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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遗失品运输规定【实用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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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天然气槽罐车运输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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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车主要由汽车底盘、罐体、管路系统、操作箱等组成。而由于槽罐车运输的化学品通常存在着危险因素,因此运输过程需要注意的事情很多,那么天然气槽罐车运输注意事项有哪些呢?接下来来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吧。

1、装车前接受装车现场人员的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装液操作。

2、装卸液体时系统管路及罐体内含氧量要≤2%。

3、进入任丘北部门站严禁烟火,不能携带香烟、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手机必须关机。

4、进入装置区必须劳保着装,严禁穿订铁钉的皮鞋及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装车区。

5、在装车区严禁使用黑色金属(铁器)敲打,以防产生火花,必要时可用木、橡胶或铜榔头等。

6、车辆进出北部门站必须按北部门站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经允许后方可进入,车辆必须遵守指定路线缓慢行驶。

7、车辆进入装置区必须携带防火帽。

8、车辆装液时必须熄火,停靠稳当,顶好防滑木,接好地线,不允许有装液作业时启动车辆或进行车辆检修。

9、司乘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在其他生产区走动,不得随意操作和车辆无关的阀门。

10、如遇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不得进行装液作业。

11、车况良好,安全附件齐全完好(包括阻火器、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真空阀、灭火器等)。

12、罐箱装液不能超过安全液位(以地泵为主,液位计普遍不准。)其压力必须在允许范围内(加液前门站要求我们压力要排到0.35MPa左右)(≤0.1MPa),罐箱管路、阀门无泄漏。

13、车辆运行时,应保持匀速行驶,避免紧急制动。注意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按规定路线行驶,严禁违章超车。

14、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搭乘其他人员,严禁吸烟。

15、驾驶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应随时观察压力表压力,当压力表读数接近安全阀排放值时,应将车开到人烟稀少、无流动人员、车辆,空旷无明火处,打开放空阀,进行排气卸压。

16、如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但如需要较长的时间或故障程度有可能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槽车转移到安全场地(人烟稀少、无流动人员、车辆,空旷无明火处),联系专业人员进行检修。

17、槽车的停放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途中停车休息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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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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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有限合伙企业吗?有限合伙企业是介于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但必须强调的是,在本质上它是合伙的特殊形式之一,而不是公司。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知识。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的区别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看过“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是什么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责任的承担

(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

(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

3、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亦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分担全部亏损”。

4、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有限合伙人关联交易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竞业禁止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企业入伙与退伙的特殊规定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之一情形时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解释

(3)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6、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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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运输农药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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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属于危险品,在运输的时候要特别的注意,那么运输农药需要什么手续呢?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

危险品通常指化学危险品,对于化学危险品安全运输的一般要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均有明确规定。

该《条例》规定由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各自行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资质认定等。在化学危险品的实际运输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安全要点较多,具体到公路水路以及运输工具都有明确要求。关于准备工作,至少要做好以下几点:

(1)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到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2)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车后必须洗刷干净。

(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6)运愉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7)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8)运载易燃易爆物品的机车在调车作业中,严禁溜放。

(9)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更多的有毒物品知识尽在,在这里我们会为大家介绍一下生活中常用的农药有哪些,让大家了解什么植物使用什么样的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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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河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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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内容是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行的,具体如下: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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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大连市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相关规定

全文共 19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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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房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颁布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大连市也有相关规定出台。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房屋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商品房预售工程进度标准。将商品房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调整为:7层以下(含7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8层以上(含8层)的商品房项目,须完成主体结构2/3以上(不得少于7层)。

二、建立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市国土房屋局会同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制定《大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金融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使用应当根据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且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三、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住房预售方案销售商品住房。预售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及变动幅度、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等。预售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预售方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解散等清算情况发生后的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由质量责任承担主体提供担保函。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制度。房屋买卖合同实行网上签订和网上备案,同时严格实行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可售房源预订次数不得超过2次,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30日内签订预售合同的,预订应予以解除,解除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五、建立房产测绘成果审核制度。测绘单位提供的房产测绘成果必须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后,方可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展销活动。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房屋销售价格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住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宾馆、酒店类项目不得分层、分套(间)办理测绘成果备案、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手续。

七、加强房地产销售代理和房地产经纪监管。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委托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并进行注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八、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统计系统。按照统一数据、统一流程、统一系统的要求建立覆盖全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和房地产预警预报系统,全面掌握个人住房的基础信息及变化情况,动态监测房地产市场,改善房地产管理和服务水平,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决策提供依据,为政策实施提供保障。

九、加强房地产诚信体系建设。将商品房预售行为纳入房地产诚信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预售等不良行为的,将按照《大连市房地产诚信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过诚信网公开曝光。

