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站建设合作协议1


建设充电站的方案

方案一:在公共停车场(如政府机关、医院)布局10个县城每天按60辆算,年利润约3.3万元。

模式2:我方建设20个充电桩,总投资约120-180万元,利润分析:充1度电利润约0.4元,每车约充电20度电,地级市每天按300辆算,年利润约87.6万元,县城每天按60辆算,年利润约17.5万元。

模式3:我方建设光储充一体化充电站,总投资约350万元,利润分析:充1度电利润约0.6元,每车约充电20度电,地级市每天按300辆算,年利润约131万元,县城每天按120辆算,年利润约52.5万元。

方案二:我方在乡宁县城拍卖土地约4亩,提供场地,由国网公司建设运营光储充一体化智能充电站,配套商业服务由我方建设并运营,难点在于场地的选址土地招拍挂。总投资约1000万元。

模式1:我方投资约650万元取得土地4亩,对方350万元建站,利润分析:充电方面我方只挣取充电服务费的10-30%,按高算即充电1度挣0.1元,县城每天按150辆算,年利润约8万元。商业方面,可建设1000平米商业,年利润约20万元,总利润约28万元。我方需自筹资金300万元,银行贷款约350万元,年利息按8%计算,年息约28万元,每年基本可实现收支平衡。

模式2:我方全部投资,利润分析:按充1度电利润约0.6元测算,每车约充电20度电,每天按120辆算,年利润约52.5万元。商业方面,可配套建设1000平米商业,年利润约20万元,总利润约72.5万元。


充电站建设合作协议2


深圳市xxxxx公司:

为充分体现我司与贵司关于合作建设公交充电站的诚意,加快推进充电站的建设进度,我司郑重承诺:

1、凡我司与贵司合作建设的公交充电站,所收取的充电服务费单价按照0.45元/千瓦时的88%执行;

2、合作建设的公交充电站在动工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充电站的建设;

3、充电时充电设备的交直流转换率不小于90%;

4、充电电费单价按照深圳市供电局公布的大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特此承诺。

深圳xxxxx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9月5日


充电站建设合作协议3


房产开发建设合作协议甲 方: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乙 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共同合作参与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经过充分而又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一、合作项目甲、乙双方初步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开发、管理、技术支持、信息咨询、服务等项目。二、合作的范围及内容根据甲、乙双方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双方商定本次合作为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前期工作,本次合作范围及内容是为房产开发项目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支持等相关服务,包括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筹措和融通,项目的宣传推介及招商,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等。三、合作方式在本次共同合作中,全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对外沟通、信息交流、协调关系、公关、招投标、谈判、签约等商务事宜,乙方以甲方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工作,进行相应合法商务活动。四、甲、乙双方的工作与责任4.1、甲方:4.1.1、向乙方提供商务活动所必需的一切商务谈判资料,如甲方的组织机构、管理机构、注册资本、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报表、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一切为合作项目服务的资料证明文件。4.1.2、在乙方提供投资开发所必须的资料基础上,负责筹备项目开发建设所需资金的融通及筹措,并及时告知乙方融资渠道及融资结果,并将融资所需的整套文件资料给乙方;在乙方提出需要的前提下为其寻求及联络相应的金融机构或投资机构。4.1.3、在乙方提供必须的资料的基础上,负责协助乙方筹备项目的推介及招商所需的文件资料,并为其安排定向推介。4.1.4、在乙方提出自行融资或寻求开发合作伙伴的前提下,负责协助乙方进行融资或合作开发的相关的协议、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并协助乙方完成融资或合作的相关法律文件的准备和签署。4.1.5、为项目寻找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并将谈判内容、结果和合作方式等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4.1.6、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包括乙方的管理费用,土地费用,项目设计、招投标等前期费用,项目广告推介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4.1.7、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4.2、乙方:4.2.1、负责提供获得项目服务事宜的公共关系支持。4.2.2、负责取得项目服务所需的全部基本资料。4.2.3、负责协调使甲方获得项目服务合同及相应的授权。4.2.4、负责协调关系并使甲方寻求、联络、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4.2.5、双方商定的其他工作。五、管理等费用的支付方式5.1、乙方在协议约定范围内所付出的管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协议签定后按每个项目信息为单位,按每个项目总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5.2、本协议自签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前期开办费,之后按每月的实际投资额(含形象进度所代表的投资额)的2%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前期开办费在月支付管理费中扣减。5.3、广告费用、前期费用等双方另行商定支付方式,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六、保证与承诺6.1、双方有权签订并执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且无需任何其他人的同意。6.2、双方无论口头或书面所提供的任何资料、信息、数据、文件等均是最新的、客观的、真实的、完整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侵权、故意疏忽或虚伪陈述。6.3、双方将所知悉的可能影响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如果有)尽快通知对方,并提示对方注意。6.4、乙方在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或从事商业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国有关法律和规定,一切违背法律和规定的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均自行承担。6.5、乙方以甲方名义对外的一切承诺及相关的意见、观点、看法和操作,均应在甲方授权或双方议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6.6、乙方在提出正当的合法商务活动时,甲方应积极的给予支持,七、合作期限7.1、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为一年,若合作项目没有任何进展则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起的一年后终止,若合作项目进展顺利,甲方或甲方推荐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战略投资人或合作伙伴在合作开发的项目竞争中入闱中标,则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合作项目销售封盘为止。7.2、在下述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协议:7.2.1、一方停止营业或进入清算(不包括事先得到另一方书面同意的、为了正当的有清偿能力的重组或合并而进行的自愿清算)或解散或关闭;7.2.2、一方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被指定给破产接管人、行政接管人或管理人(或依照其公司所在地或公司设立地点的法律规定的任何类似官员或程序),或正进入任何破产程序;7.3、因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遭遇不可抗拒力或意外事件的一方应在尽可能快的时间内将事故详细情况通知对方,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双方应该通过协商暂缓或终止本协议的履行。7.4、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保密协议的效力,但保密期限过后则不在此限。7.5、本协议合作期满如需延长合作期双方可签订书面文件延长合作期。7.6、在有效期内,为本协议上述项目提供的服务全部结束,则本协议终止。八、违约责任8.1、一方违反了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并且在另一方指出这种违反后15日内,这种违反仍未得到纠正,违约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带来的相应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8.2、如果任何一方连续三十天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则另一方可以在发出书面通知三十天后终止该协议或其中受到上述影响的任何部分,无法实质履行其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九、不可抗力9.1、由于任何一方所无法控制的原因,包括战争、火灾、风暴、政治封锁、罢工(不包括其自身员工的罢工)或自然灾害而导致其无法履行协议义务时,该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亦不对另一方因上述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9.2、各方在知晓可能导致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后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十、适用法律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0.2、如果双方对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10.3、除有关争议的条款外,在争议的解决期间,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10.4、本协议部分条款依法或依本协议的规定终止效力或被宣告无效的,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十一、协议的生效、协议的修改、变更、补充及其它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11.2、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变更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和补充均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11.3、本协议以中文写成,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4、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往来文件均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1.5、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中国市正式签署。甲 方(盖章):乙 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

