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顾问协议

甲方: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深圳市XX区XX路1012号XX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乙方:深圳市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 XX区105栋1303

鉴于

1、乙方具有丰富的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经验和大量优质的企业资源;甲方具有相应的IPO及新三板业务主办券商资质,具有大量专业金融人才和丰富的项目经验。

2、甲方愿意聘请乙方作为顾问提供咨询服务,乙方愿意利用自身的经验和渠道为甲方提供顾问及咨询服务。

据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一、双方的缔约资质

1、双方保证其均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签署本协议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本协议一经签署即为对双方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双方保证其依本协议而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义务,双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与其依据其它协议或文件而履行的义务并不冲突,同时与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规章亦无任何抵触。

二、双方合作内容

1、乙方推荐甲方成为其介绍的企业的新三板或IPO主办券商。

2、在推荐过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初步选定服务的企业的清单及相关基本信息,甲方在接收到清单后对会员进行筛选,并将筛选结果通知乙方。

3、甲方在项目的前期调查和后期开展过程中需要乙方协助的,应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

4、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的基本原则,针对具体项目单独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以明确合作中的各项具体内容。

5、乙方向甲方推荐项目后,双方应签署《确认函》(如附件一)。

三、保密

1、协议双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与下列各项有关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1)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2)有关本协议的谈判;

(3)协议一方提供给对方的涉及提供方专属的或保密的信息和数据,且该信息和数据以书面、录音、录像等形式(口头形式除外)提供。

2、仅在下列情况下,协议各方才可披露上款所述的信息:

(1)依法律、法规的规定;

(2)依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3)非因任何一方过错,而使信息已经公开;

(4)协议各方事先达成书面认可。

3、本条款的适用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效力至本协议终止后二年。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乙方推荐的企业成功与甲方合作时,甲方须向乙方支付本次交易及本协议项下的咨询顾问费。

1.服务费用

甲方在相关新三板或IPO项目完成并且收到企业全部支付费用(该费用不包括向第三方中介支付的费用,下同)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项目收费金额的10%作为乙方的咨询顾问费。

2.支付方式

甲方应在收到企业支付费用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办理转账手续。任何私人间的支付双方均不予承认。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实际支付金额等额的发票。

五、反商业贿赂条款

  1. 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2.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管、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仅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
  3. 甲方郑重提示:甲方反对乙方或乙方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管、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为达到本合同之目的而与任何利害关系人发生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
  4. 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管、经办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为达到本合同之目的而与任何利害关系人发生第2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
  5. 如因一方或一方人员违反本条下的2、3、4款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 本条款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除已列举人员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已列举人员的亲友。

六、不可抗力

如发生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条款的,免除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七、放弃

一方未能要求或延迟要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得到严格履行,或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选择权、权利或救济,不得被视为将来亦放弃或解除该等条款、规定、选择权、权利或救济,该等条款、规定、选择权、权利或救济须继续和持续充分有效。除非一方书面明示并签字,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被视为已放弃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

八、违约责任

若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提出终止执行协议。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守约方为履行本协议支出的一切合理的费用。

九、争议解决

履行本协议而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协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不能解决,应当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修改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盖章后生效。

3、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乙方:深圳市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确 认 函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兹推荐 公司予贵公司,请为该公司开展新三板挂牌(或IPO)业务。并请在下列回执中盖章确认后将回执交回我司。

年 月 日

回 执

深圳市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司对贵司所推荐的 予以确认,我司将及时按照新三板挂牌(或IPO)的法定程序为该公司提供服务。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