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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最新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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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抢劫罪中有哪些常见的法律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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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刑法》[1]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抢劫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抢劫罪相关的刑法条文

(1) 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 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1、如何认定抢劫罪的共犯?

下面联系几个案例来讨论。例一,A与B共同犯盗窃罪时,被C发现,A与B逃跑,A逃走了,但B被C抓捕后,对C实施暴力导致C重伤。显然,A与B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但由于B另触犯了抢劫罪,所以,对B只能认定为一个抢劫罪。例二,甲邀约乙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望风,乙同意,并按约定前往丙的住宅外望风;但甲在盗窃时,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乙却对此一无所知。

显然,甲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问题是,对乙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否定甲与乙成立共同犯罪,则意味着对乙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这明显不合理。对乙的行为也不能单独认定为盗窃罪,因为没有实施任何实行行为。所以,在这种场合,应当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乙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甲单独认定为抢劫罪。

抢劫罪中有哪些常见的法律疑难问题

根据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为共同故意犯罪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当二人以上的故意内容与行为内容完全相同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是意味着只要二人以上就其中部分重合的犯罪具有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就成立共同犯罪。

在上例中,没有共同犯罪的前提,就不能认定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再者,如果对甲、乙完全分别按抢劫罪与盗窃罪论处,而不考虑乙在盗窃罪中的共犯关系,就不可能认定乙为从犯,因而对乙不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甲与乙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乙便是盗窃罪的从犯。

例三,张三教唆李四犯盗窃罪,而李四在犯盗窃罪的过程中转化为抢劫罪,对此应如何处理?首先,对李四应认定为抢劫罪。其次,对张三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而且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因为事实上,如果没有张三的教唆,李四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张三的教唆行为与李四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张三与李四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换言之,由于李四所犯之罪包含了盗窃罪,所以不符合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条件。

2、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

回答是肯定的。首先,必须指出的是,不能认为凡是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入户抢劫等8种情形的,一旦着手实行均为抢劫既遂。根据财产犯罪的本质,属于8种情形的抢劫,也可能只成立抢劫未遂。例如,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行为,没有使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控制的,仍然成立抢劫未遂。

其次,行为人本欲当场杀害他人然后取走财物,但实际上未能杀害他人的,应适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例如,甲等三人共谋将出租车司机乙杀死后抢劫其财物,甲等三人上车后,让乙将车开往偏僻处,随即对乙实施暴力,并勒乙的脖子。乙休克后,甲等三人以为乙已死亡,将出租车内的现金劫走后潜逃。乙事后苏醒,仅受轻微伤。如果将甲等三人的行为认定为一般抢劫显然不合适。

如果因此而将甲等三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也不合适,因为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22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所以,应当认为,抢劫罪中的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存在未遂。于是,对甲等三人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8种情形所规定的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犯的规定,这样便与故意杀人罪相协调了

3、如何理解准抢劫中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于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诈骗罪与抢夺罪也要求“数额较大”,故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理解关系重大。

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也不意味着行为人所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这样理解,才能谈得上盗窃、诈骗、抢夺罪向抢劫罪的转化。

一方面,明显的小偷小摸的行为,无论如何不能转化为抢劫,因为行为人没有犯盗窃罪的故意。另一方面,抢劫罪的成立也没有数额限制,故事后抢劫也不应有数额限制。因此,行为人以犯罪故意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只要已经着手实行,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不管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

例如,甲深夜潜入乙家中行窃,甲从窗户翻入厨房后进入客厅里,被乙发现。乙抓捕甲时,甲为了拒绝抓捕而对乙实施暴力,导致乙轻伤。由于甲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并且该罪过支配了着手实行犯罪,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抢劫罪。

又如,15周岁的甲潜入乙家,从乙的抽屉里窃得5000元现金。恰逢此时,乙的儿子丙(14岁)放学回家。甲为了窝藏赃物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轻伤。甲虽然没有达到对盗窃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但其盗窃行为仍然是在盗窃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准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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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对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认识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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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维护业主的权利,它作为业主自治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物业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现今的立法方面存在一些制度上的不完善,没有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明确定性,致使在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中,常发生业主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直接影响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

(一)理论界对业主委员会的定性

在我国理论界,对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认定这个问题,大致存在以下几种认识

1、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法人组织。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有必要的经费和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属于独立法人,即拥有独立意志,并能完全承担行为结果。

