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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存款继承处理(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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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多家银行个人定期存款余额大增 是什么原因大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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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后的原因包括宏观经济环境、银行自身的优惠政策和产品、个人投资理财的需求,也包括政策环境的影响。现在多家银行都陆续发布了2022年的年报,根据存款明细来看,从去年开始,各个银行的存款余额明显出现了增加,尤其是个人定期存款上升趋势显得更加明显,招商银行,平安银行都分别出现了同比增长的情况,存款余额不断增长,也说明大家更爱存钱了,这一现象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当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通货膨胀压力不断上升,这使得许多人对未来的经济形势感到担忧,许多人选择将资金转移到相对安全的定期存款中,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注重理财和储蓄,这也促使了个人定期存款余额的增长。

银行为了吸引更多的存款,不断推出各种优惠政策和产品。一些银行推出了高利率的定期存款产品,吸引了更多的人选择存款。还推出了定期存款与其他金融产品捆绑销售的方式,进一步提高了定期存款的吸引力。定期存款相对于其他投资方式来说,具有较低的风险和较稳定的收益。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许多人选择将资金转移到定期存款中,以规避风险和保证收益。定期存款还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人们的资金需求。

当前我国正在加强金融监管,加强对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和控制。这使得许多人对其他投资方式的风险感到担忧,选择将资金转移到定期存款中,还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储蓄的政策,提高储蓄利率、推出储蓄奖励等,这也促进了个人定期存款余额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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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个人与银行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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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个人债务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它都是有效的。近年来,虽然法律放宽了对个人债务的限制,但是仍然没能避免个人债务纠纷的出现。那么个人与银行债务纠纷怎么处理呢?个人债务纠纷应如何起诉呢?下面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这些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

如果与银行同为共同债务人,则按连带责任承担债务。

如果银行为担保人,则由你承担全部债务责任,在债务履行期满无法结清全部债务的,余下部分由银行承担,如果银行为部分担保人,则在约定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论是普通担保还是部分担保,之后银行都有权向你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共同的一种民事行为对外所举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数人时,各债权人均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各债务人均负有全部给付的义务,且全部债权因一次全部给付而归于消灭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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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存款继承纠纷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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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需要您提前掌握,因为现在的财产纠纷非常的多,存款继承纠纷就非常的明显,那么存款继承纠纷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存款继承纠纷的具体处理原则如下:

(一)一般存款继承纠纷案件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先由当地土地主管部门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时,才能按规定依照司法程序解决。未经行政调处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在存款纠纷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属物,不得影响生产和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兴建建筑物和变更附着物。

(三)历史上已经达成有协议、协定,或已制定有乡规民约的,而这些协议、协定乡规民约并不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党的政策的,予以维护,不合理的部分可以进行适当调整。

(四)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作具体分析。通过仔细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区别党在各个阶段的方针、政策,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切忌用简单、武断、一概而论等解决办法。

(五)对过去因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引起的纠纷应根据现行党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规定,保护原社队或个人的应有权益。

(六)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未解决前,如无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五款的规定维持现状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指定临时使用单位使用,以保护争议的土地,争议双方均须服从,不得借故破坏土地及其附属物,不得煽动群众闹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强行占地。

(七)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参照历史变迁情况和现实使用情况,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决。

(八)处理土地纠纷必须坚持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国家、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维护单位或公民个人的合法使用权。

(九)处理土地纠纷涉及各有关部门的,应同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正确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通过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您是否对此问题明白了吗?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的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方面的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财产就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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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共同存款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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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存款指:既有资产性质,又有负债性质,这样有共性的科目;共同类科目的特点需要从其期末余额所在方向界定其性质,共同类多为金融、保险、投资、基金等公司使用,包括清算资金往来、货币兑换、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共同存款继承纠纷如何处理

共同存款继承纠纷处理方式如下:

1.继承人须在继承开始时的生存之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已死亡或未出生的人无继承资格,自然无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但是,现代各国继承法都有对未出世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的规定,我国继承法也对这个问题加以规定。法律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胎儿出生后,其监护人可作为法定代理人提起民事诉讼。

2.除继承人之外,受遗赠人也可以提起诉讼。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继承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这样规定是为了将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区别开。继承人和遗产承受人不是同一概念。遗产承受人指一切承受死者遗产的人,既包括继承人,也包括受遗赠人,还包括酌情分得遗产的人。上述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对其继承权的行使。我国《继承法》第6条第2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代理行为无效。”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继承权,目的在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也可以行使继承权。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的行使。我国《继承法》第6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必须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目的出发,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继承权。若无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重大不利的情况,法定代理人不得代为其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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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银行如何避免存款继承纠纷

全文共 47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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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财产纠纷非常的多,银行存款继承纠纷也是其中最为多的,那么银行如何避免存款继承纠纷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办理公证意外寻亲家人团聚,继承公证对稳定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妥善处理遗产继承事宜,保证《继承法》的贯彻实施,保护公民财产上的合法权益,预防继承纠纷,制止继承活动中的不法行为,减少诉讼,维护家庭和睦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遗产分割之前放弃的是继承权,而在遗产分割之后再有放弃的意思表示,则为放弃其对遗产的所有权,因此,公证员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同时,也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然,这也是根据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要求出证的。

现在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应,在申请办理有关公证事项时,应按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国内继承人在办理有关继承公证事产权证等,更无需要求当事人先把应继份额调回国内后再给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以上这些知识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更多的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方面的详情,可以登录查询,很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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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如何继承死者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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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现在存在银行的居多,当存款人亡故之后,需要有人继承,就会出现纠纷,那么如何继承死者的银行存款呢?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继承死者财产的时候要注意很多的事情,以下是继承者继承银行存款的方法;

1、被继承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并凭此证明书到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

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在公证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的,继承人只需持公继承权公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就可以办理。

若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也未办理继承权公证,继承人对存款的继承权有争议的,必须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合法继承人则应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去银行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2、国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在国内银行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存款,被继承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的,凭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向存款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银行凭继承公证书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

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3、继承人在国外的,可凭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据以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4、被继承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原被继承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的,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原被继承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其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均不计算利息。

5、被继承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没有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而直接去银行办理支取或转存存款的,银行将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银行对事后发生的存款继承争执与纠纷不负责任。

小编今天就为您介绍到这,希望您能认真的参考一下,关于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如: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等,可以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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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存款继承纠纷的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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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纠纷非常的多,存款继承纠纷是其中的一种,因存款人死亡而发生的存款继承业务经常发生。因此,办理存款继承手续就成了一些人的棘手问题。那么银行存款继承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银行存款继承流程具体介绍如下:

根据银行规定,不管是存款继承人过户存款还是支取存款,都应按照如下几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并凭此证明书到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若存款的继承权有争执的,合法继承人则应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去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

2、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没有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而直接去银行办理支取或转存存款的,银行将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银行对事后发生的存款继承争执与纠纷不负责任。

3、在国外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在国内银行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的,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存款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银行凭继承证明书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4、继承人在国外的,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据以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5、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原存款人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的,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原存款人是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的,其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均不计算利息。

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希望您能采纳,想了解更多的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详情,可以通过查询,很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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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老人去世死亡证明找不到了银行存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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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时候家里面的老人去世了但是存款还没有取出来,接下来我们就来讲一下如果老人去世了死亡证明找不到了银行存款该怎么处理

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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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知道死亡证明是哪里办理的,根据地域不同,有的是指派出所或者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有的是火葬场而且死亡证明只能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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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有老人的身份证和老人的存折,而且知道密码的话,直接去柜台就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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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只有老人的身份证和老人的存折的话,不知道密码的话,最好去自己所在的小区居委会开局一个证明,然后和银行柜台的人员讲一下,找银行的大堂经理。

