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施工合同1


采购合同共含8篇,由读趣百科的会员投稿推荐,小编希望以下多篇范文对你的学习工作能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第1篇:采购合同

猜你正在找采购合同的怎么写?那么就给你这篇范文参考。

合同编号: 甲 方: (采购人)

乙 方: (成交人)

受甲方委托, 采购中心组织对 进行采购,于年月 日通过竞争性谈判,确定乙方为 成交人。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清单及合同金额(详见报价表,附后)

1. 项目编号 号。

2. 项目名称: 。

3. 具体内容: 。(详见乙方报价表)

4. 合同金额:人民币元 (大写: )。

二、付款方式及期限

a) 1. 验收合格后一周内, 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复印件,向成交人一次性支付中标金额。

2. 项目验收合格后,成交人凭政府采购合同、《验收结算书》、货物发票复印件到 采购中心退付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退现金)。

三、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1. 交货时间: 年月 日。

2. 交货地点:。

四、履约验收

1.乙方提供的.设备为最新生产的原装正品,各项指标符合出产国检测标准和出厂标准,各项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乙方投标文件承诺。

2. 乙方提供的产品若为原装进口产品,还应在验收时提供该设备属原装进口的相关凭据。

3. 乙方所交产品不符合规定或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负责包换,并承担换货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乙方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4.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不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若乙方的行为侵犯了第三方的前述权利,并造成了第三方追究甲方的责任,甲方为此所受到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5. 甲方按国家相关标准和本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自行组织有关专业人员验收。

6. 验收内容:所采购的设备数量和运行的质量。

五、保修条款、售后服务

严格遵守售后服务承诺,质保期为_____年。凡在质保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须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设备,并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服务。在质保期外,提供设备的更换、维修只收取成本费用,不收取人工技术等费用。

六、相关权利及义务

1. 甲方和采购中心在验收时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有权拒绝接收和追究违约责任。

2. 采购中心有权监督乙方的售后服务,并对乙方的售后服务不符合投标文件承诺内容时加以指出乃至追究合同责任。

3. 甲方、采购中心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协助履行付款责任。

4. 甲方、采购中心对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5.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支付相应合同款项。

6. 乙方有义务按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承诺提供良好的服务。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将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若因乙方原因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无法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请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采购中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除采购中心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外,甲方还将视情况在延迟交货期内每天按合同总额3‰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及付款延迟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及本合同第八条处理。

八、不可抗力

甲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乙方和采购中心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乙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交货时间到期以前及时向甲方和采购中心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可以签订延期履行、部分履行补充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九、争议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仲裁解决。

十、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两方各执一份, 珙县人民政府采购中心和珙县财政局采管办各一份。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竞标文件等是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附:乙方报价表。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日 期: 年月日

第2篇:采购合同

给你一篇采购合同的写作范例,你可以参考它的格式与写法,进行适当修改。

1. 合同介绍

1.1 甲方(采购方)

甲方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人

电话、传真

e-mail

1.2 乙方(供应商)

乙方名称

通信地址

联系人

电话、传真

e-mail

1.3合同目的

提示:说明甲方向乙方采购何种物品,经双方协商后确定本采购合同。

2. 术语、关键词解释

术语、关键词解释:

物品系指供应商按合同要求,需向采购方提供的一切软件、硬件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供应商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

3. 采购物品说明

3.1 采购物品及说明

3.2 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4. 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4.1 本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4.2 预付款。甲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15 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 20% ,即人民币( 元),作为预付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如甲方不按上述规定准时支付预付款,则交货期作相应的顺延.

4.3 发货款。乙方按合同规定在发货时,将有关运输提单或自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书,以可靠方式寄递给甲方。甲方收到以上单据的次日起 15 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 40% ,即人民币( 元),作为发货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

4.4 验收款。在采购物品通过甲方的验收之后,甲方在 15 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 40% ,即人民币( 元),作为验收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

4.5 甲方和乙方应以书面方式相互通知各方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二十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者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5. 交货与交货方式

5.1 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30 日内,将甲方采购的物品全部送达指定地点。

交货地点:

5.2 乙方应在交货前 7 日内,以电话或传真向甲方提供交货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和体积的约数、交货时间、地点、运输安排)。甲方应及时作好准备,办妥一切接货手续,在货物到达后四十八小时内提运完毕。

5.3 甲方对乙方交付的物品,均应妥善接收并按设备储存的环境条件规定保管。对于因乙方误发、多发或少发的物品,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查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5.4 本合同所有物品运抵甲方现场后,双方代表共同参加开箱检验。如设备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设备发现短缺或损伤,应由乙方负责补足或修理,其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6. 安装、调试与验收

6.1 乙方派遣技术人员按合同规定的日程完成采购物品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保证使采购物品达到预定的性能指标。

6.2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甲方应提供各种配合条件和所需称职的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在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配合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其他辅助工作。

6.3 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组织人员对采购物品进行验收测试,将验收测试情况记录在《采购物品验收报告》中。如果甲方发现采购物品中存在缺陷,双方应当视问题的严重性给出合适的处理措施。(1)如果采购物品存在严重的缺陷,则退回给乙方。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双方协商第二次验收的时间。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如果采购物品存在一些轻微的缺陷,则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的措施,双方协商是否需要第二次验收。

6.3 当所有的采购物品都通过甲方的验收后,双方责任人签字认可,采购物品正式交付给甲方。之后,甲方将验收款(见合同条款4.3)支付给乙方。

7. 品质保证与维护

7.1 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采购物品是全新的、技术是先进的、质量是良好的、性能是稳定可靠的、数量是完整无缺的。

7.2 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采购物品通过验收之日起,系统软硬件保修六个月。本保证不包含由于甲方不当的操作或修理造成的后果。

7.3 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硬件设备、软件和系统进行维护或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设备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在设备保修期结束后一旦甲方要求进行升级和改造,乙方保证提供相应的服务,此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7.4 如果采购物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收到甲方维护要求后,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遇有严重技术问题,重大故障,需要现场维护,乙方应在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在交通允许的情况下)。

8. 违约与赔偿

8.1 甲方违约处理:

(1)如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准时支付款项时,应从最迟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百分之五为限度。

(2)如因甲方原因致使设备安装顺延,乙方技术人员由此滞留在安装地点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8.2 乙方违约处理:

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准时交货,乙方应从最迟交货日的次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部分货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移交设备部分货款的总值的百分之五为限度。

9. 保密

9.1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技术资料、信息、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及价格条款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方应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严密保守。

9.2 除为了维护操作相关设备而需接触乙方有关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甲方有关人员外,甲方同意不向其他人员泄露乙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交换或泄漏乙方提供的上述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或擅自出版以上技术资料,如违反本条规定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负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直接和可能的经济损失。

9.3 甲方的保密义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后 年(由双方商定)。

10. 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10.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10.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10.4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11. 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如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签字方的签字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

11.2本合同的采购物品最终保证期限届满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终止日期。但保密条款、争议解决和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并且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

12. 争议解决

12.1 本合同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合同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 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三十天内解决。

12.3 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本地仲裁委员会,并按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2.4 争议进行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13. 合同确认

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份,自合同各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XX年X月X日 日期:XX年X月X日

第3篇:采购合同

给大家带来采购合同范文,供大家参考!

