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的价。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报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_________(招标单位名称)。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2.技术规范
提供和交付的货物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所附的技术规范响应表(如果有的话)相一致。
3.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4.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难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略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卖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唛头
5.1 卖方应在第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A.收货人:_________;
B.合同号:_________;
C.唛头:_________;
D.收货人代号:_________;
E.目的地:_________;
F.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_________;
G.毛重/净重_________;
H.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_________。
5.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点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装运条件
6.1 如是外国货物:
6.1.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名、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把详细货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名、规格、数量、总体积、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的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6.1.2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和交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6.1.3 卖方应在租订的运输工具抵达前7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把运输工具名称、装货日期、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重量和总体积通知买方。
6.1.4 装单日期应为实际交货日期。
6.2 如是国内货物:
6.2.1 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号、总毛量、总体积和备妥贷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量、总体积(立米)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2.2 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承担。
6.2.3 运输部门出具运单的日期应视为货物交货日期。
6.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7.1 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