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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分几种(推荐20篇)

导语:跟坦诚相对的,就是那些防卫身体或情感免受攻击的姿势。有时候也表现出拒绝的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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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什么是特别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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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防卫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遭某些正在进行的特定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这是特别防卫权的最本质特征。那么什么是特别防卫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3、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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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假想防卫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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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那么假想防卫应负哪些法律责任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我国刑法通说理论认为,假象防卫是指客观上并无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情形。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想防卫应负的法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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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防卫过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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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如果受到他人无故伤害大多数的人都会选择反击,在这个时候我们称其为自我防卫,但是有时候由于自己的防卫过当会导致对方受到很大的伤害或者死亡。那么防卫过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

有些学者主张,应在罪名前冠以防卫过当加以限制,如“防卫过当过失致死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以示区别于一般的犯罪,这种做法也没有充足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使罪名的表达徒添蛇足,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触犯了刑法分则哪个条款规定的罪,就按哪一条的罪名定罪,如防卫人过失造成不法侵害重伤、死亡的,则分别定为过失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虽然防卫过当可能会被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但是法律规定对防卫过当的采取从轻处罚。如果调解符合缓刑的,就用缓刑,能够免除处罚的,尽量免除处罚。

虽然法律规定对防卫过当的处罚相对而言尽量减轻,但是还是会承担相应的后果,比如经济赔偿,承担医疗费用等。所以小编提醒大家,如果在自己受到安全威胁的时候,采取防卫措施一定要理智有度。如果能够报警的可能下,竟可能的报警,让警务人员协助解决,也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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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假想防卫是什么

全文共 120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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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那么“假想防卫”需要负刑事责任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解答。

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过失”。因为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

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由于行为人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假想防卫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行为人虽然误认不法侵害存在并且实施了错误的防卫行为,但并未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则假想防卫不能成立,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无从谈起。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

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假想防卫行为区别于正当防卫和其他防卫错误的关键。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何以如此,是因为不法侵害并不实际存在,当然也毋须实施防卫行为,如果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且正在进行当中,那也就具备了正当防卫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权实行必要的防卫行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卫的问题,除了正当防卫之外,防卫时间错误、防卫对象错误以及防卫过当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确实存在的条件下,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主客观不一致现象,与假想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不同的。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

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如果行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经到来,另一方面却不是出于防卫意图实施反击,而是意图加害对方,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此,应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对待而非假想防卫。另外,还有一种双方互殴过程中发生的误伤劝架者或无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种假想防卫,但实际上因为双方都存有加害对方的意图,而不是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所以,不能承认其中某一方是防卫行为,当然,也就不能把误伤他人的行为视为假想防卫,而只能作为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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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防卫过当的特征有哪些

全文共 41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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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那么防卫过当的特征有哪些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防卫过当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须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这里所说的“必要限度”是指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强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够认识到其防卫强度已经超过了正当防卫所必需的强度,也就是应当以防卫行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限度。

2、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这里说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防卫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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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中老年心理健康 走进心理防卫机制

全文共 378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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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进心理防卫机制

心理防卫机制是指人们应付心理应激造成的压力,适应环境而使用的一种策略。人们大多情况下是在不知不觉地运用心理防卫机制。

心理防卫机制可以使人们减轻由于心理压力或挫折而引起的紧张不安、焦虑和痛苦。这是一种在心理上的自我保护方式,心理学上称之为心理防卫机制。

现将其主要的机制介绍如下:

1、主要的心理机制

(1)转移机制。当下不良刺激难以摆脱时,可借助其他活动转移自己的注意力,使紧张的情绪松弛下来。

如打针时利用交谈来分散注意力,减少疼痛;一个人走夜路,胆怯害怕,唱个歌儿,哼支曲儿,可壮壮胆。

(2)补偿机制。一个人在生理上或心理上的不足或缺陷,有时可能是无法改变的,但是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弥补。

