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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中介费由谁承担(推荐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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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购房商业贷款全攻略 你不收藏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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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办理贷款的过程中,总有些程序弄不清楚,下面为大家整理最全的购房商业贷款的申请条件、资料、办理流程等知识。让你轻松掌握购房商业贷款的攻略。

买房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有什么区别呢?

答:公积金贷款的优点就是利率较低。商业贷款没有额度限制、不需要提前缴存、没有地域限制、放款时间也比公积金快。所以选择一般开发商为了尽早收款,都推荐客户使用商业贷款。

买房想要用商业贷款,具体流程是什么啊?

答:步:签约纳税签约纳税是贷款买房流程步。签订《预售契约》、《买卖合同》;按开发商的具体要求缴纳首付款;与开发商各自按房价款的0.5%的额度缴纳印花税。第二步:提交申请贷款买房流程中繁琐,且重要的一步,就是提交申请。有别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商业贷款买房要按规定填写及提交相关资料。

(1)填写申请资料:

1、《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表》

2、《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3、《贷款房屋权证收押合同》

4、《授权委托书》

5、《承诺书》

6、《谈话记录》

(2)提交申请资料:

1、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结婚证、学历证等相关证明。

2、购房协议书正本;

3、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和有关资产证明等,包括工资单、个人所得税纳税单、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等在了解如何贷款买房的过程中会发现,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流程一样,办理完以上提及的贷款买房手续,则算提交申请完成,接下来就要等待银行审批。

第三步:银行审核银行根据贷款人提供的资料,对贷款人资信、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等作出审核。这一步贷款买房手续是银行做主导,是关系到贷款申请成功与否的关键。

第四步:签订贷款相关合同银行审批后,与贷款人签订一系列合同文件。大多数人认为签订完合同之后,贷款买房流程结束。其实只算完成了贷款买房手续中绝大部分的工作,接下来还有一个步骤。第五步:贷款人按月还款贷款买房手续中后一个步骤就是归还贷款。直至贷款全数归还之日,整个贷款买房流程才算真正结束。

住房商业贷款可以转成公积金贷款吗?

答:您好,是可以的。但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您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地工作申请贷款时公积金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个月含个月以上。

3.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4.申请人同意提供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含配偶除申请转公积金的贷款外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其他债务。6.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权证》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已办出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商业贷款正常还款年含年以上且无逾期还款记录。

另外:组合贷款不能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正准备买房,为什么到年底银行停止放贷了啊?

答:受年内5次央行降息影响,年底银行存款大量流失,导致贷款额度高度吃紧,截止当前,多数银行已经宣布11月份后随时暂停放款,能放款的银行也将于近期抬高准入门槛。今年情况有点特殊。

如果已经在银行申请个人贷款,会影响住房商业贷款吗?

答:肯定会有影响的。银行风控会核查的。如果两边的月供相加都没有你的月收入高那问题不大。如果比你的高问题就来了,要么申请下来的款项少,要么直接申请不通过。

房贷资料交给银行多久后银行会打电话来初审?要多久银行贷款才能下来?

答:银行审核时间由贷款人资信、房产年限、评估价格、贷款数额等决定,一般一周内会打电话过来,一个月到45天之内放款。

商贷时用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哪个比较划算?

答:个人需求不同,对应的哪个比较合适。从总还款来讲等额本金比等额本息低,但是本金前期月还款额较高,逐月降低。而本息则是平均下来的每月每月都一样的还款。在不需要提前还款和月收入稳定的情况下,建议等额本息。

按揭买房,还了3年了,不想当房奴,提前还贷划算吗?

答:不划算,因为你都交了3年了,银行利息前几年年基本上都交完了,后面的全是本金。不如有钱去做些,房贷还是慢慢还吧。

央行今年多次降息,那么新办贷款和正在还款的利息怎么计算呢?

答:放贷之前,利率跟着银行基准变动,以放贷当天利率为准。放完贷款后利率变动,一般会在第二年1月1日起,随着变动后的利率变化。

本人名下有两套房子,都按揭贷款买的,现在可以买第三套吗?能贷款买吗?

答:国家规定,个人只能有两次贷款,禁止银行向个人发放第三次贷款(包括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所以房子可以买,但是只能全款买房了。

房子商业贷款还未还清?想卖房,能卖吗?有什么手续?

答:可以卖的,手续很简单。您只需要先去银行提前预约还款(可以是买您房子的首付款),然后拿到结清证明,撤销抵押就行,然后就可以正常交易了。但是如果是个人或者民间抵押,就会麻烦一点,要抵押人撤销您的抵押才可以交易。

买房子想用商业贷款,商贷的利息是怎么算的?

答:一般是两种情况,你自己根据实际情况来套下面的公式:

1、等额本金还款法:每季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季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季利率;

2、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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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购房知识:新房签约需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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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跟谁签订购房合同

很简单,签订购房合同应该是跟房地产开发商签定合同。但是,目前有一些开发商常常委托一些中介代理公司负责其销售活动,中介代理公司不能没有开发商的签字而与购房者直接签订买卖合同,也就是说中介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与购房者签定合同。

2.购房合同一般要一式四份

贷款买房,购房合同通常要一式四份,住建委一份,开发商一份,银行一份,你手中保存一份。如果合同只有三份,开发商会给你盖过章的复印件,这都无关紧要。

3.规避利益风险

签完购房合同后会签一个补充条款(通常都是一张A4的纸,这张纸非常的重要),一般会约束卖方的交付时间、违约金额、具体税费由谁来承担等问题,是购房者合法权益不受伤害的保护伞,同时还能减少购房交易纠纷。

从整个《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看,开发商利用合法手段侵犯购房者利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我们只要针对这几方面设定补充条款。

第一,公积金或商业贷款办不下来怎么办。在商品房购房购销过程中,普遍采用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方式分期支付购房款项。而贷款是否能获得批准主要看开发商提供的担保情况、购房者本人的资信状况等因素。如果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后,贷款得不到批准,就会面临无法自行支付全部剩余款项的问题,从而承担违约风险。因此应该在补充协议中分清责任,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贷款得不到批准,购房者可选择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由于自身原因,则可以选择变更付款方式或要求退房。

