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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退房的法律依据实用20篇

许多人对购房者退房的法律依据不够清楚。今天,问学吧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购房者退房的法律依据,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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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房产交易税费:首次购房交哪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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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交易税费不是一个小数目,在当今巨额购房款的带动下,交易税费的总额也不小,容不得交易双方马虎。到底交易税费包括哪些?由谁支付?征收税率是多少?购房者该怎么计算?什么情况下可以免征交易税费?购房者应该注意,首次购房更应该看好。

1、个人所得税

支付方:买方。

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或1.5%、3%)。

征收标准: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或非住宅类房产1.5%,拍卖房产3%。

免征情况:交易房屋已经使用(自用)2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住宅。

2、契税

支付方:买方。

计算方法:二手房契税税额=税率×房地产评估价。

征收标准:

①普通住宅、家庭的唯一住房,户型面积≤90平方米,契税税率为房款的1%;90平方米<户型面积≤144平方米,契税税率为房款的1.5%~2%,税率减半征收;户型面积>144平方米,契税税率为房款的3%~4%征收。

②非普通住房、非家庭唯一住房、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税率为3%~4%(地区之间略有差异)。

免征情况:无

3、营业税

支付方:买方。

征收标准:

①房产证未满2年,面积>140㎡税率为5.6%;面积≤140㎡以下,要缴纳差额的5.6%。

②房产证满2年,面积大于140㎡,要缴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5.6%;面积≤140㎡免交。

免征情况:房产证满2年、面积≤140㎡。

4、印花税

支付方:买卖双方。

计算方法:印花税=计税价格×0.05%

征收标准:0.05%。

免征情况: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印花税。

5、土地增值税:

计算方法:应纳土地增值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

征收标准:商铺、写字楼、酒店为10%,其他非住宅类房产为5%。(城市不同标准有差异)

免征情况: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6、登记费

征收标准:个人住房登记每件80元(含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7、房地产交易手续费

新房:3元/平方米收取,转让方承担。

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买方承担。

其他情况的房产交易:6元/平方米,交易双方各各50%。

8、佣金

成交价*3%,交易双方各半。

9、贴花

收费:5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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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揭密购房者可申请退房情形│退房必知

全文共 10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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轰轰烈烈的楼市诸多开发商涌入楼市,质量等一系列问题频现,购房者可申请退房情形有哪些?如下为整理的可申请退房的条件和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

这种情况是目前买房人比较可能遇到的一种情况。即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已到,但是业主们却迟迟得不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或者房子不具备入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者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的房款利息;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合同条款:合同中规定开发商的交房时间,每逾期一日,开发商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违约金,逾期超过三或六个月购房人可以退房,开发商应承担已付房款万分之几的违约金,但此种违约金约定过低既不能弥补购房人损失,又不能对开发商起到约束的作用。

二、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而导致合同无效

目前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开工盖楼、卖房。若开发商证件不全就进行买房,就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当属于无效合同。因此购房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者所交纳的房款。

三、开发商未经过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

在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本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要求退房。发生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而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这里要注意的是,开发商在书面通知购房人设计变更后,购房人如不同意设计变更,要求退房的,应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退房申请,并且保存有关开发商收到书面申请的证据,否则就丧失解除合同、退房的权利,或无证据证实已在规定期限向开发商提出过退房申请。造成不利的局面。

四、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

若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要求;这里要注意,合同中如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有相反约定的,按合同处理。实践中开发商往往在合同中选择面积误差时据实结算,这种看似公平的约定,其实不公平,他剥夺了购房人在一定条件下(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退房的权利和要求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权利。

五、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要求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损失;

六、房子存在抵押或其它经济纠纷等情况时

例如开发商出现一房两卖或一房多卖、或者卖房前后私自将房屋抵押,造成购房者购房目的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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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国外对于虚拟货币的一些规定

全文共 8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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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相关法律规定到底是怎么样的?越来越多的人都注意到虚拟货币,所以一定要特别注意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毕竟在目前的投资市场上到处都有风险,稍微一个不小心就可能会有圈钱跑路的情况,很多人在投资的时候,也会把虚拟货币和一些区块链的技术,结合在一起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1.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7年11月4日,根据相应的刑法规定,按照虚拟货币,可能涉嫌传销的行为就会处于相应的处罚,这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关系不被侵犯,保证整个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2018年1月12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同样颁布相应的风险提示,对于IMO模式,以及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服务,只要发现涉及到非法金融活动的,都可以选择检举报案,所有的协会成员也需要加强自律,不可以参加到虚拟货币的行为中。

2018年1月17日,央行也发布对于虚拟货币的交易整改工作要求,及时关闭相应的通道,一旦发现虚拟货币交易就会给予处罚,这也是维持社会稳定,通过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很多人会发现主要是以行业法规为主,也是针对虚拟货币,能够有效带来好的作用。

2.国外的虚拟货币相关法律规定

美国的监管比较复杂,很多的联邦州都会按照相应的法规形式,在联邦层面,并没有推出一些针对性的法律措施,但是相对来说,对于虚拟货币是比较宽松的,投资者可以自己承担风险,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也会制定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所以我们在选择投资时,还是要了解当地的政治。

加拿大,相对而言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就比较积极,在2017年8月27日时就已经成立监督机构,所以当我们在投资虚拟货币时,可能也会受到各方面的影响,而其中包含的还有贸易报告规则。

虚拟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包含许多,我们在选择投资时也是要从各方面来考虑,首先国内的相应规定主要是针对虚拟货币都有着一定抵制的作用,但是国外的情况并不相同,比如美国对于虚拟货币就没有过多的限制性,投资者完全可以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来承担风险,但是加拿大就是比较严格,在投资虚拟货币时,可能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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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遇到这些物业纠纷怎么解决? 法律这么规定

全文共 96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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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入住交不交物业费?物业服务差交不交物业费?物业经营用房是指什么?......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大多数还是交不交物业费引起的。针对有关物业方面的问题,这些解答不可错过。

问题一:请问,小区物业费到底该怎么收?

