76万亩,占蔬菜总面积的24%。初步形成了设施高效菜、加工外销菜、露地精细菜和秋季复种菜四大产业化生产格局。

(二)主要畜产品产量稳中有增。近几年肃州区规模养殖发展迅速,畜禽生产总量持续增长,产出总体自给有余。肃州区草食畜牧业发展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项目的支持带动下,已建成标准化养殖示范产业园2个,引进企业43家,累计建成标准化养殖小区298个,规模养殖场1735个,培育万元规模养殖户16429户,两万元规模养殖户7177户,创建省部级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示范场6个,市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30个,畜禽规模养殖比重达到了56%以上。2013年,各种畜禽饲养总量达到819.26万头只,比上年增加3.84万头只,增长0.47%,其中牛饲养量达到17.37万头,增长2.12%;羊饲养量达到138.83万只,增长3%;猪饲养量达到21.59万头,增长3.2%;鸡饲养量达到641.47万只,下降0.2%。主要畜禽存栏达到331.85万头只,比上年增加5.84万头只,增长1.79%,其中:牛存栏达到9.53万头,增长2.25%;羊存栏达到76.82万只,增长2.09%;猪存栏10.18万头,增长2.62%;鸡存栏235.32万只,增长1.64%。主要畜禽出栏达到487.41万头只,比上年减少2万头只,下降0.41%其中:牛出栏达到7.84万头,增长1.95%;羊出栏达到62.01万只,增长4.2%;猪出栏11.41万头,增长3.73%;鸡出栏406.15万只,下降1.2%。主要畜产品中肉产量29643吨,比上年增加758吨,增长2.62%;蛋产量7059吨,增加114吨,增长1.64%;奶产量24600吨,减少570吨,下降2.26%。

(三)蔬菜、畜产品龙头加工企业在带动基地、繁荣市场、促进流通发展方面初显成效。全区已建成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158家,其中建成西部科技、敦煌百佳、西域阳光、康博食品等以加工销售蔬菜为主要业务的企业49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1家(西部科技公司),省级龙头企业1家(康博食品公司),市级以上龙头企业8家。49家蔬菜加工企业中有9家企业建立了专门的科研机构,13家通过了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7家企业获得对外出口经营权,以此带动形成了总寨、清水、下河清洋葱和上坝番茄、三墩辣椒等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集约化生产基地。大宗蔬菜加工类型也由过去单一的初级凉晒加工、脱水加工发展到目前的酱制加工、冷冻加工等,设计加工能力由过去的5万吨增加到8万吨,实际加工量5万吨。加工品种由单一的洋葱发展到目前的韭菜、胡萝卜、四季豆、青红椒、香葱、大麦青苗、番茄酱等多类产品,年加工量占到蔬菜总量的38%。加工产品主要销往东南亚、欧洲及国内沿海等各大城市。在蔬菜仓储保鲜方面。全区已建成特尔鲜农产品批发市场、春光蔬菜批发市场、大敦煌农产品公司和泰达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等4大市场,年仓储保鲜能力达13万吨,年销售收入可达5.8亿元。特别是特尔鲜公司,目前拥有果菜冷藏保鲜库24座,年贮藏保鲜蔬菜水果等5万吨,年周转销售以洋葱、白菜为主的农产品7万吨;春光蔬菜批发市场拥有5500吨果蔬恒温库和2万吨的果蔬农产品保鲜贮藏库各一座,为农产品贮藏保鲜业的发展积蓄了后劲。目前肉奶加工企业主要有6家,其中,屠宰牛羊、猪、鸡各1家,奶加工企业3家。畜禽肉类加工还处于传统屠宰销售,奶产品主要以鲜奶收购保鲜加工为主。

(四)蔬菜、畜产品销售渠道不断拓宽。外销蔬菜品种主要以洋葱、白菜、甘蓝、韭菜、食用菌、番茄、辣椒、茄子、果品等产品为主,以洋葱为主的鲜品主要销往广州、深圳等8个国内沿海城市及韩国、日本、东南亚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白菜、甘蓝、韭菜、食用菌主要销往新疆、青海、内蒙、卫星发射基地等国内30多个大中城市,年外销50万吨(含中转销售),外调蔬菜基本保持在年13至15万吨。

