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让方:215;企业有限公司 215;厂 (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215; 受让方: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市路号大厦层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上海215;厂房地产出让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标的 甲方遵从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出让上海215;企业有限公司下属的上海215;厂位于____市____区通北路号的房地产,并包括该厂区内的建筑物附属及配套设施。 该出让的房地产权为甲方所有,房地产权证号为沪房地杨字( )第 号。整个产权占地面积为 平方米。房地产权证中为新建厂房已被拆除的
3、
4、
8、
10、1
1、1
2、1
3、1
4、1
5、1
8、1
9、22幢除外,现有实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和在建厂房 平方米(共三层,结构已封顶)。(权证是房地合一吗) 附属及配套设施包括:电、水、煤气、通讯、排污等用房和设备,同时包括厂区内所有地下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
第二条产权基本情况 乙方受让的上海215;厂房地产,主要由办公楼(共地面 层、地下 层,约 平方米,建于________年)、老厂房(层,约 平方米,建于________年)、在建厂房( 平方米,结构封顶)、以及机房、锅炉房、配电房、工房、堆煤场等组成(具体详见协议附件中的产权平面图),为本协议
第一条规定的项目标的。 乙方受让房地产权的实际建筑面积为17375平方米。已完成结构封顶的在建三层厂房 平方米。其中,已经完成三层结构封顶的在建厂房,按原规划部门的批准的建筑面积增容到 平方米(增至共 层)。由乙方另行投资并继续以甲方的名义建设至项目竣工。在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号为沪规建( ) 号,施工许可证号为 号。
第三条转让价格及承担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上海215;厂全部房地产权的转让价为人民币柒仟捌佰万圆整( 万元)。
2、房地产产权买卖的相关税、费等按政府的现行规定各自承担,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承担,房地产评估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一半,如无具体规定的其他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3、配套设施中的水、电、煤气、通讯等,在办理产权转让的同时,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或重新申请),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厂房交付前的水、电、煤气、通讯等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支付;厂房交付乙方后则由乙方负责承担。
第四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双方确认的产权转让总价,以
第一条中所述的建筑总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本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与产权登记证有差异,则以产权登记证上的实际有效面积为准。(实际有效建筑面积应该除去已经拆除的房子) 产权过户后登记的面积与
第一条所述面积发生差异(不包括新厂房),差异部分应按相应的比例予以找补。(新、老厂房,办公楼,附属建设等,按各自在转让总价中所占比例计算找补金额)
第五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以分期付款方式按期将转让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甲方指定的开户银行: 帐号:
1、首期付款:自本协议生效起的(改成二)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本协议转让总价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万元)。
2、二期付款:在建厂房建到五层封顶时,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金的 %,即人民币 元整( 万元)。
3、三期付款:在双方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原则,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交____市____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正式交易手续。在交易中心出具房地产买卖受理单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 %,即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


4、四期付款:在____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发过户后新的房地产证后,乙方再次向甲方支付转让总价的20%,计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
5、最终付款:本协议签订生效起十个月内,乙方支付最后一笔款,即转让总价的20%,计人民币 万元整( 万元),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移交全部厂房、场地及相关设施。
第六条产权交付及产权登记过户
1、甲方收到乙方
第一次付款后的一周内,向乙方交付在建厂房的有关项目资料复印件,双方另行签订在建项目的39;交接协议书。
2、甲方收到乙方
第二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交付相关的全套资料。
3、甲方收到乙方最后一次付款后的三天内,向乙方交付全部的所有房产。
第七条双方的违约责任
a、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分别作违约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30天以内,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
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本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按总转让款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协议,经甲方同意,协议继续履行,自本协议规定的应付款期限的
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项指依照本协议
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项的差额。
b、甲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交付房产或相关手续的,按逾期时间,分别作违约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30天,自本协议
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
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产权转让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天后,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解除协议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协议通知到达之日起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的款项,并按协议总转让价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经乙方同意,协议可以继续履行,自本协议
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
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款项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八条其他责任
1、甲方保证转让的上海215;厂房地产权利没有纠纷,转让前的所有债务由甲方承担。因甲方原因造成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或发生其他债务纠纷等,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作相应赔偿责任。
2、乙方保证受让上述房地产而支付的资金为乙方正当合法所有,并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由于不可抗拒原因(如政策因素等)而不能按本协议办理房地产权利过户登记手续,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房地产转让款和厂房建设款。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本协议如与房屋买卖合同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2、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的附件、补充协议及买卖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包括:所转让的上海215;厂厂区平面图、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双方营业执照、企业结构代码证。
第十一条本协议及附件共页,一式八份,双方各执四份。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上海215;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海215;厂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浙江XX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上海215;企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