十、加大对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物价、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大对违法违规预售行为的查处力度。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及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和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广告、预(销)售合同、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等行为的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银行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交易资金监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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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区块链管理规定叫什么?区块链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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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作为新兴起来的技术,既然在我国大肆发展,我国自然会制定区块链管理规定。 有了区块链管理规定后,不论是研究发展区块链的企业还是平台,都要符合规定,切不可胡作非为。区块链不同于云计算和大数据,它是一项独特的技术,有人用它造福社会,却有人因它走上违法之路,所以大家在面对区块链时要有自己正确的选择。今天为大家科普我国对区块链做了哪些规定?我国区块链管理规定叫什么?区块链具有什么特性

一、我国区块链管理规定叫什么我国区块链管理规定条文包括《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这是2019年1月才指定的规定。我国指定这项规定是为了明确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人的信息安全责任,可以规范我国对区块链技术的健康发展,规避一些区块链服务安全方面的风险。这样区块链相关的业务能得到正常的发展,而且区块链技术的研究也有了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有了规定对大众是一件好事。不过规定建立后,大家发展区块链技术不能胡来,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毕竟区块链技术具有特殊性,发展好了会给我们带来福利,若是发展歪了也会给自己带来麻烦。

二、区块链到底具有什么特性我国区块链管理规定有了明确的规矩条例后,区块链技术的正常发展可以得到保障。不过想要发展区块链,得先明白它的特性。区块链可以通过共识算法以块的形式来不断增加,但是数据不可以进行修改或者删除,因为它具有防篡改性。区块链的每个块都会至少包含一个块的生产时间和出块的签名。另外区块链的交易方式都需要签名,这样可以防止任何一方抵赖。另外区块链的所有节点都具有浏览上面的区块的权限,但却不能完全的控制所有的区块。

正因为区块链具备上面这些特性,所以我国才有了区块链管理规定条例。区块链技术虽然听起来很复杂,但是它运用到数字货币领域已经起到了很好的作用,现在我国有不少人通过投资数字货币来赚钱。若是你想了解区块链或者投资数字货币,你可以通过OKLink浏览器学习相关知识,然后就可以通过区块链轻松赚钱。普通人持有数字货币或做数字货币投资并不违反区块链规定的条例,所以大家可以放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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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儿童在铁路上玩耍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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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孩子们穿越铁路线、铁轨上玩耍摆放石头、铁道线周围放风筝这样的事情频频发生,虽然大多数未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但是每一次都会发生线缆故障、逼停火车、火车晚点这样的事故。那么儿童在铁路上玩耍的危害?下面会给您答案。

儿童在铁路上玩耍工作人员发现需要劝离,而有些则被列车碰撞则造成了悲剧的结果。儿童在铁路上玩耍自身也存在危害,可能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接下来看下儿童在马路上打闹有哪些危害?

儿童在马路上打闹有可能造成汽车堵塞,发生车祸。所以孩子过马路要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要遵守交通规则。徒步靠右行走人行道;红灯停,绿灯行,这在交通壅塞的十字路口尤为必要。稍不当心就会发生事故。

其次,要集中注意力。应顾盼左右是否有相向急驶的高速车辆,判断能否在你穿过马路的时间范围内恰好驶近。决不要被周围鳞栉比次的高楼大厦和人工巧造的美丽景致吸引,更不能考虑其它与穿过马路无关的事。

再次,看清路面是否平坦、整洁。有凹陷或凸出的障碍物应绕开避免摔跤,瓜皮果屑也应绕开以免滑倒。若在晚间,一旦摔跤应立即离开马路,最好不要长时间逗留。

为了孩子安全,建议大家撑握些儿童出行安全小知识,更多相关儿童安全知识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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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武汉物业收费规定标准是什么?包含哪些费用?

全文共 1224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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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业主在购买了房屋后,一般都会签一个物业服务合同。这个合同里面的基本条款就包括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的权利义务,而按时交纳物业费就是业主的义务之一。而且《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也作出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所以,业主是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的。

那么物业费包含了哪些内容?武汉物业费有统一的标准吗?

武汉物业费包含哪些费用?

在武汉,物业费一般由三部分构成: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具体到我们日常看的见的服务而言,主要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小区的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物业管理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办公费用,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具体的物业服务成本的构成要素包括一下几项:

1、人工费。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武汉物业费标准

根据《武汉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目前武汉市一些老旧社区的物业费通常在每月每平米1元,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物业费一般在每月每平米2.5元左右,高端住宅的物业费甚至达到每月每平4元,例如武汉天地的物业费就高达4.5元。

如果您购买的是普通的商品住房,物业费不超过3元/月*㎡,都可以算作是合理的。当然,物业收费是否合理,还要看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到位,性价比高的物业当然更加划算。

另外,开发商一经交房,不论是否入住,都需交纳物业费。不过,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房屋交付后若尚未入住,则空置期间的第一年仅需交纳物业费用的70%,一年后均需全额交纳。

武汉物业服务质量有评价标准吗?