牛羊肉外销主要以活畜为主。牛主要以牛犊为主,外销张掖、武威等地,羊主要外销新疆等地,随着规模养殖的快速发展,牛羊外销量逐年增加。鸡和蛋基本满足本地市场需求。但生猪还满足不了本地市场需求,基本不外销。

二、存在的问题

1.设施蔬菜种植总量不足,经营分散,难以形成规模优势。肃州区长年设施蔬菜2万多亩,季节性设施蔬菜4万多亩,两项合计占蔬菜总面积的36%。近年来区上以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为契机,从政策、规划、资金等方面加大了设施蔬菜生产的扶持发展力度,建成了一批设施蔬菜产业园区,推动了设施蔬菜的规模发展。但同时存在“有建设规模,无经营规模”的现状,由于小区生产经营主体多元化,带来产品多元化的问题削弱了规模效益的发挥。加之过去建设的日光温室大都分散经营,而且温棚年久失修,空棚逐年增加,大大减少了设施蔬菜的生产份额。

2.市场流通体系建设不尽完善,辐射带动外销功能弱。近年来,设施蔬菜种植和规模养殖的快速发展,蔬菜、畜产品产品的总量逐年增加,而市场流通体系建设相对滞后。特别是现代农业种养基地,缺乏产地市场,而且市场信息服务相对滞后,从事蔬菜产品运销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实力弱、外销能力不足,销售渠道狭窄,再加上我区还没有带动实力强的全产业链深加工龙头企业,部分农产品也还存在季节性销售不畅问题,若不认真加以解决,将会成为整个产业快速发展的“瓶颈”。

3.生猪饲养量不足,没有形成规模化养殖。从目前情况看,肃州区千家万户退出生猪养殖,规模化养殖已悄然兴起,已建生猪养殖小区、养殖场生猪饲养量在百头左右小规模的养殖户居多,千头以上规模养殖户只有4户,生猪养殖表现总量不足,市场占有份额小,生猪屠宰企业深加工能力不强,没有与养殖农户形成利益、风险共同体,抗风险能力弱,生猪养殖优良品种依赖性强,缺乏龙头养殖企业带动,致使养猪业在低层次上徘徊。

三、对策建议

1.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设施蔬菜规模发展。区委区政府要把蔬菜、畜产品生产、销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围绕规模发展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出台扶持发展政策,加大土地流转力度,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引导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直接从事设施蔬菜规模经营,从根本上解决千家万户无法解决的规模发展问题和有建设规模、无经营规模的问题。真正从扩大种植规模和强化经营主体上实现产销规模效益。

2.培育新的生猪养殖基地,提高猪肉自给水平。针对肃州区目前存在的本地猪源供应不足,现行生猪养殖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政府应采取果断措施,从规划用地、项目支撑、技术服务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提升改造一批养猪大场大户,新建一批养猪大场大户。建议从全局考虑,通过招商引资等途径,新上一个养殖、繁育、加工增值、销售为一体的全产业链生猪发展企业集团,年销售规模应在5万头左右,以此带动生猪产业发展,增强猪肉自给能力。

3.建立政府肉类储备,调节平抑肉价。市区应出台有关政府肉类储备政策,建设肉类储备设施,建立价格调节基金,调节肉价不稳,给养殖业带来的风险。在肉价过于走低的情况下,政府进行储备收购;在肉价过快上涨情况下,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投放储备,以平抑肉价过快上涨。

4.规划建设农产品批发大市场。随着肃州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农产品外销成为政府提前研究的主攻方向,在规划建好有形市场的同时,注重发展无形电子商务市场,使有形和无形市场相结合,产地和销地市场相匹配的互动高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特别是亚欧大陆架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打通了河西走廊贸易快速通道,为今后农产品外销奠定了基础, 政府应把建设农副产品批发集散市场作为外销的重要载体和平台,高标准定位,高起点规划,大视野洞察,在提升现有市场功能的基础上,至少还需建设2个大型批发零售市场。同时,对集中连片蔬菜种植在万亩以上的陆地蔬菜基地和千亩以上的设施蔬菜园区,要充分考虑建设产地市场,尽可能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实现产销短距离对接。


畜产品购销合同3


(一)什么是“三品”?