供方(甲方):_________

需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国家现行收购棉花政策,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定购的棉花名称:_________;品级:_________;数量:_________;质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价款:_________元。

第二条 交货方式

1.甲方自行送货;

2.交货期限: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交货地点:_________;

4.货到即收,随到随收。

第三条 验收方法

按照交货的时间与地点(收购站),取样验收。

第四条 预付款

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元(不超过预购货总金额的25%)。

第五条 付款日期及结算方式

交货之日即结算,以下两种方式由甲方自愿选择:(1)当面交付现金;(2)通过银行转帐。

第六条 乙方每收购_________公斤皮棉按平价奖售标准化肥_________市斤给甲方,边收购边兑现。

第七条 乙方收购籽棉,根据甲方的意愿,按国家政策规定返售棉籽_________市斤(或棉油_________市斤、棉饼_________市斤)。

第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定购的数量、品种、品级交售,应向乙方偿付两倍的预购定金(按未交售部分)和少交部分的总价值_________%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交售,每逾期_________天,应向乙方偿付迟交部分总价值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拒收甲方按合同交售的棉花,应赔偿甲方的运输费用,并向甲方偿付拒收部分总价值___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未按国家规定标准依质论价,压级压价,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并偿付压价部分总价值_________%的违约金。

3.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奖售标准化肥和返售棉籽,甲方可以拒绝交售定购棉花,或由乙方按_________办法赔偿甲方的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甲方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棉花欠收,确实无力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2.乙方因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原因,确实无力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不负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

第十二条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或由法院判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4篇:采购合同

希望这篇采购合同范文能对你的学习与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定的采购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制订本合同条款:

一、订购原药材数量与价格

二、质量标准:

三、付款结算方式:

1、原药材运到甲方后,验收入库、经甲方取样质量检验合格后,凭甲方开具的验收单据30-45天付款。

2、原药材经甲方质量检测(实验数据的质量报告为准),如不符合双方协定的原药材水分、杂质质量标准的,其差异部分由乙方承担;双方协定采取扣除超出水分的重量或杂质,降低原药材等级标准(调整合同价格)的方法执行。如乙方提出异议的,双方联合再次取样检测。

四、交货地点: 安徽沪谯中药科技有限公司 .运费由乙方负担。

五、供货时间:

1、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后,须在______个天内将货物送至合同指定地点。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在合同日期内,甲方承诺不再从其他渠道采购。凡出现此情况的,甲方将按所签订的合同货物款的3%支付给乙方违约金。

2、因甲方业务调整采购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乙方,修订采购计划。

3、如乙方提供的货物规格、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有权拒收货物或采取降级降价处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以签订的合同条款,如期将原药材运至合同规定的地方。如乙不能如期交货的,需提前一个星期通知甲方,如未提前告知的,影响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的,乙方将按所签订合同货物款的3%支付甲方违约金。

2、如乙方提供的货物规格、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同意甲方有权拒收货物或采取降级降价处置。

(三)双方共同协定

1、每次下达采购订单合同时,当质量标准无法确定的,以甲方提供的原药材样品为执行的质量标准,并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共同保管。

2、货到甲方处,甲方必须在一星期内出具质量报告,如未出具质检报告的,视为甲方确认验收合格;特别情况双方协定。

3、经质检不合格的原药材,乙方必须无条件退货,甲方可以代为保管,因保管不当产生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合同产生的异议或纠纷,按合同条款和法规处置。

七、合同执行期限: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 人 代 表: 法 人 代 表:

电 话: 电 话: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账 号: 账 号:

第5篇: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范文精选系列,如果你喜欢可以下载全文。

甲方:(盖章) 代表: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1、经过有关调研,经甲方行政会研究决定,甲方举办寄宿制学校,学校食堂向乙方采购猪肉;

2、本合同有效期为一个学年度,即从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6月30日止;

3、甲方根据乙方供应质量决定第二年是否与乙方优先签订合同;

4、乙方应采取有力措施,向甲方提供优质的生猪肉原料,严禁提供病猪肉、死猪肉、冻猪肉;

5、甲方对乙方提供的生猪肉每天进行质量和数量检查验收;

6、如出现由乙方提供猪肉引起的责任事故,乙方应负完全责任;

7、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代表:(签名)

第6篇:采购合同

本文是读趣百科的网友推荐,并由本站编辑整理的采购合同范文精选,仅供写作参考。

甲方:

乙方:香河县诚信金属结构厂

甲乙双方为了确保档案密集架生产,安装项目的顺利实施,以甲方招标书为依据,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招标设备价格及生产技术质量要求

合同(RMB:¥)

设备生产要求:采用优质冷轧钢板,表面经酸洗,磷化,静电喷塑,高温热固等九工位处理,使产品防锈蚀,性能卓越,光滑耐磨,精致典雅。

设备质量要求:

(1)每层搁板均匀承重60Kg以上。

(2)设有安全限位及防倒装臵,设臵传动链条限位轴,以便于调节链条的紧松度。

(3)承重立柱杆复式双杆,上有可调间距的调节孔(调节孔间距17.6mm),板材需要由1.5mm厚的经国家认可的优质名牌冷轧钢板制成,保证整列密集架(每节)的载重能力得到合理均衡的分布,提高产品的承重能力。

(4)制动摇把采用直把形式,其脱挂结构为棘轮爪自动脱挂钩,当单列推移时,其他摇把(轮盘)不会跟着旋转,摇把可折叠,以免通行障碍。

(5)密集架每列应设计安装有刹车锁装臵,应打开锁定装臵后,方能进行摇动操作。封门采用四门内臵式。

(6)密集架每列之间装有磁性极强的橡胶密封条,在顶部装

有防尘板,合拢后无间隙,完全做到防尘、防火、阻燃的效果。 (7)保证整列密集架在运动中能够平稳移动,无噪音轻巧灵便。

(8)安装过程中不能对现有的室内装修和房屋造成任何损伤。

二、密集架配置材料表

三、设备工期

乙方从本合同签订之日,即年月 日起至年 月日前安装完毕,并撤走安装器具,清理现场。

四、货款支付方式

1、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或支票支付。

2、工程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在当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有款项。

五、验收方法

1、密集架侧面板上应按DA/T-92行业中的8.1.2各项规定安装标牌。

2、密集架每列之间装有磁性极强的橡胶密封条,在顶部装有防尘板,合拢后无间隙。

3、密集架每列应安装有刹车锁装臵。 4、摇把应灵活及轻便。

5、每一边列应有钢筋斜拉来防止柜体倾斜。 6、门锁应开启轻便,无难关门之现象出现。

7、外观光滑、平整、色泽一致,均匀,不允许有涂层脱落、划痕、开裂、变形。长、宽、高不允许相差+/-2mm,最大间隙小于等于2mm。焊接应牢固,不得有毛刺、裂缝、漏焊。

六、产品保修及售后服务

1、乙方承诺提供以下售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质量保修期限一年,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用户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2)终身保修(维修时仅收取配件费)。 以下情况不属于维修范围(可提供技术服务): a、没有按照我方提供的正确使用方法而引致设备故障损坏。 b、擅自改装,移动设备。

c、各种人为因素及自然灾害等外来因素造成的损坏。 2、公司每年通过邀请或回访了解产品的使用和质量情况,征求客户的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改进。