如“盲人耳灵”,就是这个道理。生理上的缺陷,可以用自己独特的才能,取得别人的尊重,达到心理平衡。心理上的创伤,也可以通过一定途径进行补偿。

(3)升华机制。把有害的心理刺激转换成有意义的活动,“化悲伤为力量”就是升华的道理。“失败是成功之母”,也是升华的体现。“吃一堑长壹智”,“孔子厄尔写《春秋》,太史公腐而《史记》出”,都是升华的范例。

这是人们在适应环境的活动中最有积极意义的、建设性防卫机制。

(4)理想机制。当受到精神刺激后,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意志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

青年人易感情用事,在激情下容易产生冲动,事后后悔已晚,有时可能铸成大错。

(5)缓冲机制。也称幽默机制。当你处于难以改变的困境时,可以用说个俏皮话,开句玩笑的幽默办法得到解决,使紧张的情绪在笑声中消散,使即将发生的冲动在幽默中缓解。

幽默不但可以化解困境和尴尬的场面,使被动的处境得到改变,而且可以赋予生活以情趣和活力。幽默是一种以含蓄诙谐为特点的良性刺激,特别能调解人的不良情绪,而且回味深长,每当回忆起都有愉悦感。

如邓小平回答外国友人文集为何历经政治而健康长寿时讲,“天塌下来有高个子顶着哩”。既有语言艺术又提醒了政治家的风度,同时也介绍了心理健康与长寿的经验,意蕴无穷。所以说幽默是一种高尚的防卫机制,它可以打破窘境,改变困难局面。

(6)支持机制。有些精神刺激,个人难以排除,若能向亲朋好友诉说,获得他们的劝慰和支持,则可以增强心理承受能力。

(7)激励机制。返修目标难以达到,鼓足勇气,增强干劲,经过努力而达到目的,获得心理满足和平衡。这样,不但可以增强自信,而且可以获得成功的经验。跳起来摘苹果,可以产生良好的心理效应,增进身心健康。

(8)利他机制。遵守社会行为规范,克服非分欲求,净化自身言行,以求心理平衡。利他行为可以帮助他人的过程中体验到自己的社会存在价值获得自我满足,助人为乐就是具体体现。

(9)隔离机制。把容易引起自己痛苦的事情从意识中加以隔离,不使自己意识到以免引起不愉快的情绪。如老人死了将“长眠”、“过世”等,“秃头怕讲电灯泡”,就是如此。所以我们讲话切记“矮子面前不是短话”,以免造成心理压力。

除此之外,还有诸如文饰机制、否认机制、转换机制、幻想机制、抵消机制、倒退机制、推诿机制、韬晦机制、曲径机制、压抑机制等。

对这些机制,我们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灵活运用,切不可照搬照套;同时,也可以采取多种机制并用,以达到最好效果。

心理防卫也是心理健康多必需的,紧张能使人们发挥最大的潜能达到高效率状态,从而活动身心健康。

所以说紧张的工作生活只要不超过自身的承受能力,每次应激事件可使耐受力、承受力和适应力提高一步。这也说明,适度的应激是心理健康的必要条件。

生活中不可能没有矛盾,不可能没有紧张,解决矛盾,迎接挑战,既可以使我们产生紧张、劳累和苦恼,也同时为我们带来了喜悦、轻松和欢乐。那些回避紧张生活的人不但不会得到心理健康,而且也不会成为一个身心健康的人。

2、常见的几种心理防卫机制

(1)挫折指的是欲望与现实的矛盾。挫折是一种内心体验,表现出来是一种情感反应。欲望越高,与现实的矛盾越突出,挫折的体验就越严重。这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希望越大失望越大。