答:三品是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水产品是由政府推动的、使用安全的投入品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生产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使用特有标志的安全水产品。绿色食品是指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有机食品是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国际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生产加工的即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化肥、农药、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并通过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

(二)常见有害肉、病害肉的辨认方法有哪些?

答:1.变质肉:脂肪失去光泽,厌黄甚至变绿,肌肉呈暗红色,切面潮湿发粘,肌肉指压凹陷,不能恢复,弹性基本消失,有腐败的臭味。

2.死猪肉:脂肪呈桃红色,肌肉色泽暗红或带有血,弹性差,全身血管充满了凝结的血液。酮体和内脏均有放血不良的特征,肌肉颜色较深暗。肋间和肠系膜的血管充盈,断端有血珠渗出,甚至可以挤出凝血条块,死时接触地面的部位皮肤和皮下脂肪均有严重淤血,俗称“尸斑”,其他部位的脂肪也轻度发红,血管断端见有血点。血管内留有黑红色的凝固血液,心、肝、肺、肾等脏器均严重淤血,且以死时接触地的一侧肺、肾为重。

3.有害腺体:猪的甲状腺位于喉头后方气管的下面,呈棕红色如大枣状,有时留在槽头肉上。甲状腺时含有激素,煮熟也不被破坏。在八十年代初期,我省某地发生七例误食红烧猪甲状腺的中毒事件,其中一例仅食一只甲状腺就发生中毒。中毒表现有恶心、呕吐、腹泻、头昏头痛、胸闷、肌肉关节痛、心律快、多汗等症状。

4.猪囊虫肉:俗称“豆肉”,它是有钩绦虫的幼虫,呈囊泡状,大小如黄豆,卵园形,囊肉充满无色透明的液体和一个连于囊壁大小如粟粒的白色头节,很象石榴籽。囊虫主要寄生在瘦肉里,所以也称“米猪肉”。偶尔也见寄生于心脏、脑和眼睛等部位。

5.猪丹毒病肉:猪丹毒是由猪丹毒杆菌引起的一种猪的传染病。有急性(败血型)、亚急性(疹块型)和慢性型。急性败血型可见到病猪胴体皮肤弥漫性发红,全身淋巴结肿大,呈紫红色、切面多汁、常有小出血点。疹块型丹毒病猪皮肤上有四边型、椭圆型、凸出皮肤表面的紫红色疹块,容易识别。而慢性型丹毒病猪常只有疣状心内膜炎和关节炎,不是专业的检疫人员,慢性型猪丹毒肉难以辨认。

6.猪瘟病肉:病猪的颈部、腹部、股内、腋下、四肢、尾根、耳朵的皮肤有大小不一的暗红色出血点,肌肉中有出血点。不法肉贩常将猪瘟病肉用清水浸泡一夜,第二天上市销售。这种肉表层的出血点被浸泡了,不管是皮肤还是肌肉都显得特别白,特别淡,但将肉切开,从断面看,真皮层、脂肪、肌肉中的出血点依然明显可见。

(三)病死的畜禽到底对人有多大的危害?

答:大多数人都知道食用不好而不知道其危害,畜禽病死以后其血液和组织里含有许多致病菌、病毒有害物质,如果屠宰和食用可使病毒病菌扩散给当地的养殖业造成危害;人吃后那些有害有毒或感染上人畜共患的传染病。中毒死亡的畜禽,因畜禽误食有毒食物,而死亡的,人吃了这种畜禽肉同样也会中毒,如不及时治疗可以导致生命危险。

(四)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6条: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18条: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第38条第2款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货主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它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呼吁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消费者如发现屠宰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请到当地动物检疫监督机构报告。

(五)什么是注水肉?

答:就是指不法经营者违反国家相关的食品卫生和屠宰的法律法规,在宰前或宰后对畜禽人为地采用注射器、压力泵等工具,对畜禽注入一定量的水分,以此增加畜禽胴体的重量。

(六)注水肉有什么危害?