3、免费为客户培训产品操作、使用、保养及一般故障维修

技术人员。

4、公司提供一周7天全天售后服务,在接到贵方反映的问题30分钟内响应,并给予答复,72小时内组织维修人员上门维修。

5、乙方技术人员应随时上门为甲方服务。。 七、双方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半年期贷款利率赔偿乙方。

八、其它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为天津市。合同实行中发生的争议有双方协商解决,若意见不能一致,可向天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章后产生法律效力。

3、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 方: 乙方:香河县诚信金属结构厂 地 址: 地址:香河县渠口镇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周岩松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香河县东鲁

家口农村信用合作社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传 真:

时 间: 年月日

第7篇:采购合同

这就是你要找的采购合同范文,逻辑严谨,脉络清晰。

采购合同

供方/乙方:

需方/甲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协商一致、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事宜达成协议,自愿签定本合同且共同遵守。

一、合作方式

甲方向乙方购买办公用品及耗材,甲方可以任意选择订单或传真订购方式,乙方应向甲方免费提供产品的送货及售后退换等服务。

二、价格条款

1、乙方应根据报价单(标书)价格提供产品给甲方,按照报价单中所提出的达到一定采购量后享受优惠价格执行。

2、每个月结束前个工作日内,乙方可对采购清单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一次价格更新,个别产品价格调整浮动时即可进行更新(包括误报的错误价格)以书面方式通知,预期通知将计为下一个月(个别产品除外)

3、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价格调整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最终确认(以书面确认单为准),如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到确认单将视为已确认,更新价格确认即日起执行新的价格。

4、本合同货款单价已包括货物移交至甲方所需的一切税费。

三 支付方式

1、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验收,每个月结束前 五个工作日内,乙方需提供甲方本月所需产品对帐清单及发票,经甲方核实后,按实际货款付清。

2、甲方可选择用现金、支票或转帐的方式来支付乙方的货款,乙方结算人员需持加盖乙方公章的结算委托书进行结算,甲方在未确认上门收款人员身份之前可拒绝付款。

四、交货方式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般送货时间为两个工作日或以订单甲方要求时间为准,如遇采购方有急用商品订单,则当日以最短时间针对甲方所订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特殊商品除外)

2、货到甲方后,甲方按送货单内容收货,确认产品符合要求后甲方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月末结款时以验收单上产品数量价格为准,对于更换的产品需在验收单上注明,对于增加产品或价格有变动的产品,需另外填写验收单。

3、乙方应保证所提供产品为报价单中所规定之原厂产品,质量要符合报价单中规定的标准,如甲方发现乙方所售产品存在任何瑕疵,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换货。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每延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总货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但总计不超过总价的百分之五。

3、乙方未规定送货,甲方有权退货。

六、合同附则

1、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合同内容。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到期后若双方未书面提出终止则合同顺延,继续生效。

4、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甲、乙双方如有任何争议,应由双方自愿提交法律仲裁委员会给予解决。

甲方公司名称: 乙方公司名称: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第8篇:采购合同

以下是读趣百科小编精心搜集的采购合同,希望对你有帮助!

买方: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

Email: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买卖双方同意买卖马铃薯脱毒种薯,并按下列条件成交:

1、品种

加工型马铃薯(大西洋)

2、种薯级别

(按国家分级标准)原种二代脱毒种薯,品种纯度99%以上,净度98%以上。

3、规格

单薯重:40-80克、80-120克,并烂、冻薯率小于2%。

4、包装

_________公斤/麻包袋,或_________公斤/麻包袋,包装袋印刷产品名称,执行标准,注册商标和生产单位名称地址。每袋附合格证标签一张。

5、数量

_________吨(根据实际装车量,约溢装_________吨)。

6、交货地点

_________

7、价格

(货价、保价费、长短途运费、包装费)_________元/吨。

8、费用负担

由卖方办理运输事项,各项手续费用由卖方负担,在产地的装车费及短途运费由卖方负担,铁路运费由卖方承担。运抵惠州火车站后,所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9、货款支付

合同签订后7天内,买方向卖方预付货款_________万元。

10、支付方式

预付货款通过电汇至卖方银行账户,剩余货款在交货地点货物交割时现金结算清。(分三批汇入甲方账户)

11、检验和异议

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后三天内由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和装运单对商品质量和数量检验。如发现与合同规定和装运单不符,除承运方责任外,可凭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异议。

凡因执行合同发生的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12、不可抗力

如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原因,使卖方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以电话和传真立即通知买方。

13、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字后正式生效,双方各执壹份。

卖方:_________(公章)买方:___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代表: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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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施工合同2


产品采购合同供方:需方:兹有需方向供方订购以下货物,为确保双方和经济利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互惠互利原则下,特立本合同。产品订购如下:产品款式尺寸数量(套)单价(套)合计材料光源开门方式LOGO音频配件备注合计一、付款方式:签订合同之日起,需方支付百分之五十定金(¥元),供方按照需方要求开始生产,生产完成供方提供视频,需方支付45%尾款(¥元),供方安排送货至需方工地,需方收到货后一周内付完5%尾款(¥元)。对公账户: 开户行: 账户:二、质量问题:1.提供后提货后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如变形、破损等,供货方需在15天内解决好。电机质保两年,其他配件一年。 2.质保期内出现非人为品质问题供方需无条件提供维修或者更换,若需方能自行维修,供方应免费提供配件并承担相关运费。3.如需方在没有付清供方的货款前,此货物所有权利归供方.4. 门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损坏,有供方负责,并免费提供新的门并承担相应费用。5,关于质保问题,如果产生运费,各自承担各自部分。三、交货期:双方约定时间为准,生产周期双方签订合同的一周内交货。四、交货方式:由供方负责办理好货运到需方工地,由供方承担全部运费。五、违约责任:合同履行过程如有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交深圳市人民法院处理。六、开票事项:供方需要向需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电话: 开户行: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复印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需方(盖章):供方(盖章):需方代表(签字):供方代表(签字):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定日期:签定日期:

政府采购项目施工合同3


河北省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

定州市2018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机耕路)

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定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承包人(全称):河北弘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和本工程施工特点,就本项目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依招标文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河北省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

定州市2018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机耕路工程

二、工程地点:定州市叮咛店镇南王村、开元镇东沿里、东亭镇东庞村

三、工程规模、内容:

标段

乡镇

村庄

3米路(米)

4米路(米)

5米路(米)

合计平方米数

2

叮咛店镇

南王村

266

 1018

6154

开元镇

东沿里

 

212

 

848

东亭镇

东庞村

 

339

 

1356

小计

 

 

817

1018

8358

四、技术规范和要求

工程单元内要求机耕路采用混凝土路面,主路宽3-5米(部分需加宽的路段,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施工),路面中心高出周围田地0.2米。采用15厘米厚的12%石灰土基层,15厘米的商砼C25路面,素土路肩0.5米,做到晴雨天均能通车。

(1)《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

(2)《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3)《农田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20203-2006)》;

(4)《低压输水灌溉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13664-2006)》;

(5)《给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 10002.1-2006)》;

(6)《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T 30600-2014)》;

(7)《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8)《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2006)

(9)《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

(10)国家、省、市或行业的现行标准、规范要求。

五、合同价款:

人民币小写:933835.81元

人民币大写:玖拾叁万叁仟捌佰叁拾伍元捌角壹分

第二条 建设工期

一、工程建设总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前,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

二、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并影响建设工期的,经监理人确认,建设工期可相应顺延:

1、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2、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3、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第三条 工程质量

须满足现行国家以及河北省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跟踪审计

一、审计对象、范围和目标

1、审计对象:定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18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2、审计范围:

定州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2018年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资料以及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关的其他资料等;监督施工单位合理、规范使用工程资金。

3.审计目标

(1)保证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规范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2)维护财经法纪,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和有效使用。

(3)以建制度、防隐患、促发展为目标,促进建设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提高建设单位的管理水平。

二、审计内容

签订合同前中标方投标文件的审核、合同审核;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一般性变更经济方面的审核;工程洽商和现场签证审核;大宗材料、大宗设备、新 型材料的价格审核;审核工程进度款;其它支出费用审核;竣工后工程结算,并 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和竣工验收需要的报告;监督施工单位合理、规范使用工程资金等其它造价相关咨询。

(一)开工前审计内容及要点

1、 基本建设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善。

2、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3、 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选定情况,重点关注招投标是否规范。

4、 施工图预算编制是否合规、完整,定额套用是否合理。

5、 预算编制的合规性和完整情况。

6、 各种施工、监理、设计、采购等合同签订的合理和规范性。

(二)建设期间审计内容及要点

1、 建设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情况,包括建筑安装投资管理、设备投资管理、 其他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情况,重点关注:土建和材料采购等有无招投标方面的问题;施工单位有无违规转包和分包行为等;

2、 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包括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及其他基本建设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多计虚列、少计工程成本等会计核算 不实问题;是否存在计划外工程及超标准、超规模建设等加大投资问题;是否存在管理费超支问题等;

3、 工程计量和费用支付情况,重点关注:工程变更和索赔是否合理;变 更、索赔审批权限的执行是否规范;计量支付是否正确等;

4、 建设资金管理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专款 专用和专户存储情况等,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问题;是否存在违规借款问题;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监督施工单位合理、规范使用工程资金等。

(三)竣工决算审计

1、 工程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关注超概与否及其原因;

2、 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3、 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4、 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和建设情况;

5、 资产管理情况;

6、 竣工决算报表编制的合法和真实情况;

7、 工程结余资金的清理和分配使用情况等。

三、其他要求

随时提供审计咨询服务,凡遇有重大设计变更或掩埋工程以及重大会议,

应委托方的要求应及时参加;按照约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并承担审计风险;对审计报告和委托人提供的审计资料以及在执行 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更换主要审 计人员。

审计报告文件提交份数:一式 6 份,并附电子介质文件一套。

审计报告文件内容与格式:审计报告应包括本项目所列审计内容。格式分为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其中,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应包括:按每个合同反映计量支付表、变更令等

送审金额、核减金额及核减理由、核定金额以及审定的基本建设结算书或基本建设竣工决算书等;管理建议书应包括:内部控制制度评审以 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管理建议等。

第五条 监理人

一、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4.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4.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4.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4.3 监理人员

4.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4.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4.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4.4 监理人的指示

4.4.1 监理人应按第4.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4.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4.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八条处理。

4.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4.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4.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4.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4.5 商定或确定

4.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4.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十二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十二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第六条 发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工程开工前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和必要的现场测量基准资料。

委托监理人审签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复核承包人工程测量放线成果。

二、工程开工前组织设计人、监理人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和答疑。

三、委托监理人及时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开工申请进行审批,按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向承包人下达开工通知。

四、为本合同工程配置监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工程质量、数量、进度、管护进行检查、监督和验收。

五、委托监理人对发包人、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检验,质量达标并出具完整的质量证明.

六、委托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验签证。

七、委托监理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和工程质量评定表进行审核。

八、组织、主持对承包人完工工程的初验工作。

九、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十、对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十一、检查承包人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

第七条 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发包人批准的分包工程不得再分包出去。

二、开工前认真核查本合同的工程项目、地点、工程量和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三、开工前向监理人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开工申请。

四、负责本合同工程的测量放线工作,并将测量放线成果及时报送监理人复核。

五、为本合同工程配备施工技术人员和质检员,负责工程布设和对工程质量、数量、进度、管护的查验。

六、工程隐蔽部位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进行检验(提供交通工具方便),检验合同签证后方可复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七、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工程施工总结和工程进度表。

八、对支付工程款要严格执行国家基建有关规定和国债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单独建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随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检查监督。

九、制定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措施,配备安全员,保证人员、材料、机械设备和工程安全。否则,所造成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由承包人负担全部责任。同时,保护好工地环境,完工后将场地清理干净。

十、工程通过国家竣工验收前,负责对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并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

十一、为切实保护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定州市千亿斤粮食工程项目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承包人需缴纳中标价5%的保证金,保证金需通过单位账号汇至发包人的基本户。当项目完工并支付全部农民工工资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拨付保证金,并由发包人抽查确认发放后,退还至发包人账户。

第八条 设计变更

一、发包人发现自己提供的施工图纸有误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和监理人,并及时提供修改的施工图纸。

二、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经监理人审签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确实需变更时必须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发包人、监理人批准。

第九条 工程验收

一、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及时进行全面自验,自验合格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报送初验申请(附自验报告及完整的相关资料)。

二、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报送的初验申请并审查无误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县级初验,编写初验报告。

三、对初验存在的质量不合格和任务未完成的工程,承包人应负责及时进行整修、返工和施工,直至工程质量合格和工程任务全部完成,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十条 工程款支付

承包人对已完成并自验合格的工程项目、数量、工程量,向监理人报送工程量报审和工程款支付申请手续,经发包人、监理人、审计人核验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当完成工程总量30%时,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量报审和工程款支付申请手续,经发包人、监理人、审计人核验后,支付30%工程款;当完成工程总量70%以上时,再付工程款40%。当工程全部完工时,县级初验合格后,再付工程款25%,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将剩余的工程款5%付清。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除建设工程予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下达监理通知警告、停工整改通知、工程暂停通知(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必须认真落实进行整改,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负。如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人指示,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并委托其它承包人施工,发包人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负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办法

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3 、争议评审

(1)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2)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3)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其它未尽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工程通过国家竣工验收、工程款全部决算付清后止。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修改)合同作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2019年5月 6日