答:1、按照合同关于物业费的规定来收取。2、因业主的原因没有收房,收房之前的物业费需要补交。3、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无法收房,如在收房时,业主发现楼盘有质量问题需要整改,那么整改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物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但具体情况要双方协商解决

问题二:物业费必须要交吗?不交会怎么样啊!

答:1、入住时,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署过物业托管协议,业主签过字,明确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不交属于违约,物业可以起诉不缴费的业主。2、如果物业有问题,有纠纷,业主可以找房管局的物管科投诉,但不能以拒交物业费的形式出现。

问题三:刚刚买了一套顶跃二手房,后面出现漏水,开发商说房子过了5年质保期不负责,物业说这是开发商的房子问题也不负责,这事怎么解决?

答: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你问问原来房东是不是在5年质保期内已经漏水,但是开发商一直没维修好,如果是近期发生的漏水情况,只能自己出钱让开发商或者物业施工维修了。

问题四:购房合同中,业主共有的物业经营用房是指什么?

答:物业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配套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问题五:关于物业维修金,开发商说只有收据没有发票是这样吗?

答:原则上可以开具正规发票,但目前杭州的确有些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给业主的只是企业往来款票据,有些是因为暂时还没有物业维修基金专用票据,您可以要求开发单位开具发票,如需查询基金缴交情况,也可联系开发单位所在城区房管部门。

问题六:买的期房,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候交房,但由于验房时房屋有问题要整改,并已经书面提出,开发商也同意,那么物业费是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计算,还是整改好后我实际验房通过并接收房屋的时间算?

答:按照你实际收房后的时间开始计算,不过你要和开发商和物业确认过,以免到时候有争议。

问题七:买了2个地下停车位,每年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时候,还要另外收取车位管理费,请问是否有相关规定支持物业的这种做法?

答:这个是车位管理费,牵扯到打扫卫生车辆管理等管理费用,的确需要交纳,如果物业没有管理到位或不作为可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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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关于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全文共 2626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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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你对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众筹的相关法律知识。

众筹的模式

债权众筹(Lending-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

(我给你钱你之后还我本金和利息。金蜂财富网、人人贷、拍拍贷等P2P就属于此类)

股权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股权

(我给你钱你给我公司股份)

回报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产品或服务

(我给你钱你给我产品或服务。)

捐赠众筹(Donate-based crowd-funding)

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无偿捐赠

(我给你钱你什么都不用给我。)

一般众筹平台对每个募集项目都会设定一个筹款目标,如果没达到目标钱款将打回投资人账户,有的平台也支持超额募集。

看过“关于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于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与非法集资界限模糊

国内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集资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众筹在形式上很容易越过雷区而变成非法集资。主要从以下方面区分非法融资与众筹融资。

1、从法的形式要件上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众筹的某些特征,如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都符合《解释》第1条有关非法集资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在股权众筹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转让股权进行私募。

2、从形式上看也超越了《解释》第6条中的界限。因此,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的股权众筹若一旦控制不好,便极易与非法集资混淆。

关于众筹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二、缺乏配套法律环境

一般来说,发生在融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融资行为属于私人契约,政府不宜介入这种本属于私人自治范畴的事务。但由于众筹涉及到向不特定投资者公开募集资金,并且其中融资者系使用他人的资金开展经营活动,这就使得公众小额集资与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密切关联,进而产生了金融监管的合理性与必要性。然而当前我国众筹的法律监管近乎空白,主要依赖融资者的自觉以及众筹平台的程序性监管。缺乏配套的法律环境,主要表现在:

1、监管法律缺位

国务院正就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行统一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公布实施。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股权众筹由证监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2、监管体制不匹配

当前并不是没有法律监管众筹,而是现有的《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存在针对股权众筹的制度障碍,这就直接阻碍了股权众筹在我国的正常发展。

(1)众筹同时具有吸收公众存款、公筹资金、出售股权、跨市场理财等性质,同时涉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三大机构的监管范围,此外众筹本身还涉及创意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显而易见,任何一个单独的监管部门都不可能全面有效监管众筹。

(2)监管体制的不匹配在当前的中国可能是常态,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期间,创新是转型的必要条件,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是当务之急,而资本应该发挥相应的功能。可以考虑以区域试点为先导对股权众筹的推广进行大胆试点,并积极探索众筹机构为试点的监管,以使中介承担相应的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保护职责。

3、监管力度和平衡点难以把握

(1)对于众筹的监管力度需要在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因为众筹若受到严格监管,势必会产生较高的融资成本和政策和法律风险,最为可怕的后果是扼杀了好不容易开始萌芽的无比强大的中国式金融创新,但如果放松监管却又会将投资者暴露在风险之中,甚至引发中国式金融危机。

(2)复杂的社会性给众筹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目前众筹作为新型的融资方式,诸多模式、特征和发展方向尚不明确,以何种方式、多大力度来监管众筹成为多个主要众筹发展国家争论的焦点。我国众筹发展还处在起步的阶段,大量的社会实情与英美截然不同,我国的经济环境、金融条件、社会土壤等都成为众筹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

三、投资者保护难度大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众筹融资形式、风险点都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当前,国内大部分投资者对其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甚至缺乏对融资项目质量好坏的判断力,容易在约定汇报或创意项目的诱惑下,做出错误的选择。但由于众筹这一新生事物出现时间较短,如何在结合我国国情适当地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欺诈等负面现象出现的同时,不过多干涉投资者的自由选择是需要谨慎考量的问题。

四、缺乏失信问题的法律救济

在众筹活动中,因为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信息交换的不对称,可能出现筹资者借助众筹活动欺诈投资者的行为,有时甚至出现众筹平台帮助或隐瞒筹资者的诈骗行为。