2、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其他组织”。业主团体不属于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它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但其行为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3、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有的学者认为:业主委员会为管理业务的具体执行机关,如同管弦乐队的指挥,于管理制度上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本观点认为,它只是业主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自治的机构,没有权利能力,负责对内事务管理及对外实施相关具体行为,并无独立财产,也没有独立的意志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各个业主承担。

(二)对于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分析

要搞清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首先要明确业委会是否可以成为民事主体,然后才有业主委员会成为法律确定的民事主体后是否有资格参与诉讼的一系列问题。这样才能更好的解决相关实践问题。

1、业主委员会不是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简称,指依法参与民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判断一个社会组织体是否能作为法律主体,主要看其是否有独立意志或者能否作为意志的载体。业主委员会有独立名义、意志。具体有以下依据:业主委员会是经过房地产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体组织,有自己的章程。我国业主委员会拥有一定财产。这些财产的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占住宅区总投资一定比例的划拨款;二是物业管理用房和占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三是业主交纳的管理费。但并不因此而成为该财产的所有人,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下,业主委员会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其所有权的真正主体只能是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但不能成为其行为后果的最终承担主体,其行为仍须由与其有法定责任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全部或者补充连带责任。所以它不具有民事主体的资格。

2、对于理论界观点的分析

(1)对于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法人组织的观点。《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和法学原理,我们对业主委员会所谓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行分析:业主委员会不是以行政登记为成立要件的。所以“依法成立”的要件不能得到满足。这一条就足以否定其法人资格的说法。

(2)对于业主委员会是“其他组织”的。我们赞同这个观点。在这一观点上,理论界的争议主要在于,业主委员会有没有独立的财产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自己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经费是业主委员会对外开展活动以实现自己意志的前提。《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专项维修资金,即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分、共有设施的保养、一维修及更换的资金;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共有部分及共有设施的经营收益。这些就是业主委员会享有处分权的财产。而且由于主人数众多,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以上财产的所有权不大可能也毫无必要。所以我们认为业主委员会是有其一定的财产的,相应地,也支持此种观点。

(三)确立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的意义

对于确立业主委员会“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是有很大的意义的。首先,能解决在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该合同成立的问题。对于合同的主体符合民事法律关系,才能充分使其合同得以有效履行。其次,业主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即管理人代表管理团体或区分所有权人在诉讼上或诉讼外主张请求权。如果能明确其为“其他组织”,就能很好的和最高法院的批复相接轨,使其诉讼权利能力得以明确确定,更好地维护业主的权益。

业主委员会毕竟是一种新的主体,作为物业管理活动中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组织体,业主委员会具有操作性及现实意义。随着我国城市化的推进,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管理团体的法律地位急需相关法律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使业主委员会成为“其他组织”,能够更好的让其参与民事活动,维护业主的更多权益,保障社区自治的有效管理与社区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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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百度法律搜索是什么

全文共 68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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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法律搜索是百度与北大英华公司合作推出的针对法律方面的专业搜索,提供了自建国以来中央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条文、法律词语解释等信息,为您查找相关法律资料提供便利。如果您有问题,请到百度法律搜索吧反馈给我们或跟更多人交流共享。

公司简介

百度,全球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最大的中文网站。2000年1月创立于北京中关村。

1999年底,身在美国硅谷的李彦宏看到了中国互联网及中文搜索引擎服务的巨大发展潜力,抱着技术改变世界的梦想,他毅然辞掉硅谷的高薪工作,携搜索引擎专利技术,于2000年1月1日在中关村创建了百度公司。从最初的不足10人发展至今,员工人数超过18000人。如今的百度,已成为中国最受欢迎、影响力最大的中文网站。

百度拥有数千名研发工程师,这是中国乃至全球最为优秀的技术团队,这支队伍掌握着世界上最为先进的搜索引擎技术,使百度成为中国掌握世界尖端科学核心技术的中国高科技企业,也使中国成为美国、俄罗斯、和韩国之外,全球仅有的4个拥有搜索引擎核心技术的国家之一。

作为国内的一家知名企业,百度也一直秉承“弥合信息鸿沟,共享知识社会”的责任理念,坚持履行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成立来,百度利用自身优势积极投身公益事业,先后投入巨大资源,为盲人、少儿、老年人群体打造专门的搜索产品,解决了特殊群体上网难问题,极大地弥补了社会信息鸿沟问题。此外,在加速推动中国信息化进程、净化网络环境、搜索引擎教育及提升大学生就业率等方面,百度也一直走在行业领先的地位。2011年初,百度还特别成立了百度基金会,围绕知识教育、环境保护、灾难救助等领域,更加系统规范地管理和践行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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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虐待儿童法律如何处罚