当人遇到挫折,在生理和心理上会出现本能的反应。心理上的反应称为心理防御机制,是人心理活动的一种应激状态。心理反应与生理反应同时出现,相互作用,使反应加重或减轻。

有利于人身心健康的心理防御机制为良性心理防御机制,反之就是不良心理防御机制。挫折的防御机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2)压抑是指一个人的欲望很好,一心想办成某一件事情,结果几经努力,没成,内心很苦闷,用时髦的话说,叫“郁闷”。一个人坐在那儿,不愿与他人说话,情绪低落,甚至还暗暗地掉泪。

这种自我压抑是很常见的心理防御机制。若用是否有利于身心健康来评价压抑的好坏,它属于中性的,可变的。之所以中性可变,是因为压抑的程度决定了是否有利于身心健康。自我压抑程度大,不利于身心健康;压抑程度小,可能就有利于身心健康。

(3)否认就是不承认心里痛苦。女朋友跟别人走了,他心里很苦,这个时候别人来劝他:“哎,失恋了一定很痛苦。”“没有,没有,我没事儿,早就不想跟她了,走了更好!”否认不是一种良好的心理品质,因为这样很难争取到周围人的支持以及社会的支持。

(4)文饰是指遇到挫折后,杜撰一些摆脱困境或内心的痛苦。考试没考好,真实原因是那天睡懒觉,耽误了考试,却编了一个瞎话。比如说在路边勇斗歹徒,结果误了考试。

如果是通过一个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合理的方式来进行排解,也未尝不可,也应该说是一个好的心理防御机制。但是,这种文饰的方式一定不能违背伦理道德和法律规范。

(5)升华指的是遇到挫折以后,将自己内心的痛苦通过合乎社会伦理道德的方式表现出来。比如,通过艺术创作提升自己的精神境界。《少年维持的烦恼》和《红楼梦》应该说是作者挫折体验的升华。

平时坐一块儿,谁也看不出谁有什么本事。一旦遇到特殊问题了,个人的能力就全显示出来了。遇到挫折时能反应出人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它往往体现为升华。做到这一点,那就是非常理想的状态。

(6)推诿指的是遇到挫折后强调客观理由。如考试没有考好,强调是老师出题不好。推诿不是一个很好的心理防御机制。因为推诿后的结果,是不能从失败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7)补偿指的是遇到挫折以后,通过别的事情把因挫折带来的损失,从内心体验一直到行为一一补偿过来。补偿应该说是一个好的心理防御机制。比如这次期中考试没有考好,及时吸取教训,调整了学习方法,争取期末把分考的高一点,补回来。或者呢,反正算总分,我这科丢一点分没有关系,把别的科的分提高就行了。

(8)抵消指的是发生问题时,以另外一种象征性的方式来缓解矛盾。比如,最常见的道歉就是一种抵消挫折的方法。抵消也是一个良好的心理防御机制。

(9)幽默是一种良好的心理防御机制。但一定要注意,不能幽默别人,一定要幽自己的默,要会自嘲。一个人要是会自嘲,那他的心理就成熟了。这说明他认识了自己,社会适应能力强了。幽默很容易缩短你与周围人的距离,而且能够帮助你有效的寻求社会支持。即使你这次没做好,别人也能容忍你。

(10)隔离不是一个良好的心理防御机制。它是指遇到一些问题之后,隔离自己的情感,不与人交流的表现。别理我,烦着呢!一个人坐在那儿,百思不得其解:我们两从小一块长大,手拉手进了北大,她怎么就看上清华那小子了呢?那小子哪点儿比我好啊?人家就比你好!你得这么想才行。你这时就得冷静地想你们不适合的地方有哪些,然后再幽默自己一下:真愚蠢,怎么爱上这样的人呢?北大比她好的有的是,那么多人可以挑呢,这下子可给我机会了!这也就没有事了,心里也就平静下来了。

