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甲方,原承租人):

住所地:联系电话:

受让方(乙方,现承租人):

住所地:联系电话:

门面所有权人(丙方,出租人):

住所地:联系电话:

因甲方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清算,致使其无力继续履行与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怀化号门面租赁经营合同书》,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规,经甲、乙、丙三方一致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丙方同意甲方将承租的门面租赁权转让给乙方。

丙方保证对承租门面有权出租及相应处分权。

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人民币贰拾万圆整(小写200,000元),甲方将与丙方约定的门面承租权及门面内现有全部财产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代替甲方直接向丙方继续履行《怀化号门面租赁经营合同书》(简称原租赁合同)。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再是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乙方成为承租人。

本合同生效后,门面内原属甲方的所有财产归乙方所有;因购买或装饰、装修这些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原租赁合同期满后,丙方同意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可直接与丙方签订新的门面租赁合同。

本合同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各份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甲方,原承租人):

受让方(乙方,现承租人):

房屋所有权人(丙方,出租人):

签约时间:二0一五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