2014年9月,武汉市房管局指定了《武汉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涵盖了小区物业服务的保洁服务、绿化养护、共用部位与设施管理等所有内容。每一项服务内容都分为4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等级,四级为最低等级。

比如:保洁服务,一级服务要求每单元首层设置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日清理不少于3次,垃圾收集点周围地面无污迹、无异味;二级服务则要求每天不少于2次;三级服务则要求每栋楼设置垃圾收集点,每天清理2次;而四级服务就要求小区内有垃圾收集点,每天清理2次即可。目前,开发商或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已以上述《标准》为参考依据,协商约定服务等级、具体服务标准及测算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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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有哪些规定

全文共 1767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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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你对工伤认定申请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伤认定申请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认定的注意事项

1.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或工会组织的,在名称处加盖公章。

3.事业单位职工填写职业类别,企业职工填写工作岗位(或工种)类别。

4.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的具体部位。

5.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6.职业病名称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填写,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按实际接触时间填写。不是职业病的不填。

7.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清事故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

职业病患者应写清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7)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8)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栏应写明是否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以上所填内容是否真实。

(9)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资料和受理意见栏应填写补正材料的情况,是否受理的意见。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规定

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有哪些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找哪个部门提出

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准备什么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实践中职工无法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怎么办

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无法提交劳动合同的,应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提交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以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应妥善保存相关劳动关系的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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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公休假制度有什么规定

全文共 357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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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休假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休假期的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休假的意义越来越突出。公休假是对人的休闲权利的一种尊重,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标志。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休闲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公休假使人们拥有更多的时间在紧张的工作和生活中放松身心。

另外,来自奥地利维也纳大学的一组研究人员近日指出,抽出时间做工作以外的事情,主要是定期度假对健康确有好处,因为人们能够在假期中得到充分的休息和解压。

公休假对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首先,它能带动旅游业的升级。人们的休闲权得到尊重,带动了消费层次的提高,使人们对旅游产品的选择也提高了层次,这有助于促进旅游业从自然观光的层次向度假休闲的层次发展。

其次,公休假的灵活长假有助于克服集中的休假制度的一些缺点。旅游业本身具有集中性的特点,旅游产品的消费也具有集中消费的倾向。但过分集中会带来不少问题。“五一”、“十一”以后许多外出旅游归来的人反映,大多数旅游景点的旅店中档床位偏少,一些散客不堪高昂住宿费,缩短了旅游时间提早回家。

此外,许多旅游景点此前因从未接待过如此众多的游客一下子乱了阵脚,忙中出错的事层出不穷,不尽人意之处不一而足。全面实行公休假以后,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和喜好安排出游时间,这一方面使旅游资源得到合理利用,避免旅游资源由于负担过重而遭到破坏(这一点对于生态旅游尤其重要)。另一方面也使游客获得真正的休闲娱乐。

因为游客一般有个心理容量,旅游区的人数太多会感到不舒适,而且也违背了旅游为了获得身心的放松休闲的初衷。再次,带薪休假的实行也有助于旅游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旅游业长期稳定地发展。

从整个经济上来看,公休假对国家经济将起到拉动作用。这是因为旅游业的发展可以带动相关的交通、能源、建材等34个行业的发展。延长假期也是政府刺激消费、拉动内需的举措之一,事实证明也确实有效。

公休假制度的规定

一、公休假日制度

公休假日又称“公休日”。指法律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协议规定的每工作一定时间必须休息的时间。如每工作5天以后休息2天,这2天就是公休假日。由于我国规定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得高于40小时,因此一般用人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两日。

二、法定节假日制度

法定节假日指根据各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元旦(1天),春节(3天),国际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公休假制度有什么规定

三、年休假

1、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

(1)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为全省党政群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2)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2、年休假的假期:

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将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以下是中国政府网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p#副标题#e#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探亲假制度:

探亲假是指给予与配偶和父母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回家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的制度。中国自1958开始实行探亲制度,1981重新修订颁布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未婚者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五、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尚未颁布带薪年休假办法。劳动部1995年8月11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劳动法》中的休假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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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帮别人代购毒品以运输毒品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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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运输毒品罪,顾名思义就是运输毒品的罪名,你对运输毒品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运输毒品罪的法律相关知识。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

(一)必要的共犯

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的犯罪。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聚众哄抢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这是由法律规定的。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二)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李四虽然与张三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张三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三、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团或称有组织形式的共犯)

