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解除的理由如下第  款: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

您需要结算以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

1、您薪资结算至  年  月  日 ;计  元;

您薪资结算至  年  月  日;计  元;

2、经济补偿金计  元。

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甲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