答:注水肉带来的危害如下:

1.易造成病原微生物的污染。一是注水肉的表层形不成保护膜,加快了细菌的侵入和繁殖;二是因注入畜禽机体的水分来源多样,常见有自来水、井水、河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等质量不符合饮用水标准,含病原微生物,加上操作过程中缺乏消毒手段,因此,易造成病原微生物的污染,并产生大量毒素等有害物质,加快肉品的变质腐败。

2.降低肉的品质。经注水的畜禽肉品,因为不洁净的水质进入机体可引起机体细胞膨胀、破裂,导致蛋白质流失,同时,也使得肉质中的以及生化内环境受到破坏,使肉的尸僵成熟过程延缓。此外,注入的水在外渗的过程中,肉中的血红素等一些营养物质随着水的外渗流失掉了,从而降低了肉的风味和品质。

3.危害人体健康。不法分子往猪肉里注入的往往是不洁净的水,并且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有时还要加入一些化学物质,如镇静剂、扩充血管类、凝固类等药品。这些添加剂,有的是违禁药品,有的是化学试剂,长期食用注水肉会引发疾病,甚至致癌。

(七)什么是“瘦肉精”?

答:“瘦肉精”是一类药物,而不是一种特定的物质,是指能够促进瘦肉生长的饲料添加剂。任何能够促进瘦肉生长、抑制肥肉生长的物质都可以叫做“瘦肉精”,例如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及克伦特罗(Clenbuterol)、沙丁胺醇等药物。将“瘦肉精”添加于饲料中,对养殖户最大的诱惑在于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因为“瘦肉精”可以增加动物的瘦肉量、减少饲料使用、使肉品提早上市、降低成本。

(八)“瘦肉精”的有什么危害?

答:“瘦肉精”属于非蛋白质激素,耐热,使用后会在猪体组织中形成残留,尤其是在猪的肝脏等内脏器官残留较高,食用后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瘦肉精”中毒时表现为:烦躁不安、焦虑、心悸、眩晕、耳鸣、心动过速、明显的面部和四肢肌肉震颤、肌肉疼痛、恶心、血压升高(部分)等,严重的可以导致昏迷。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会诱发恶性肿瘤。特别是对高血压、心脏病、甲亢和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严重的可导致死亡。

(九)如何鉴别“瘦肉精”猪肉?

答:消费者在购买猪肉的时候应该怎样挑选:1.看猪肉皮下脂肪层的厚度。在选购猪肉时皮下脂肪太薄、太松软的猪肉不要买。一般情况下,瘦肉精猪因吃药生长,其皮下脂肪层明显较薄,通常不足1厘米;正常猪在皮层和瘦肉之间会有一层脂肪,肥膘约为1厘米-2厘米,太少就要小心了。

2.看猪肉的颜色。一般情况下,含有“瘦肉精”的猪肉特别鲜红、光亮。因此,瘦肉部分太红的,肉质可能不正常。

3.另外,还可以将猪肉切成二三指宽,如果猪肉比较软,不能立于案上,可能含有“瘦肉精”。4.如果肥肉与瘦肉有明显分离,而且瘦肉与脂肪间有黄色液体流出则可能含有“瘦肉精”。

广大养殖场(户)要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严禁使用“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积极倡导健康养殖,科学养殖,促进生猪养殖健康发展,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十)什么样的猪肉是“放心肉”,消费者怎样选购“放心肉”?

  答:“放心肉”是指可以放心食用的肉品。一要到证照齐全正规肉店或有固定市场摊位的猪肉销售人员中去购肉。二要看必须是经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的产品,细心查看有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的检疫、检验合格验讫标志,上市销售的猪肉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场)宰杀,并经检疫检验合格,且“两章两证”齐全(“两证”即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两章”即生猪产品检疫合格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此章是盖在猪肉胴体上的,很好辩认),票随货行、以备查验。三要学会识别劣质肉、病害肉的基本知识,仔细挑选,对那些价格虽然便宜些,但是否安全、放心的肉类产品没有把握,尽量不买。消费者在选购“放心肉”时,还应掌握一些肉品质量的识别常识,正常的鲜猪肉:脂肪洁白,肌肉鲜红有光泽,弹性好,血管中无凝结血液,胸腹腔内无积液和淤血,气味正常。