这是根据有无组织形式所作的划分。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

犯罪集团又分为两类,一种是特殊的犯罪集团,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

四、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简单共犯,是指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这又被称为共同正犯或者共同实行犯。复杂共犯,则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除实行犯外还有教唆或者帮助分工的共同犯罪。

看过“帮别人代购毒品以运输毒品罪共犯论处

帮别人代购毒品以运输毒品罪共犯论处

(一)代购毒品提供吸毒场所

代购毒品没有收取酬劳,单纯提供吸毒场所的,触犯刑法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刑法第354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代购毒品的托购者有没有责任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帮别人代购毒品以运输毒品罪共犯论处

(三)为代购毒品提供中介服务的

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食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四)代购物流毒品的刑事责任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购毒者接收贩毒者通过物流寄托方式交付的罪品,没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五)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两人以上共同运输毒品的,应当从是否明知他人带有毒品,有无共同运输毒品的意思联络,有无实施配合、掩护等情节,认定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

(六)毒品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的数量怎么认定

应当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的数量。对于无法再加工出成品、半成品的废液、废料则不应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对此可以听取鉴定的意见,并结合被告人对制毒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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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商标权的继承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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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的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自然人,而作为法人或者自然人来说,死亡是必然的事,在其死亡后,商标权花落谁家我们无从知晓,但是,商标权是可以被继承的,那么,商标权的继承规定有哪些呢?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及维权方法有哪些呢?今天我们就跟随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在商标注册人死亡后,可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和商标确权及移转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继承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明一般包括:原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死亡证明;继受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原权利人的法定继承关系证明;原权利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提交遗嘱文本;继承人之间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提交协议文本;遗产分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提交公证文书;因商标专用权继承发生争议而诉讼的,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

第二,商标注册的主体如果是自然人,那么在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第三,商标注册主体如果是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因为不能作为某一个人的个人财产,因此不能作为个人遗产被继承,而只能转让。

综上所述,如果商标权的拥有者是自然人,那么在其死亡后,商标权遵循继承法和商标确权及移转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如果商标权的拥有者是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那么其商标权只能以转让的方式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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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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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是指使用各类航空器从事除了军事性质(包括国防、警察和海关)以外的所有的航空活动。那么你听说过民用航空监察员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用航空监察员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

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按照本规定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监察员证申请人的资格初审,并按照本规定对本地区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察员证是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实施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调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

未持有有效监察员证的,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但是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实施行政检查。

第六条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其配备行政检查、调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

第二章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对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事故征候的现场调查;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办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有关事项;

(四)承办法律规定的或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员履行上述职责,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告情况。

第八条监察员履行职责时的权限如下:

(一)制止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民用航空活动;

(三)约见或者询问受监察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依法调阅、摘抄、复制有关资料,调查取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监察员应当严格依照监察类别和职责执法,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不得推诿。

监察员发现行政执法事项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十条监察员履行职责,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监察员应当廉洁行政、公平执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监察员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监察员应当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监察员的分类与分级

第十二条监察员设下列监察类别:

(一)安全监管类;

(二)经济监管类;

(三)综合监管类;

(四)督导类。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类下设航空安全监管专业、飞行标准监管专业、航空器适航监管专业、机场监管专业、航空安保监管专业、空中交通管理监管专业、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专业,经济监管类下设航空运输监管专业、统计价格监管专业、票据监管专业,综合监管类和督导类不划分专业。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需要新增监管专业的,由民航局有关部门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初审通过后报民航局批准。

民航局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本规定对各监管专业监察员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监察员分为初级监察员、中级监察员和高级监察员三个级别。督导类监察员不划分级别。

监察员应当逐级晋升,不得越级。

第十五条监察员证申请人自取得监察员证之日起,即成为初级监察员。

第十六条初级监察员取得监察员证满三年,经审验合格的,可以申请中级监察员级别。

申请中级监察员级别,应当填写《民航中级监察员申请表》,经所在民航局有关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同意,晋升中级监察员,并由审查部门或者单位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中级监察员申请高级监察员级别,或者高级监察员变更监察类别时申请保留级别的,应当填写《民航高级监察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民航局有关部门同意,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复审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

高级监察员数量应当控制在监察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八条初级监察员和中级监察员变更类别的,延续原级别。高级监察员变更类别时未申请保留原级别,或者申请后未获批准的,转为所变更类别的中级监察员。

第十九条监察员在原监察类别下变更监管专业的,应当经过该监管专业的专业培训、通过考试或考核,或者由民航局有关部门对其专业能力予以认可,并应当在变更后的两个月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高级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岗敬业,廉洁自律,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熟悉民航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能力突出,具有较高的监管水平;

(三)工作成绩突出,执法工作数量与质量居本单位前列;