3、心理防卫机制概述

当一个人在心理上受到挫折或出现困难时,有许多方式可以应付与适应。比如,采取行动直接去处理问题,或消极地暂时躲避,或者改用较优质的方式去应付,等等。

只要我们认真回想下,就不难发现在过去诸多经历中屡有此类情况。即在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常常会使用的自我保护方法是:运用一些心理上的措施或机制,把个人与现实的关系稍作修正,使个体较易接受心理挫折;或应激,不至于引起情绪上的过分痛苦与不安。我们将之称为心理防卫机制。心理防卫机制属于一种心理适应反应,这种反应典型地采用习惯性和潜在意识的方式,以除或保持一个人的内心焦虑、罪恶感以及失去的自尊心。

这种心理防卫机制,大部分是在潜意识中进行的,也就说,是在不知不觉中使用的。比如“酸葡萄”的故事中,狐狸因吃不到长在高架上的葡萄,便说:“反正是酸葡萄,没什么好吃的。”用心理防卫的观点来解释,也可了解到因吃不到葡萄而委屈沮丧时,把葡萄说成酸的或不好吃的,吃不着(遭受挫折),心理也就不会难过了。

一般来说,几乎每个人都在不知不觉地使用心理防卫机制,这并不算毛病,也不是消极之举。因为在我们的生活环境里,时时处处都会遇到许多挫折和困难,不能直接去处理应付,有时便需要依赖心理上的机制和措施来适应。

这是一种正常且健康的心理现象,遂自解嘲说:“虎落平川被犬欺。”因为人在受欺负时,自尊心受到打击,所以在心理上改变一下现实,认为被人是犬,自己是虎。老虎当然比犬强,因此在心理上获得自我满足,心理也就不那么难过了。但假如把现实情况歪曲得太厉害,把自己当成皇帝,当成神,以弥补自己的自卑感,或将别人都视为敌人,形成妄想状态,与现实完全脱离,则就变成病态了。

可见,同一种心理防卫术由于其使用的范围和程度有别,便有健康和病态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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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防卫过当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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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就构成了防卫过当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此时,根据法律规定是需要承担责任的。那么防卫过当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如果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那么,对防卫过当如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节:

1、过当程度。过当程度的大小体现了社会危害性程度,因而影响到防卫过当的量刑。

2、权益性质。正当防卫所保护的权益的性质,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应该加以考虑。

3、社会舆论。在对防卫过当量刑时,还要考虑社会影响,既不挫伤公民正当防卫的积极性,又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

4、防卫动机。在过当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其防卫行为是出于何种动机,例如是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还是保护本人利益,显然影响对防卫过当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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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假想防卫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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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则是行为人基于错误的事实认识而实施的不当防卫行为,具有一定的可社会危害性。那么假想防卫的处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吧!

假想防卫的处理

刑法理论上,对假想防卫的处理有不同的观点,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假想防卫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但可以构成过失犯罪,也可能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1、假想防卫不应以故意犯罪来处理。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出,故意犯罪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为前提条件的,而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又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性质为重要内容的。如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也就不可能明知此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也就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是故意行为,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错误的基础之上的,即行为人自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因此,不能把假想防卫的故意等同于犯罪故意。

2、假想防卫可以过失犯罪论处。假想防卫并非都是不具有罪过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存在过失,由于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人造成了损害,有时甚至是导致了严重的后果,这虽然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所造成的,有可宽恕的一面,但在多数情况下,只要行为人稍加注意,就可以弄清不法侵害是否确实存在,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以避免错误及危害结果的发生,由于行为人应该注意而未注意,使本可避免的危害结果未能避免,所以,其主观上存在刑法意义上犯罪的过失,一般可以过失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假想防卫案件中,由于过失而造成危害后果的,只有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处罚这种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否则,即使因过失导致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也不应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

3、在某些情况下,假想防卫的行为人产生存在不法侵害的认识错误属于不可避免。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对此,应当视为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对于行为人的这种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应结合行为人自身的认知条件,参考社会上一般人的认识水平以及案发当时具体的时间、环境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分析,力求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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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什么是假想防卫