政府采购项目施工合同4


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 山东金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方: 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2010修订版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山东金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承包人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四方区危桥加固改造项目 工程地点: 青岛市四方区 工程规模及结构特征:施工图范围内的开平路桥、武林东桥、唐河路桥的加固改造。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青建城字【2011】28号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人应完成以下工程内容:□1、土石方工程:□土石方 □基坑支护:□2、地基与基础工程: □3、主体工程: □4、电气工程:□5、给排水工程: □6、采暖供热工程: □7、通风空调工程: □8、楼地面工程: □9、内墙抹灰工程:□10、外墙工程: □11、防水工程: □12、门窗工程:□13、消防工程:□14、室外管网工程:□15、室外环境工程: □16、玻璃幕墙工程:□17、网架工程:□18、装饰装修工程:□19、设备安装工程: □20、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 √21、市政工程: □道路工程 √桥涵工程 □隧道工程 □给水工程 □排水工程□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路灯工程 □22、园林绿化工程: □23、修缮工程:□24、其他:以上未选择项中第 项工程内容由发包人另行发包。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日历天。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币种: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 叁佰捌拾肆万叁仟零肆拾捌元贰角整 (小写)¥: 3843048.20 元综合单价或费率: √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11、发包人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2、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七、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承诺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工程师的指令进行施工、竣工,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九、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1 年 10月 17日订立地点: 青岛市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由发包人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住所:青岛市 住所:青岛市鞍山路17号邮 政 编 码:邮 政 编 码:26603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83716962传 真:传 真: 83716962开 户 银 行:开 户 银 行: 青岛银行敦化路支行账 号:账 号: 802310200010270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明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5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6 分包人: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7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等级执业资格或岗位职务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0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1.11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4款所指的设备。1.12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5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1.13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二者之一。1.14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机械、仪器、装置。1.15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6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7 合同价款: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估价、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招标工程指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非招标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确认的工程报价。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0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1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2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1.2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1.24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包括按第18.2款和第18.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25 基准日期:指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合同签订前28天。1.26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1.2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28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29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等列出的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1.30 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1.31 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32 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33 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1.34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5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36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37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9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按天计算时间的,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1.40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1.41 缺陷: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二、合同文件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5)本合同专用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指令、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3.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4 适用标准、规范4.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并报建设标准管理部门备案。5 图纸和技术资料5.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5.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5.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5.4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5.5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6 通知与送达6.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以书面形式,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不应拒收、无理扣压或拖延。6.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批准书、批准函、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6.3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的一切通知、请求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6.4 在履行合同中任何一方拒收或者接收通知、函件、书面文书后拒绝签收,致使通知或书面文书送达不能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同时保存好送达证据。三、发包人和承包人7 发包人7.1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发包人如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7.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他资料和施工条件。7.3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公共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4)工程项目由多家总承包单位同时施工时,负责协调处理各总承包单位的关系,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要求,对临时设施、施工道路等进行统筹、合理安排,并明确各承包单位的管理责任。(5)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6)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7)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组织进行现场交验;(8)组织承包人和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10)发包人应办理的其他事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7.4 发包人可以将7.3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7.5 发包人未能履行7.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8 承包人8.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承包范围内容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管理、劳力、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8.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3)按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管理;(4)负责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 (5)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7)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 (8)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3 承包人为联合体的,专用条款明确的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工程师联系并组织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8.4承包人档案管理承包人应当设置专人负责施工档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完成档案管理工作。在开工前,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人员名单。如果工程师对负责档案管理的人员有异议,承包人应当更换。承包人不得补做、伪造施工档案。施工档案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否则视为伪造档案。承包人应负责收集、汇总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形成的工程档案。由于专业工程分包人和(或)劳务分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档案存在缺陷儿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和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5 承包人未能履行8.2款各项工作,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四、工程管理人员9 工程师9.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将工程师的姓名、职权通知承包人。实行监理的工程,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职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14天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9.2 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除合同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权力与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9.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1) 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2) 向设计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3) 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4) 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5) 提出或批准索赔;(6) 签发支付证书;(7) 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8) 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由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视为发包人已予批准。9.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任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9.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9.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9.6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9.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紧急情况下,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9.8 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9.9 工程师在履行合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事项时,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10 项目经理10.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并授权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其姓名、职务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10.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接收人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10.3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商不得撤销项目经理的任命,或任命替代人员。10.4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 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10.5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费用,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五、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与承包人分包11 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 11.1 发包人将本工程中本合同承包范围之外的部分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称为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发包人进行专业工程发包,应将发包内容、需要承包人向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费用在专业条款中列明。对于招标工程,招标文件应明确发包人进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工程承包人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确定。11.2 专业工程发包合同应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11.3承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责任划分:(1)专业工程发包合同中约定的专业工程承包人对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能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任何由于专业工程承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上述责任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2)对于因专业工程承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未经承包人同意,专业工程承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12 承包人分包 12.1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12.2 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应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专业分包的工程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专业分包。12.3 承包人没有能力承担本合同承包范围内某专业工程施工的,承包人必须根据11.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12.4 承包人进行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用。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12.5 承包人按规定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解除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 12.6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拟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相关资料。12.7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过失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2.8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分包。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13 价款结算13.1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价款由发包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结算。13.2 承包人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发包方擅自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项的,视为本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关系,不影响承包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发包人进行正常的结算。六、施工准备工作14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4.1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4.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和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编制并向工程师提交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的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 14.3 经工程修改确认后的单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涉及合同价款调整时,承包人应于收到修改意见后7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收到工程师修改意见后7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修改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14.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14.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提交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赔款项。14.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时间间隔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15 施工准备15.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式和全部工程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负责,但不对设计、标准/规范原因的适应性、稳妥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全部或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设计,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 15.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勘察资料研究分析15.3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15.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其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15.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不可抗力、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15.6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15.7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负责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15.8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5.9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5.10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16 开工及延期16.1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16.