全文共 6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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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虐待儿童案件频发不止,让很多家长都为此担忧,那么虐待儿童会受到哪些处罚?虐待儿童法律如何处罚?接下来请大家来了解详情吧。

虐待儿童法律如何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如下:

虐童给儿童躯体造成的危害是最显而易见且触目惊心的。虐童对儿童身体造成的损害由轻到重程度不同,有身体器官、肝脏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的损伤;也有破坏儿童的正常生理功能致使其免疫力下降,从而继发多种疾病的;甚至还有严重的造成终身残废或危及生命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虐待儿童,并且在刑法当中规定了虐待罪,对儿童实施虐待的行为情节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时作出刑事处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虐待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关于虐待罪的规定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也不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也属于虐待。如果虐待儿童行为没有造成死伤后果,按照现行刑法将很难追究大多数虐童者的刑事责任,即便这种虐待儿童行为的性质十分恶劣。

儿童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是最该受到保护的群体。希望大家善待儿童,不要再伤害他们了。好了,这期的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我们就学到这里吧,下期讲座小编给大家详细总结不同年龄人群常见的人为伤害有哪些,敬请大家关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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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生产三无食品违反哪条法律

全文共 57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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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买到问题食品,不仅心里不舒服,也会威胁人体健康。因此,国家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来制裁三无食品,那么,生产三无食品违反哪条法律呢?

小编了解到,生产三无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

下面我们来看看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三无产品”的处罚包括:

1、责令改正;

2、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3、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要在此范围内规定处罚标准,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你还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额不足20000元,该处罚是超越法律的行为,是无效的,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工商部门的处罚行为违法。

4、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5、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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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职业病是不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全文共 6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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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为经济困难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而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不允许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那么,职业病是不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职业病患者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职业病患者要具备下面几个条件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法律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3、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

法律援助范围: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3、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6、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

7、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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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前Facebook律师加入Coinbase担任首席法律官

全文共 53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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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副总裁兼副总法律顾问Paul Grewal将领导加密货币交易所Coinbase的法律团队。

保罗·格鲁瓦尔(Paul Grewal)是加利福尼亚州前美国地方法院法官,Facebook副总法律顾问,目前正在加入加密货币交易所Coinbase的法律团队。

在7月8日Coinbase博客上的公告中,该加密货币交易所表示,Grewal的加入将有助于“为下一阶段的加密货币意识和采用铺平道路。” 新的首席法律官还将领导法律团队,成为Coinbase与金融服务监管机构的合作伙伴,并开发和发布新产品和服务。

根据Coinbase的说法,Grewal在担任法官的五年期间监督了1000多个案件,并在Apple诉Samsung和Oracle诉Google的两个重要的技术法律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扮演不同的角色

Coinbase的宣布是在其前首席法律顾问 Brian P. Brooks在两年后离开交易所后的两个月。他现在是美国财政部财政司司长办公室的负责人。

目前尚不清楚Grewal的任命是否受到布鲁克斯离职后最近针对Coinbase的“数据管道工” Plaid提起的集体诉讼的影响。原告声称,Plaid通过积累和货币化数百万用户的金融交易来侵犯隐私和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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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与碰瓷相关的法律法规

全文共 63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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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总能听到一些让人非常寒心的新闻:今天是某司机好心帮扶摔在路边的行人反被诬陷是肇事者,明天又是XX市破获了一起重大的机动车碰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XX名……。往往这时候社会上的就开始了各种对“恩将仇报”的人进行各种口诛笔伐,并对强烈要求加强社会监管减少相关事件的发生。但实际效果呢,我不能说是没有一点好转,至少还有些监管不到的地方仍会出现“碰瓷”这种事情的发生。下面专注于交通安全的小编就为您分享一些有关于碰瓷的法律法规,希望能以此警示那些心怀鬼胎的人。

“碰瓷”其实质属于诈骗违法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有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欲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尽在本安全网站交通安全常识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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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均未办理房产过户时,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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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卖方均只与买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未办理房产过户。那么,此时一房二卖的法律后果什么?房屋应该归谁?下面就由搜房网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案情介绍

2007年,宋某将未办产权证的自有房屋以19万价格卖予刘某,刘某居住一年后回老家生活,宋某以600一月回租,2011年宋某又与陈某签订卖方合同,以20万元卖予陈某。

争议焦点

两份合同的效力,房屋所有权归属?