全文共 46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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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想防卫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实施的防卫行为虽然是故意行为,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的主观认识错误的基础之上的。那么什么是假想防卫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1)不法侵害行为的实际不存在。所谓假想防卫,顾名思义,就是假设的想象的防卫而非真正的防卫。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防卫意图。这是假想防卫在主观上的必备条件。这种防卫的意图来源于行为人主观上判断错误,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会产生防卫意图,假想防卫当然也就不会发生。

(3)行为人的“防卫”行为给无辜者造成了损害,这是假想防卫成立的结果条件。由于行为人误将他人行为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因而作出错误的防卫反击,进而导致不应有的危害后果的产生。假想防卫行为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并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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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防卫误区基本分为多少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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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那么防卫误区基本分为多少种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防卫误区基本可以分为十种:

1、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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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防卫过当的表现有哪些

全文共 71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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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行为人实施过当防卫往往是在不法侵害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外部因素刺激下发生的,是一种情绪化的应激反应,更多是出于自动保护的本能。那么防卫过当的表现有哪些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防卫过当的表现:

根据防卫过当的概念,防卫过当的表现形式是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的统一,仅有行为过当或仅有结果过当均不能构成防卫过当。在审判实践中,要正确把握防卫是否过当,要紧扣两个环节,一是行为和结果都要过当,二是正确理解和认定两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对立法关于防卫行为限度与结果限度的理解应是一致的,行为限度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行为,结果限度就应是重大损害结果。其次,行为过当并不意味着结果就一定过当,反之亦然。例如,防卫人采取剥夺侵害人生命的方法防卫,用刀向侵害人心脏猛刺。根据当时的防卫需要是不应采取剥夺侵害人生命的方法防卫的,这时,防卫表现为行为过当。可是在防卫人刺出后,侵害人忙用手挡,只将侵害人胳膊刺伤,行为过当的结果并未产生,因此,结果并不过当;相反,防卫人采取伤害的方法防卫,如用木棒猛击侵害人头部,根据当时防卫需要是必需的,但由于用力过猛,致被害人死亡。这时防卫仅表现为结果过当,而行为不过当。这也并不意味否认过失防卫过当。不能把过失防卫过当和结果过当混为一谈。

过失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应当预见所实施的防卫行为不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可能造成不应有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实施这种行为,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可见,过失防卫过当的行为和结果都是过当的,防卫人在主观上具有过失的罪过。而单纯的结果过当是行为并不过当,主观上亦不存在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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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防卫笔随身携带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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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很多时候都是靠自己,面对突发状况,手无寸铁怎么行?本期为大家讲解旅行途中的防身小技巧,主要介绍了防卫笔随身携带犯法吗。

初始阶段,战术笔主要在武器、装备爱好者群体中流传。由于其外观与工艺的精致,也受到收藏家与户外酷玩人士的喜爱;现在,战术笔已逐渐成为普通消费者外出旅行与汽车车主的必带装备(工具),也是男士送给女士很好的“爱”的礼物。可以说,战术笔之所以会受到热捧,是社会对安全与便利的诉求。因为战术笔不同于刀、甩棍等管制工具,它属于防御型工具,且具有良好的隐蔽性,可随身携带,用于日常防卫;另外,战术笔具有优秀的书写功能及细腻的外观,适合商务、白领人士日常作为高级签字笔使用。

随着人们安全意识的提高,随身佩戴一个安全救生用品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常识,而随着交通事故等安全事件的发生,战术笔日益走进普通人的生活。在选择战术笔方面,要根据自身的需求来进行挑选。

到目前为止,它还没有被任何一部法律明文规定为违禁品、管制物品。随身携带,当然不违法!即使坐飞机,过机场那种超级严格的安检,只要造型不是特别夸张(比如攻击头不是类似三棱刮刀那样的形状、特别犀利),随身携带登机是没有问题的!即便是造型夸张的防卫笔,不能随携带上飞机,也可以和其它免费托运的、不随身的行李放在一起上飞机的。