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16.3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17 暂停施工和复工17.1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17.2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1)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2)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3)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17.3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7.4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56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7.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下选择(但并非必须):(1)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2)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17.5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2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发包。17.6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18 工期及延误18.1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必须按照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完成,或于根据18.2款和第18.4款约定的变更期限内完成。工期自开工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实际竣工日期应在交接证书中写明。18.2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1)发包人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发包人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延迟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图纸;(6)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7)工程师未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8)遇不可抗力;(9)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18.3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18.4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由于承包人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使工程提前竣工,发包人是否向承包人提供奖励双方在专用条款约定。(即:提前时间=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实际工期)18.5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18.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18.6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限额不应受此影响。八、材料、设备供应19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9.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19.2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19.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未按19.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19.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时间或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相应顺延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9.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0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0.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20.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0.3如承包人不执行20.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20.4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20.5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20.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和工程师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21 材料设备的检验21.1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21.2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21.3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21.4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再次检验结果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则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5工程师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均应能进入施工现场以及半成品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所有车间和场所,承包人应为他们进入上述场所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22 工程质量和检验22.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应以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约定为止,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于返工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该体系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工程师有权对体系的任何方面进行审查。在每一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向其提交所有程序和如何贯彻要求的文件。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22.3承包人就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编制和审查施工技术方案,确定特殊工程的施工技术措施,制定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虽然这些方案和措施由工程师审批,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2)配备和组织足够的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3)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包括承包人、分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其不低于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4)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竣工验收;(5)负责组织分包人共同承担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保修责任;因承包人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造成的工程损坏,由承包人自行修复,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2.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的指令施工,并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一切便利条件。22.5没有工程师的批准,任何工程均不得隐蔽。当本工程任何部分具备隐蔽条件时,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检验的时间、内容和地点,保证工程师有充分的机会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并为工程师提供一切必要的资料和协助。工程师应按时参加隐蔽工程的检验,不得无故拖延,除非认为没有必要检验,并就此通知承包人。如果上述约定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验,承包人即可自行检验,在如实作出隐蔽验收报告后进行隐蔽,事后工程师应予认可。工程师在组织隐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派人参加。22.6承包人按22.5款覆盖隐蔽工程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如检验合格,则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增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重新施工,直到检验合格,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2.7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验,私自将工程隐蔽的,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剥离或开孔检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22.8如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本工程需要试车的,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车的内容和费用承担。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22.9本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工程师,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和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工程师应按时参加试车,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如在试车时间后12小时内,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试车,应认可承包人所作的试车记录。(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通知承包人,告知试车的时间、内容、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3)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2.10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本工程试车中的责任如下:(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如该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则承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和重新安装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该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则发包人负责修理或重新购置,并由承包人进行拆除和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有关费用,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有关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后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5)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人承担。23 安全文明施工 23.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发生的费用。 23.2 发包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23.3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23.4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内。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承包人装备,及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23.5 承包人应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随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该费用的投入与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全部用于本工程施工生产。23.6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23.7 在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应争取达到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或青岛市标准化示范工地。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4 工程的保护24.1从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工程及将用于和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直到本工程交接证书签发之日止。此后上述照管责任及交给发包人。如果在整个工程交接证书颁发前,已就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颁发了交接证书,则从交接证书签发之日起承包人无需对该单项工程负责保护,而转由发包人负责。但是,承包人对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的尚未完成的工程和将用于和安装在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负责,直到该工程完工为止。24.2承包人在负责照管期间,如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以及材料、设备、装备、临时工程的破坏,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坏、损失或损伤,以使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24.3对工程中分期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在工程竣工移交前,承包人负保护责任,任何其他分包人对其使用或在其基础上施工,必须得到承包人的许可。对工程师确认因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对分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损坏由负责人负责修复。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25 合同价款及调整 25.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任何一方不得压价或优惠。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25.2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单价合同;(2)固定总价合同;(3)可调价格合同。25.3.1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构成合同价款的综合单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出现专用条款约定的调整因素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调整综合单价。25.3.2规模不大、工序相对成熟、工期较短、施工图纸完备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总价一经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确定后不作调整。只有当出现专用条款约定的调整因素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可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方法,调整合同价款。25.3.3可调价格合同。发承包双方可根据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作调整。25.4在基准日期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改变对合同价款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款可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作调整。25.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多余项目或清单工程量有误,由承包人提出,工程师确认后,合同价款可按第29.2款约定方法作调整。25.6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价款可调整因素出现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方法及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并报经发包人同意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25.7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价款的材料以及专业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名称及其暂估价。暂估价不作为结算的依据。25.8列入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在明确后14天内,由承包人按专业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提报书面价格确认通知,发包人自接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该价格已认可。合同价款按照确定的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暂估价的材料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须通过招标确定。25.9列入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价款应当在相关工程施工前确定。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编制预算书报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批准确定专业工程价款。暂估价的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须通过招标确定。25.10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施工图纸以外零星项目或工作,计日工表未包括的,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单价等向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或工程师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或工程师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25.11暂列金额于开工前估算,用于各项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如有余额归发包人。25.12第25条中有关合同价款及调整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26 工程量的确认 26.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26.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本工程的设计提供的预计工程量,结算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完成工程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26.3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就已完工程量向工程师提交计量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计量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出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并提供所需的一切详细资料和必要协助。26.4 需要使用记录和图纸进行计量的工程,承包人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该工程的记录和图纸,并提交给工程师,然后按约定的时间与工程师一起审查和确认有关记录和图纸。如果双方均同意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和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据此进行计量。如果承包人不出席对上述图纸和记录的审查确认,则应认为工程师对这些记录和图纸通过计量核实后的确定是正确无误的。26.5 计量的结果:(1)如承包人未按26.3款的约定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有效的。(2)如工程师未在26.3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3)如工程师未按26.3款约定的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工程师所作的或由他批准的计量结果无效。(4)对于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5)如承包人对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不予同意,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结果后7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申辩,申明承包人认为上述结果中不正确的方面。工程师收到上述申辩后,应重新检查其对有关工程量或有关记录、图纸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26.6第26条中有关工程量计量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7 工程款支付 27.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7.2工程预付款按专用条款内约定的起扣点和方式扣回。在未达到起扣点之前,预付款不予扣回。2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办理期中结算的时间间隔和要求,并按此约定办理期中结算;无时间间隔约定的,则按月办理期中结算。因发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期中结算导致竣工结算不能按期办理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承包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期中结算导致竣工结算不能按期办理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27.4承包人应按27.3款约定向工程师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期中结算书,期中结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自开工至本期末止已完成的工程;(2)自开工至上期已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3)本期应结算的工程价款;(4)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结算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5)根据合同约定,本期应扣除的价款及费用。 