第二,约定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时间。从表面上看,房屋所有权是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与开发商没有直接关系,但在实践中,房屋所有权证件的迟发往往是由于开发商手续不完整、未能交纳土地出让金等原因造成的。因此需要让开发商做出相应的承诺,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各项义务,大家顺利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否则应承担一定数额的罚金。

第三,约定精装修房屋的具体装修标准。对于预售商品房,特别是精装商品房,购房者一定要明确该楼盘的装修标准,建议在补充协议中详细约定与房屋有关的所有内外装修,如设施设备的种类、型号、品牌、颜色、位置、方向、达不到标准的开发商担负违约责。

第四,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的承诺。为配合商品房的销售,开发商或个别销售人员都会通过口头或以广告的方式就商品房的小区环境、学校、医院、停车位、物业管理等方面做出承诺。这些因素直接影响购房者的居住质量,实际上是构成楼盘价格的一部分,如果不能兑现,必定会使购房者的期望值大打折扣。所以对于开发商做出的种种承诺,一定要不厌其烦,在补充协议中予以落实,并明确开发商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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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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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违约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责任的基本介绍

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

(1)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具有相对性,违反合同的行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对于合同对方来说只能是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违反合同的行为。违约行为的认定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与约定的行为或者合同义务相符合为标准,而不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如何。

(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债权。因违约行为的发生,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从而侵害了债权。

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

(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作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履行。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附予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法院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1.采取补救措施的含义。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这种责任形式,与继续履行(解决不履行问题)和赔偿损失具有互补性。

2.采取补救措施的类型。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1)合同法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2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

3.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在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上,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换言之,对于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有约定者应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者,首先应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不能按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确定违约责任的,才适用这些补救措施。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与确定方式。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如下特点: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具有根本救济功能,任何其他责任形式都可以转化为损害赔偿。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金钱为一般等价物,任何损失一般都可以转化为金钱,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指金钱赔偿。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以其他物代替金钱作为赔偿。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违约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2.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损害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方对于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积极损失与消极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见其赔偿范围包括现有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前者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灭失、为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费用、停工损失、为减少违约损失而支出的费用、诉讼费用等。后者是指在合同适当履行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

(2)合理预见规则。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法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一项重要规则,其理论基础是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此应把握以下几点: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的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减轻损失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其特点是:一方违约导致了损失的发生;相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了损失的扩大。#p#副标题#e#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性(缔约时确定)、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四)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和性质。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作了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2.违约金的增加或减少。违约金是对损害赔偿额的预先约定,既可能高于实际损失,也可能低于实际损失,畸高和畸低均会导致不公平结果。为此,各国法律规定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作了规定。其特点是:

(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关于违约金的增加,《合同法解释(二)》第28条还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违约金的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还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五)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双方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对此担保法作了专门规定。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当事人约定了定金担保的情况下,如一方违约,定金罚则即成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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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关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全文共 1933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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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说过清算吗?公司清算是企业在终止过程中,为终结企业现存的各种经济关系,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估价、变现、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清算的法律相关知识。

破产清算程序

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 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 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四、 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 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看过“关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责任承担

关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2000年10月19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后由于乙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双方于2002年1月又签订了借款协议,由乙公司继续借款,借款期限至2002年6月30日。

到期后乙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于2004年5月25日,向原告甲公司作了还款计划,承诺分期还款:于同年8月15日、10月15日、12月15日分三次归还甲公司30万元。

但乙公司到期后分文未付。 因乙公司未参加工商年检,于2003年下半年被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乙公司由A、B、C、D四股东组建,原告甲公司遂以四股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

乙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由其股东自行组织清算,但其未清算,故甲公司要求四股东对乙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归还欠款,如不清理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

遂判决乙公司欠甲公司借款30万元,应由被告A、B、C公司及D村民委员会以乙公司的财产清理返还原告甲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清理,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以四股东未清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四股东赔偿30万元。

执行过程中,四股东成立了清算委员会,但在清算过程中,既未通知债权人,也未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在清算说明中称原会计等管理人员已离去,财务账目残缺不全,宣布清算完毕,并以此向法院提出已清理完毕的执行异议。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的财务账册已残缺不全,四股东实际上已无法对乙公司的资产作出清理,也无法以清理所得财产返还申请执行人,应认定其不履行清算义务,裁定驳回四股东的执行异议,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

公司被吊销执照撤销后,法人资格已经消亡,经营资格随之终止,其股东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的债权债务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负有妥善保管公司资产、令其保值及追索债权、偿付债务的义务。

因股东未尽清算义务,致使公司清债秩序混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其行为性质是违背法定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所以应该是一种侵权责任。

在责任追究上,一方面,股东在公司撤销后长期不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流失、贬值或无法清算的,应根据其过错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股东不适当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债权人因无法申报债权而未能实现其债权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法律赋予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的独立人格,股东仅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这种有限责任制度降低了股东的投资风险,对公司的债权人明显不利。

因为股东对内部的管理,债权人无从得知,如果公司解散后股东“金蝉脱壳”,债权人囿于股东的有限责任,只能向徒具空壳的公司主张权利了。

为加以防止,法律规定公司终结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不论其主观上有无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均给债权人造成了利益损失,已符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应按民事法律的规定,由清算义务人承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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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购房指南:珠海贷款买房六大原则

全文共 71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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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正打算贷款买房,那么掌握以下贷款的六大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1.对家庭现有经济实力作综合评估。

购房借款时,你一定要对自己的经济实力有一个综合评估,主要考虑存款和可变现资产这两大部分。可变现资产又涵盖了有价证券、现有住房置换。只有通过对家庭现有经济实力做好综合评估,才能确定合理的购房首期付款和价款比例。