法院判决

宋某与刘某和陈某签订的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由于宋某与刘某签订合同在前,故宋某应帮助刘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理由补充了,法院不予支持,但宋某应返还陈某购房款,并承担违约金。

律师观点

本案属于一房二卖,且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是两份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由于宋某与刘某签订的卖房合同成立在前,刘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宋某应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宋某和陈某签订合同在后,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宋某应返还陈某购房款,并承担违约金。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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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有关网络病毒的法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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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由于网络病毒的疯狂传播,使得法律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对制作者和传播者都有明确的处罚,那么,有关网络病毒的法律有哪些呢?怎样安全使用网络预防电脑病毒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网络病毒小知识吧。

第一,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有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我国《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一条有规定,不得窃取或以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第三,我国《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有规定,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2、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3、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有关网络病毒的规定以及处罚,分别是《刑法》、《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及《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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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哪些公房法律允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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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房改政策公房可分为可售公有住房和不可售公有住房两类,公房的大量存在是因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小编今天整理了一些资料,希望大家看看。

哪些公房法律允许买卖

市属的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产权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中央在京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时候需要依据《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操作,经央产房交易大厅审批合格后方可上市交易。

可以出售公房有哪些

根据相关规定,可出售公房包括:

一.由部队或其他系统单位职工免租使用的房管部门所有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二.产权已转移地方的原部队的住房,可以出售。

三.同幢住房内有独用、有合用的,凡厨房间和卫生间由一户使用的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四.被拆迁安置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该被拆迁户户口迁入后才能予以出售。

五.因规划、配套等原因未申请房地产权证的住房不予出售。

可出售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今天小编整理、介绍了关于房屋交易注意事项与维权方法的内容,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小编真心期待您能积极指正文中的错误,帮助小编也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另外,如果您对财物损失维权小知识感兴趣,请关注我们的其他栏目的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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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准夫妻”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有何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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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写男方或女方的名字

在由“准夫妻”中的一方或一方的家庭独自承担所有房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婚后因父母的介入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很多恋人选择了这种方案。

只登记在男方或女方名下的法律后果

1、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仅仅登记在该方子女的名下,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这属于该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后也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现离婚,该房产仍属于原产权人;

2、一方或一方的父母出资,但登记在未出资的另一方名下,法院通常认定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未结婚,该房屋属于产权证上所载一方的名下,但对方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如果双方结婚,则属于产权证下该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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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医生误诊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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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讲,基于病理的高度复杂性,医院的误诊是正常现象,如果凡是误诊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就让医院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即医疗风险完全让医院承担,显然是不合理的。那么医生误诊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医疗事故维权基本流程是什么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从过错原则上看,无过错的误诊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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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假冒伪劣产品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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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完全杜绝欺诈,只是在有效的制度下和文明社会中,欺诈行为不会轻易得手罢了。当前,我国还处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时期,市场发育不成熟出现许多薄弱环节,使假冒伪劣商品得以滋生蔓延,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假冒伪劣产品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吧?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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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共享车软件泄露隐私开发者有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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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在城市里出现,带来了不少新情况。那么,共享车软件泄露隐私开发者有法律责任吗?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共享车软件泄露隐私开发者没有法律责任,共享单车的app是被不法分子破解,然后你实名认证的各种个人信息也在他们那里开始了“裸奔”。这些安全漏洞应及时提交给共享单车的技术团队,开发者会及时修复。

APP里的个人信息的保护方法:

1、APP分等级管理,设置不同的账号密码

很多人微信账号有工作号和生活号,建议APP最好分类隔离信息管理,分成涉及资金类的APP和一般APP,设置两套不同的账户和密码。

将APP区别不同的安全等级并设置不同的账户密码,可防止连环盗号。

2、不要随意登录免费WiFi,随意刷二维码

下载APP时最好从官方网站上下载或通过合格经营的第三方应用市场下载并适当查核发布者的资质,在平时使用APP时不要随意登录WiFi,随意刷二维码,不经查核就登录钓鱼网站,以及图贪便宜购买假冒的移动终端硬件等。

3、APP通过正规渠道下载

山寨APP或存在窃取个人信息、恶意扣费等问题,建议用户通过应用商店下载而不要通过网络搜索下载;对于陌生的APP最好提前了解甄别,以防落入山寨陷阱。遇到山寨APP欺诈的,及时予以举报维权。