当前我国的信用系统主要使用于特定金融机构和法院。特定金融机构提供的不良记录仅在其特定领域内有效,没有惩治威慑力。而法院发布的“失信黑名单”需要行为人进入司法裁判程序才能有效,实际效果尚待发掘。

对于现在越发普及的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的活动,个人信用信息无疑对促进良性的交易活动有重要作用。当众筹模式愈发成熟,真正进入人人众筹的新股民时代,其存在的信用风险也将愈发明显,对投资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众筹金融活动的失信问题的法律救济具有重要意义。

五、知识产权保护困难

众筹平台的公开性和不确定性有纵使创意被窃取的风险。众筹项目的大多数都是创意类项目,有的项目产品已经面世,有的可能还只是半成品,经过长期的展示,由于众筹网站的公开性和对象的不特定性,众筹网站上展示的项目在筹资过程中,创意被他人窃取的可能性非常大。

在这个创新匮乏的现实环境中,偶尔出现的创新极易成为各商家瞄准的目标。因此,各个众筹网站都会建议项目发起人在网站上展示项目时,尽可能避免将关键信息披露出来,然而这并不能排除项目创意被剽窃的可能。

因众筹项目抄袭他人知识产权导致投资者的利益损失。有的众筹项目是建立在剽窃他人创意的基础上完成的。抄袭他人创意而发起众筹后,如果被抄袭者发起知识产权诉讼,项目发起人可能会承担停止侵害和其他赔偿责任,出资人的出资也就失去回报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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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为什么Kucoin攻击或针对BitMEX的法律诉讼似乎没有影响比特币?

全文共 63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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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大量玩家购买,比特币可能巩固了价格基础。

BitMEX最近面临美国的重大法律诉讼,而KuCoin在数天的时间里遭受了重大黑客攻击-但是为什么这些事件没有以更消极的方式影响比特币的价格呢?比特币投资应用程序Amber的首席执行官Aleks Svetski表示,这与许多因素有关,包括大型企业购买比特币(BTC)。

他对Cointelegraph表示:“比特币的价格是全球需求与严格,不变的供应以及时间表减少的函数,”他指的是资产的硬币供应和采矿支出减半。

他解释说:“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大型组织寻求收购一些价格,这不仅造成了价格底线,而且继续增加了价格上涨的压力,最后,这些新参与者都持有他们的比特币OFF交易所,因此无法在市场上出售。”

在2020年期间,许多大型公司已经公布了大量的比特币购买交易,包括MicroStrategy,Paul Tudor Jones和Square。

与看涨行动相反,加密货币交易所KuCoin遭受了总额超过1亿美元的盗窃。几天后,美国政府当局采取法律行动打击了主要的加密货币衍生品交易所BitMEX,逮捕了其中一位领导人。

但是,这些事件均未导致比特币下跌。比特币在KuCoin新闻上并没有大幅下跌,而在BitMEX新闻上仅下跌了数百美元-对重大新闻事件的反应相对较小。相比之下,经过数天的横向价格走势后,资产开始走出合并水平。Svetski添加了:“这是一次非常规的运行,没有任何交换手段,刺激延迟或国家政策将无法阻止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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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购房前需要了解的专业术语和注意事项

全文共 17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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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是指向房地产商或者其他开发单位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向其他房产业主购买二手住房,通过广告获取房子的详细信息,然后比对后决定购买。你对购房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购房与其相关的法律知识。

购房流程

1.调查市场,寻找房源。这期间购房人可借助报刊杂志上的宣传和中介机构的帮助,但重要的是调查分析,多方比较,以免偏听偏信。

2.委托代理商或合同代理律师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交付全部或部分购居款。合同是销售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因此,购房人应逐条审查、询问、并应根据具体要求增订补充协议。

3.购买预售商品房应办理预售登记。签订预售合同30日内,买卖双方应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为以后办理房屋权证作准备。

4.验收房屋,办理入住。购房人可从购房面积、主体结构、外墙、房屋面积、地面装修以及电器、水、消防等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和验收。入住前,开发商必须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购房人应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合同并交纳维修基金及各项管理费用。

购房前需要了解的专业术语注意事项

“五证”和“两书”

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先确认房地产开发商的“五证”、“两书”是齐全的,那“五证”和“两书”有什么作用呢?

房地产开发商在卖房之前要具有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也就是说,只有这些手续都齐备了,他才有资格卖房。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是指:《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购房前需要了解的专业术语和注意事项

定金和订金

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俗称保证金。

如果开发商毁约,是要双倍返还的。

而订金则带有预付款性质,没有担保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订金通常发生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的时候,这时候,付订金意味着你拥有对这套房子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最后你买了这套房子,订金作为总房款的一部分;否则,不管是哪方违约,订金都要原数返还。

认筹金和诚意金

除了定金和订金。买房子的时候还会出现认筹金和诚意金。

认筹金是指开发商正式销售前让购房者缴纳的费用,缴纳了认筹金之后,你不仅可以获得一定折扣的优惠,还可以优先购买房屋,一般用来解决开发商的资金问题。

诚意金与认筹金类似,都是通过收取一定金额的钱,向买房的人承诺一定的优惠,并以此确定购房者的先后顺序,但是,诚意金更相当于一种营销手段。同样,诚意金也不具有合同效力,不受到法律保护。

此外购房者还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如以建筑面积计价还要标明使用率。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加以说明。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最终吃亏的是消费者。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1)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2)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3)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4)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5)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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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哪些因素会影响银行购房贷款申请呢?

全文共 29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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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申请贷款,在担心利率太高之前,最担心的是银行不给贷。那么究竟什么哪些因素影响贷款审批呢?