2.对家庭未来的收入及支出作合理的预期。

谨慎可靠的收入预期,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年龄、专业、学业、工作的单位性质、行业前景以及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等。个体经营者和规模较小的私营业主等应该对经营风险有合理预期,谨慎制定贷款和还款计划。每个购房贷款家庭,还应考虑未来的大额支出,如结婚、生育、子女教育、健康、出国或购买大额消费品等。如果在购房贷款时,未考虑到未来的家庭支出,或虽考虑了,但超过预期较大时,将大大削弱还款能力。

3.学会计算自己的还款能力。

还款能力是决定可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还款能力是用家庭平均月收入减去家庭平均月支出后的余额来计算的。在计算时要考虑到收入和支出的可能变化。尤其是搬入新居,家庭日常开支比过去要高。

4.尽可能用足公积金贷款。

拥有住房公积金的市民,一定要尽可能的用足使用公积金贷款。因为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远比商业性贷款优惠。

5.首期付款的宽松原(楼盘)则。

首付款支付的越少越好,不能把手头的现金都用完,而应该留有一笔适当的资金用于住房装修和更新家具、家电等室内用品。

6.借款期限可以尽可能长。

按照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5年(不含5年)以上贷款期限的利率是一样的,因此,借款期限可以尽可能长,最长可达到30年。

建议贷款购房的人群,应多方面的考虑,了解银行政策及利率,谨慎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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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购房者买房常犯错误有啥?图省事终惹麻烦

全文共 55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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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是一项复杂的过程,购房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一时疏忽就会给日后惹来无尽的麻烦,那么购房者在买房过程中常犯的错误有哪些呢?很多购房者为了一时省事而造成日后麻烦不断,下面我们来总结一下,相信会帮助到买房中的购房者。

1、垫资建楼的开发商风险多

(1)开发商从购房者手中收取的收房不验房,入住后才发现问题

很多购房者买完期房后,被通知交房时,往往是交完各种税费直接收房入住,也没有验房过程。事后又发现配套跟不上,有的甚至是临时水电,或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出事之后又开始维权,建议购房者一定要先验房再收房,不要做亡羊补牢的事。

5、过于相信开发商口头承诺和营销手段

很多购房者听置业顾问和开发商宣传资料迷惑就决定买房,就往往听置信业顾问的话什么特价房,再不买就没了种种忽悠签订认购书缴纳定金。事后发现问题想退定金又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如果购房者确认买房了就直接签合同不要缴纳定金。

6、贷款买房前不去银行查看信用情况

很多贷款买房的购房者买房前不对自己个人信用做调查,而是盲目交定金签合同,到时候发现贷款贷不了,然后更换银行和退房又是一系列糟心事。所以购房者在贷款前要对个人信用情况有所了解这样才不会出现上述情况。

以上是通过踩盘和维权的购房者沟通总结出来的问题,希望能给正在买房的购房者以警示。买房不但要理性看房还要理性签合同和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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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购房指南一:买卖方交易最容易忽视四大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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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和人一样,都有自己的“身份证”—房产证。其实,房屋买卖时,涉及的证件远不止房产证,它们也影响到业主日后生活是否便捷。

例如,用电证、做饭的燃气证,冬季取暖的供热证等等。这些在交易过程中容易忽视,那么,在房屋交易后,这些证件如何过户呢?

1、用电证

在办理用电证过户时,需要携带房产证、买方身份证原件和电费号到辖区的国家电网营业厅办理。

2、公共事业证

公共事业证过户时,需要携带房产证、买卖方双方的身份证到房屋所属地区的公共事业中心办理。

3、供热证

供热证过户需要携带房产证、买方的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的热力公司办理。

4、有线电视证

有线电视证过户需要携带房产证、买卖方身份证原件到广电大厦或小区所属辖区的有线营业厅办理。

提醒,购买房屋时,不要以为过户了就好了,购房者选二手房和新房有所不同,需要检查和注意的事项也不同,新房只需要新开户就可以,二手房相较于新房更麻烦!最后,购房者办理交接时,要与卖方多进行沟通,切莫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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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公积金贷款担保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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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担保人要具备哪些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承担哪些责任?还有其他的担保方式吗?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撤出担保会有什么影响呢?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会受什么限制?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证件呢?

一般没限制。

要求本地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有些要求严格的也会要求担保人提供收入证明。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责任有多大?还有其他的担保方式吗?

一般这个担保人都比较难找的,所以常见都是机构担保的。

首先担保方式是要符合公积金贷款管理部门要求的,一般公积金贷款管理部门会指定几种担保方式供你选择,比如开发商担保,专业的担保公司担保等,但不包括你所说的个人的担保行为,担保方承担的责任主要就是保证你能够正常归还贷款,如果出现你还不了贷款了,他们要承担保证责任,即先行替你还款,然后再以其他方式向你追偿。至于担保费各地的计算方法不同,你只有咨询当地有关部门了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撤出担保会有什么影响呢?

只要银行同意,你就用不着管;银行一般不会同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撤销担保的,如果同意也会让你提供新的担保人。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工作收入稳定,比如公务员、医生、教师等;

2、在银行里无不良信用记录;

具体事项可以咨询住房公积金中心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人会受什么限制?

担保人最多请两人,并且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公积金总额达到借款额的50%,还有担保人必须是现在没有贷款且没有给别人做担保的人!好像还有一条要50岁以下的!

如果没有担保人就用房产做抵押,房产要求是一处在80平方以上,而且房产价值经评估达到贷款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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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常州购房者们 关于住房公积金 你了解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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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利用公积金贷款,利率比商业贷款少很多。但是有的人在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过程中,却遇到很多麻烦。比如有朋友问我,贷款成功之后,每月公积金就直接打到还款账户了吗?首付不够,可以先把公积金余额拿出来用吗?不知道这些问题,还真是麻烦,不知不觉中就拉长了贷款办理的时间。

今天,小编就专门给大家讲讲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的一些误区,希望大家看过之后能有所帮助。

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以做首付吗?

很多人都认为既然公积金是职工购房福利政策那么理所当然的可以用来支付购房首付,其实不然,因为公积金是先使用后才可以提取的,即购房人只有在购房后提供购房相关的证明材料才可以办理提取手续。

你需要记住的是:公积金账户的钱虽然是你的,但是没有买房之前是无法以购房为理由提取的。但是你可以以其他理由,比如租房、离职、出国定居、退休等,但是这些情况就跟买房关系不大了。

未婚情侣可以一起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吗?

