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销售合同1


今天,读趣百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个体户“两证整合”工作存在瑕疵》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12月1日,我市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截至12月12日,全市共办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1335户,其中新开业1038户,变更或换照297户。新政推行给个体户注册登记工作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一些细节问题也逐渐显现,亟需解决。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

监管人员反映:一些个体户对“两证整合”的认知有偏差。监管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个体户认为,“两证整合”改革使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合并成为了新版的营业执照,既然不用再单独办理税务登记证,那便意味着个体户取消了税务登记,有些甚至认为从此个体户就不能开发票了。实际上,新政并非意味着取消个体户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依然存在,作为个体户经营者依然有纳税的义务。

窗口办事人员反映:一是新政推行初期登记窗口人手紧缺。改革后,对申请办理执照注册的群众来说,需要提交的资料与证明与之前并无二异,但对登记窗口办事人员来说,窗口实际操作中需要发放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核准(或不予核准)通知书并向税务部门传输开业信息,按照往年经验,在年报前、各项集中整治前后等特殊节点,个体户办照、换照数量往往会井喷,容易造成受理的资料积压,执照的办结时限被拉长,目前各个登记窗口人手紧缺问题凸显。二是“两证整合”执照注销可能存在流程不顺问题。根据新政规定,窗口在办理“两证整合”执照注销时,需先在相关系统(数据交换系统)对个体户进行税务主管机关查询其是否办理了涉税事宜,再进行分类操作,但目前供查询的数据交换系统模块及操作方法尚未完善,窗口人员无法查询,也无实践“模板”可供参考。

办事群众反映:一是有些部门简单理解“两证整合”改革,在办理业务时,要求个体户提供“两证整合”的新版执照。二是个体户注销登记手续不减反增。“两证整合”后,《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业务》在对提交资料的要求中,规定“已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相比改革前直接由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持执照到窗口进行注销,改革后却还需提交《清税证明》,这反而比之前繁琐了。

因此,基层建议在以下几方面发力,继续推进“两证整合”工作:

一是加大政策宣传的深度解读。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在注册登记窗口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准确传达“两证整合”的深层含义,并在办理过程中一方面告知申请人执照副本背面加载内容“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另一方面及时将登记信息传输到相关部门。

二是增强配备窗口人员力量。盘活人力资源,落实注册窗口政策引导、资料指导填写、“双告知”等工作的专人专岗,减少受理资料积压,不断缩减办照时限,保证“两证整合”工作的顺利过渡。

三是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将新政内容、实施细节及时与银行、环保,街道等其他部门沟通,统一各单位对个体户“两证整合”的要求和宣传口径,避免个体户被其他单位强制要求换新版执照。

四是深化个体户简易注销工作。探索推行个体户“两证整合”营业执照的简易注销工作,在准入和退出两方面均实现最大便利化。


个体户销售合同2


今天,读趣百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反映个体户简易注销工作效率亟待提升》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随着2015年度年报工作进入尾声,基层发现年报过程中“僵尸”类个体工商户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年报工作扫尾及后续监管的开展。开展依职权简易注销,能有效破解“僵尸”户口的问题,但该项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显性问题:

一是“简易不简”。此种依职权简易注销机制的运行,参照的是执法办案的工作思路,实际上操作流程特别复杂,监管部门需依次进行告知、立案、核查、审批,直至注销录入及公示,期间经历十个步骤,在设立过程中每一个步骤都有其法律意义,任何一个程序的缺位都有可能引发履职风险,大大增加了市场监管一线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

二是“简易不易”。目前简易注销的操作便利性不足,相关业务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升级:如操作软件中缺乏必要的逻辑计算和分析功能,大量的数据补充与核对依赖基层一线执法干部的手工录入,需要一线基层所(分局)干部投入大量精力使用人工开展走访调查、整理资料、证据收集注销录入等工作,消耗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在“三局合一”后基层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的背景下,要大批量开展此项工作,一线干部普遍反映不堪重负。

为切实提高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的效率,基层建议:

一是完善法规,加大制约处罚力度。进一步修订《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功能和震慑功能。寻找法理依据,增加未依法按时年报的制约措施,探索在法规层面增加自动注销功能,以达到“一键式”注销或自动吊销的能力,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探索设置严格的失信惩戒机制,构建从行政处罚到市场禁入制度的多维度惩处网络,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二是优化程序,升级电子化流程。进一步强化信用监管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年报及相关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管理作为信用监管程序升级换代的主要方向,在程序中完善数据导入、修改及其他处罚的功能。优化公示公告界面,探索注销信息的自动生成和发送,畅通市场监管与税务、环保、安监、银行等各单位的数据共享和互通渠道,并实现必要时纸质存档一站式打印的功能。