充电站建设合作协议4


工程合作协议

合作前提

2018年7月份,甲方与中铁七局签订供应石子和大沙的合同。根据甲方提供的供货协议,甲方与乙方合作,由乙方提供资金同甲方一起合作,共同参与同中铁七局的供货。丙方作为中间人,接受甲、乙双方委托,负责就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乙方直接洽谈,向甲、乙双、方提供关于该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乙双方签订该合同。乙方对甲方和中铁七局的供货协议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了解,认为甲方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且经过甲乙双方认真仔细核算,正常情况下有不错的收益,在以上前提下,乙方愿意同甲方合作经营中铁七局的供货合同,并愿意提供购买石子和大沙的资金和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甲乙丙三方就向中铁七局供应石料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协议如下:

一 合作内容

甲乙丙三方签订的向中铁七局供应石子和大沙的合作协议。

二 甲乙丙各方责任

1 甲方负责协调中铁七局相关部门的关系,负责货款催收和结算,为乙方提供所需要的一切便利条件。

2 甲方负责成立专用财务结算账户。该账户用于中铁七局的资金结算,不能挪作他用,账户由甲乙双方各派一人管理货款的支付,每笔资金的操作需甲乙双方同意。

3 乙方作为资金投入方,负责合作过程中的全部资金,负责垫付供料成本和税款及其他与项目相关之费用,纳入投资成本,在工程款支付后优先偿还该部分款项。

4 乙方全程参与供货协议的运作和经营,和甲方协商决策。

5合作过程中,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相关财务制度和规定,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进行运营和管理,如一方违反须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三 收益分配

1工程款优先用于偿付投资成本,在保证资金成本安全的前提下,无论盈利情况如何,甲方按照12元每吨的利润作为投资方的投资回报支付给乙方(这个价格是固定的,不受原料石子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其中包括投资利息,风险因素,人员管理成本等)。具体供货量以与中铁公司结算为准。

2乙方按照3元每吨的利润作为居间费用支付给丙方。具体供货量以与中铁公司结算为准。

3结算方式:甲乙丙前三方每月5日前结算上月工程量,并按照工程量支付乙方投资报酬。乙方在收到款项后次日向丙方支付上月居间费用。

四 违约责任

1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作协议无法执行,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 如因甲方自身原因(如经济纠纷等)造成专用账户查封导致乙方资金损失,甲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3 合作过程中,如因乙方运作和管理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五 协议解除