公积金贷款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贷款,配偶、父母和子女都可以跟主贷人一起参与贷款。但是男女朋友关系是不可以共同办理贷款手续的,如果一个人买房时公积金额度不够的话,可以考虑申请组合贷款。

这其中,还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实在是希望利用两个人的公积金一起贷款,不妨先结婚后再买房。但是,这其中如果有一方无论是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办理过公积金贷款且未还清,结婚后的夫妻均不能够再使用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如果是这种情况,建议还是先单独买了再结婚吧。

自己买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可以用父母的吗?

对于子女购房使用父母公积金的,各地规定有差异,有的城市允许子女提取父母公积金用于偿还自己住房贷款,但要满足一定条件。

比如杭州规定,在付完首付或者开始还贷之后,或者一次性付清之后,可以到柜台审核提取父母公积金偿还贷款;四川宜宾规定,如子女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购房的,子女必须与父母中的一方为同一户籍,子女及其父母均无宜宾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新购房提取需在一年内。

所以具体能不能提取,还得看当地公积金中心的规定。大多数城市的子女并不能使用父母的公积金来贷款买房。因为在住房公积金购房申贷问题上,将子女和父母视单独分开的两个家庭,所以公积金不能共用。

买完房把公积金提取出来装修可以吗?

在公积金的具体提取情况中,有一项是用于职工购买(含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维修费用超过房屋造价30%以上)自住住房。然而,所谓的翻建、大修等并不包括装修,所以不能提取公积金用于新房的装修。

但是既然都买完房了,你可以拿房产证、购房合同和各类发票去办理余额提取和未来缴存的约定提取。虽然提取的额度不能超过你买房所付的额度,但是相信只是装修你也用不了那么多。

另外,还有一些银行推出了“公积金装修贷款”,要求借款人连续缴存一定期限公积金,月缴存额达到一定金额,可以向银行提交公积金缴存证明来证明自身的经济能力,从而获得装修贷款,这是信用贷款的一种形式。

去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要求放宽公积金提取范围,其中就增加了装修自住住房、交物业费等提取用途。虽然这一条例还未变成现实,但还是很值得期待的。

贷款成功之后,以后每月的公积金会自动还房贷吗?

哪有那么好的事。公积金贷款只是证明你有这个资格贷到所需数额,并不是说贷款以后缴存的公积金会自动划到房贷的还款账户里面。要想用缴存的公积金还房贷,你还需要办理公积金的约定提取。具体办法购房指南也有过详细的解说。具体可以参见往期:《公积金定期提取咋办理?换工作会自己停掉么》

用公积金贷款买过一套房,就不能再申请了吗?

借款人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如果第一套购房就使用了,公积金贷款在尚未还清前不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

只有在还清前一套住房贷款的前提下才能再使用公积金贷款,同时不会被认为是第二套房产仍会视为首套住房并按其政策操作。

公积金存储余额有40万,但买房只用30万,能把40万全取出来吗?

公积金提取额是不能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买房时的提取总额也不能超过房款总额,也就是说,贷款购买的房屋总价为30万元,而公积金存储余额有40万元,他只能提取30万元的公积金,剩余的10万元公积金不能提取。

顺便提一句,租房提取公积金也不是说租金多少就提多少,有的城市规定了每月提取额的上限,例如北京,每月公积金提取额最多不能超过1500元,一个季度不超过4500元,一年不超过18000元,所以即使每个月2000元房租,也只能最多提取1500元。

不仅如此,对于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次数,时间,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限制。建议打算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朋友最好咨询一下当地公积金中心,了解一下租房提取限额,免得空欢喜一场。

最后给大家一些提醒:

买房使用公积金贷款,还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具体如下。

申请贷款前不要动用公积金

如果借款人在贷款前提取公积金储存余额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积金账户上的公积金余额即为零,如果是这样,根据大多数城市的规定,您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也就为零,这就意味着您将申请不到公积金贷款。

在借款最初一年内不要提前还款

按照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部分提前还款应在还贷满一年后提出,并且您归还的金额应超过6个月的还款额。

不要遗失借款合同和借据

申请按揭贷款,银行与您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借据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作为借款人,您应当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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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买房签约陷阱多 购房者小心吃了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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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买房肯定多少都会受到售楼小姐的影响,那么买房前合同之前就很可能被假象所迷惑!怎样才能买到称心如意的好房子呢?买房签约前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购房者买房签约前时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帮助购房者买到合适的房子,避免吃亏上当。

陷阱一:小心热卖楼盘是假象

购房者在买房前都会去看房,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的目光,经常会开展各种活动,邀请机构或媒体组团参观,让合作的媒体带客等等,从而使得营销中心热闹非凡,给前去看房的购房者一种热销的感觉。这样购房者很容易就会产生购房冲动,在买了解清楚房子的具体情况下,就急忙签约,掉进开发商的陷阱。因此,购房者在看房买房时一定要谨慎,不要着急签约,了解了具体情况后再决定是否购买,避免冲动消费。

陷阱二:口头夸大赠送面积

售楼小姐通常在购房者看房时会口头夸大房子的赠送面积,“买一送一”、“两房变三房”、“赠送空中院馆”、“阳台面积赠送一半”等等宣传,这些都是销售管用的手段。如果购房者遇到此类说辞时,就一点要多加留意了。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很可能在总平面测绘图上尺寸标示的面积会缩水一半,最终赠送的面积只会成为宣传的噱头。

陷阱三:样板间里做手脚

很多购房者会认为样板间就会跟自己买到的房子效果一样,看到样板间效果好就急忙签约。其实样板间中的猫腻很多,增加层高、削薄墙体厚度、全天候高光照射……这些手段都是为了让购房者觉得房子宽敞明亮,给购房者留下一个好印象。但是,样板间的效果和自己买到房子后的效果不可能是一样的,因此购房者不要全部相信样板间的效果,作为购房参考即可。