27.5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14日内签发期中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工程师认为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价款并报发包人批准。如果该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款额少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则工程师可不签发支付证书,该期工程价款将按期结转,直到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为止。累计期中支付金额达到合同价款和追加合同价款总额的90%时暂停支付。待工程竣工结算后,除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约定的比例扣留的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发包人应将全部结算价款支付给承包人。 27.6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应在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7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约定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约定办理期中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27.7第27条中有关工程款支付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十一、工程变更28 工程变更28.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视为工程变更:(1)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2)合同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征的改变;(3)本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的改变;(4)本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的改变;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28.2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并由工程师提前14天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1)发包人提出变更建议,经工程师审核,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2)设计人提出变更建议,应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3)工程师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报发包人同意;(4)承包人提出变更建议,必要时应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同意;以上变更建议涉及到结构、外墙等影响本工程及公众安全的,必须经设计人同意并提交相应变更设计。以上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或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提供由设计人出具的相应变更设计图纸和说明。28.3如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令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有关该项变更的建议书,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并在建议书中说明该项变更可能对本工程造成的影响。28.4承包人应按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工作。没有工程师的指令,承包人不得对本工程进行任何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所有这类变更的结果应该根据第29条有关约定进行估价。28.5如任何工程量的增减并非执行工程师发出指令的结果,而是由于其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数量,则该项增减不需任何指令。如承包人为了便于组织施工,或为了施工安全、避免干扰等原因需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而提出的局部变更设计,除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外,由此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发出本工程变更指令是因为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等造成的,则由此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8.6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审查并报经发包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29 变更价款确定29.1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变更指令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29.2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确定:(1)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偏差,综合单价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调整。若专用条款未作约定,按以下方法调整: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如有),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2)因工程变更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该子目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按专用条款约定进行调整。若专用条款未作约定,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由于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及措施项目以外的其他方面费用的变化,应按通用条款第33条关于索赔的约定处理。29.3发包人承包人对变更价款的确定不一致时,按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29.4工程变更产生的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29.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造价签证,应由承包人、发包人双方代表和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的书面资料,否则无效。29.6第29条中有关变更价款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30 竣工验收30.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21天内,承包人应按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和专用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竣工资料。发包人应在收到该申请及竣工资料后21天内组织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可留置与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相近的标的物,或者要求发包人提供追加支付担保。追加支付担保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根据预计未结算工程价款款额、发包人支付担保金额情况另行约定,追加支付担保的办理及索赔程序同支付担保。30.2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承包人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交接证书,同时办理工程的移交工作。交接证书上应写明本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交接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承包人不再承担对工程的照管责任。30.3在签发交接证书后,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理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但在保修责任终止之前,承包人有权在现场保留为保修期内履行本身义务所需的材料设备、承包人装备及临时工程。如承包人未在发包人或工程师允许的合理时间内把所有的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设备、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运走,则发包人可以:(1)委托他人将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及承包人的其他财产觅地存放;(2)委托他人清除并运走垃圾、废料。因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从应付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30.4如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工程师应在验收工作完毕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不予验收的指令,要求承包人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工程返工或修复。承包人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应按照30.1款的约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发包人应按30.2款的约定签发交接证书等。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应为重新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30.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后21天内,不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均视为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承担此后本工程的一切保管责任。30.6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0.7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须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按专用条款中约定和上述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办理。30.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1 竣工结算 31.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书面催促14天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31.2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及结算资料后,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限进行核对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核对,经与承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1.3 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限内,发包人不核对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同已认可。31.4出现影响工程结算的各类纠纷,由发包人牵头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或存在其他争议为由,拖延和影响工程结算办理,或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承包人有权予以拒绝,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以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31.5发包人按约定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7天内,工程师签发竣工支付证书,报发包人批准后送交承包人。该证书中应载明按照31.2款确认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及根据合同约定的最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31.6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应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按该证书向承包人支付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1.7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在确认竣工支付证书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15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或者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或者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或者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1.8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够及时支付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协助办理竣工备案相关手续的,承包人不得以未结算为由拒绝;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1.9 发包人拒绝接收或者接收竣工结算书后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31.10 第31条中有关本工程竣工结算的文件提交和审批之前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应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2 违约 32.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56天以上;(2)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3)通用条款27.3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4)通用条款27.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5)通用条款31.4款所指发包人拖延、影响竣工结算办理或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6)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32.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应当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2)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通用条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4)通用条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或不配合竣工结算审核.32.3除非另有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33 索赔33.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合理的索赔理由,且有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3.2提出索赔的一方在其要求索赔的事件发生时,应保存好当时记录,以便证明他提出的索赔,并应允许另一方或工程师查阅全部记录。33.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赔偿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的约定相同。33.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按下列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1)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索赔;(2)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出赔偿损失的索赔通知及有关资料;(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发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认可;(5)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发包人应当阶段性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该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通知。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款(3)、(4)约定相同。33.5工程师对承包人根据第33.3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与工程款同期支付,确定延误的工期并顺延工期。33.6承包人对发包人根据第33.4款提交的索赔通知和有关资料进行核实,与发包人协商后确定赔偿的费用并在工程师签发给承包人的支付证书中予以扣除。33.7第33条中有关本工程索赔的文件的提交、审核、审批均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确认,并加盖执业专用印章。34 争议34.1如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于本合同、或起因于本合同、或因本工程施工发生任何争议,包括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指令或估价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将争议交付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第三人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34.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四、工程质量缺陷保修35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35.1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35.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达到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的延长缺陷责任期。但是任何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累计时间不能超过两年。35.3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予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的申请。35.4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负责修复工程的缺陷、损坏,修复的费用根据以下情况处理:(1)在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和风险。(2)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发包人应当承担修复的费用和风险,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35.5在缺陷责任期内,任何造成缺陷或损坏的原因都应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检查核定。如果工程师与承包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委托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核定,检测费用由造成缺陷或损坏的一方承担。35.6承包人若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发包人通知的缺陷或损坏,发包人应确定一个日期,要求承包人到或不迟于该日期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如承包人到该日期仍未修复好缺陷或损坏,则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如确应由承包人承担,则发包人可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35.7在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重合的期间,由发包人选择适用缺陷责任条款或者本合同附件中《工程质量保修书》条款。十五、不可抗力36 不可抗力36.1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瘟疫、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高温等自然灾害。36.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以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36.3本工程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36.4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装备发生损坏,由发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6.5因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十六、保险和担保37 工程保险37.1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本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者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发包人可以将上述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7.2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及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7.3在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不受约束的条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保险事项。37.4当发生本工程承保项目的损失或损害时,被保险人应在风险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报告,如果损失继续发生,被保险人在递交第一次报告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协助另一方做好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37.5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应向另一方提供按本合同要求其投保的各项保险已经生效的证明。37.6当工程施工的性质、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整个期间按本合同条款保证足够的保险额。在发生上述通知前,发包人和承包人中一方如需对各项保险做任何变动时,应事先与另一方协商并达成一致。37.7如果承包人或发包人未能遵守根据本合同生效的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一方应保障另一方不受由于未能遵守保险单的条件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索赔。38 工程担保38.1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38.2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应由保证人(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38.3履约担保和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金额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8.4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38.5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发包人。38.6如果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在履约担保书的有效期内,发包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发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承包人的同意。