4

如果银行不同意的话,我们只能去公证中心开存款查询单,确定存款金额,持公证中心的所有资料和各种证明材料到银行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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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离婚后存款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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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后专指通过法律手续解除夫妻关系。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离婚后存款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1.自行协商

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不是法定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所以,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这种方式.再者,协商后达成的协议也必须是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的基础上达成。

(2)合法原则。分清是非是协商解决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标准是继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规定。经协商达成的协议本身也要合法,否则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协商处理继承纠纷时,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对此不能按违法对待。

(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当事人不得为达成协议,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否则,这种协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护。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想要知道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请到来了解,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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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银行存款继承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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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死亡而发生的存款继承业务经常发生。因此,办理存款继承手续就成了一些人的棘手问题。那么银行存款继承流程是怎样的?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银行存款继承流程具体如下:

根据银行规定,不管是存款继承人过户存款还是支取存款,都应按照如下几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并凭此证明书到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若存款的继承权有争执的,合法继承人则应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去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

2、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没有向银行营业网点所在地的公证处或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而直接去银行办理支取或转存存款的,银行将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银行对事后发生的存款继承争执与纠纷不负责任。

3、在国外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在国内银行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的,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存款银行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证明书,银行凭继承证明书办理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4、继承人在国外的,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馆、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据以办理存款继承手续。

小编为您介绍的这些知识,对您的生活是有帮助的,希望您能参考一下,关于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如: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等,可以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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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存款继承纠纷处理有哪些难题

全文共 5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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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一个对象直接使用另一对象的属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下面为大家介绍存款继承纠纷处理有哪些难题

存款继承纠纷在处理的时候遇到以下几种难题;

1,被继承人有遗嘱的,经公证或者法院裁定后,可以采用,按遗嘱办理遗产继承。

2,各继承人间可以起诉其他继承人,要求法院定纷止争,判断遗产归属。银行根据法院裁定或判决办理存款过户。

3,相关继承人去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手续,和银行过户简易手续类似,但是要求更为严格。

死者在生前没有就财产进行说明的,继承人很可能拿不到存折或者不知道存折、银行卡的密码。而遗产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分割前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状态。

银行无法确定取款人是不是合法继承人,就不会轻易办理支取存款或挂失支取手续。

即便当事人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是唯一合法继承人,鉴于自身规章制度等因素考量,银行通常也会要求提供公证文书或裁判文书。

因此遇到要继承银行存款的情况,即使继承人之间已经达成协议,当事人还是需要先到法院起诉,获得裁判文书后再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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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银行发现7位数存款5年未动急寻人,难以联系怎么处理?

全文共 59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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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答

北京时间4月13日,根据相关地区报道,浙江某银行一客户经理求助称近期在整理银行的客户信息当中发现一笔七位数的存款活期存了五年,一直都没有动过,该客户经理表示自己是浙江杭州某银行的员工,发现了这个客户的存款不太寻常,存款在七位数,从2018年开始,这个钱再也没有动过,而且是以活期的方式存在账户里面的,该客户是河南籍的女性,年龄大约为70岁左右,并且手机号码是空号,由于跨省区且身份地址信息查询多次,没有任何进展,希望媒体能够帮忙联系当地的老人核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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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经理还表示,客户由于是外地的派出所能够提供的相关信息非常有限,如果能够联系到该客户户籍所在的派出所,查看一下客户目前是否安好,毕竟这一笔存款并不是什么小数目,希望他能够记清楚自己还有这一笔存款,同时有许多的网友表示这个客户经理非常的靠谱,信用是值得点赞的,目前有相关媒体正在积极地进行联系,相信后续结果也会公布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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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表示,可能是用户的年龄过大,忘记了自己在银行当中存下了这一笔存款,只有去联系他所在户籍的派出所,或者说联系他的家人,朋友来查询这一笔款项,七位数的款项还是很大的,银行经理的这种做法也是得到了广泛的认可,证明他真的是对客户非常的上心,是一名工作能力和态度都是非常认真的人,目前已经有五年的时间没有动过这一笔款项,许多的网友猜忌,可能是老人的年纪过大,自己的记性也不好,希望能够找到这一位老人,联系到他,将这一笔存款给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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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婚后存款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全文共 555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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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存款继承也是需要通过法律的,下面为大家介绍婚后存款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下面为大家介绍婚后存款继承纠纷怎样处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继承法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调解纠纷,促使当事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谅解,互相让步,达成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各当事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想要知道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请到来了解,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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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银行存款记账中常见错误处理方法