1、个人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是否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是“能否获贷”的重要因素,你的信用记录良好,贷款机构才会放心将钱贷给你,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维护好自己的个人信用!

2、是否有足够的还款能力?

是否具备按时足额还款能力是申请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能体现还款能力的材料通常有:银行代发工资流水、借款人所在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个人纳税证明、个人缴纳社保证明等。

3、能否提供有效财力证明?

如名下有车子、房子、基金、股票等,申请贷款时最好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这样有助于贷款额度的提高,也有助于贷款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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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纲

全文共 120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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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依法打击查处各类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纲,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讲座提纲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一)基本概念:

所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就是调整和规范人们安全生产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总和。它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过几十年的建设,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基本依据,以《安全生产法》为基本法律规范,以《矿山安全法》、《消防法》、《煤炭法》、《电力法》、《铁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公路法》、《民航法》、《建筑法》等专业法律为补充,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政府规章为支撑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三)主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简介

1、安全生产法

2、矿山安全法及配套法规

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10、江西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1、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颁布,2002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安全生产法》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二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安全生产设施“三同时”制度。

四是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五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六是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七是损害赔偿制度。

八是行政责任追究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制度。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以国务院302号令的形式发布关于《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主要内容:

(1)明确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

(2)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审批部门及人员对所涉及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责任、监督检查责任和查处责任。

(3)明确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于2004年1月13日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实施。 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1)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该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属于特许许可,而不是前置许可。

(2)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安监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许可;煤监机构负责煤矿的许可;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许可;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的许可;

(3)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共13条。国家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具体化。

(4)安全生产许可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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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小区物业费怎么算及其收取标准和法律依据

全文共 1329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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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购房者都想知道自己小区物业费有哪些方面,主要是根据什么办法来规定的,又有那些法律依据,下面小编就为您作一个详细解答。

小区物业费的收取应当依据小区的情况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来确定,小区物业费应当包括了绿化维护、公共部位的水电公摊、卫生保洁等,当然,如果电梯及水泵的电费可以另外收取(具体收取标准另外约定),但要从物业管理费中扣除,或者说,物业公司收取的标准应该降低。也就是说,所谓的水电公摊,如果是在单元内电梯、水泵等维护以外,应该是在物业管理费之内的,否则,企不是要收“绿化公摊”、“卫生保洁公摊”了?

小区物业费可以最多预收一年,但如果业主没有入住的,应当按照标准的70%收取。收取的起算期间为:建设单位向业主送达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1个月后,即为2005年1月30日,之前的物业管理支出应当由KFS支付。

提示:在签定业主临时公约之前,强烈建议广大业主选派代表与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谈判,对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合理的预算,再增加合理的利润部分后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如果你愿意交费的,也应当问清楚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交物业管理费。

相关法规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

(二)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的保洁服务;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五)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物业管理企业可与业主委员会约定其他服务项目。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特约服务有自主选择权。

第四十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以及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协商确定,并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专项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除价格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十五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收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项目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全体业主公布。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物业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使用后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和物业买受人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承担。

前款所称的已交付使用,是指物业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向业主送达交付使用通知之日起满1个月后。

第四十三条物业交付使用时,除物业销售、租赁合同约定或价格管理部门规定外,物业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其他部门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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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冬季购房有哪些好处?主要有六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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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天气寒冷,但是还是有不少人愿意在这样的天气选房子。冬季购房有很多好处,今天购房指南就来一一列举一下。

第1大好处:通风好逼走流感

流感也是我们要引起重视的,冬季也要注意通风。我们可以选择有风的日子去看房,检验房屋短时间内通风效果如何。方法是将门窗关闭后看短时间内室内温度是否可以很快恢复,窗缝、门缝处是否有漏风现象。

第2大好处:全面检测物业服务

秋冬季,枯黄的落叶满处飞,尤其冬天落雪的日子,更是给小区环卫人员增添了许多麻烦。虽然天冷不愿出门,但这正是考察小区物业服务的好时机。优秀的物业公司会在第一时间内组织人员进行清扫落叶和积雪,垃圾箱也不会脏兮兮的无人清理,保安人员也不会因为天寒而消失……选择好的物业公司也就为自己将来的生活环境选择了好的保障,无形中提高了自己的居住品质。

第3大好处:直观看出供暖好坏

通过验房,购房者很容易亲身感受到室内的温度,即便是由于您要选购的房子今年未办理开栓,也可以通过走访前一期已经入住的邻居了解供暖情况,如房屋的室温是否能达到供热标准,供热管线是否有漏水等情况,不会像平时那样,只单纯地听置业顾问的介绍,毕竟亲身感受的更为可信,因为供暖好坏是北方人选择房屋的黄金标准。

第4大好处:看看阳光足不足

冬季太阳的照射角度,如果这个季节房子的光线不是问题,那其他季节您就可以完全放心了。看房时间可以定在有效日照时间,和置业顾问一起去看看房子,体验一下房子的光线情况。

第5大好处:冬季价格平稳

从以往来看,进入淡季,一种潜意识的“猫冬”影响着人们的购房习惯。加之,因为结婚等有购房需求的人也少,使得市场通常会呈现暂时的供大于求现象,这时,很多房主便会以较低价卖房,因此,价格会相对便宜一些。

第6大好处:抓住优惠政策尾巴

很多开发商也会因为年底资金回流问题,会在价格方面做出很大的让步。为抓住政策的尾巴,开发商也会在这个相对较淡的季节推出一些非常好的户型和优惠供客户选择。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此时购房还可能避免来年开春后房价的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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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保理关系的主要法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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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业务是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保理合同纠纷涉及保理商、债权人和债务人三方,当事人不同的诉讼选择对案件管辖也有直接影响。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保理商通过受让债权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

保理以应收账款转移为前提,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取得债权人地位。保理商依据与债权人签订的保理合同以债权人身份对应收账款进行持续性的监督管理,如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等。