(四)担任本类别中级监察员五年以上。#p#副标题#e#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察员培训分为初始培训和持续培训。

初始培训,是指为取得监察员资格而接受的民航行政执法所需的基本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初始培训包括初始法律培训和初始业务培训。

持续培训,是指监察员定期接受的民航行政执法所需法律知识、专业知识方面的培训。持续培训包括持续法律培训和持续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负责初始法律培训,民航局有关部门负责相应监管专业的初始业务培训。

初始培训应当组织考试或考核。学员有作弊行为的,取消成绩,一年内不得申请监察员证。

第二十三条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分别负责本单位的持续法律培训。民航局有关部门负责相应监管专业的持续业务培训。

除督导类监察员外,监察员每两年持续法律培训和持续业务培训时间均不得少于四十学时。督导类监察员的培训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初始培训应当制定培训大纲。

民航局有关部门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每年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完成情况,填写《民航监察员年度培训情况报表》,并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

第二十五条培训主办部门或者单位可以根据教学设备设施、师资力量等情况选择培训机构,对不同级别的监察员可以实施差异化培训。

培训机构应当依据培训大纲编制培训方案,经培训主办单位或部门批准后实施。培训考核、考试合格的,由培训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二十六条初始培训和持续培训所需的经费列入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年度行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章监察员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二十七条申请取得监察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良好;

(二)为民航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且具有一年以上民航行业工作经验;

(三)热爱本职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两年内参加过初始培训,通过考核或考试;

(五)两年内不存在第四十条(一)、(二)或者(三)项所列情形。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应当申请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一个类别的监察员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民航局公务员申请监察员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民航监察员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所在部门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审查;

(二)申请人将所在部门同意的申请表及初始培训的考核、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

(三)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统一办理监察员证。

第三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务员申请监察员证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所在部门将申请材料送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初审,合格后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

(三)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统一办理监察员证。

第六章监察员证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监察员证载明监察员姓名、所在单位或部门、发证日期和监察类别等信息,附有持证人的一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并盖具民航局印章。

第三十二条监察员证统一编号。编号以监察类别英文代码和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三十三条监察员证不得转借他用,不得涂改。经涂改的监察员证无效。

第三十四条因监察员证信息变动需要换发监察员证的,监察员应当填写《民航监察员证变更申请表》。

监察类别变更应当按照监察员证申请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监察员证应当妥善保管。监察员证遗失,或者因污损、破损影响使用的,监察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法制职能部门书面报告并申请补发、换发。

申请补发、换发的,应当填写《民航监察员证补发、换发申请表》。经审核同意换发的,将旧证交回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后领取新证。

第三十六条监察员证每两年审验一次。监察员应当于审验年度的1月31日前将《民航监察员证审验登记表》报所在单位法制职能部门审验。经审验合格的监察员证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根据以下标准予以审验:

(一)监察员依照本规定完成持续培训;

(二)监察员执法工作考核合格;

(三)监察员岗位与监管专业相符;

(四)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标准。

未能符合上述标准之一的,审验即为不合格。

未按期审验的监察员证,自行失效,不得继续使用。监察员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审验的,由其所在部门向所在单位法制职能部门提交延期审验申请,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可以延期至理由消失后一个月内进行审验。

第三十八条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收留其监察员证:

(一)审验不合格的;

(二)因违法违纪或者执法过错等原因处于被调查期间的。

存在前款第(一)项情况的,两年内重新符合审验标准的,可以发还证件。

存在前款第(二)项情况的,调查结束,未被追究任何责任或者受到的警告处分解除并恢复执法岗位的,可以发还证件。

第三十九条高级监察员审验不合格的,变更为中级监察员。

第四十条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民航局注销其监察员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监察员证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转借、涂改或者违法使用监察员证的;

(三)因违反本规定或者执法过错等原因,被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的;

(四)未按期审验、离开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导致监察员证自行失效的;

(五)监察员证自收留之日起两年内,仍不符合重新发还条件的。

对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监察员的人员,民航局有关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建议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注销其监察员证。

第四十一条监察员因工作调动、辞职、退休或者被辞退等原因,离开行政执法工作岗位的,将监察员证交回所在单位法制职能部门后,人事部门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经人事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其监察员证自行失效。

第四十二条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职能部门负责本单位监察员有关资料信息的管理,如实记录监察员证的核发、补发、换发、审验、收留、注销及持证人员培训考试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等情况。

依照本规定第四十条应当注销监察员证的,民航局有关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将名单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

第四十三条民航局定期对监察员证进行清理和销毁,并公布被注销监察员证的人员名单。#p#副标题#e#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监察员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民航行政机关在承担行政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监察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四十五条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伪造监察员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监察员有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CCAR-18R2)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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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的分类