陷阱四:房屋配套与承诺不符

购房者购买新房,基本上房子都是预售的期房,那么房屋的配套和规划基本是看开发商的设计图和规划图。但是购房者可能等到实际交房时才发现,开放商为了节省成本,很多之前看好的规划设计都无法实现,配套设施大大缩水。因此,购房者在签约买房时,最好先了解一下开发商的信誉度,从而保障所买房屋的配套能得以实现。

陷阱五:承诺缩水维权麻烦

购房者在买房时,经常会听到开发商或者是置业顾问承诺的各种事情,但是很多承诺的事情后期都未能实现。如果购房者想要维权的话,开发商通常会以“此承诺并无书面说明”等各种理由搪塞过去,因此购房者的维权之路并不好走。所以口头上承诺的事情,购房者要么要求写进合同中,要么就不要过多的追究,购房者想要维权就必须要有书面证据。

陷阱六:内部认购耍花样

内部认购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小规模、不公开地预售商品房。虽然价格相对较低,但是内部认购的商品房是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的,不受法律保护。

陷阱七:使用年限缩水

目前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但是很多购房者对于土地使用年限的理解是有误的。这个70年指的不是购房者签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二十开发商从政府手中签下土地使用合同的时候开始算。因此,很多购房者买了房,到最后交房入住,实际使用年限要比70年短的。因此,购房者在买房时要了解清楚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限的年限,从而才能计算出所购房子的真正的使用年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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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1:酒友应承担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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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酒精中毒俗称醉酒,指饮入过量的酒精或酒精饮料后所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兴奋及随后的抑制状态。那么喝醉酒后出现的各种状况应该由谁负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酒友承担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

酒友应承担责任的情况

案例1:

就在几天前,因饮酒过量猝死的某饭店停车收费员田某的家属,与当时酒桌上的两名“酒友”侯某和王某在海淀法院对簿公堂。田某家属要求对方承担40%的责任,索赔13万余元。庭审当天,他们决定将其他陪酒人员查清身份后也追加为被告。

据田某家属说,和田某一块儿喝酒的都是趴活儿司机。今年1月3日中午,田某应邀到某饭店喝酒,喝了3个白酒口杯和不少的啤酒后,神志已经不太清醒,之后侯某等人又带他来到王某的住处继续喝酒。事发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田某是因喝酒过度而猝死。田某的家属认为,侯某、王某等人在饮酒过程中未加劝阻,反而不停劝酒,田某昏迷后又未及时抢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酒友应承担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案例2:

今年3月,宣武法院接到一纸诉状:今年2月21日,王某与4名好友一同到红福饭店就餐,席间,5人推杯换盏喝得好不热闹。因王某饮酒过量,崔某主动护送王某回家。但是,崔某并未直接将王某送至家中,而是送到了其住处附近。第二天早晨,路人发现王某死在路边。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饮酒后冻死”。王某的家属认为,由于4名酒友在与王某一起喝酒时未尽劝阻义务,酒后也未尽到照看、扶助义务,致使王某饮酒后冻死在路旁,于是将4名酒友一并告上法院,索赔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56.3万元中的70%,即39.41万余。

说法

酒友:哥们儿是酒桌上喝出来的

喝酒能烘托气氛,常和朋友在酒桌上谈事儿的张先生告诉记者,他们领导嘴边上常挂着一句话:“赌越赌越薄,酒越喝越厚。”张先生说,酒桌上有酒桌上的文化,酒精浓度更能拉近两个人的距离,当两个人清醒的时候可能不容易打开话匣子,但当酒过三巡,人越来越兴奋,隔阂渐渐消除,话也就多了,“哥们儿就是这样产生的。”所以有句俗话讲,“感情深一口闷”,在酒桌上劝酒是常事儿。

在张先生看来,喝酒能了解一个人的性情,不认识的两个人可能仅仅因为一顿酒就成了兄弟,一个人可交不可交有时候通过喝酒就能看出来,而平时不容易办成的事酒桌上也许就能摆平。

专家:原则上责任自负

在喝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则上责任自负。因为究竟有多少酒量只有自己才知道,根据心情、状态、环境的不同,一个人的酒量也会发生变化,别人是无法判断的。当自己无法把握或判断失误的时候,后果应当由自己承担。北京大学法学系教授佟强及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宗玉教授均表示,基于此,对于因喝酒产生的损害后果,其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酒友应担责的四种情形

1.强迫性劝酒

酒桌上可能会出现类似的话:“你今儿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佟教授认为,这种劝酒还应包括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对方如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佟教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

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法院判决“酒友”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话,也是合理的。而对此王教授认为,只要喝酒是损害后果的诱因,无论“酒友”是否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不能喝酒,一旦有强迫性的劝酒行为,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明知”的情况下责任更大。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发生类似于王某“酒后冻死”的情况,酒友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对此,专家表示,需要有证据证明饮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

虽然法律上并没有对酒后驾车酒友是否有义务进行劝阻进行明文规定,但佟教授认为,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同样,在明知对方喝多了,语无伦次、神志不清的情况下,酒友应该劝阻其不要喝酒,而且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以致出现意外,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其他情况下,酒友是没有劝阻义务的。对于酒后驾车应否劝阻的问题,王教授则认为,不管酒友是否进行阻止,只要这种阻止没有发生效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酒友都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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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2:购房指南:新房签约时应该注意这些问题

全文共 100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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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是件技术活,从头到尾都不容有一丝大意。首先你要货比三家、综合考虑楼盘品质、户型、配套等各方面的因素。而在经过这一番“战斗”后,当你已下定决心购买某楼盘的某户型时,你仍然不能放松下来,此时好好研究购房合同就是重点。买房签合同是整个购房流程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更加的谨慎小心。

1、“五证”和“两书”是否齐全

合同签订之前,必须要先确认开发商的“五证”和“两书”是齐全的,房地产开发商在卖房之前要具有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的各种手续,也就是说,只有这群手续都齐备了,它才有资格卖房。“五证”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两书”是指:《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可不要小看这几个证书,只有合法进入市场的住宅房,产权才会受到国家保护。