意外只有万分之一,但是生命只有一次,面对突发状况,我们一定要有所准备。平时一定要多学习旅游安全产品小知识,咱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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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防卫过当的定罪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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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我们都听过一个法律概念叫做防卫过当,有的人以为防卫过当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其实不然。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防卫过当的定罪标准是什么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对防卫过当的犯罪人,在处理时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依法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审判实践看,对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5条和233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可以使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当免除处罚。对于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分别按照刑法典第234条和第232条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具备缓刑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应当免除处罚。

应当指出,对于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但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防卫人主观上确实不具有故意,也不具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防卫过当的防卫人主观上是出于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动机,其主观恶性小,其客观上是在进行防卫的前提下造成的损害结果,所以只应对造成的重大损害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因素决定了其社会危害性较通常犯罪的危害性小,刑法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原则,体现了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从审判实践看,防卫不法侵害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是极为复杂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节进行具体的分析,确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防卫过当致人轻伤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具备缓刑的,可以适用缓刑,如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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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防卫笔的使用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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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外出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平时多学学旅行途中的防身小技巧对我们的人身安全很有帮助的,下面来为大家介绍防卫笔的使用技巧,请各位仔细阅读下文。

关于打击方式:

反握,握住笔之后你的拳头会比较不容易受伤,可以拳击对方,也可以捶击(用笔插),距离太近或者被抱住可以按压对方痛点,总体上是集中力量与一点给对方造成剧烈疼痛、局部麻木等效果。

关于打击位置:

太阳穴:可以造成严重晕眩、颅内出血或者致死。

T字区(眼口鼻眉):失明、眉骨破裂会流血入眼影响视觉、口鼻出血影响呼吸。

耳廓:短暂失聪、剧痛。

后脑:不如掌打,但是也可以造成晕眩效果,颅骨开个洞是没问题的。

咽喉:不多说,喉管破裂,呼吸困难等。

锁骨:在集中于一点的打击方式下,锁骨是很脆弱的,锁骨骨裂或折断后同侧手臂会无法抬起。

心窝:造成呼吸困难,身体会无法控制的弯曲。

肋骨:又一处容易折断的骨头,断裂后会刺伤内脏,打肝脏部位造成的剧痛是人类无法承受的。

次要部位:四肢,各个关节,可造成骨裂,肌肉麻木,将对方手骨打断等。

本实用新型涉及的是一种具有防卫功能的书写笔,其构造是在笔杆的一端套有笔芯,笔芯内装有笔尖,上装有弹性储液管,储液管穿过阀体,阀体的横向孔内装有顶柱,一端顶在储液管的壁上,另一端伸出笔杆与具有弹性的笔挂连接,储液管的顶部装有带凶的柱塞,使本实用新型既是一支笔,具有书写功能,又具有防卫性,但没有攻击性,不会造成防卫过当,使用非常方便。

街头防身中对付不持械的还是可以的,对付持械的如砍刀钢管是不实际的,但比没有强。这期的旅游安全产品小知识我们就先讲到这里吧,下期讲座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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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关于女性安全出行的防卫招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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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报刊、杂志以及接触的一些案件中,发现女性很容易成为抢夺、抢劫、强奸等犯罪攻击的对象,特意收集了一些对女子有可行性建议的防卫招术,希望对女性朋友有所借鉴和启发。

1、尽量别和陌生人打交道,若对方问时间、问路,可以告诉对方;若对方若提出帮忙,可请对路边的人,应当保持距离,以免被强行掳走。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地与陌生人保持适当距离,以防被绑架。

2、走路时,应走在人行道的中央,可避开车辆,也可防止歹徒骑机车从后面攻击或者抢皮包出,减少夜出晚归。某些大城市街区危险性极高,在无男性陪同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外出。

3、走在路上,若发现有人跟踪,迅速跑到人多的地方或走进商店看报纸、杂志,必要时打电有人跟过来,此时也不要立刻进家门,最好快脚步到人多较亮之处,甚至可以随便找个路人说话假暗巷内被跟踪,可踢路边停放的车辆,让车辆警报器大响,以吓退歹徒。