三是扎实基础,转变工作思路。一方面鼓励基层监管部门搭建稳固的年报工作基础,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市场经营主体数据搜集和录入等工作上,扩大与其他部门的年报数据链接联动范围,实现功能上数据自动比对及分类合理后续处置。另一方面扩大年报工作在国民群体中的影响,缩短商事制度改革带来的磨合期,实现年报工作流程制度化规范化升级,摒除“运动式”工作方法带来的不必要刚性考核,彻底释放基层工作活力。


个体户销售合同3


今天,读趣百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农村地区个体户实施年报制度存在困难及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改革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建立符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年度报告制度”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于8月27日公布了《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并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大家关注已久的个体户年度报告办法终于出炉,新法的实施对于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是一大进步,然而其在农村地区实施过程中却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工商部门重视。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可操作性不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这就是说个体户可以网上年报也可以纸质年报,这看似方便群众但实际情况是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由于信息闭塞,经济条件差,个体户文化程度低,对现代信息技术难以掌握,更没有电脑等硬件设备,不具备网上年报的硬件与软件条件;对于纸质年报虽然不像网上年报要求那样高,但是与之前推行的验照制度一样,对于那些处在偏远农村地区的个体户仍然存在交通条件、法治意识、文化素质等方面的制约,工商部门在推行年报制度过程中难度较大。

二是年报约束力有限。《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个体户工商户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年报时间,逾期不年报将被列入经营异常状态;个体户未年报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前个体户验照制度处罚过重的问题,然而其约束力却有限,个体户不像企业经常涉及到贷款、融资、签合同等事务,对自身信用信誉看很重视,他们主要从事小规模经营活动,认为年报与否并不影响其经营,即便被列入经营异常状态也无所谓,反正又没有实质性的处罚,按照《办法》规定,个体户无论多长时间未年报,当他们涉及到贷款等事务需要解除经营异常状态时交一份年报到工商部门就可以解除异常状态,平时就觉得无所谓了,对于每年一次的年报存在一定抵触心理,久而久之个体户越来越不重视年报,年报约束力就可想而知。

三是推动年报实施困难。目前,基层工商部门食品监管职能、人员划转工作基本完成,基层工商部门人员减少、任务繁重、青年干部流出、农村与城区监管人员比例失衡等问题逐渐凸显,加之部分岗位人员调整致使部分干部职工从心理上、工作干劲上均出现一定松动。农村地区基层工商所辖区面积大,个体户分布面积广,许多店铺分布在偏远乡村,这就给工商部门宣传和推行年报制度带来较大难度,如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将未年报个体户列入经营异常状态那势必会导致列入经营异常状态个体户数量庞大,从而失去其应有的警示意义。

四是诚信体系建设难。个体工商户验照改为年报制度后,对大力推进市场主体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使市场主体相关信息透明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由于部分基层工商部门市场主体征信体系、监管体系、信息公开、退出机制仍不完善,诚信体系建设还处于“纸上谈兵”的初级阶段,如何实现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建设适应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是对基层工商部门提出的一大难题。

二、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宣传,提高认识。首先基层工商部门应利用日常巡查、走访慰问、法制宣传等契机,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招贴公告、村社播音等形式,向广大个体工商户宣传年报的时间、要求、目的、原则,以及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的意义,最大限度扩大政策知晓率;其次对主动上门年报的个体户由窗口人员积极动员他们向身边的群众宣传让未年报的个体户及时年报。

二是加强联系,及时提醒。加强走访,通过走村入户上门告知个体户年报时间及所需材料。同时,充分发挥现代通信科技优势,利用电话、短信、QQ群、微信等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和个体工商户进行联系,及时提醒个体工商户按时年报。

三是制定处罚细则,增强约束力。工商部门应区别企业年报制度根据个体户实际特点制定处罚细则,而不是一味地实施将违规经营户列入经营异常状态这种对个体工商户不太具有约束力的处罚,通过增强年报制度的约束力以达到其应有的作用。

四是完善机制,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当前工商部门应大力推进市场主体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使市场主体相关信息透明化,完善市场主体征信体系、监管体系、信息公开、退出机制,建立起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数据共享的信用信息平台,真正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监管作用。


个体户销售合同4


销售合同管理细则

为加强销售合同管理,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规避销售风险,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军品、民品、材料等本公司产品的销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合同的评审

(一)销售部门或其他业务单位,根据与客户谈判的意向,拟定合同草稿。军品销售、政府招标采购等需要签订合同的,按招标文件、军方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二)按照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手册的要求,由销售部门或其他业务单位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专门的合同评审会,对合同草稿进行评审。即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进行评审,资产财务部门负责对产品的利润率进行评审,技术研发部门负责对产品的技术可行性进行评审,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法律风险防范进行评审,销售部门负责对合同草稿进行解释、说明。