2、是“定金”不是“订金”

订金是带有预付款性质,没有担保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一般情况下,订金通常发生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的时候,这时候,付订金意味着你拥有对这套房子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最后你买了这套房子,订金作为总房款的一部分;否则,不管是哪方违约,订金都要原数返还。

3、各个面积的含义

合同中关于房屋面积会有多个数值,不同的数值代表着不同的面积。每一个面积的含义也是不同的。具体来说,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这也就是房产证上的面积;而套内面积包括了房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墙体面积以及阳台面积;公摊面积主要指的是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了。

4、各种税费

新房的税费比较简单,主要需要缴纳的就是契税,根据房屋面积,小于90平米一般是房款1%,大于90平米是1.5%。还有房屋维修基金,各地政策不同,收取的规则也略有不同的。

5、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五、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6、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7、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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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3:新手购房指南 买房流程全攻略

全文共 1688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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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是门技术活,花费多不说,买到好的房子很关键。对于新手来讲,买房经验不足会造成不小的困扰。小编整理了一下具体的买房流程购房指南全面攻略你的买房路。

流程一:看楼

首先,购房者应该去现场看房,重点关注楼盘有无预售资格。在检查楼盘有无预售资格的流程里,重点是查商品房预售证,如楼盘是否没有预售证就公开进行内部认购、是否把预售证挂在售楼部显眼处、预售证是否过期等。房屋质量方面,建议到现场查看有无墙体裂缝、漏水、渗水、偷工减料、管道渗漏等问题。

其次,购房者应该上网查发展商资质,查验所选购的住房是否已被抵押、查封。如果选购的住房是由房地产中介公司代理销售的,应了解该公司是否具有房地产中介资质等。

流程二:买楼

首先,购房者应慎签认购书。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的预约合同,是独立合同。签认购书时常会引发一系列纠纷,具体表现在购房者要收回定金,而发展商却不一定会退还。因此,为避免过多的麻烦,购房者在决定买房,可以向发展商提出看正式合同样本,在觉得正式合同可以接受的情况下,再签署认购书,以免被套牢。

其次,购房者要看认购书是否能保证公平。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房屋基本情况(含房屋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价格计算;签署契约的时限规定。大家要看清楚其中内容是否有违反平等、公平的原则。

最后,房款必须支付到监控账户。购房者应将房款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银行监控账户上,不要直接交给开发商或者中介。房款可以采取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具体如何分期,可以由双方约定。比如购买者可以留15%的房款,其中10%可以在出卖人交付使用之前支付,5%的房款可以在预售人交付商品房房地产权证时支付。

流程三:正式签约

标准格式的购房合同文本并非不能增删、也不能更改。消费者在签购房合同时有权利仔细琢磨合同的条款细节,对其中不满意处提出改动要求。同时,购房者还应注意格式合同中的空白待填处,要懂得把许多保障自己权益的细节填上,并规定达不到条件应承担的后果。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下面将合同中经常出现的六种“不公平条款”之处一一列出,对照此程序,消费者见招拆招,可做到明明白白签约。

1、列明商品房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是标准合同第三条的内容,消费者应留心其中填空处所填的条款,其中特别注意列明自然层数和层高几米。

2、房屋面积计价方式

房屋的合同价款一般按实际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计算,合同中应列明面积出现变化时,楼价的变更及退房的条件。

3、交房日期条款

因建设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发商为逃避自己的责任,常常在交房上大做文章。一是只注明竣工日期,没有交付使用日期;二是交房日期极其含糊;三是既没有竣工日期,也没有交房日期。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年×月×日”,同时,还要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需承担的责任。

4、关于装饰、设备标准、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的承诺

现在有不少房地产纠纷都是由于货不对板而引起的。首先把交楼标准详细写进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用明确的条款来加以规范交楼的标准,如赠送装修、家电、橱柜等,应注明赠送的品牌和数量或加“不能低于样板房的标准”的字样,避免使用某些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所用的高档、豪华、进口等词语。

其次,将规划写进合同。如游泳池和会所不得向外营业、泳池的面积等都要写清楚,尤其是要求发展商不得主动提出把原规划的花园改变用途,其他承诺的配套也应列明。

5、关于产权登记

取得房产证是买家最关注的事情。在签订合同时,建议买家勿接受发展商“若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房产证,不退房,只支付××违约金”的类似约定。购房者最好在合同中约定:如因开发商的原因造成购房者不能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购房者有权提出退房,开发商应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退还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6、保修责任

说到保修责任,购房者最好在合同中注明“保修期限不能少于法律规定的期限”。

当然,除了买房流程外,购房者需要考虑的因素还有很多,比如开发商的口碑、物业等。对很多人来说,买房无疑是人生的一件大事。希望以上的买房流程介绍,能给大家一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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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4:购房须知:商品房买卖欺诈有哪些情形

全文共 1012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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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常常为了能够把房子卖出去,在宣传和推销商品房的时候许下很多承诺,结果买完房子后,却发现很多都是欺诈。对于欺诈,并不是购房者说是欺诈就一定会认定为欺诈的,认定商品房买卖欺诈需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商品房买卖欺诈有哪些情形呢?下面小编就对此进行详细的介绍,让大家可以不被开发商的欺诈手段所蒙骗。

商品房买卖欺诈有哪些情形?