有下列情形,可解除合同:

1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 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 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

六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发生争议后,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八 合同生效

本协议共3页,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签订日期 2018年7月 日 签订地点:河南省郑州市


充电站建设合作协议5


关于城区充电站建设事项的汇报

根据市政府文件精神,供电公司作为城区充电站建设牵头单位,必须在充电站建设过程中当好领头羊,助力充电站发展建设进入快车道。同时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正式成为“新基建”七大板块之一,国家电网公司提出要在推动充电桩建设方面持续发力、取得突破。供电公司顺应时势,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积极响应市政府号召,把握充电站建设高速发展契机,加快充电设施布局,增强充电服务保障能力,在推动充电站建设工作中扛起大担当、展现新作为。现将城区充电站建设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城区充电站建设现状

截至2020年4月15日,城区共有低压充电桩39个,充电站19座,其中供电公司有充电站13座共64个充电桩。

二、供电公司2020年工作计划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供电公司将从四个方面着手稳步推进充电站建设工作。一是统筹兼顾布局充电网络。供电公司深入调研,积极听取社会各界意见,调整工作制度每月向上申报储备项目及时满足各县市区建站需求,并启动市充电网络五年规划修编工作,短期目标与长期规划相结合,合理布局充电网络。二是扎实推进充电设施标准化方案落地。国家电网公司一直致力于布局全国充电网络,已形成一套成熟的充电设施建设运维体系,供电公司将在地区推行充电设施标准化建设运维方案,规范各充电设施建设运维体系,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充电服务。三是深入推进充电站平台建设。国家电网公司开发的智慧车联网平台是全球标准最规范、技术最领先、接入充电桩数量最多、覆盖范围最广、客户数量最多、功率最大的电动汽车服务平台,其开放、智能、互动、高效的建设理念,让用户通过互联网享受O2O充电服务。供电公司将依托智慧车联网平台技术支持,开展“寻找合伙人”活动,通过私人桩合伙人、桩商合伙人、桩企合伙人、场地资金合伙人四种模式整合各类资源,引流用户盘活资产,保障合伙人收入。四是加快充电站建设步伐。2020年供电公司将新建6座充电站,计划7月底完成全部充电站投运。除此之外,还向上申报建站计划15项,将根据省公司批复进行具体实施。

三、当前主要存在的问题

1、城区充电站建设难。近年来充电站建设举步维艰,除优质建站用地越来越少外,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流程冗长、在建设过程中根据相关规定不时提出整改意见等,均对正常施工造成较大影响。

2、缺乏统一规划。通过走访发现,因缺乏统一规划,不同充电站建设主体在建站规划上存在重叠部分,除对投资收益造成不良影响外,也对存在资源浪费现象。

3、电动汽车保有量偏低。根据数据统计,已建成的13座充电站使用率均偏低,远未达到相对饱和程度,新建站点增多将进一步降低各充电站使用率,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投资收益低。

4、政府对充电站建设缺少监管制度。由于政府未出台充电站建设标准文件,也未建立相应监管平台,实地调研走访发现,地区各类公共充电站及专业车充电站鱼龙混杂,建设标准不一,质量参差不齐,不利于统一管理,也给车主充电造成困扰。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1、亟需政府精简手续为充电设施建设“松绑”。公共充电站建设全过程与诸多政府职能部门产生工作交集,手续冗杂、要求繁多,不可避免的对充电站建设造成较大影响。亟需政府内部出台政策精简手续或为充电站建设开通绿色通道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可能保障充电站建设顺利实施。

2、保障配套充电设施政策执行及充电站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文)明确提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新建大于2万平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不少于10%。希望政府能出台相应地方政策明确新建工程充电设施配备必要性及数量,必将极大促进地区充电设施发展。在建设用地难方面,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现有土地资源,结合充电站建设特点对不同建站主体进行合理规划。除此之外,还可对现有公共设施如加油站等进行相应改造加入充电桩,从根本解决充电站建设用地难问题。

3、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增加充电站建设补贴。希望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可推出购车补贴及区域限行政策等,提升电动汽车保有量。同时针对当前存在的供需矛盾问题,增加充电站建设相关补贴,缓解充电站运营压力。

4、政府应加强充电市场监管。针对充电站市场较混乱的现状,建议政府出台充电站管理制度,统一充电站建设及运营标准,或在全市推广国家电网公司充电设施标准化建设运维方案,通过智慧车联网平台将全市充电设施均纳入其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打造充电市场良好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