分为两部分。商业航空和通用航空

商业航空

也称为航空运输。是指以航空器进行经营性的客货运输的航空活动。它的经营性表明这是一种商业活动,以盈利为目的。它又是运输活动,这种航空活动是交通运输的一个组成部门,与铁路、公路、水路和管道运输共同组成了国家的交通运用系统。

尽管航空运输在运输量方面和其他运输方式比是较少的,但由于快速、远距离运输的能力及高效益,航空运输在总产值上的排名不断提升,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和国际交往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越来越大的作用。

通用航空

航空运输作为民用航空的一个部分划分出去之后,民用航空的其余部分统称为通用航空,因而通用航空包罗多项内容,范围十分广泛,可以大致分为下列几类:

(l)工业航空:包括使用航空器进行工矿业有关的各种活动,具体的应用有航空摄影、航空遥感、航空物探、航空吊装、石油航空、航空环境监测等。在这些领域中利用了航空的优势,可以完成许多以前无法进行的工程,如海上采油,如果没有航空提供便利的交通和后勤服务,很难想像出现这样一个行业。其他如航空探矿、航空摄影,使这些工作的进度加快了几十倍到上百倍。

(2)农业航空:包括为农、林、牧、渔各行业的航空服务活动。其中如森林防火、灭火、撒播农药,都是其他方式无法比拟的。

(3)航空科研和探险活动:包括新技术的验证、新飞机的试飞,以及利用航空器进行的气象天文观测和探险活动。

(4)飞行训练:除培养空军驾驶员外培养各类飞行人员的学校和俱乐部的飞行活动。

(5)航空体育运动:用各类航空器开展的体育活动,如跳伞、滑翔机、热气球以及航空模型运动。

(6)公务航空:大企业和政府高级行政人员用单位自备的航空器进行公务活动。跨国公司的出现和企业规模的扩大,使企业自备的公务飞机越来越多,公务航空就成为通用航空中一个独立的部门。

(7)私人航空:私人拥有航空器进行航空活动。

通用航空在我国主要指前面5类,后两类在我国才开始发展,但在一些航空强国,公务航空和私人航空所使用的航空器占通用航空的绝大部分。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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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货物运输需要投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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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需要投保吗?货物运输保险,从字面理解为给货物买保险,货物出了事保险公司会出保险费。从专业解释则为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所以货物运输还是有必要投保的。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按不同种类分别约定:

一、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按启运地成本价或者协商价确定。其中启运地成本价是指按货物在启运地购进时的成本价(以发票为准)或调拨价或购进价加运费、包装费、搬运费等来确定;协商价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一张投保单不同单价、不同品名的货物,保险金额应分别列明,同时须填写总保险金额。另外,也可按照增值税发票价计算保险金额,即保险金额=货价*(1+增值税)。

二、出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广泛采用的装运港交货一般有三种价格:离岸价(船上交货价,即FOB价);成本加运费价(即CFR价);到岸价(包括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即CIF价)。

一般来说,各国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够规定出口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在CIF货价基础上适当加成,加成率一般是10%,也可以与被保险人约定不同的加成率,但一般不超过30%。保险金额=CIF货价*(1+加成率)。

如果是CFR报价,则应折算成CIF价,CIF=CFR/[1—(1+加成率)*保险费率];如果是FOB报价,则需先在FOB价中加入运费,变成CFR后,再折算成CIF价。

三、进口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保险金额以进口货物的CIF价格为准,若要加成投保,可以加成10%为宜。若按CFR或FOB条件进口,则按特约保险费率和平均运费率直接计算保险金额。

按CFR进口时:保险金额=CFR价格*(1+特约保险费率);按FOB进口时:保险金额=FOB价格*(1+平均运费率+特约保险费率)。

特别提醒:出口的保单中,通讯地址通常不用填的,因为保单作为流转单据,可以被连续背书转让,写不写影响不大;进口的保单和国内的保单,一般要写上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这个是为了出险的时候方便保险公司联系此人协助提交单据。所以这个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和被保险人的抬头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可以写代理物流公司的。

感谢大家的收看,本期的财产损失安全小知识给大家介绍完了,大家对于财产损失险该如何投保了解多少了?,随时准备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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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程序 办理时限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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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一步是通过审批,那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程序是怎样的呢?办理时限大概需要多久?只有弄清这两个问题,才有可能进入正式的贷款程序,实现置业。

办理程序

1、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领取并如实填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同时附有关材料报送公积金中心审查;

2、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通过对借款人购房真实性及还款能力的审查,提出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建议,初审合格并经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市公积金中心审批;

3、市公积金中心审查后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将贷款材料转回各分支机构;

4、准予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各分支机构将贷款材料转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及抵押担保当事人,并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由各分支机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办理时限