38.7如果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由于资金不足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在支付担保书的有效期内,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原因,并及时向保证人提出索赔文件,保证人应无条件就担保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项,并无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38.8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方式和其他事项,并提供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十七、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39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39.1 发包人要求实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39.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十八、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0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0.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40.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十九、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41 合同的生效、终止41.1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生效的方式。41.2 除第35条有关缺陷责任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工程竣工交付完毕,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41.3 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2 合同的解除42.1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2.2发生通用条款第11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42.4发包人和承包人一方依据42.1、42.2、42.3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解除合同协议后本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42.5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装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2.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43 合同份数43.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43.2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本合同副本的份数及保存单位,本合同副本均具有同等效力。44 合同备案44.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同及相关协议书备案。第三部分专用条款二、合同文件2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3)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4)招标文件、答疑; (5)本合同通用条款;(6) 中标通知书 (7)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8)工程量清单 (9)投标书及其附件;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11) 图纸;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3.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省、市有关文件、法规等。4 适用标准、规范4.1 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 执行工程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的标准 发包人提供选用标准、规范的时间: / 4.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可另附): / 5 图纸和技术资料5.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陆 套,其中用于竣工图肆 套。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开工前 5.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承包人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使用。 6 通知与送达6.2 承包人的地址: 青岛市鞍山路17号 6.3发包人的地址:青岛市 工程师的地址:/三、发包人和承包人7 发包人7.1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7.3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水的接驳地点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联系接驳点,承包人负责接入并承担全部费用。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电的接驳地点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联系接驳点,承包人负责接入并承担全部费用。 施工场地内施工所需通讯的接驳地点 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开工前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7.4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及费用承担: 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前各项手续;负责协调施工区域周边企业和居民关系 8 承包人8.2由承包人完成设计的永久工程或临时工程的名称及设计文件的提交时间: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工程用款计划的时间和要求:每月22日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本月工程产值、进度、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及下月施工计划,24日前配合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发包人;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及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警示标志,负责安全保卫;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需承包人按规定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名称: 参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14-033-2005实施施工现场并符合其要求。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 协商解决;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 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保护费用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及青岛市施工现场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双方协商。 8.3承包人为联合体的,其牵头人为: 8.4承包人需要提交的档案种类数量、时间的要求(可另附):四、工程管理人员9 工程师9.1发包人指定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详见发包人在开工后的书面通知,负责本工程管理工作以及发包人根据工作需要书面委托的其他职权。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职权:详见发包人在开工后的书面通知,按发包人批准的本工程《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负责本工程管理工作以及发包人根据工作需要书面委托的其他职权。 9.3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所有涉及工期、造价的签证 、文件等均需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0 项目经理10.1项目经理的姓名: 吴庆生 ,资格:项目经理五、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与承包人分包11发包人专业工程发包11.1 分包工程名称及内容: /承包人向专业工程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收取费用: / 12承包人分包12.1分包工程名称及内容:/六、施工准备14 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4.1单项工程名称: / 14.2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在开工日期前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工程师收到后 14 日内批复。15 施工准备工作15.8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 / 15.10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18 工期及延误18.1开工日期: 2011年月日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20日历天单项工程工期约定: / 18.4 工期提前奖励方式: /18.5延期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 八、材料、设备供应19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9.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 / 19.4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 __采购保管费分摊办法: / 20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0.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设备材料,在用于工程之前30天,将所需要的设备材料名称、数量、价格、生产厂家、合格证、准用证、到货时间等报发包人审核确定,并向发包人提供封样样品,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后,方可采购。 21 材料设备的检验21.3 检验实验费用的约定:(1)承包人承担检验实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发包人承担检验试验费用的材料、设备: 由发包人自行负责 九、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22 工程质量和检验22.1 本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22.2 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 无 23 安全文明施工23.7 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参照《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DBJ14-033-2005实施施工现场并符合其要求。十、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25 合同价款及调整25.1本工程合同价款:币种:人民币 合同总价(大写):叁佰捌拾肆万叁仟零肆拾捌元贰角整 (小写)¥: 3843048.20 元项目综合单价及费率:√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详见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非招标工程)其中人工单价:(大写): /(小写)¥: / 25.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固定单价合同。 25.3.1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如下:(1)双方约定由于各种原因引起下列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超出约定幅度时,综合单价可作相应调整。确定材料价格变化幅度:方法一,以施工当期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与投标报价同期当地造价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相比较。方法二,以施工当期批价与投标报价相比较。双方约定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照方法二的方式调整(2)人工单价调整方式: / (3)其他 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根据投标人申请,招标人将给与调整。调价原则执行青建管字【2011】4号文。25.3.2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包干范围: / 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1)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价款增减超出合同总价的 / %时,工程总价款可按下列方法予以调整:/ (2)因材料、设备价格异常变动导致合同总价变化幅度超出 /%以上时,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法:/ (3)其他: / 。25.3.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方法: / 25.7列入暂估价的材料、设备及专业工程名称及暂估价(可附表): /25.8材料暂估价的确定方法:由发包人确定 25.9专业工程暂估价的确定方法:/ 26 工程量确认26.1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工程量计算规则;□其他 承包人根据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图纸计算,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结算审计和付款依据。 27 工程款支付27.1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合同签订、施工许可证后14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数额:按工程中标价的30%拨付 27.2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自进度款中按完成产值的30% 逐笔扣回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方式:/ 27.3办理期中结算与支付的时间间隔和要求:( 1)每月进度款结算根据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施工图纸、实际每月完成的工程量据实结算。(2)工程完工时付至中标价的70%,待竣工验收合格并经审定结算后付至审定造价的95%,预留5%保修金。如发现施工质量部符合要求,不付款,待返修符合要求后付款。工程款不许挪作他用,必须专款专用。(3)增加及变更的工程量在竣工结算审计时一并计算。27.5工程师应在收到期中结算书后/ 日内签发其中支付证书,期中支付的最低金额: 27.6期中支付证书签发之日起/日内将期中支付证书上列明的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十一、工程变更29 变更价款的确定29.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变更幅度超过/ 且引起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 ,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按以下约定确定新的综合单价: / 对应的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变化,不会影响措施项目费用或其他方面的费用。 29.2(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9.2(3)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项目变化,调整方法:十二、竣工验收和结算30 竣工验收30.1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承包人在竣工15天内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初稿肆套,同时提交工程决算资料两套。 30.7单项工程竣工验收的约定: /31 竣工结算31.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书及完整的结算资料。31.2工程结算审核时限约定: 政府审计完成并完成决算批复。 31.6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时间:政府审计完成,市财政局批复项目财务决算,下达投资计划资金到位后14天 31.7本工程如发生发包人在收到催告后14天内仍不支付结算价款情况,则发包人承包人同意选择 (4) 方式进行处理:(1)承包人按照双方另外签订合同对留置的标的物进行处理(2)向保证人提出支付担保索赔(3)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4)其他:双方协商。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32 违约32.1通用条款17.4款所指发包人暂停工程施工持续56天以上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通用条款27.1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通用条款27.3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27.6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 通用条款31.4款所指发包人拖延、影响竣工结算办理或要求承包人对同一工程进行二次结算审核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双方协商。通用条款31.7款所指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双方协商。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双方协商。 / 32.2通用条款18.5款所指承包人未按时竣工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造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计算。通用条款22.1款所指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达不到合格罚工程造价的5%的违约金,并无偿修复至工程验收合格 。通用条款27.3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办理期中结算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通用条款31.8款所指承包人不按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或不配合竣工结算审核承包人违约责任约定: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34 争议34.1解决争议的约定: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 / 调解,调解不成时,采用下列第 2 方式解决(在选中的项目前□里面打ⅴ,并书写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具体名称,两项同时选择无效):□(1)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是:□青岛仲裁委员会;□其他仲裁委员会。√(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五、不可抗力36 不可抗力36.1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1) 7 级以上的地震;(2) 12 级以上的大风;(3)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 100 mm以上;(4)37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5)其它: /十六、保险和担保37 工程保险37.3发包人承包人约定工程保险事项:(1)发包人投保内容: /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3)承包人投保内容: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38工程担保38.3履约担保金额为: /支付担保金额为: /38.8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事项约定:/ 十九、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43 合同份数43.2合同副本份数: 本合同副本陆份合同副本保存单位: 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叁份。二十、补充条款(篇幅不够可加附页)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山东金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四方区危桥加固改造项目 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本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内容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工程为/ 年;给排水管道工程、电气管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供热和供冷系统工程为/个采暖期、供冷期;装饰装修工程为 /年;√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市政工程保修期为两年 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四、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工程质量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5 %,具体为:币种: 人民币 金额(大写): / (小写): / 元质量保证金(保修金)银行利率为:/六、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预留本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修金。七、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满 24 个月后(一般不超过24个月),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修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修金申请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保修金和利息支付给承包人,但并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八、其他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九、争议处理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 日

政府采购项目施工合同5


一、调研时间

2018年11月14日起-11月23日

二、调研地点

全校

三、调研方式

1、各部门、二级学院自查报告及汇总表

2、资料查询

3、面对面问答

四、调研对象

各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采购直接责任人、政府采购办工作人员

五、调研目的

了解学院政府采购工作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可能遇到的廉政风险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进一步完善学院政府采购工作,构建廉政风险防范体系。

六、调研范围

1.项目论证。是否进行立项申请、项目提出是否上会进行民主决策,二级学院的各项目是否经党政联席会讨论,是否出具论证报告。

2.采购程序。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学院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是否进行公开采买,是否公示,是否到相应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招投标文件要求于实际签订合同知否一致等。

3.合同执行。是否严格依照合同项下的条款执行,是否存在合同期限已过但仍在执行的问题以及合同管理等问题。

4.支付情况。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支付,是否存在提前付款、未扣留质保金等情况。

七、资料分析

介绍调查所得到的基本情况,应注重具体事实,文字应简明、准确、条理分明,重点分析所调查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实质,引起警示,提出合理的意见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