2、保理融资功能应用最为广泛。

近年来,随着购货商赊销付款逐步成为主导结算方式,大量应收账款不可能及时变现,保理业务拓宽了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据了解,融资在保理业务中所占比例近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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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的运用中,保理业务有多种不同的操作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银行(即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当前银行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为了减少日后可能发生的损失,通常情况下会为客户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

无追索权的保理则相反,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供应商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因为风险过大,银行一般不予以接受。

明保理

明保理和暗保理是按照是否将保理业务通知购货商来区分的。

明保理是指供货商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购货商,并指示购货商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目前在国内银行所开展保理业务都是明保理。

暗保理

暗保理是将购货商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银行和供货商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供货商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供货商通过开展暗保理可以隐瞒自己资金状况不佳的状况。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在对自有应收账款转让时,须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方。

折扣保理

折扣保理又称为融资保理,是指当出口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出口商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出口商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出口商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无论到时候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4、一般存在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

保理是债权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基础合同,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合同,约定将基础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就受让的应收账款向债权人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保理业务中涉及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的保理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等基础合同。

两个合同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包括债务人(基础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人)、债权人(基础合同中的债权人,同时也是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出让人)、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商业保理公司,即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受让人)。

5、债务人付款是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

债权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后,保理商为债权人提供资金融通款,包括贷款和应收账款转让预付款。保理融资应以债务人对于应收账款的支付为第一还款来源,并非债权人直接支付款项。只有债务人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保理商才可依保理合同约定向债权人主张相关权利。

6、保理商在一定条件下对债务承担有条件的坏账担保。

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商根据债权人提供的债务人核准信用额度,在信用额度内承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债务人因发生信用风险未按基础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时,保理商一般情况下不能向债权人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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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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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于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性。

优先购买权是否具有物权性存在不同观点。否定说认为,优先购买权是附随于买卖关系的,法律设定该权利,只是对出卖人所附加的义务,应当视为买卖关系的组成部分,优先购买权本质上仍然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性。肯定说认为,优先购买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属于物权范畴,具有物权性。笔者赞同肯定说,其理由是:

(1)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律对特定人的保护。

(2)优先购买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法律规定,当第三人在侵害优先购买权人的优先权的情况下购买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买卖关系无效,并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将标的物出卖给自己。

(3)明确优先购买权为一种物权,有利于对优先购买权人利益买权具有物权性。

2、优先购买权具有法定性。

一般而言,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的处分权所作的限制,而此限制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具有法定性。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18条、《合同法》第230条规定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民法通则》第78条了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公司法》第35条、第 138条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了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了合营方的优先购买权。

注意事项

优先购买权制度确实能够带来巨大的社会利益。但优先购买权制度毕竟触动了私法制度的根基——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制度,若对其适用不加以严格限定,则会使出卖人和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关系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就会挫伤第三人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经济秩序稳定。因而法律应对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和行使条件做出严格规定,在出卖人、第三人、先买权人之间寻求利益上的平衡点,使其真正能够发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增进交易效率、保护弱势群体的作用。

首先,从客体上看,无论是大陆法或英美法,优先购买权一般都以不动产作为客体。但依中国现行法,优先购买权客体亦及于共有的动产。因而对于一些无偿使用或者在动产上形成的物的用益关系,或因其为无偿使用,或因其标的为动产,价值较低,市场上较易获得,故无赋予其优先购买权的必要。

其次,从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看,法律应从上述价值目标出发,对优先购买权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予以明确限定。

再次,对于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法律上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其行使的“同等条件”及“行使期限”法律上应做出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从而减少因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产生的纠纷。 只有这样,优先购买权制度才能使保护先买权人特殊利益与鼓励交易、促进交易安全的价值目标同时实现,才能真正实现立法者对稳定秩序、增进效率、维护公平的追求。

4、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所谓形成权,是指由法律赋予的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单方行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当优先购买权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依法排除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的可能,使其与出卖人形成买卖标的物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形成权。同时,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以“同等条件”为前提,因此,优先购买权又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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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

优先购买权并不是优先购买权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享有的一种现实权利,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之前,优先购买权仅仅表现为一种可能性。只有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这一特定法律事实出现时,优先购买权人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使此权利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因此说,优先购买权为一种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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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提前还款未必省钱!八大购房误区很多人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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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对于中国人来说有着特殊的意义,不少家庭将其视为最重要的资产,在房价高昂的今天,大家更是每一步都战战兢兢。在买房过程中,很多人容易陷入不同的"中国式"误区,那么你对此又足够了解吗?

一:忽视政策

房价的跌涨有一定的规律,而市场一旦出现过热或过冷,国家就会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干预,例如限购政策、限贷政策等信息,如果购房者不加以了解就盲目买房很容易出现问题。

二:房价必涨

近年来,很多人投身房地产,利用炒房来进行赚钱,但是具体到每个人的情况不同,购房者不可盲目加入,一是国家出台众多政策来打击炒房行为;另一方面,卖房子并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容易。

三:迷信专家

查看专家学者的各类报告、讲座是有意义的,但是提醒购房者的是不能偏听偏信。有很多所谓的“专家”并不一定具有真才实学,购房者需要将他们的言论和自己的调研做结合,全方位的了解市场动态。

四:误信广告

开发商在通过广告进行宣传的过程中,必然是将优点突出,避而不谈缺点,而购房者需要全方位了解、理性分析、实地调查之后才能了解房屋和小区的真实情况,满足自己的真实需求的房子才是真的好房子。

五:迷恋大户型

选房时户型只是其中一个因素,一步到位也意味着购房者要承担更大的经济压力,或者在地段和配套上做出妥协。因此购房者需要综合考虑自己的实际能力,不能盲足追求大户型,而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自己能力范围内的一步到位。