1、受理审查。分支机构初审时间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不超过2个工作日,批量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可延长3个工作日;

2、审核审批。市公积金中心审批时间自收到各分支机构报送的贷款材料起不超过3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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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国家规定的商品房公摊比例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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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品房公摊比例没有任何规定。不要以为公摊面积越小就是越好,公摊面积跟住房的舒适度有直接的关系,原则上讲,公摊面积越大的住宅,舒适度越高,例如说两台电梯的楼房一定比一台的在平时使用时要方便,等候时间要短,但是两台电梯的楼房一定比一台的公摊要大。关键是要搞清楚有没有把不该算到你头上的给算进去了。

1995年9月8日建设部公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对这个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原则

在买房过程中,普通用户最不好掌握的就是问题,因此,首先得了解商品房公摊比例的基本原则: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每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占该幢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比例确定。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各。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所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用其它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用个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其它购房人受益的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

售房单位的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

建筑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它商品房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房屋地土地管理部门最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

商品房如整层或整楼门销售,其销售面积包括本层或本楼门公用建筑面积的,不参加其它楼层(楼门)相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其公用建筑面积亦不被其它楼层或楼门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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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大连公积金提取条件和额度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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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公积金提取分①约定提取;②部分提取;③销户提取三种类型。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大连公积金提取条件

提取条件和额度

第七条除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所在单位不得欠缴住房公积金;并且除托管职工外,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

职工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五)偿还购买个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住住房的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

(七)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依照前款第(一)、(二)、(三)、(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同时注销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据《继承法》提取其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其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50周岁以上的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的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的;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遇到下列突发事件的:

(1)患有《大连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所列重大疾病的;

(2)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

(3)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

(5)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子女考取国家、省(自治区)、市教育主管和计划部门录取计划内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普通大学,无力供其就学的。

按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不受第十一条限制。

第十条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和第九条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人(借款人、承租人)或当事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但应取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并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额度。

第十一条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但销户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出示居民身份证,但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托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出示住房公积金托管凭证。按照第十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出示证明提取人与房屋所有权人(或借款人、承租人、当事人)关系的结婚证、户口簿等材料。

在不同的提取情形下,职工还需提供如下相关证件及其复印件,并且提取额度执行以下规定: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无退休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提供身份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伤残证(1-4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护照、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

(四)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且未办理购房贷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公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或军队现有住房出售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2、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已登记备案的《房屋(商品房)买卖(销售)合同》)、全额发票;

3、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产权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完税票据;

4、购买集体土地建造的商品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发票(或收据);

5、购买军产住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统一的收费票据;

6、购买其他住房的,需提供: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全额发票(或收据)。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买行为发生日(以发票或收据明示的时间为准)前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五)建造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建房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并且不得超过房屋造价。

(六)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农村房屋须出具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翻建、大修行为发生前一个月(以文件明示的时间为准)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款总额。

(七)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完全清偿前,借款人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一年以上,且累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首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应偿还贷款本息额,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八)租住住房发生月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的,需提供:单位或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公有住房租赁证》(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月房租-月家庭工资收入×15%)×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九)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继承关系(受遗赠人与遗赠人遗赠关系)证明文件。

(十)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需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文件。

(十一)托管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供:《大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低保社会化发放储蓄存折(卡)。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二)50周岁以上男职工或45周岁以上女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以上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符合本项规定的,可以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伤残证(5-10级)或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家庭收入证明。

符合本项规定的,每间隔一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本年月最低工资标准×12;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十四)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中心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

符合本项规定的,提取额度由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托管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取额度规定与其他职工相同。

第十三条经审核,职工可选择转账方式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但每次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期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转账提取手续的职工,不得再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且该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不得作为其他人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按照本条规定签订扣划住房公积金转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协议的,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协议终止或解除后,职工以现金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第十一条的规定,但销户除外。

第十四条经审核,职工部分或全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以申请转账划转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转账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额。

按照前款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第十一条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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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工业废气排放规定有哪些

全文共 105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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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气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排出的有毒有害的气体。特别是化工厂、钢铁厂、制药厂以及炼焦厂和炼油厂等,排放的废气气味大,严重污染环境和影响人体健康,工业废气排放现状是怎样的呢?化工废气,按照所含污染物性质大致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含无机污染物的废气,主要来自氮肥、磷肥(含硫酸)、无机盐等行业;第二类为含有机污染物的废气,主要来自有机原料及合成材料、农药、燃料、涂料等行业;第三类为既含有机污染物,又含无机污染物的废气,主要来自氯碱、炼焦等行业,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工业废气排放规定有哪些?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相对较为缓慢,从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的自然环境便受到了污染和破坏。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并通过了中国第一个环境保护文件《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随后又颁布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J36—79)(第三次修订)等环境标准。至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出台,我国空气环境质量标准工作获得又一突破性进展。