(三)对于评审结果不具备签订条件的合同草案,参加评审的相关部门要在合同评审记录中写明原因,并报公司主管领导。对于不具备签订条件的合同草案,一律不得对外签订。

(四)对于评审结果具备签订条件的合同草案,由参加评审的相关部门签署意见,销售部门或其他业务单位在《合同评审记录》中汇总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

(五)分管销售工作的公司主管领导,将合同评审结果、合同草案通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公司领导。重大合同如军品合同、金额较大的合同或公司相关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合同,公司领导组织专门会议进行研究。

第三条 合同的审批、签订

(一)经评审(和公司专门会议)批准的合同草案,必须到企业管理部进行文字及法律风险审查。同时由业务单位经办人员填写《合同签订审批表》。合同签订审批表必须由公司分管领导、总会计师分别签署意见。

(二)销售部门或其他业务单位经办人员在销售合同正式签订前,需提供客户如下资料:

①营业执照

②税务登记证

③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

第四条 合同的签订与保管

(一)合同的具体经办部门,持《合同评审记录》、《合同审批表》、《合同草案》、客户相关资料及正式合同,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所报资料作为正式合同附件由企业管理部门编号登记备案。

(二)销售部门或其他业务单位,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手册的规定,建立专门的合同登记台账,并保管合同文本。合同文本要分别报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三)产品销售合同一律由公司法人代表授权的人员签订,具有合同签订授权人员名单需报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四)对外签订销售合同,必须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部门章、公司其他公章一般情况下不得用于合同签订。

(五)对外签订销售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二)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三)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四)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作废。

(五)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六)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第六条 合同纠纷的解决

(一)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有合同诈骗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经办人员应立即中止履行合同,并报公司分管领导,研究解决方案。

(二)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特殊情况或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由部门、公司领导按职权专项审批。

(三)合同纠纷由签约部门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四)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4、在处理纠纷时,应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情况,并同时与相关部门通气,统一意见,统一行动。

第七条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一)销售部门或其他业务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合同。

(二)资产财务管理部门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销售开票、货款回收及费用支付等。

(三)销售部门或其他业务单位建立内部的合同监督机构,督促具体经办人员履行合同。对于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内收回货款的,应及时上报公司分管领导。

(四)对于履行完毕的合同,销售部门或其他业务单位要跟踪服务,确保业务单位的连续性。

第八条 违反合同管理的责任及处罚

(一)违反规定使用部门章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承担合同责任。并由公司对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未授权人员对外签订合同的,由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对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全部损失,并由公司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具体经办人员因自身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追究经办人员经济责任。

(四)经办人员因重大失误或严重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触犯法律的,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相关注意事项

(一)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使用公司规范名称;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条件允许时尽量采用封样方式;数量要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运输及验收方法应明确;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应有合同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签订合同时,除合同履行地力主在我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个体户销售合同5


竹山镇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在各村(社区)的密切配合下,通过镇经普办精心组织,严格按照第四次经济普查要求落实,到目前为止,完成了前期的清查清查工作,竹山镇共19个村(社区),20个普查小区,共清查978户,其中个体经营户累计登记768户(底册527),有证的293户,无证的475户,个体清查率为142.5%;单位210家(原底册205家),其中,法人单位146个,无证的产业活动单位34家,主要是政府及学校下属部门,单位清查率为101.95%。现将这次单位核查和个体户登记数据质量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单位总量与三经普总量对比分析

截止2018年11月1日第四次经济普查名录单位为210个,其中法人单位146个,产业活动单位54个,较第三次经济普查单位总量多5个,其中法人单位多16个,产业活动单位少2个。

二、有效单位与清查底册数比较

从9月1日起,普查员进行了“地毯式”核查单位信息,共核查单位210户,底册法人单位153个,新增单位2个,底册产业活动单位52个,普查员核实数为50个,关闭减少2个。其中有效单位为204个,正常经营125个,停业(歇业)25个,当年关闭3个,当年吊销1个,当年注销18个,其他请注明37个,登记未经营1个。

三、核查单位与部门资料比较

工商部门提供数据情况为:个体户527个,实际核查768个,单位数为205个,实际核查210个;教育部门登记学校为3所,实际核查17所;卫生部门登记在册数为3个,实际核查22个,因为编办、民政、税务等部门没有提供具体数据到乡镇,所以无法对比。

四、个体户与三经普比较

三经普竹山镇个体户户数为527户,四经普为768户,较三经普增加241户,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对四经普普查员的培训过程达到了应有效果;二是因小区划分合理,竹山镇共有普查小区20个,每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员,镇普查办对普查底册对各村进行责任划分,确保不重不漏,终端注册保证对号入座,底册地图推送准确无误;三是县统计局下发了《第四次经济普查入户调查工作手册》,使普查员能够参照学习进行普查;四是镇领导对四经普工作的大力支持。

竹山镇统计站

201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