4、尽量关闭应用的敏感权限

要加强网络安全意识,下载手机应用要认准知名应用商店,安装应用后查看应用开放的权限,读取通讯录、读取短信通话记录等敏感权限尽量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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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躲避房产纠纷 你需要知道的常见问题及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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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做为普通的消费者你是否做好了准备?今日小编为你的维权之路加码,针对纠纷频出的房产领域为大家整理出该领域的常见问题法律常识,以供大家借鉴,远离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常见问题一、房产乱象频发

在楼市市场一片欣欣向荣发展的背后,这其中隐藏的房产问题已足以让人防不胜防。据相关数据显示,房地产行业已成为了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定金不退、建筑质量问题、产权证办理难、面积缩水、售楼人员的虚假宣传、开发商承诺不兑现、高压线危害等投诉热点,足以让你应接不暇,躲过这招,却防不了那手!

房产纠纷常见问题二、“订金”与“定金”,傻傻分不清楚!

知道“订金”与“定金”是不同的法律概念。这是开发商欲规避法律责任的惯用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但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纠纷常见问题三、合同签订后,因价格变化原因可以反悔吗?

要知道商品房也是一种商品,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后,没有发生约定和法定的退房理由,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需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从一般意义上讲,开发商降价对老业主来说是很难维权的,这属于房地产交易的风险。当然合同有约定除外。

房产纠纷常见问题四、“五证”和“两书”是指?手续不全的房产有何风险?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风险:1、业主取得权属证书的期限无法确定;2、为取得权属证书,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如需补交土地出让金;3、只能取得使用权,不能取得权属证书,不能上市交易;4、可能被政府以违法建设强制拆除。

房产纠纷常见问题五、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怎么办?

针对开发商延迟交房,业主们可集结起来找开发商讨个说法,如果不行可走法律程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外,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开发商没有按期交房,业主可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催告之后超过三个月的,购房者可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

看完了小编房产领域的常见问题,不知对各位是否有帮助?要知道未雨绸缪总好过亡羊补牢,希望各位在生活中多多注意,远离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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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消费者被旅行社欺诈法律上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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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欺诈?目前很多人外出旅游都会选择跟团走,但是如果旅行社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该怎办呢?消费者被旅行社欺诈法律上该如何处理?接下来给大家几点建议。

消费者被旅行社欺诈法律上该如何处理?小编分析如下;

旅行社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可以从3个方面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如果旅行社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以向旅游局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要求保证金赔偿。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

2.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3.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

消费者在要求保证金赔偿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

1、被投诉旅行社的名称、导游姓名;

2、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及团队名称、地址、电话;

3、赔偿要求和根据的事实、理由与证据。消费者向旅游局的质检所要求保证金赔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时效期限从消费者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算。对于消费者的投诉,质检所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天内进行调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在旅游消费中,要注意索证索票,特别是要保管好超市小票等单据,不要随便丢弃。小编还要提醒大家多了解旅游消费知识,很高兴为大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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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淘宝卖家泄露客户信息触犯哪条法律

全文共 47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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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网是人们现在时刻关注的网站,很多人喜欢在淘宝上购物,但是也会有一定的风险,那么淘宝卖家泄露客户信息触犯哪条法律呢?接下来我们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淘宝网是中国深受欢迎的网购零售平台,拥有近5亿的注册用户数,每天有超过6000万的固定访客,同时每天的在线商品数已经超过了8亿件,平均每分钟售出4.8万件商品。

淘宝店铺是指所有淘宝卖家在淘宝所使用的旺铺或者店铺,淘宝旺铺是相对普通店铺而诞生的,每个在淘宝新开店的都是系统默认产生的店铺界面,就是常说的普通店铺。而淘宝旺铺(个性化店铺)服务是由淘宝提供给淘宝卖家,允许卖家使用淘宝提供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实现区别于淘宝一般店铺展现形式的个性化店铺页面展现功能的服务。

这样的淘宝购物中,也会有个人信息被盗的情况,有些商家为了本人的利益,而盗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从中获利,这样的行为触犯了我国的刑法,需要得到相应的处罚的。

生活中多多的掌握信息泄露安全小知识,通过以上我们的小编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给您的生活带来帮助,关于更多的网购信息应该如何安全处理方面更多的详情,您可以登录我们网站查询,我们期待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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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排除妨害纠纷的定义及法律规定

全文共 205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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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请求权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对于排除妨害纠纷,在法律规定上,有着明确的定义。以下是排除妨害的相关法律规定知识详细介绍。