2013年后,随着PM2.5和雾霾这两个名词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中国也在环境立法方面加快了进程。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提出经过五年努力,使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具体指标是:到2017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ug/m3左右。

2014年为落实《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要求,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对2003年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第一次修订。

2015年,为了进一步摆脱四面“霾”伏的困境,8月29日,经过三次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凸显从治标走向治本的立法思路。

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空气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基础框架已大概完成,地方空气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工作也开始起步。现阶段的空气环保标准要体现环境优化经济发展的思想。要通过环境保护标准来提高准入门槛,加大淘汰力度,同时要不断地探索环境保护标准如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并能引领社会、科学与经济发展,促进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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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公司债务清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全文共 127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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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则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包括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公司债务清收的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债务产生的必然性

1、生产经营与债务同行。

公司的资本金是生产资料与流动资金,而规模生产的运营,债务就跟踪而至。其资金通过贮备、生产、销售、结算、分配等环节资金流向企业,流出企业,再流入企业,再流出企业(或暂存在于企业)循环往复,不停地不同形态在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穿行。公司的运营资金、资本金占了一部分,另一部分的组成必然是债务资金。

如国家标准规定的特级资质房屋总承包施工企业,法定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盈余公积为注册资本的25%即7500万元要求,年度竣工的工作量为15亿元以上(其它条件不作介绍),就此经济标准而言,产值150000万元,自有资金37500万元,其它债务或结算资金就应当为150000-37500=112500万元(在忽略结算资金的兑现时的负债金额数量),如此状态下的资产负债率即为75%,就是运用了百分之七十五的资金是债务资金。

如果公司还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那么,资产负债的比率还要升高;如果企业通过结算工程款收入,可以充分收回工程进度款结算资金,那么,公司的资产负债比率也可以下降。

2、吸收债务对企业的发展有积极意义

⑴公司为了完成既定的生产目标,流动资金不足时,举债可以保持生产的正常。

⑵公司为了更新改造设备与装备,资金不足时必然想到融资,或融资有相当的优惠待遇时也会主动吸收融资,更新或购置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来增强企业的生产能力与效率,还可以减轻职工劳动强度,降低工程施工成本与费用。

3、公司经市场调查后,发现并经过决策在主营业业务以外进行对外投资可以获得更多收益,或大生产规模进行市场规模扩张,自有资金不足时,必然会举债。债务资金对企业的生存、发展的确有着众多的好处,用好债务资金对国家、对企业、对债权人都有深刻的意义。

看过“公司债务清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公司债务清收的相关规定

1、审查编制债务人清册?

确定破产企业债权。

2、及时发出债务催交通知单?

并按不同情况作好登记。

3、编制债权清收计划?确定清收方式?。

公司债务清收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如对接到催收通知后仍拒不清偿的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提出异议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对作出分期或者延期清偿计划的?,?应及时催讨等。

4、制定切实可行的债权清收工作人员责任制极工作?时收回债权?。对债务人或担保人确有偿债能力而拒不偿债的清收项目,以及已严重资不抵债或濒于破产的企业,或经核算无法保证回收资产大于诉讼或其他费用的项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公司批准可采取由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形式进行清收。风险代理清收由清理单位提出申请,公司资产保全办公室和法律办公室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4、清收项目结束,经财务部门对实际回收资产与清收业务台帐等核对无误后,按有关规定销帐。涉及仲裁、诉讼的,-清理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如收回实物资产的,应出具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产权证明、法院判决书等有效文件,并列明财产清单,移交财务部门入帐;如发生坏帐损失的,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统-报请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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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公路货物运输费用怎么计算

全文共 7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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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作为国民经济基础设施的交通运输业有了很大的发展。那么,公路货物运输费用怎么计算那?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公路货物运输费用计算方法:

1、整批货物运费计算

整批货物运费=吨次费×计费重量+整批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2、零担货物运费计算

零担货物运费=计费重量×计费里程×零担货物运价+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3、集装箱运费计算

重(空)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计费箱数×计费里程+箱次费×计费箱数+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4、计时包车运费计算

包车运费=包车运价×包用车辆吨位×计费时间+货物运输其他费用.

公路运输费用计价标准:

1、计费重量

(1)计量单位: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

(2)重量确定:一般货物,按毛重计算;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3)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标记吨位计算

(4)散装货物按体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规定重量换算标准计算重量。

2、计费里程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进整为1千米。

3、计费时间

包车货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4小时;使用时间超过4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4、运价单位

整批运输:元/吨.千米;零担运输:元/千克.千米;集装箱运输:元/箱.千米;包车运输:元/吨位.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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