全文共 23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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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记账是指专门用来记录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一种特种日记账。实际操作中许多会计人员都存在银行存款记账中的一些错误,如:银行存款日记账漏记,这时候要怎么办呢?现在,小编来告诉你银行存款记账中常见错误处理方法

银行存款记账中常见错误(15)、涂改银行存款进账单日期

会计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将以前年度会计档案中的现金送存银行的进账单日期,涂改为本年度的日期,采取重复记账的手法侵吞现金。在这种手法下,根据涂改后的进账单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现金

这样就能将现金占为己有,但由于与银行对账单不符,因而容易被发现。所以,有些会计人员为了保持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一致,也相应地在银行对账单上填列借方余额;或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手法掩饰真相,使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自动平衡。

银行存款记账中常见错误(4)、公款私存

即将公款转入自己的银行户头,从而、侵吞利息或挪用单位资金。其主要手法有:

将各种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以“预付账款”名义从单位银行账户转汇到个人银行账户。

虚拟业务而将银行存款转入个人账户,业务活动中的回扣、劳务费、好处费等不交公、不入账,以业务部门或个人名义存入银行等。

银行存款记账中常见错误(1)、制造余额差错

即会计人员故意算错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来掩饰利用转账支票套购商品或擅自提现等行为,也有的在月底银行存款日记账试算不平时,乘机制造余额差错,为今后贪污做准备。这种手法看起来非常容易被察觉,但如果本年内未曾复核查明,以后除非再全部检查银行存款日记账,否则很难发现。

银行存款记账中常见错误(5)、出借转账支票

即指会计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非法将转账支票借给他人用于私人营利性业务的结算,或将空白转账支票为他人做买卖充当抵押。

银行存款记账中常见错误(14)、套取利息

会计人员利用账户余额平衡原理,采取支取存款利息不记账手法将其占为己有。企业的贷款利息,按规定应抵减存款利息后,记入财务费用。月终结算利息时,如果只记贷款利息而不计存款利息,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就会小于实有额,然后再支出利息部分款项不入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就自动平衡,该项利息也就被贪污了。这种手法,在对账单和调节表由出纳一人经管的单位很难被发现。

银行存款记账中常见错误(16)、其他一些错弊

主要包括:

①未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全部、及时地送存开户银行。

②通过银行结算划回的银行存款不及时、足额入账。

③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预牧货款业务。

④开立“黑户”,截留存款。

⑤签发空头支票、空白支票,并由此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⑥银行存款账单不符。

当发现记账漏记时主要是看在当月还的次月报表后:

如果在当月,对帐的时候发现了,在后面补记一笔就行了,还是按原凭证号,

如果是次月发现,那就要细查,因为肯定还有和他对应的科目也漏记了,这样就需要订证分录了。

由于日记账是死页账,错记后不能撕掉重抄,只能用规定的方法更正或补记),但记账日期要和记账凭证日期保持一致,这样便于和银行存款对账单核对.