4、外出时应随身携带防卫工具,如喷雾器、哨子等。手机应当存放好,为关键时刻联系所用家人或者同事,或者在自己的办公桌、书桌上留言。

5、经常保持公寓走廊、电梯、楼梯间的灯光照明没有损坏故障,如有问题,及时报修。6、在路上或公车上被陌生男子性骚扰,可大声叫喊“**、色狼!”伸出你的玉手,瞅准他的因为人多而敢怒不敢言或者觉得难为情,必要时可请旁人协助扭送警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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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什么行为算防卫过当,负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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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7日中午11: 30左右,巴黎一家法国杂志的总部办公室遭到三名蒙面武装分子的袭击,他们携带枪支和火箭发射器,造成12人死亡。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恐怖袭击在全球迅速蔓延。从本世纪初开始,主要军事大国,主要是美国,开始强调全球反恐联盟,努力打击恐怖主义的猖獗蔓延。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持续的非法侵犯而采取的停止非法侵犯的行动,给非法侵权者造成损害,是正当防卫,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然而,我们可以制止非恐怖袭击的非法行为,并且不要过度保护它们。

在什么情况下是过度防卫?

1.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普通人能够意识到自己的防卫力量已经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力量。原则上,“必要限制”应基于制止非法侵权所必需的标准,同时要求防御行为和非法侵权在手段和强度上不应有太大的差异。换句话说,只要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性质、手段、强度和损害并不明显超过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性质、手段、强度或损害,但实际造成的损害并不重大,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2.给违法侵权人造成重大损害的

这里的“重大损害”是指由于辩护人的辩护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非法侵权人或者他人人身伤亡以及其他应当避免的严重损害。

简而言之,面对非法侵权,如果可以用更温和的手段制止侵权,就不要使用激烈的辩护手段;侵权行为停止后,不要继续伤害侵权人。否则,可能会超出正当防卫的限度,变得过度防卫。这有利于鼓励公民进行正当防卫,也对辩护人提出了必要的限制,有利于保证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

过度防卫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辩护人知道自己的辩护行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的目的而允许这种重大损害发生,是一种间接的、故意的过度防卫。

辩护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认为不会发生重大损害,防卫过于自信、过失。

辩护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的。如果他不能预见由于疏忽造成的损害,他将忽略疏忽。

过度防卫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1.过度辩护的定罪

过度防卫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和客观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犯罪。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罪主要包括(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为了显示防卫过当的情况,在作出判决时,应当注意防卫过当构成犯罪。

2.过度防卫的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防卫过当:“刑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因为在过度防卫的情况下,辩护人主观上旨在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虽然它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但其客观危害远远小于其他犯罪行为。因此,过度防卫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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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自我防卫的三种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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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之间是需要交际的,一个人不可能一个朋友都不交。如果一生都没有一个朋友,不得不说做人是十分失败的。毕竟有这样一种说法,多一个朋友就多了一个选择。心理健康专家指出,很多人在交际的时候都会有自我防卫的情况出现,自我防卫的三种型态是什么?

第一种是“讨好型”,以“讨好人”来保护自己。这种人总是笑嘻嘻的,保护自己的方式就是甜言蜜语,主动上前和人握手、打招呼,用“只要我乖,人就爱我”的内在誓言,希望天下所有人都爱他。但若是一直采用同一种方式面对问题而没有弹性时,就会出现状况。每个人应该不断成长,学习用更成熟的心态与方法去解决问题。

第二种是“攻击型”,在人还没有指责他之前,先凶狠的指责别人,与每个人保持距离。用这种方法可以隐藏自己的软弱,不轻易被人刺伤,但付出的代价太大了,因为他内心其实很需要爱,却用攻击的态度拒人于千里之外。