六:房产证写孩子名字

有些父母是为未成年孩子购置房屋,为了省去将来过户的麻烦就将孩子的名字写上房产证。殊不知不仅不省事,还可能带来麻烦。当孩子可以独立买房的时候,不能享受首套优惠。而且未来如果需要将房子出售,需要办理多重手续,以表示出售房屋符合孩子利益。

七:急于提前还贷

很多购房者在有一定的资金基础之后,便想通过提前还贷的方式来节省部分利息。但提前还款不一定适合每个人。

(1)如果等额本金还款期已过1/3,等额本息还款期已过1/2,实际上利息已经支付大半,再加上货币贬值因此,提前还贷所能节省的利息有限。

(2)如果处于还款初期,提前还贷有可能会产生违约金。

(3)享受低利率贷款的购房者,利息本身就较低,现金流可以用作其他投资以获取更大收益。

当然,对于部分认贷的城市而言,提前还清可以以首套政策购房,这样的话提前还贷是有必要的。

八:赠与省钱

买卖要交税,赠与过户会更加省钱吗?并非一定如此,在赠与过程中,直系亲属赠与免个税;但非直系亲属,需缴纳个税(20%)+契税(3%)+公证费。买卖过户需要缴纳:增值及附加税(5.6%)+契税(1~3%)+个税(差额20%或计税价1%),但满足满两年的条件,免征增值税,满足满五唯一条件,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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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购房指南:其实验房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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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房对于每一个购房者来说,都是一项繁琐而又陌生的过程。虽然网上都有很多攻略,让购房者不至于像一个菜鸟一样。但不得不说,验房这样一个流程,专业性的要求还是很高的,有很多细节普通购房者很难注意到。

验房攻略

1、空鼓问题

网上的攻略都是建议购房者用空鼓锤敲打墙面,然后通过声音辨识空鼓的问题。但事实上,容易出现空鼓的梁与墙之间的连接处,如果经过填充等处理后,也会发出类似空鼓的声音,但却不是空鼓。一个专业的验房师,都要通过上百套房子的训练,才能分辨正确。

2、门窗的检查

我们在门窗的验收上,除了注意摇晃观察门窗是否牢固,外形上有无破损以及密封的程度外,还有一点十分重要。那就是检查门窗是否加有钢衬。据了解,钢衬一般加在门窗的四个角上,能起到加固的作用,避免门窗脱落,提高质量保证安全。一般验房师会有专门的检测笔,而购房者可以用磁铁来检验。因为门窗都是铝合金的,磁铁一吸就知道是否加了钢衬。

3、高度的检测

在验房时,测房屋高度是必须的项目。为了保证水平垂直,多数业主都是用卷尺对房屋的四个角落进行测量。但事实上这样并不准确,因为一般四个角会比其他地方高一点,所以测量高度要在离角50cm的地方进行。但离角50cm后,又容易造成误差。

所以,要想达到准确,需要采用专门的红外测量仪。但售价低的红外仪都在300元以上,为节约成本,接房的业主,建议可以和其他邻居一起购买,共同使用。

4、几何尺寸检验

一般房屋的几何尺寸通过肉眼和卷尺是很难辨识出来的。同样,还是需要红外测量仪。

所谓几何尺寸的误差就是指就会让本应是平行的两面墙,变得不平行。这样会造成装修时不美观、不协调。”如果接房前没查出,等装修到这一步时才发现,就需要业主自己出钱,通过刮腻子等手段把墙面“涨”起来,一般一面墙的费用需要300元~500元。

验房这样一件事,对专业性的要求还是很高的。如果有条件的尽量请专门的验房师帮忙。否则,购房者一定要在验房钱努力学习验房的知识,尽可能的做到百无一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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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空置房物业费该不该交 空置房物业费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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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房地产市场虚假繁荣,很多炒房客投资客造就了大批的空置房。那么空置房物业费该不该交?该怎么交?空置房物业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们专门咨询了专业律师。律师表示,在法律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不交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释说,如果业主以未享受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提供的服务(比如业主提出其因出国房屋无人居住而未享受服务)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比如低楼层业主提出其从未乘坐电梯等)提出物业费抗辩的,拒绝缴纳相关的物业费的,法院不会支持业主一方,判决结果肯定是败诉。

为什么会这样呢,有人觉得我没有享受物业服务啊,为什么要缴费呢?首先,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业主共同作出的决定,只要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服务,则物业费的交纳义务对全体业主而言都是均等的。除非管理规约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

空置房物业费各地规定有所不同

当然,以上只是目前的通说,在各个地区可能还会有某些特别的规定,比如石家庄新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规定,空置房空置在3个月以内的,不交物业费;空置超过3个月的,则交20%的物业费。

以往的情况是,绝大多数商住小区的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都要求业主只要有拿到钥匙的房子在小区,就不管你住不住都要与常住者一样,交纳相同标准的物业费。

然而,如今随着有些新启用小区的空置房越来越多,一些空置房业主对全额交纳物业费的反映也越来越强烈。

显而易见的是: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建立在为“人”服务的基础之上的。比如小区产生的垃圾,是由人制造的;比如小区的保安,是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和防备业主的车辆等财物不被盗的。如果业主不住在小区而只有一套空房子,也就不会产生垃圾,亦没有什么住家财物需要防盗,这样自然就没有享受到物业公司的这些服务,也就没必要交纳相应的物业费。

当然,业主的房子毕竟在小区,物业公司也毕竟替业主看护着房子和在为小区公共空间提供服务,所以,房子即使长期空置,其业主也不能不交纳一定的物业费。至于交纳多少合适,石家庄所规定的20%的比例目前只是一个参考。

物业费法律依据是什么?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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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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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设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至此,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我国正式确定下来,成为法定的权利。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就让的小编和你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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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解除处分是不是等同于撤销处分_解除处分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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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是对犯罪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决定。很多人都好奇解除处分是不是等同撤销处分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撤销处分的相关法律知识。