银行存款记账中常见错误(6)、转账套现

指会计人员或有关人员通过外单位的银行账户为其套取现金。这种手法既能达到贪污的目的,也能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在这种手法下,外单位的账面上表现为“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等科目以相同的金额一收一付,而本单位为外单位套取现金,从中牟取回扣。收到该单位的转账支票存人银行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提取现金时作分录: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付现金给外单位时作如下分录:

借:应付账款

贷:库存现金

为了掩盖套取现金的事实,有些单位不作上述账户处理,而是直接入账,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记账中常见错误(7)、涂改银行对账单

涂改银行对账单上的发生额,从而掩饰从银行存款中套取现金的事实。在这种手法下,一般是将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的同一发生额一并涂改,并保持账面上的平衡。为了使账证相符,有的还涂改相应的记账凭证。

银行存款记账中常见错误(3)、混用“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

会计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在账务处理中,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同现金收支业务混同起来编制记账凭证,用银行存款的收入代替现金的收入,或用现金的支出代替银行存款的支出,从而套取现金并占为己有。

银行存款记账中常见错误(13)、涂改转账支票日期

会计人员将以前年度已入账的转账支票收账通知上的日期涂改为报账年度的日期进行重复记账,再擅自开具现金支票提取现金不入账并将现金占为己有。这种手法下,由于重复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将大于银行对账单余额。记账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相关科目

这等于凭空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上增加了借方数额,为提取现金做好了准备。提取现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记账中常见错误(11)、重复登记银行存款支出款项

指会计人员利用实际支付款项时取得的银行结算凭证和有关的付款原始凭证,分别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使得一笔业务两次报账,再利用账户余额平衡原理,采取提现不入账的手法,将款项占为己有。

银行存款记账中常见错误(10)、截留银行存款收入

指会计人员利用业务上的漏洞和可乘之机,故意漏记银行存款收入账,伺机转出转存占为己有。这种手法大多发生在银行代为收款的业务中,银行收款后通知企业,会计人员将收账通知单隐匿后不记日记账,以后再开具现金支票提出存款。

银行存款记账中常见错误(12)、出借账户

指本单位有关人员与外单位人员相互勾结,借用本单位银行账户转移资金或套购物资,并将其占为己有。也有单位通过对外单位或个人出借账户转账结算而收取好处费。在这种手法下,一般是外单位先将款项汇入本单位账户,再从本单位账户上套取现金或转入其他单位账户。这样收付相抵,不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银行存款记账中常见错误(9)、从银行提现不记现金账

指会计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在由现金支票提出现金时,只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不登记现金日记账,从而将提出的现金占为己有。实际工作中,由于企业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是分两个账本,如果不对照检查,这种手法极难被发现。

银行存款记账中常见错误(8)、支票套物

是指会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擅自签发转账支票套购商品或物资,不留存根不记账,将所购商品据为己有。

银行存款记账中常见错误(2)、擅自提现

擅自提现手法,是指会计人员或出纳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私自签发现金支票后,提取现金,不留存根不记账,从而将提取的现金占为己有。这种手法主要发生在支票管理制度混乱、内部控制制度不严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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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继承银行存款必须要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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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人去世后,财产纠纷就会脱颖而出,那么继承银行存款必须要公证吗?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

一、继承银行存款必须公证

银监局是否必须公证并没有统一规定:省银监局的工作人员透露,对于继承银行存款需要提供公证书的做法,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规依据,但是目前大部分银行都这么做,依据的是各银行的内部规定。记者随后咨询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业务咨询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工行的这种做法依据的是工行的内部文件,该文件并不对外公开。

二、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享有遗产继承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确认、证明的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到被继承人生前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如涉及不动产的,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

(一)当事人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同时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和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所遗留财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交遗嘱原件。

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特别是应提供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无生活来源的人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6、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

7、公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公证处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后,要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结合公证的原则和程序,全面审查有关公证事项,主要应查明以下问题: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死因等。

2、遗产的种类范围、数量等。

3、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这些知识是小编为您整理介绍的,希望您能认真参考一下,更多的财产纠纷安全小知识,以及常见的遗产纠纷怎样处理的更多详情,可以登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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