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解】集体合同期内,一般劳动合同到期能够终止劳动合同吗?

集体合同期内,一般劳动合同到期能够终止劳动合同吗?

老张是大禹服装有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在公司已经工作5年了,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老张每周需要上三个夜班。最近老张身体不太好,血压有点偏高,老张眼看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年底就要到期了,所以非常担心,公司会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十月份的时候,大禹服装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并通知老张,公司的工会已经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集体合同,这下老张一颗悬着的心落地了,自己终于不再担心公司会辞退他了。令老张意想不到的是,到了十二月份,公司的人事部门通知老张,由于与老张的劳动合同十二月底到期,考虑到老张的身体原因,公司决定不再与老张续签劳动合同。这下老张糊涂了,明明十月份工会代表老张在内的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集体合同,为何公司又以与老张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呢?老张认为公司行为欺骗了他,因此跑到公司人事部门去评理,后来在公司人事部门的耐心解说下,老张才解开了心中谜团。那么集体合同和一般劳动合同到底有什么区别呢?

【义贤专家律师评析】: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是指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等)之间关于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相同点是二者都是用来调整劳动关系的合同形式;(更多讯息请关注义贤官网:www.yixianlawyer.com)不同点是前者是通过集体协商由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而签订的书面协议。而后者是指单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以工会为代表的全体职工,一般是企业与企业工会(或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从全体职工利益出发,以整体利益为标准,涉及改进劳动组织、改善劳动条件和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等方面;劳动合同则以劳动者个人为标准,其内容比较单一、更加具体,多是关于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的规定,仅涉及到职工个人利益。

4、产生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全体职工同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才能形成。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协商一致、双方签字盖章就可以了。

5、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即对企业和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劳动合同只对劳动者个人和企业产生约束力,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6、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还不具有法律效力,要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所以,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能相互替代,有了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双重保护,才能更好的维护用人单位的用工秩序。

本案中,工会代表全体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是从全体职工利益出发、以整体利益为标准、对所有职工具有约束力的劳动合同。而老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以劳动者个人为标准、仅涉及到职工个人利益的劳动合同,一般劳动合同是集体合同的补充,因此,集体合同的签订并不影响一般劳动合同的效力与履行,因此大禹服装有限公司有权不再与老张续签劳动合同。

新法新规:新的《劳动合同法》在第五章对集体合同作了专节规定,《劳动合同法》对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基本保留了《劳动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只是在第五十三条增加了有关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义贤律师提醒:集体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是两类不同的劳动合同,集体劳动合同是各个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与工会代表全体职工签订的,而一般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一般劳动合同是集体合同的补充,两者不可互相替代。用人单位可以决定本单位是否需要签订集体合同,但是必须要与职工签订一般劳动合同。一般劳动合同中的各项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中的相应标准。《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更多讯息请加入义贤HR法务沙龙q的群17326546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各项标准不但不能低于本单位的集体合同中的相应标准,而且还不能低于本企业所在地区的区域性集体合同和行业性集体合同中的相关标准。

义贤律师友好提示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如有其他疑问请拨打免费法律热线400-008-5151)。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四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3、《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

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

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

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八条 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

集体合同: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劳动安全与卫生;

(五)补充保险和福利;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职业技能培训;

(八)劳动合同管理;

(九)奖惩;

(十)裁员;

(十一)集体合同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4、《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547

第三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5、《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广州市人大公告[第87号])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依照《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书连同有关附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的附件包括签订集体合同过程和依据的说明、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表决记录材料、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委托首席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等。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审查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市、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依其职权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其所属的市或区、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私营企业、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其所属的区或县级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的审查,由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

各区、县级市不能确定管辖权限的,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

6、《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1995年1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2年1月18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职工民主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签订。

  第三十一条 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劳动报酬;

  (二) 工作时间;

  (三) 休息休假;

  (四) 保险福利;

  (五) 劳动安全与卫生;

  (六) 合同期限;

  (七) 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八) 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九) 履行集体合同发行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

  (十)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一)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集体合同期限为1至3年。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集体合同一式3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市、属、中央及部队驻津用人单位,以及座落在市内六区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集体合同报送市劳动行政部门;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注册登记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分别报送两区劳动行政部门;其他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报送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如发现报送的集体合同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有权责令当事人予以修改。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四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任何一方可随时就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提出集体协商或者商谈的要求,另一方应当积极配合。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但用人单位应自集体合同变更或者解除之日起7日内,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皆可以书面形式向备案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协商处理,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执行。

  第三十五条 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3至10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用人单位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第三十六条 在集体合同履行期间,一方代表发生变更,不影响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签字双方及所代表的人员都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