解除处分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根据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对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后,对其受到的处分给予消除的行为。 根据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处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受到开除处分的,不适用解除处分制度。

(2)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如果在受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又发生新的违法违纪行为,则不能解除处分。 (3)处分期满,即警告处分满6个月;记过处分满l2个月;记大过处分满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满24个月的。处分期不满的,不能提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根据第九条的规定,解除处分后,受处分人员可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其在权利、义务等各个方面,与未受处分的同职、同级、同等工资档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没有任何不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法律后果是指解除处分后,如果尚未办理解除手续,即使处分期间已满,也不能自动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解除处分后,不视为恢复该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前的级别和职务。其今后的晋级、晋职应当在受处分后新确定的级别和职务的基础上进行。

解除行政处分的具体程序根据人事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解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影响期满,由其所在单位根据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行政处分后改正错误的表现,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提出解除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的申请;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解除行政处分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决定书书面通知受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及有关单位;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将解除行政处分的有关材料归人原受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档案。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什么是撤销处分?

撤销处分是指各级党委、行政和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和行政组织对受处分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经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查明,原党纪、政纪处分所依据的证据、事实与实际不符,或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违反《党章》及有关规定或法律规定程序,使案件处理严重失当,按照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对原处分决定予以撤销的行为。撤销处分决定的效力从原处分生效之日起,撤销原处分决定所影响的相关一切事项,包括原工资、原职务、原级别等。可见,撤销原党纪、政纪处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原处分所依据的违反党的纪律或行政纪律的事实不存在的;

2.原处分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违反《党章》及有关规定或法律的规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解除处分与撤销处分的区别

撤销处分与解除处分主要有以下区别:

1.性质不同。

撤销处分是对错案的纠正,对原处分决定宣布无效;而解除处分是指行政处分在法定的处分期满解除后,终止行政处分对受处分人员的影响。

2.条件不同。

撤销处分的条件是无违纪事实存在,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楚或证据不足,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而解除行政处分的条件是受到除开除处分以外的行政处分以后确实认识并改正错误的,如果其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

3.效力不同。

撤销处分自撤销处分决定之日起,原处分决定的效力便自始至终不存在了,其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就应当全部恢复;而解除处分则是从解除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考核、晋升职务和工资上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行政处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4.办理机关不同。

撤销处分可以由原批准处分的党委、行政和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也可以通过申诉由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而解除处分只能由原批准处分的行政、监察机关(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撤销或合并的,由承继其职能的机关或上级机关)办理。

5.时间不同。

撤销处分没有时间上的限制;而解除行政处分一般是在受到行政处分期限届满之后。

6.适用范围不同。

撤销处分既适用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又适用于受到政纪处分的人员;解除处分只适用于受到政纪处分的国家公务员。

撤销处罚经典案例:

1998年11月,某县工业局局长、党组书记黄某因犯有非法占有公款错误,县委、县政府分别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并重新确定为科员,调整了工作岗位,降低了黄某的职务、级别工资。2000年11月,黄某以处分期满,本人已认识改正错误为由,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县政府按期解除了黄某的行政处分。黄某据此提出,既然处分已解除,就应该视为撤销原来给予的处分,同时应恢复其原来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处分未来作品权利合同的效力与违约责任的认定

案情:

2006年起,甲某以笔名“mrsj”先后在a公司网站上发表了多部作品,并与a公司签订协议,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独家授权或转让给a公司,在此期间,a公司共向甲某陆续支付了共计二百余万元的稿酬。

2010年1月18日,a公司与甲某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一份,约定甲某将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四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全部永久转让于a公司。并排除甲某本人于本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向第三方转让、授权上述权利。合同还约定了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条款。

同日,a公司与甲某还签订了《委托创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某作为专属作者,受a公司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著作权及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地归属于a公司。在协议期内未经a公司书面许可,甲某不得以真实姓名、笔名或其他姓名、名称等任何名义,将甲某在协议期间内创作的包括协议作品在内的各类作品交于或许可第三方发表、使用或开发,或者为第三方创作各类作品。a公司将于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某支付预付款人民币10万元整。2010年2月10日,a公司依约向甲某预付了10万元创作资金。

2010年6月18日,甲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担任b公司游戏策划部门总监一职,合同期限5年。合同约定,甲某按b公司要求进行职务作品创作,作品著作权归b公司所有。2010年7月18日,甲某以“mrsj”的笔名在b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发表作品《js》,连载至2012年2月5日结束。

案例选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争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和《委托创作协议》的效力及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原审判决:一、a公司与甲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的《白金作者作品协议》;二、a公司与甲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三、甲某停止在b公司指定的网站继续发表《js》;四、甲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五、甲某创作的《js》著作权(除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权利以外)归a公司所有;六、驳回a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七、驳回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五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项;三、甲某与a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的《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委托创作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四、甲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五、驳回甲某其余上诉请求及原审其余反诉请求;六、驳回b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七、驳回a公司原审其余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系网络文学网站经营者和网络写手之间发生的争议,审理核心在于准确评价网站经营者“买断”网络写手未来所有作品的合作方式。

一、关于转让未来作品权利合同的效力。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但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转让协议作品著作权时作品还未创作,涉案合同实际为约定未来作品著作权转让的合同。就这种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常见的疑问是作品还不存在,何谈权利之转让。但这一问题只与合同的履行有关,与效力判断并无关系。一些国家对未来作品权利转让效力不予承认,或者进行一定的限制,主要是出于公共政策和利益衡量的考虑。由于作者和出版商、录音录像制作商、电视广播组织等作品传播者的力量对比一般较为悬殊,在合同谈判时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立法对权利转让作一定的限制,在某种意义上有利于维护作者权益。但法律承认未来作品权利转让,对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亦不无积极作用。