畜产品购销合同4


一 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成立由鹿泉市牧园奶牛场总经理任组长,场长任副组长,副场长和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控制领导小组,负责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的落实监督工作。总经理为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控制主要责任人,后勤办主任为饲料、兽药等物资采购质量控制责任人,养殖办主任为现场生产质量控制责任人。由后勤办、养殖办共同制定无公害畜产品质量管理办法,从物资购买、使用、生产各个环节保证无公害畜产品的质量。对生产人员的技术培训、资金投入方面保证无公害畜产品质量所需。

二疫病防治措施1牛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贯彻“以防为主”的方针,净化奶牛主要动物疫病,防止疾病的传入或发生,控制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2 职工进入生产区要穿戴工作服,经过消毒间洗手消毒后方可入场。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3、奶牛场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果患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在场外治疗,痊愈后可上岗。新员工必须持有当地相关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方可上岗。

4、奶牛场不得饲养其他畜禽,特殊情况需要养狗,应加强管理,并实施防疫和驱虫处理,禁止将畜禽及其产品带入厂区。

5、定点堆放牛粪,定期喷洒杀虫剂,防止蚊蝇孳生。污水、粪尿、死亡牛只及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器具和环境等的清洁消毒工作。

6、当奶牛发生疑似传染病或附近牧场出现传染病时,应立即按规定采取隔离封锁和其他应急防控措施。

7、所有消毒剂应选择国家批准的对人、奶牛和环境安全没有危害及在牛体内不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消毒方法可采用喷雾消毒、浸液消毒、紫外线消毒、喷洒消毒、热水消毒等。消毒范围包括养殖环境、牛舍、用具、外来人员、生产环节(挤奶、助产、配种、注射治疗及任何与奶牛进行接触)的器具和人员等。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 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疫病免疫计划,制定具体的免疫方案,定期做好免疫工作牛群的免疫,免疫要符合《无公害食品 奶牛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5047)的要求。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彻底消毒。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做无害处理,不得乱扔。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疫病防疫监督抽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9、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结核、布鲁氏菌病等动物传染性疾病进行定期检测及净化。

10、建立并保存奶牛的免疫程序记录及患病奶牛的治疗记录。

三药物使用管理措施

1、指定专人负责兽药(含兽用生物制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工作,制定完善的兽药采购入库、储存管理、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2、应该将国家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兽药停药期规定等及有关兽药管理制度张贴于兽医室、兽药储存室等显要位置。

3、采购兽药应核查供货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兽药生产许可证,药品须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兽药生产、经营单位购入;向供货商索取盖有供货商单位印章及业务人员签名的发货清单。

4、设置专用兽药储存室或兽药储存柜,兽药储存室或兽药储存柜应做到防鼠、防虫、防潮,储存环境符合兽药的储存条件要求。配备冰箱专门存放兽用生物制品等具有特殊储存条件要求的兽药。

5、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国家具有特别使用管理规定的药品及贵重药品应严格专人、专柜管理,保证保存和使用安全。

6、兽药购入后认真审查兽药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兽药标签和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并检查包装、兽药外观性状等无异常的方可入库。

7、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进出库记录,内容包括:进出库日期、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及联系电话、入库验收人员等信息内容。

8、建立真实完整的兽药使用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日期、动物栏舍号(或个体编号)、兽药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使用数量、给药方式、休药期、用药效果及不良反应、使用人等。

9、推广使用中草药制剂、微生态制剂,选用无休药期及低残留、高效的兽药。

10、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它化合物。

11、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禁用药品。

12、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喂给动物。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应当由兽药生产企业制成药物饲料添加剂后方可添加。

13、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14、动物饲养场(户)必须向购买者或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应当确保动物及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15、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过标准或者在药物使用期及休药期内的食用动物及动物产品。

16、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7、国家建立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18、对一些特殊药品、疫苗空瓶或受污染物品、场地,查清数量,依据要求派专人消毁和无害化处理。

19、兽药发货单、兽药进出库记录、兽药使用记录等档案必须保存至兽药失效期后1年,并至少保存2年。


畜产品购销合同5


为了保障我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杜绝非法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以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生产、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诚信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二、严格按照《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和自觉守法意识,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质量自控,勇于承担起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三、本企业绝不生产、经营和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保证上市产品质量安全。

四、积极配合市畜牧局(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

五、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牢固树立企业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观念,愿意承担因我企业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名称(公章):监管单位:

负责人(签字):签订时间: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