商品房买卖欺诈的情形有很多,常见的房屋买卖欺诈的情形有:

1、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商品房特别是期房销售过程中,广告往往是引起消费者购买欲并作出购房决定的促成因素。《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开发商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无疑是以虚假信息诱使对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者广告中承诺的事项的,应当认定为欺诈。

2、商品房开发证照不全且没有告知消费者的

商品房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各项批准证书后才能开工建设销售,证照不全的建设项目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为购房者办理权属证书,不仅直接导致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所有权),而且对社会稳定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危害甚大。依法开发、照章开发,是法律赋予开发商的义务。

开发商没有依法取得开发工程所需的各种证照且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又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不仅违反了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有关行政法规,同时因没有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也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3、房屋面积缩水

房屋面积减少,开发商将可能直接侵占消费者的财产(短少部份的资金)。由于房屋建筑强调严格按图施工,因此,面积短少,只能是开发商故意所为(因政府规划改变除外)。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设定的3%的误差允许值,对于短少面积超过允许值范围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欺诈。

4、商品房因施工或装饰材料等引起的质量纠纷

房屋建设和装修涉及的用材种类繁多,各种材料优劣及价格相差悬殊,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情形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造成房屋及装修质量低劣,使买卖双方的利益明显不对称,消费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损失,严重的还可能影响到住房的安全。

这种情形可以分别处理:如果材料低劣但不影响房屋的整体安全和使用的,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份(如使用劣质地板),可以判决双倍赔偿;如果使用的基本建材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并难以修复的,应当判决按整套房屋的价格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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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5:恶补购房知识 谨慎贷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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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市民有购房的需求,刚需购房族一般都是初次置业,他们对于房地产市场上得很多专业名词并不熟悉,但是购房需求又较为急切,所以很容被各种宣传所诱惑,难以理性购房。对于刚需购房者来说,有些注意事项要牢记。

恶补购房知识

初次置业者在买房前学习了解一些房地产基础知识是必需的,否则极容易被置业顾问的介绍影响,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可能掉入陷阱里。掌握基本的购房知识不仅能够让你在购房过程更加从容自信,也能够减少盲目购买或者上当购买的机会。

提高法律意识

无论多么法盲,在下定金和签合同的过程中,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业内人士建议,购房者在与开发商进行购房合同的签订时,可以请律师去办理,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贷款约定谨慎

签订购房合同时,尽管目前很多是网上签约,合同也有规范化的样本,但是尤其在政策多变期间,买家还是要谨慎签订合同,尤其是一些细节,需要有明确的约定。有两点尤其重要,那就是要约定贷款按揭办不下来时的处理方式;以及约定对双方公平的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条件。这是避免在时下贷款政策多变下,可能发生的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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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6:什么是房产所有人?购房前需明确房产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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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购房者来讲,买房是老百姓一生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所以,对于老百姓来讲买一套称心如意的住房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买房的前期准备中,除了要准确的核算好家庭的收入和对所看重房子得评估,购房者还需要明确房产所有人是谁?下面,小编就为您做个简单的介绍。

明确房产所有人

什么是房产所有人?

房产所有人就是将来房产证上的所有者的名字,可以是一人或是多人,多人一般是夫妻双方共通拥有房屋的产权。

购房前需明确房产所有人

一、营业执照

正规的房地产企业都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您购房前务必查询该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合法。

二、企业资质

建设部将开发企业的资质分为三级,一级最好。主要是根据开发企业的实力划分。企业资质代表着开发企业的信誉和市场业绩。点击查询销售机构信用档案。

三、入住时间

是否能按时入住,入住时是否能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四、入住条件

入住时水、电、电话、闭路监控系统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是否能保证煤气、有线电视、宽频网络入户的正常使用,以及小区内清洁、保洁、绿化、排污、照明、信报箱等私用或公用设施正常是否能正常使用。

五、车位

小区总车位数,车位为地上还是地下,是否能保证每户一个车位。车位收费标准,是否可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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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7:购房发票原来这么重要 万一丢了该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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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发票是非常重要的材料,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办理房产证等时候都要用到它。那如果不慎丢失了该怎么办呢?

购房发票的用途之一:提取住房公积金

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购房全款发票;

购房合同;

个人身份证原件;

其他材料。

如果异地提取公积金还需要提交社保个人权益记录一份。

如果购房发票遗失,如何提取公积金?

如果购房发票丢失,需要提供经过税务机关盖章的发票复印件,否则不能提取公积金。

购房发票的用途之二:办理房产证

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房屋登记申请表;

购房合同;

购房全款发票;

房屋平面图;

申请人身份证;

房产契税完税凭证;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如果购房发票遗失,如何办理房产证?

1、如果丢失的是首付款发票,在房屋交付后会拿到总房款的购房发票,不会影响房产证的办理。

2、如果丢失的是全款发票,可以到开发商处,把电子票记录调出来重新打印,或者把发票存根联复印,写上“此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打印件或复印件加盖该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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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8:收房五大注意项要看清 做个精明购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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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购房者都希望能够顺利拿到自己的房子,买房走到收房这一步,基本上已离目标很近了。但是,毕竟还有最后一步,还得提起十二分精神,好好应对收房,不然功亏一篑。看看以下几个收房时常遇到的问题,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一、收楼时限

现象: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日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买家应从通知单的最后期限之日起承担所有购房风险责任及税费。收楼通知书一般以挂号信方式寄出。

出招:购房者在购房时切记要写清楚邮寄地址(一定要容易接收并能保障亲自签收的地点),如合同约定的收楼期恰遇上购房者出差等,可通过电话活亲友咨询具体情况。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到场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亲友、律师帮忙,也可及时与开发商联系,商议另行约定时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证件不齐

现象:“三书一证一表”不齐全,特别是《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往往因为楼盘整体建筑未完成而根本无法验收,而为尽快回笼资金等原因,开发商又急于交楼,问题往往因此而起。

出招:遇到这种情况,购房人可选择不收楼,如果确实要求收,也要在相关文件、如《住户验房交接表》、《验房记录表》等相关文件中写明“未见《Xxxx表》”等字样并妥善保留好相关文件副本。

三、先签文件后验楼

现象:上面所述的先验房后交费、签文件的收楼程序是比较合理的正常程序,但商家大多数采取先交钱填表、签文件、再验楼的伎俩,目的是让消费者先签了收楼认可书在验楼,等发现问题时购房者后悔以不及,而商家的主动性更大责任更小。

出招:针对这种陷阱,购房者再定合同时就应该将先验房作为附加条款写在合同里,不验房不收楼。如当初合同未有约定,商家一定要先签文件,则可采取变通方法,在每份文件中注明“房内情况未看”或“未验房”等字样时出现什么情况,也可灵活处理。