首先,在版权贸易中,约稿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情况下作者与作品传播者间不存在力量对比悬殊的问题。其次,作品的创作除了依赖于作者的智力创造外,也常依赖于资本的支持。有些作品,例如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资本的前期投入对作品的完成有时具有关键作用,如果不允许对未来作品权利进行处分,将不利于保障作品获得充分的资金支持。最后,在文学艺术领域,允许对未来作品的转让,将有利于作者,尤其是初出茅庐的作者获得稳定和可预期的收入,保障其创作活动进行。总之,对于未来作品权利的转让行为,不应简单地将其认定为无效行为。

二、关于转让未来作品权利合同的违约责任。转让未来作品权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守约方自可依照合同法之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有疑问的是,在作者违约时,受让人能否要求其继续履行。

在未来作品转让过程中,创作属于作者的智力创造活动,具有人身的属性,性质上并不适于强制履行;而对创作自由进行限制,又有违著作权法促进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目的,在法律上也不能强制履行。因此,如果合同订立时,作品本身尚未创作完成,之后相对方要求作者交付未完成作品或者让渡权利的,有些情况下会导致对作者创作行为的强制或者创作自由的限制,此时不宜强制作者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a公司请求判令甲某继续履行《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及《委托创作协议》,停止在其他网站发布其创作作品的行为,并确认甲某创作的《js》著作权归a公司所有,属于请求甲某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据此,二审在此基础上对原审相关判决作了改判。

相关法律知识: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6、什么是解除处分?

这里指的解除处分是解除行政处分,而根据党纪条规,党纪处分没有解除处分的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因此,解除处分是指原批准处分的行政监察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对处分期内确实改正错误的受到除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人员,解除行政处分的影响效力所履行的审批程序。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期内,丧失了正常参与考核、晋级、提拔的权利,只有在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才能恢复其上述权利。国家公务员因犯错误的严重程度,受到不同的纪律处分,其是否认识、改正错误必须经过一定时期的考察。一个人违反了纪律,组织给予恰当的处分,这是客观的历史事实。不能因为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影响,就错误地认为是撤销了原给予的处分而恢复其职务与工资。

解除处分应该符合的条件

处分分为六种,其中开除处分是不能解除的,而且任何机关不得重新录用其为公务员。其他五种处分是可以解除的。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处分期满;(2)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即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能够改正错误;(3)没有在处分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只要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解除对公务员的处分。

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务员的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不再受到此次处分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与未受处分公务员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期满后,不能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只是在以后的晋级、晋职不再受本次处分的影响。

处分职工的程序

问:处分一个职工是否有法定程序和时间限制?不按法定程序处分职工和超过法定时间处分职工是否有效?

答:对职工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除名处理不是行政处分。

企业给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基本程序是: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包括职代会)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开除处分必须经过职代会讨论决定。处分职工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如因案情复杂不能及时审批处分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适当延长审批处分时间。不按法定程序处分职工和超过法定时间处分职工是无效的。

共产党党员处分相关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或严重警告;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三)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四)开除党籍;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下一页更多精彩“解除处分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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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程序及注意事项有哪些?

全文共 74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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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购房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享受的贷款,国家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购房时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程序有哪些,在办理时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一、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程序

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贷款流程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二、公积金贷款购房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请按规定将申请贷款所需的资料准备齐全;

2、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储蓄存折一定要可以用于银行代扣还贷(开立存折时要向银行柜面工作人员提出);

3、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领取划款通知书时,除了提供登记后的借款合同等资料外,还要携带公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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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法律规定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有哪些

全文共 1951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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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你听说过企业重整吗?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重整的程序

1、制定重整计划

重整人提出重整计划建议,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后成立,经法院认可后生效。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东或债权人的权利。例如,对于股东,可以减少其 股份;对普通债权人,可以减少其债权额或延长清偿期;对于担保债权人,可以放弃其担保权。在变更权利时,应贯彻等差原则和平等原则。以股东、普通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为变更权利的前后顺序人;在同一顺序人之间,按同一比例减少同一性质的权利。

2)变动公司营业范围、财产、管理机构、职工、章程等。

3)与其他 公司合并或请求其他公司援助等。

如果重整计划在制定上不可能,例如,重整人提出的协定遭到关系人会议否决,或关系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不予认可,这时,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符合破产规定者,法院依职权宣告其破产。

2、重整人执行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由重整人执行。如果重整计划在执行上不可能,例如,第三人对公司所负的债务经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使得重整计划事实上无从执行,这时,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符合破产规定者,法院依职权宣告其破产。

3、重整人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选任重整后的董事、监事重整人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选任重整后的董事、监事。

4、董事、监事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报请裁定

重整后的董事、监事就任后,应即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并会同重整人报请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一经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重整程序即告结束,公司恢复正常状态。

法律规定企业重整失败情形

在股份公司里,当公司因财务困难而停止营业或有停业之虞时,也就是当公司流动资金欠缺已达极点,对已到清偿期的债务不能支付致使停止营业,或者如果继续支付已到清偿期的债务将有停业之虞时,公司面临破产,如果公司还有继续营业的价值,为避免开始破产程序,即可进行重整。并且,只有董事会、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持有一定比例债权额的债权人均可向法院请求进行重整。

那企业重整失败自然是指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通过实施某些措施,但并没有拯救该企业。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对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那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

法律规定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有哪些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作了规定,企业重整失败的情形有:

重整期间内,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可能的;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的;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关系人会议通过且未获法院批准的;

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后未获人民法院批准的;

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

企业重整失败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8条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79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88条的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93条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企业启动企业重整程序显然是为了企业好,希望能通过实施相应的措施能改善企业的现状,摆脱将要破产的境况,但有时总是不一定能达到自己想要的效果,因此,为了防止更糟糕情况的发生,法律便对企业重整失败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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