排除妨害的效力

①除去妨害。

妨害人须采取措施排除妨害,例如:以违章建筑堵塞通道的,应拆除违章建筑;清理丢弃的垃圾;不再制造噪音;涂销错误的不动产登记。

②排除妨害费用的承担:

(a)妨害人具有过错的,应独自承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b)妨害人对妨害无过错的(如地震震倒围墙于邻居院中),由双方合理分担排除妨害的费用。

排除妨害纠纷的定义

《物权法》35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以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在文中有相关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你还有疑问和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在本网站进行律师咨询,祝你生活愉快、万事顺心,谢谢你的品读。

排除妨害的权益说明

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

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遭受的危险或正被妨害特定的物依然存在,是权利人对现时妨害人行使请求权的前提。就是说这种妨害或危险应当是持续存在的。

在审判实践中,权利人请求消除危险或排除妨害,不需要证明相对人具有过错,只需要证明其享有物权的特定的物被他人妨害或遭受危险即可。因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的费用由形成危险或妨害的相对人承担。本条不受民事诉讼时效的限制。

《物权法》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排除妨碍和排除妨害的区别

一、定义

1、排除妨碍

指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排除妨碍。

是指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受到不法阻碍或妨害时,有权请求加害人或排除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排除;以保障权利正常行使的措施。

2、排除妨害

是公民生活中一条重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

排除妨害请求的目的是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危险是指相对人对已知物将来必然造成妨害或损害的行为或者设施状态。危险是可以合理预见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二、排除妨碍和排除妨害的主要区别

妨害是指有不利后果的,而妨碍不具备。

排除妨害纠纷需要注意的问题

排除妨害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应以妨害行为实施地或者妨害行为实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返还原物纠纷的关系,在排除妨害纠纷中所有权或他物权人并未丧失对其物的占有;而在返还原物纠纷中,物已为他人无权占有或被他人侵夺占有。

排除妨害主要是金针于对妨碍物权行使的行为或事实状态一而采取的种措施,当物权的行使受到现实或可能的妨害时,物权人均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四:

①请求人为物权人。

②妨害人以无权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物权的行使。妨害既可由妨害人的行为造成,亦可由妨害人的物件造成。

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堆放垃圾、在他人车库门口停放汽车、不动产登记簿上因他人行为产生错误登记、制造超出容忍限度的噪音(震动、恶臭)、被大风刮断树木倒入邻人院内等。

③妨害具有不法性或者超越了正常的容忍限度。

④提出请求之时,妨害仍在持续中。 >>>下一页更多精彩“排除妨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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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构成要件

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

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为动态,一为静态。

妨碍状态多为行为造成的,例如,堆放物品影响通行;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将有害液体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碍状态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树根蔓延至相邻一方的土地。

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碍同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塔吊因超负载掉下,破坏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碍是独立的责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碍同时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有些妨碍是给他人造成不便。认定妨碍状态主要是看妨碍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轻微的妨碍是社会生活中难免的,不承担排除妨碍责任。妨碍状态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应当结合当时当地人们一般的观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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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国内外的狂犬病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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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疫苗

9月28日是国际狂犬病预防日,数据统计,全世界每年约有55,000人因此病致死,但是这种可以预防的疾病为什么传染率还会那么高呢?我们知道狂犬病是通过被动物咬伤传染的,很多养宠物的家庭也会定期为家中的宠物做好狂犬疫苗,但是狂犬病并不仅仅只有狗会成为传染源,猫还有很多野生动物,如浣熊、狐狸、蝙蝠都是能传染狂犬病的。根据美国疾病防治中心的统计,目前90%的狂犬病发病动物都是野生动物。在美国每年有4万人接受被咬后的狂犬病疫苗注射。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与2009年,家猫的狂犬病发病率是狗的3倍。这可能因为猫比狗更容易接触到野生动物,而且跟人有更密切的接触。2006年美国兽医协会的统计显示,36%的美国养猫家庭没有带猫去看医生,这是养狗家庭不看医生的两倍。而《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修正案(草案)》被提交上海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根据昨天的草案,今后,本市犬类饲养者可能必须要带爱犬接种狂犬病疫苗,否则最高将受到罚款1000元的处罚。去年爆发狂犬病的台湾的台北市也从2013年10月初起,加强宠物业者稽查,若饲主尚未办理登记最高将开罚1万5千;而未打狂犬病的疫苗则最高罚5万台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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