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号:

甲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 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为明确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甲方向购买乙方开发的商品房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同意对乙方开发的位于

项目(楼盘)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甲方为该楼盘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合计贷款规模最高为
万元,有效期自


日起至


日止。期满未使用的贷款规模经甲方同意后可展期。

甲方有权根据乙方项目(楼盘)的工程进度、销售情况、房产状况以及乙方资信、保证能力、机构变化等情况对本条款规定的合计最高贷款规模进行相应调整。

三、甲方根据 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及乙方与借款人(购房人)签订的合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贷款申请资料,对借款条件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
  万元、最高贷款成数不超过总房价
%、贷款年限不超过
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按规定执行。

四、甲方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放款条件,委托委贷银行发放公积金贷款并将贷款划入乙方的账户内,

具体账户为:
 (户名),账号
  ; 或
 (户名),账号
 。

五、乙方须保证所开发、销售的房地产项目(楼盘)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各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确保项目(楼盘)能合法、按质、按量、按期建设完成,并全面履行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的与购房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六、乙方与购房人在售房及房屋使用过程中对房屋质量、价格、交付时间等发生纠纷,应由乙方与购房人双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七、为保证借款人切实履行借款合同,乙方自愿为借款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责任范围为借款人的合同借款本息、罚息以及甲方实现债权和行使抵押权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期限从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将抵押登记无误的房屋他项权证交甲方收执之日止。

八、保证期限内,乙方不得向第三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资产状况及经营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予以配合。乙方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和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其担保能力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九、楼盘期房转现房时,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将借款人(购房人)办理房产抵押、房屋产权证的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公司,并督促借款人协助甲方及时办理借款人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登记手续。

十、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十一、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履行本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