第三种是“隔离型”,既不攻击也不讨好别人,只是把自己隐藏起来,保持遥远距离,冷眼旁观。有的人是“电脑型”,凡事用逻辑分析,过度运用理性,以隔离感情的方式保护自己,不和别人互动,也不把心事告诉别人,似乎离群索居,很难与人深交。有的人是“小丑型”,虽然表面上嘻皮笑脸,却从不开放自己的内心世界,他可以把你逗得哈哈笑,可是根本不分享心事。如此一来,虽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但享受不到与人心灵相契的喜乐。

正所谓防人之心不可无,害人之心不能有,在人与人的交往当中,自我防卫是当然要有的,但是不能过分。如果不懂得接纳他人,那么交朋友就会变得十分困难。而没了这些朋友,可能工作与生活就会遇到诸多麻烦,有困难却没人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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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什么是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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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但是有时候我们在进行防卫的时候很可能会造成防卫过当。那么什么是防卫过当呢?中国公民个人享有哪些人身权利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人身伤害维权小知识。

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因为,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在主观上对自己反击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和结果持放任态度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态度,客观上防卫人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

损害了不法侵害人被刑法所保护的部分利益,防卫行为也就由最初的正当防卫转化为犯罪行为,而正当防卫的本质是社会的有益性,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因此,防卫过当既是具有社会有益性,又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是主要的,所以说防卫过当是轻微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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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如何辨别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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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防卫过当的目的

防卫人进行防卫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损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其目的是出于反击和制止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这是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实际上,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这些防卫没有正当防卫的主客观基础,其本身是非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处刑。

故意伤害的刑事处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毒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115条定罪量刑;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6条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38条定罪量刑;抢劫致人重伤的,按本法第263条定罪量刑。

从案例判定辨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案情】

2013年1月,阮某在未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私自建房,县规划局依法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几天后,阮某又施工,县规划局工作人员董某、雷某接到群众举报,赶到施工现场制止阮某的建房行为。此间,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厮打,阮某持洋镐追打董某,雷某见状,持铁锨将阮某打倒,之后,雷某、董某又持铁锨、钢钎继续击打阮某头部,经鉴定,阮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

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

【分歧】

对于雷某、董某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雷某、董某的行为是对阮某不法侵害的防范,只是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阮某重伤,属防卫过当。

另一种意见认为,雷某、董某主观恶意明显,明知会造成阮某损害的后果,却追求结果的发生,属故意伤害。

【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雷某、董某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第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第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结合本案分析,雷某、董某在执法过程中,遭遇阮某洋镐追打,客观上存在不法侵害,雷某用铁锨还击阮某,是对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措施。阮某被打到后,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但雷某、董某继续殴打阮某,就超越了正当防卫的范畴。也就是说,实行防卫以制止住不法侵害行为为限,不法侵害的行为被制止后,不能再继续采取防卫行为。

2、雷某、董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故意伤害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实施了伤害的行为。本案中,阮某被打倒后,已失去继续加害雷某、董某的能力,在此情况下,作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雷某、董某,明知持铁锨、钢钎击打阮某头部会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仍继续殴打,故意追求损害结果发生,最终导致阮某重伤,二人的行为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

相关阅读:

防卫过当的行为

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所以说防卫行为具有不正当性,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明了防卫过当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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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关于防卫与拒绝的肢体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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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跟坦诚相对的,就是那些防卫身体或情感免受攻击的姿势。有时候也表现出拒绝的情绪。

扭转身体

想去帮助一位宁愿自己过街的老太太过街时,你能了解她的表情是什么意思吗?也许她身体偏离你45度,虽然没说"不必,谢谢你",但却是明显的拒绝的姿态。

翘鼻子

一种似乎相当普遍的姿态,它表示不喜欢和拒绝。婴儿对不喜欢的食物,也会本能地"翘鼻子",把他的小脑袋向后仰,好象在躲避讨人厌的气味。无疑,翘鼻子是一种拒绝的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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