四、巧立名目收费

现象:虽然物价局已对入住费的相关费用有明文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也对开发商样板间及附送物品等有较明确行文,但开发商往往在签合同时对购房者大加承诺,而到收房入住时又巧立名目乱收费用。

出招:开发商的解释无非都是在玩文字游戏,订合同时最好请律师帮你逐个分析各项收费条款,少花冤枉钱,另外、收楼时也不要怕麻烦,与开发商据里力争,不该交的钱坚决不交,必要时可向物价局,房管局投诉。

五、大事化小

现象:无论你在验房时发现了什么问题,陪同验房的人员第一句话总会说、“这没什么,小问题,我们到时让人整一整就可以了”。还直拍胸口让人放心,不用写进验收文件里。

这其实又是商家的一个陷阱,将房屋的一些毛病如墙面、地砖破裂、漏水、甚至是房屋结构性问题等故意说的无足轻重,让不明就里的麻痹大意,又以“私人感情”动之以情,目的就是不将缺陷写进验楼文件里,如果轻信了他轻易收了楼,到时小问题极有可能因无人管而变成大问题。

出招:不管陪同人员如何口舌如簧,如何信誓旦旦如何套交情,你都要坚持原则,只要发现问题不管大小,都要在相关文件与表格中记录下来,如楼盘根本就没准备验收登记表,则要自备纸笔,将有关问题一一记录,并写清自己的意见,在与开发商交涉。

收房小贴士:

收房的时候最好要找有经验的收房专家做伴。女士在收房当天千万别穿高跟鞋与窄裙子,以免行动不便。

附带准备些饮料与点心,以备收房时东奔西走又排队又爬窗,又要与发展商争论,腰酸腿疼口干肚饿时有能量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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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9:二手房交易未成功中介费能不能退?

全文共 1020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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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的过程复杂繁琐,所以购房者为了图个方便,往往会托付于中介,而中介为了购房者找卖家、寻房源就是为了赚钱,双方各取所需,最终完成二手房的交易。但是,在交易的过程中,中介费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如果交易不成功,中介费是否能够退还是购房者极其关心的问题之一。

1.二手房中介费的概念

二手房中介费即通过房屋中介公司进行二手房交易时支付给中介方的服务费,一般中介费为房屋成交价格的1%—2%。房屋出售方与房屋购买方都需要向中介方支付费用。中介服务费目前没有统一规定,一般按照行业内的习惯收取。

2.二手房没买成中介费能退吗?

针对这个问题,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回顾:张某要购买一套二手商品房,于是找到一家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向张某介绍了几套房子,张某对其中的一套非常感兴趣。张某遂和中介公司签订了居间合同,缴纳了居间费1000元,后中介公司告知张某,他看上的那套房子已经被房主卖掉了,中介公司也是刚刚才知道。张某非常生气,要中介公司返还居间费用1000元。中介公司说他们已经为促成这个买卖花去了很多钱,因此不同意退还全部中介费。张某可以要求返还中介费用吗?中介公司为此的花费可以要求张某支付吗?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张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时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产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应该为购买者买房做积极的准备,中介公司以其提供的劳务换取报酬,即中介费。当中介公司没有促成买卖合同签订的时候,没有权利请求中介费。因此本案中中介公司应该返还1000元的中介费,但是居间人为此支付的必要费用应该由购买者承担。

通常来说,中介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是不会轻易退还中介费的。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中介费的数额、缴纳方式、能不能退还等等问题都应该写进合同里面。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如果仍然不愿意退还中介费,购房者应当及时请律师帮助收集证据和相关材料,做好起诉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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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0:购房须知:以房换房和以房养房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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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改善型置业者或者说是需要换房的购房者来说,二套房如何选择?首套房又该如何处理?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迫切解决的。目前有以房换房和以房养房这两种解决办法,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有很多需要考虑的因素。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仔细分析相关注意事项,想要靠谱的完成买房,就要按照这些来做。一、“以房养房”的注意事项

以房养房是指在购买二套房的时候,保留首套房,用另外的资金去购买新房,然后将首套房用作出租,利用部分租金来还新房的月供,称之为用旧房养新房。

1、以房养房的前提条件是手中有足够的资金支撑新房的首付款,如果首付款有压力,还硬撑着两套房同时在手的话,确实有点不值得。

2、前期可以用首套房的租金来养新房,后期随着工资的增高和还款压力变小等因素,用来出租的首套房也可以进行出售等处理。

二、“以房换房”的注意事项

以房换房是指卖掉自己现有的房子,来重新购买新的房子。或者说是买卖双方的房子符合对方的购买条件,双方可以通过补差价的方式进行房屋交易,完成各自的换房需求。前者,是现在社会常用的换房方式。

1、把握好买卖时间节点

把握好买卖时间节点的好处在于,既能缓解资金的压力,又能保障自己的生活有序进行。避免出现新房急需资金付款的时候,老房子的回款还没有收到,也不会出现自己卖了老房子,还没有买到新房子,落到还得租房的下场。

2、选择支付能力较好的买家

选择支付能力较好的买家是为了自己在换房的过程中,能及时拿到应得的资金,避免出现新房首付款无法准时到位的情况。同时还可以实现资金的无缝对接,不需要自己再重新筹措资金,简化一些购房程序。

3、资金一定要进行第三方托管

以房换房因为涉及到多方的资金往来,所以资金托管便显得尤为重要。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风险都会减小。尤其是对于二手房交易来说,本身交易流程就复杂,涉及多方,如果有了资金托管,对购房者来说,确实能省心不少。

4、购买二手房要注意房龄

换房时,如果换的是新房还好说,选好品牌,注重房屋质量,按照新房交易流程来就行。但是,如果换的是二手房,那么就一定要注意房屋的房龄了。

首先,房龄满五年,对购房者来说,如果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是可以减免一些税费的。

其次,房龄又不能太大,因为银行规定,一般情况下,超过20年房龄的二手房贷款放款会很困难。

最后,为了自己居住便利,建议不要购买超过10年房龄的房子,毕竟房屋的产权多为70年,房龄如果太长的话,购买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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